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延汉简的“应书”一词,历来的注释与研究似未解真义,尚存分歧。而由此进行的简牍文书分类研究,诸如何种简牍属于“应书”?其性质、用途、书式及文牍特征等等,至今仍似是而非,殊多疑问。此不揣陋浅,略述一二,备请方家斧正。

居延所出简牍中,“应书”一词出现次数不多,今从新旧两批资料(《居延汉简甲乙编》,简称《甲乙》;《居延新简》,简称《新简》)中辑出“应”及“应书”25例,据以进行分析:

应书10例:

①阳朔三年九月癸亥朔壬午,甲渠鄣守侯塞尉顺敢言之。府书:移赋钱出入簿,与计偕。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 (《甲乙》35 .8A)

②邮者县别课,与计偕。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 (《甲乙》47. 6A)

③□部治所录曰:移财物出入簿。谨移应书如牒,敢言之。 (《甲乙》169.18)

④移计余诸员见要具簿。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 甲乙》26. 10)

⑤移应书一编,敢(《甲乙》103.6)

其六十二亭应书

⑥事 (《甲乙》185.35 )

四亭毋应书

甲渠言府下赦令

⑦· (E、P、F22:165,《新简》P489 )

诏书·谨案毋应书

⑧会月廿八日·谨案毋应书,敢言之。(E、P、F22:165,《新简》P487)

⑨被兵簿具时对府·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墨迹多半剥落,此据侵蚀痕迹释文)(E、P、F22:455,《新简》P506)

⑩谨案部吏卒毋应书,敢言之(E、P、F22;583,《新简》P515)

此十简,据内容、书式分析,①②③④⑤⑨六例皆为应上级要求而呈移某文簿的呈文,包括三个部分,即:(一)年、月、日、干支和呈文人职务、人名。(二)简要引述上级来文要求,这相当于行文的“事由”。如前引之“府书曰”、“治所录曰”,指都尉府、太守府以及某上级自某办公地点发来之书。录,文书类称。曰字以下为文书内容。(三)呈移文簿的例辞,即“谨移某书一编”之类,内中往往写明所移文簿的名称。但此种特征并非前述诸例所独有,居延简中类似的“三段式”呈文文书还有不少。一般说,上级命下级呈移某某文簿,如非例行公事,总会提出要求,故下级呈复时需加引述。但有时为了简便,也可省略不述,即呈文中无前述(二)的部分。这在居延简中也为数不少。总之,不论三部分或两部分,与应书皆无必然联系。上述十例所以被列为应书,关键在于其移文例辞(三)中有“应书”的名称。据居延简的惯例,此处的应书,应同其他简,例如“谨移赋钱出人簿”、“被兵簿”、“守御器簿”、“牛车折伤簿”、“移财物出人簿”一样,无疑也是一种文书。

第⑥⑦⑧⑩则不同,⑥所述为某事的两种不同结果,即62个亭隧有应书,4亭无应书。⑦⑧⑩均各表述某事无应书。这里的“应书”二字,显然为一词,“应”字并不单独作谓语(动词)。否则,“无应书”当写作“未应书”才正确。由此还可推断,“应书”乃名词。此四简,⑥为记事之簿,其他与前六例移书呈文相同。应书是一种文书。

以上就书式、词性角度分析的结果看,应书是独立成词的某种文书的专称。那么,什么是“应书”呢?对此,已故于豪亮先生有如下定义:

“上级官府就某一特定问题对下级有所探询或索取资料,下级回复的文书便称之为应书。”“应书是当时公文中的专用名称。”(见《居延汉简校释》,《考古》1964年3期)其所谓“专用名称”,是指下级应上级索求某书而予回复的皆称应书,即不论上级索求何书,只要下级照办了,回复之书即应书(实则即“应答之书”、“回复之书”)。准确地说,它不是一个具体的文书名称即书名,而是文牍学的概念,如同“来函”、“复文”、“批复”之类,是个无特定内容的概称。正因如此,于先生不同意王先谦对《汉书·沟洫志》的补注。志曰:

