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8月,嘉峪关市文物保管所在玉门花海汉代烽燧遗址上获得一批汉代木简及其他实物资料。其中的一件七面棱形觚,即第一号觚,抄录共212个字。前半部乃笔录某诏书的一部分,计133字。释文为:
制诏:皇大(太)子,朕体不安,今将绝矣!与地合同,众(终)不复起。谨视皇大(天)之笥(嗣),加曾(增)朕在。善禺(遇)百姓,赋
敛以理;存贤近圣,必聚谞士; 表教奉先,自致天子。胡侅(亥)自汜(圮),灭名绝纪。审察朕言,众(终)身
毋久(己?)苍苍之天不可得久视,堂堂之地不可得久履,道此绝矣!告后世及其孙子(子孙),忽忽锡锡,恐见故里,毋负天地,更亡更在,□如□庐,下敦闾里。人固当死,慎毋敢忄佞(佞),
□(以下书其他内容)
按此简为木棍削成的多面柱形,俗称“觚”。视其书风,拘束、稚拙,一如幼童捉笔,且摹写与篆书圆笔的意味颇浓。书中多假借字、异体字、俗体字。这枚觚当是烽燧某戍卒反复摹写、笔削过的一篇练字的习作。
文书起首称“制诏皇太子”云云,这种格式,与所见汉时“制诏:丞相、御史大夫”的制“书”、“诏书”一致。《汉书 ?高后纪》:“制诏御史”、师古注:“天子之言,一曰制书,二曰诏书。制书者,谓为制度也”。此说本于《史记?秦始皇本纪》:“命为制,令为诏”,及蔡邕《独断》:“制者,王者之言,必为法制者也”。因知此段文字乃皇帝本人对“储君”皇太子的“制命”。但不是原件。准前分析,当是抄件或再抄件。
此制诏基本上是四言句,押韵。第一行“谨视皇大之笥加曾朕在”一语,颇难句读,义不明。疑“大”字或为“天”字,“笥”,假为“嗣”。“皇天之嗣”约指皇太子,但不能肯定。第二行,“谞”字同“智”、“谋”,见《说文》等,谞士即谋士和智识之士。第三行“众身毋久”,据通篇韵脚,“久”字似为“已”字误书。又全书共三“朕”字,一作“腃”,二作“腃土”;1959年武威磨喧子汉墓所出“王杖十简”,“朕”字作“胜”,都可能是有意避讳的特殊写法。以上诠释如不误,此诏书大略可通读,意思似说:皇帝身染重病,已无痊愈希望,制告继承人的皇太子,今后务必善视百姓,轻赋敛,近圣贤,信谋臣,以身奉行名教和祖宗法制,牢记秦二世灭亡的鉴戒,终生不得疏忽云云。其中,“谨视皇天之嗣,加增朕在”,似乎是对辅臣们嘱咐的。“自致天子”,致,义同至、达,意为:如遵循上述训诫,自己便有做皇帝的资格,大约是对皇太子的一句勉励话。此外,还有一些感伤和带有迷信色彩语句。从结尾看,此书未抄全。第四行起首一字以下,还应有其他内容,可惜抄录者至此即中止,使我们无法贯通前后,把文义理解得更完全、准确。
尽管如此,据种种迹象,仍可将此书初步定为:西汉武帝后元二年(前87年)二月临终“遗诏”之一,理由如次:
首先,据同出的简二“元平元年七月庚子,禽寇卒冯时……” (77·J·H·S: 2),觚的时代可定于同时期。又,觚后半部为书信,有“弟时谨伏地再拜请”,“时伏愿……”,“有往来者,幸赐时记,令时奉闻翁系□□严教”等语。“时”,乃人名,即致书信者,疑与简二“冯时”为一人,故冯时即抄录此制诏的戍卒。简二乃冯时贳卖丝絮给杨某人的契券,凭此券,到期可向杨某讨取债谷。而此券,与其本人所抄文书同出一地,甚合乎情理,二者时代必相去不远。由此可断定,制诏成书及抄录的时间下限,不会晚于昭帝末、宣帝初。昭帝无子,终生无立太子事。宣帝以武帝曾孙继昭帝而立,年十八岁。地节三年又立太子(元帝),太子年廿七始继位,亦未闻有遗诏事。上述简二之“元平 元年”上溯武帝后元二年仅十三年。因此,这封制诏只能是武帝或以前诸帝时期的。
