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建筑设计,除了总体上应遵循现行有效的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建筑采光设计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等之外,还必须遵循公共文化设施特定的建筑设计标准要求,如文化馆须遵循《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公共图书馆须遵循《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博物馆须遵循《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等。这类规范都属于纳入国家或行业标准系列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由建设部主编和批准,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旨在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境等基本要求。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于2008年7月30日起施行。该标准根据2004年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调查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提高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抗震能力。它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旨在统一各类材料的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使设计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建筑结构、组成结构的构件及地基基础的设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由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为行业标准,于2001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旨在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地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是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7月12日联合发布,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旨在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它适用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等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主编部门为公安部,批准部门为建设部,于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2001年、2005年分别进行了修订,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旨在防止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由建设部批准,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做了局部修订。该规范旨在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该规范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4月4日联合发布,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旨在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按该标准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由建设部批准,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旨在使民用建筑热工设计与地区气候相适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要求,符合国家节约能源的方针,提高投资效益。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旨在建筑采光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充分利用天然光,创造良好光环境和节约能源。它适用于利用天然采光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新建工程,也适用于改建和扩建工程的采光设计。采光设计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和保护视力。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和批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旨在建筑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建筑功能,有利于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护管理方便,实施绿色照明。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由建设部和文化部审查批准,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该规范旨在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由建设部、文化部和教育部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旨在适应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使图书馆建筑设计符合使用功能、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它适用于公共图书馆、高等学校图书馆、科学研究图书馆及各类专门图书馆等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图书馆建筑必须满足文献资料信息的采集、加工、利用和安全防护等功能要求,并为读者、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工作条件。图书馆建筑设计应结合图书馆的性质、特点及发展趋势,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适应现代化服务的要求,并力求造型美观,与环境协调。

《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由文化部提出并归口为文化行业标准,于199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适用于各类综合性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其附属设备和专用设备的防火安全技术。学校图书馆、科研及各种专业图书馆(室)、其他各类型图书馆(室)可参照本标准的条文执行。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由建设部、文化部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旨在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改建设计及其他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执行。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由公安部提出,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它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要求,是设计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的技术依据。它适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商店、考古研究所和其他收集文物标本的场所。工艺美术馆、档案馆等可参照使用。

《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它规定了博物馆照明的设计原则、照明数量和质量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或利用古建筑及旧建筑的博物馆照明设计。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为行业标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旨在满足广大镇(乡)村居民开展文化活动的基本要求,提高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的质量。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和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贯彻环境保护、安全卫生、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材料的有关规定;(2)应以人为本,适合不同人群,特别是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文化活动的特点和要求;(3)应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4)应体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地域风格、民族特色;(5)应在满足近期使用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由建设部和文化部批准为行业标准,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旨在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卫生及舞台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它适用于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不适用于观众厅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或观众容量不足300座的剧场建筑。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可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剧场为多功能时,其技术规定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由建设部和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自1988年12月1日起试行,2008年进行了修订。该规范旨在保证电影院建筑设计满足安全、卫生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以放映35毫米的变形法、遮幅法宽银幕及普通银幕(包括立体声)三种影片为主的电影院建筑设计。其他兼放电影且有固定放映设备的公共集会、文娱演出建筑可参照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