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重要的心理学事实是,一个人的追求或有目的的活动是以自卑感为前提的。所有的儿童天生有一种自卑感,它可以激发他们的想象力,激励他们努力改善个人处境来消除这种自卑感。个人处境的改善可以减弱自卑感,这种现象在心理学上被称为心理补偿。

自卑感和心理补偿机制的重要性在于,它们会增加人们犯错误的可能性。自卑感在客观上可能促进个体的完善,但也可能因为只是促使人们进行单纯的心理调适,反而增加了个人与客观现实之间的距离。又或者,一个人如果自卑感过重,他只能通过心理补偿机制在心理上加以克服,却无力在行为上进行改善。

在此,我们将那些在成长过程中清晰地体现出心理补偿特征的儿童,分为三类加以说明:生来体质虚弱或器官有缺陷的儿童,受到严厉管教或缺乏关爱的儿童,被溺爱的儿童。

这三类儿童分别代表了问题儿童的三种基本处境,通过对三种儿童的考察,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正常儿童的成长。尽管并非每一个儿童生来都是有残疾的,但令人诧异的是,许多孩子都表现出由于某种身体的残疾或虚弱所引发的心理特征。我们可以通过残疾儿童中的一些极端案例,来研究这些心理特征的原型。至于被严厉管教或者溺爱的儿童,几乎所有孩子在不同程度上都可以被划为其中一类,或者两类兼而有之。

上述三种基本处境都会使儿童产生欠缺感和自卑感。作为回应,儿童会产生超越其自身潜力的雄心壮志。自卑感和追求优越感是人类生活中同一基本事实的两面,二者不可分割。在病理学上,很难说清楚过度的自卑和过分的要强哪一个伤害更大。二者总是有节奏地依次出现。儿童会因过度的自卑而野心膨胀,从而产生一种永不满足感,使自己永不安分。这种不安分不会引发有意义的行为,在不切实际的野心助长下,它不会产生好的结果。同时,这种野心还可能会导致个人性格和行为的扭曲,就像一个持续不断的刺激物,使人变得过分敏感,时时提防外来的伤害或蔑视。

这类案例在《个体心理学杂志》中随处可见。这些人虽然长大成人,但其才智仍处于休眠状态。他们会变得“神经兮兮”,或者偏执古怪。他们会在道德上和心理上变成自我主义者——只考虑自己,不考虑他人,如果发展到极端,他们甚至会走向犯罪。

为了逃避现实,他们中的一些人会给自己构建一个新的世界。他们做着白日梦,沉溺于幻想世界,似乎那就是现实世界。最终,他们收获了一种心理上的安宁。但实际上,他们只是通过虚构的现实,来实现现实与心灵的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