其次,现知汉代制诏皇太子之书不多。《史记?三王世家》褚少孙补,载三篇册书,为武帝元狩六年册封皇子刘闳、刘旦、刘胥为齐王、燕王、广陵王的册命,或又称“诰”。《汉书?武帝纪》:元狩六年四月“初作诰”,即指此,师古注引服虔曰:“诰敕王,如尚书诸诰”;李奇曰:“今敕拜封诸王策文起于此”。《史记?三王世家》褚先生曰:“为作策以申戒之”。此三篇诰文的文字内容亦多四言句与教谕之辞,与此制诏文风十分近似。
第三,据史载,西汉武帝及以前,皇帝病危临终而遗诏托孤的,唯武帝一人。武帝后元二年二月,在行幸周至五柞宫时病笃。于是,十二月乙丑诏立皇少子刘弗陵为太子;十三日丙寅,以霍光等为大司马、大将军,“拜卧内床下,受遗诏,辅少主”;十四日丁卯,武帝崩;十五日戊辰,太子即位,是为昭帝,年才八岁,政事一切决于霍光。以上见《汉书》武帝、昭帝纪及孝武赵婕妤、上官皇后、霍光传等。同时,制诏的字里行间,充满了悲凉感伤、欲去不舍之情,反映出皇帝对身后大计的忧虑不安。此点,亦与武帝末年围绕继嗣问题的斗争,以至仓促安排继承人的特殊历史背景相符。
武帝之立昭帝为嗣,实有其难言之隐。而事出急促,亦为当时形势所迫。先是元狩元年武帝立卫皇后子刘据为皇太子,父子相得颇融洽。但武帝晚年时刚愎自用,外好四夷之功,重战轻农,内任苛政酷吏,尤沉迷于神仙方士, 致使社会矛盾急剧尖锐。太初元年(前104年)出师大宛以后,战争性质转变,连年征伐失利,民疲财尽,士卒亡故者十数万,大将如李广利、赵破奴、李陵辈竟沦没于匈奴。内政交困,全国**,“盗贼”群起。此时,作为“储君”且已年长的太子刘据,在内外方略上,与武帝之间出现裂隙,而统治阶级内部亦由此产生两派,于是暴发了著名的巫蛊事件。
《汉书?武五子传》等记载,征和二年(前87年)七月,江充等受武帝旨意治所谓“巫蛊狱”,渐危及皇后、太子安全。戾太子被迫捕斩充等。武帝大怒,误疑太子发兵篡取帝位,下令围剿,双方混战于长安达五日之久,死者数万,太子外奔,与皇后皆自杀,至八月内乱始平。
巫蛊冤狱,严重打乱武帝王朝的统治秩序,次年即发生丞相刘屈氂与将军李广利立昌邑王为太子的阴谋。武帝另二子燕王旦、广陵王胥也开始觊觎王位。因此,当征和四年,武帝深悟太子无辜;下罪已之诏,承认“即位以来,所为狂悖,使天下愁苦”,“当今务在禁苛暴,止擅赋,力本农”,因之停止征战,决心养民生息时,已经追悔莫及。他发现,政局几乎糟乱到不可收拾,尤其自己年事已高,继嗣仍无着落。时,戾太子冤死,齐王、昌邑王亡故,燕王、广陵王又绝不中己意,故嗣君命运势必落到幼小的昭帝身上。但形势于昭帝并不利。后元元年秋,武帝以“周公负成王”画幅预测霍光等,暗示将立少子,尚未便公开。后数日,勒令昭帝生母钩弋夫人速死,即所谓“主少、母壮,……不得不先去之”,以防女主专权。又半年病危,才不得不立昭帝。燕王一辈闻信,“疑京师有变”,遣使“问帝崩所病?立者谁子?年几岁?”扬言:“立者非刘氏!”武帝亲子尚且如此,足见武帝死及立嗣事颇秘密、急促,而其时昭帝之声誉、地位微弱不足道,并未得到朝野共认。