“哀帝初,平当使领河堤,奏言:九河今皆填灭……四海之众不可诬,宜博求能浚川疏河者。下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请部刺史、三辅、三河、弘农太守举吏民能者,莫有应书”。王氏补注:

“言无应诏书者”。

于氏批评王把“应书”范围缩小到仅仅是“应诏书”上,并将“应书”一词割裂。

裘锡圭、薛英群先生对应书也有研究、表述,不过与于豪亮大同小异。裘氏《汉简零拾》(《文史》12辑,中华书局1981年)肯定于氏的前述定义,但认为王先谦的注释不误,在文献记载、古汉语语法中“应诏书”、“应书”往往是一回事。薛氏《汉简官文书考略》(《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则进一步补充:“应书就是下级对上级垂询的回文,一般称敢言之”“应书包括应诏书”、“应书是答应上级的询令,应诏书是回应帝王之命”。

以上三家,我们以为并未弄清“应书”真正含义,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推论自然不能成立。

问题首先在于对“应”字的理解上。

应,古今有多义。《说文》心部:“应,当也”;田部:“当,田相值也。”段玉裁注:“引申之,凡相持相抵皆曰当。”桂馥注:“值,当为直。广雅:当,直也。”此为应字第一义,即本义。以当、直相持相抵等释“应”字,即“相当”之义,多作副词。

应的另一重要用法与“答”相近,作“回应”之应,动词,是“相当”的引申义,然而习惯中真正以应为回应、回答、应答的并不多见。

应书之应,诸家皆取第二义,窃以为均不妥,实则应作“相当”解,且在读音上也应加以区分。应作本义使用,读一声;作引申义使用,读四声。读应书之应为一声,其意即“相当”、“相符”、“符合”,如“应该”;读四声,其意当然有应答、回答之成分,然而依此义诠释整个文句,又显然不通。

按史籍所载“应书”,无一作“回应”之书,此点为诸家所疏忽。议如前引《汉书·沟洫志》及王先谦注,乃哀帝将平当“博求能浚川疏河者”的奏章下令大臣议决,孔光、何武奏请令三辅部刺史等长吏举荐堪任者,但“莫有应书”。这里,王先谦说:“言无应诏书者”,是非常正确的,也点明应字本义。即没有符合(或相当)诏书要求的能浚疏河害的人,而决非对诏书无回应。试想,以帝王制诏之尊严,下级怎可不予应对?!既有应对,按诸家意见当称“应书”,此处却明言“莫有应书”,足见应对之书与应书纯属两个概念范畴。因此,正确的理解,是诸部刺史、三辅、三河及弘农太守等,对诏书不是没有回应,而是所举之人不符诏书要求,或根本举不出合适人选。

又《汉书·董仲舒传》,载仲舒对武帝求贤策曰:

养士之大者,莫大乎太学。太学者,贤士之所关也,教化之本原也。今以一郡一国之对亡应书者,是王道往往而绝也。

师古注:“书,谓举贤良文学之诏书也”。王先谦补注:“既以对言,则所谓亡应书者,皆是不应经义也。此仲舒泛论平日郡国之众。颜说非。”按,本传既言“对”,又曰“亡应书”,可见应对、应书自是二事,应对诏书者众多,符合诏书者则无一人。此又足以证成前说。王先谦或疑惑于此,故作曲解。其实颜师古的注不错,应书之书即武帝求贤诏策,并非王氏所谓“经义”。不过,王的解释虽有小疵,但应字的理解还是正确的。

此外,诸家所引另数例,如《汉书·循吏传》召信臣传:

元始四年,诏书:祀百辟卿士有益于民者,蜀郡以文翁、九江以召父应诏书。

《文选》卷三八晋张悛《为吴令谢询求为诸孙置守冢人表》云:

伏见吴平之初,明诏追录先贤,欲封其墓,愚谓二君并宜应书。

宋·杨万里《朝清大夫将作少监赵公行状》云:

孝宗诏待从举宗室文学、政事可为中外之用者各二人,吏部尚书萧公燧首以公应书。

其应字也一律作“相当”、“符合”解,不单纯是“回答”“回应”。如张悛文章之“并宜应书”,是符合诏书标准而尚未回应。所以,应书、无应书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回应诏书这一例行公事本身,而在于是否符合诏书所要求的标准。其中,“应诏书”在文献中又多作“应诏”、“应制”,义同“应书”。古时的应诏文章、应制诗等,虽是对帝王诗文的回应,但又必须切合原作的内容、格律,否则,不得称为“应制”、“应诏”。

至于汉简中“应”字的作用,综览所辑例文,均与上述相同,完全作“相当”、“相符”、“符合”、“一致”解,可以说无一例外。

如下列应字15例:

①卅头直三百一十八不三百八十头直三百卌八交钱百不二百辞不相应(《新简》P177)

②□拘檄出入不应法者举白(《新简》P220)

③□拘校令与计簿相应放式移遣服治(《新简》P266)

④□弩臂皆应令甲渠侯汉疆守令史齐署发中矢数于牒,它如爰书敢言之(《新简》P290)

⑤巩巾带应令射侯(《新简》P329)

⑥延城甲海侯第三十队长上造范尊中劳十月十黍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年三十二岁长木桼尺五十应令居延阳里家去官八十里属延城部(《新简》P366)

⑦书言官三月毋邮书过界中者书中上下不相应长又言城北助吏李同受吞远(《新简》421)

⑧书曰恩辞不与侯书相应疑非实今侯奏记府愿诣乡爰书是正府录令明处……。谨验问,恩辞,不当与粟君牛,不相当谷廿石……(《新简》P477—78)

⑨书到自今以来独令县官作钱令应法度禁吏民毋得铸作钱及挟不行钱辄行法诸贩卖

发冢衣物于都市辄收没入县官四时言犯者名状·谨案部吏毋犯者敢言之(《新简》P478)

⑩侯长不相与邸校而令不相应解何檄到驰持事诣官须言府会月二十八日日中毋以它为解必坐有《(新简》P506)

言各□言这不应隆辞日

分月十一日月尽日餔时出至(《新简》P507)

⑿不相应·谨自杻械闭(《新简》P510)

⒀与部相应(《新简》P517》

⒁踵故承余府遣掾校兵物少不应簿拘校天风(《新简》P533)

⒂书若郡农如玄便等捕斩反羌免者不应法令皆收还玄便等及其妻子其本官已畀言所

畀官名年籍毋有所遗脱会五月朔从事督察如律令(《新简》P521)

其中“不相应”,当释‘“不相符合”;“不应”当释“不合”、“不符”;“相应”当释“相当、相符、相合”;“应”,当释“当、符、合”;“皆应”当释“均符、均符合”,而文献记载之“应书”,可直释为符合某书(主要是诏书),而不是答复某书。其意义既明,让我们再来研究汉简的“应书”。

本文开始引出的几条所谓应书简,有几处特点亦为诸家所忽略:

一、从内容上说,绝大部分的“移应书”,均与上级要求审计钱财物的收支数据有关。又可以说,只少是第①③④等例与“上计”的制度有关。两汉岁终,郡国遣吏奉计簿会京师,以考课赋税及官吏政绩优劣,见汉书武、宣纪和严助、贡禹、匡衡、百官志诸篇及注。第一例九月上书癸亥朔壬午,为该月廿日,正合西汉岁终九月上计之时。因此,“‘移应书”这类呈文文书的关键在于将相符(或符合条件要求)的数字上报呈移。

二、简例本身,只是移应书的行文,并非应书本文,或只多说是“应者”的“文头”或例辞,不是主要部分。简例说“移应书一编”,这应书当编联成册,或如第一例所谓“应书如牒”,是由多枚简牒组成的。汉简的“牒”,即单枚竹木简,多用于籍簿、计簿,按名籍、事项和分段的书式,逐牒罗列,最后组成完整的簿籍文书。但是,应书的这些“牒”、“编”,至今尚未被人们认识或辑出。

我们的结论是:

一、史籍、汉简的应书,作为文书专名的,是指下级上呈的符合诏令和上级某种特殊与重要要求的文书,如前引诏令举贤良、推荐治河、上报大赦者等,以及要求上计、核实兵备、财物开支等。上级的这种要求,有的是临时性的,有的是例行的,后者据汉简可知所占比重较大。这种文书的内容,范围较小,当然还可能有其他方面内容,但目前尚未发现并辑出。并不是所有应上级要求而回应之书都是应书。

二、应书又是一个特殊的文牍用语,指下级所作答复符合某种要求。符合的,称应书;不符合的,或者包括不作回应的,称毋应书。应诏书,文献中又多作“应诏”、“应制”。但不论应制、应诏、应法、应令,都不单纯指回应、答复。

三、现有辑出的汉简“应书”无一为应书本文,而是呈报应书的行文部分。既然与人、物、钱财有关,其应书本文必然是按时间、单位、名物、数量、统计等内容分别记录为简牒,再编联而成的簿籍。这些成编的簿籍,尚需在汉简中陆续辑出。其文档书式特征,尚待进一步探索。

四、诸家对应书的注解有误。其中,只有王先谦的某些意见还是比较合理的。

(原载《简牍学研究》第一辑,1997年)

甲渠候官部隧建置考略(提要)

利用出土简牍自身的资料优势,再结合其他田野考古信息,考定边塞烽燧遗址的建置名称、隶属关系、组织体系和地理方位等,这种方法,始于本世纪前半王国维、劳干分别对敦煌、居延汉简的研究。后来则成为同类考古任务必须回答的重要课题。

1973~1974年,以甘肃省博物馆为主组织的居延考古队,在额济纳河下游全面发掘了汉代居延都尉的甲渠候官遗址,新获汉简近万枚及大量屯戍遗物,使我们在前人已有的成果之上,有条件和可能进行更加科学深入地研究,结论更加接近历史的真实。

汉代张掖郡居延都尉的甲渠候官塞,分布于额济纳河下游的伊肯河两侧,统辖河北、河南二塞,共领十部(候长),约84隧(隧长)。其中序数隧38个,实名隧46个。各部的候长、候史治所,部属各隧的名称、数量,各部隧的排列次第、相对方位等,已基本弄清楚,见后附的《甲渠候官塞部、隧建置隶属方位示意表》。甲渠候官遗址即甲渠候的治所在破城子(A8)。候官共有吏108名(即候1、塞尉1、士吏3、令史3、候长10、尉史9、隧长80)左右,戍卒200余名。

从西汉昭宣至东汉建武初年之间,上述甲渠候官塞一直存在并维持执行边防、警备、卫戍的军事任务。其部隧名数、隶属关系、吏卒员额、职责设置等,基本稳定,个别时期稍有变化。

甲渠候官鄣,除破城子A8以外,另有一处或在乌兰都尔贝金(红城子,即A84)。甲渠塞尉的治所,在河南北部吞远隧的范围之内。保都格,P1的发掘,确认其地为甲渠塞第四隧及第四部(候长)治所,成为推测河北塞各序数隧(1~38)址的可靠准绳,纠正了此前某些相关的错误判断,并引起地望推测的连锁反应。廓清排除了大量因误释而产生的子虚乌有的部、隧名数。

新的研究结果,士吏职数甚少,无固定治所;候史与候长不同隧,另有治所;故不可以士吏、候史来确定部的建置。同名的部、隧问题,并非真实的建置名,一是泛指、泛称,二是兼行上级职务时才作同名称呼,三是别部来文的简称,省略其所在部、隧名,故同名候官、部、隧并不存在。

在研究方法上,强调所据简牍文字释文务必正确无误。释文一旦错误,立论如同空中楼阁,一触即溃。要善于发现和破解具有关键性质的秘密,对于决疑解难,可以事半功倍。例证必须具备一定数量,只字片语往往可疑。要将简牍资料与考古实况紧密结合,充分利用,细心推究,谨慎判断。这类工作有如刑侦破案,敏锐观察搜罗一切迹象并予以逻辑推理。例如可援用考古方法论的“共存关系”,分析推测简牍中的建置、隶属、人、事等等的相互关系。但不论使用何种资料和何种方法,最终的结论均应一致而不是相互矛盾,所谓殊途同归即是。

(1991年8月兰州·中国简牍国际研讨会会议论文提要No.45号)

(原载《甘肃第一届汉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1990年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