要之,武帝在上述非正常情况下逝世、传位,弥留之际,其心情是可以想见和理解的。而这也正是新发现的这份制诏文书的基调,故此诏定为武帝遗书无大疑问。又诸史所载武帝遗诏包括:诏立太子;封霍光大司马、大将军职,令辅佐少主。此二诏可分别称乙丑、丙寅诏。又《霍光传》曰:”后元年,侍中仆射莽何罗,与弟重合侯通谋为逆,时光与金日磾、上官梁等共诛之,功未录,武帝病,封玺书,曰:帝崩发书以从事。遗诏封金日磾为秺侯,上官桀为安阳侯,光为博陆侯,皆以前捕反者功封”,是又有一封霍光等为侯的遗诏。我们发现的制诏,可能是丙寅遗诏。所谓“受遗诏”,约指霍光等拜受武帝制诏太子之书,在武帝崩前一日即丙寅日。据出土地点,此丙寅诏书曾作为中央文件发布于天下郡国各处,否则,不得发现于西北边塞的普通燧亭之上。其发布时间当在昭帝即位之二月戊辰,或者是次年,即始元元年(前86年)燕王与中山、齐王子孙谋反之时。武帝之遗诏与霍光等之公布遗诏,显然是为了巩固新主的地位,安定人心。
武帝生平,执政50余年,文治武功,建树颇著,卓然一代封建君王。然而晚年过误严重,使西汉王朝险致危辙,遂有昭、宣世的改革。关于立嗣问题,后世史家尤多评论。准前文分析,此事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如果过分强调武帝“偏爱少子”的个人因素,是解释不通的。其实,昭帝即位即革除武帝时不少弊政,适应了历史进程,此亦非武帝之所料。而他临终前的选择,可谓不幸中之万幸。司马光云武帝“晚而改过,顾托得人,此其所以有亡秦之失而免亡秦之祸”(《资治通鉴》卷二十二),这评语是适中的。又或怀疑武帝是否有诏立太子事?或以为昭帝之立,纯系霍光等一手策划,此文书之发现,其疑窦似可决释。
综上所述,这份制诏简牍,揭示了西汉武帝末昭帝初的一桩重大政治事件,弥补了史书记载之不足,因而对研究西汉历史及武帝等历史人物的功过,无疑具有重要价值。(此文原收于1984年《汉简研究文集》之《玉门花海汉代烽燧遗址出土的简牍》,署名为嘉峪关市文物保管所,杨会福执笔,实为本人所撰)
(原载《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
关于敦煌文物研究所收藏的一组汉简
敦煌文物研究所收藏汉简一组及封泥一枚,系建国初期蒐购所得。原收藏者周炳南有题识云:1920年春掘得于敦煌西北古玉门关城外之沙滩中。但未注明其具体地点及方位。同出之封泥,原为二方,其一已破损。今存者方2.5厘米,泥质泛白色,内含极细碎之蔴筋等,印文“敦煌长史”四字,篆书阳文,篆法严谨中透出圆润,具有东汉时期篆刻的典型风格。
汉简十七枚,释文如下:
1 ·右條官牛將轉出入
2 遣宜持鱼一枚
3 武威徒王
4 馬入塞今還
5 使入塞今還官前册人轉
6 官鄯善督使居寧
7 入三百廿五錢 入二百六十七錢
8 到亟馳詣官
9 史就
10
11 情何有
12 所
13 縑一匹
14 月口必
15 人支誠
16 傳審再拜
17 府君教 敦煌長史印 元嘉二年九月廿日丁酉起
木简之时代,第17简下端明书“元嘉二年九月廿日丁酉”。史载东汉桓帝、刘宋文帝纪元年号皆有“元嘉”。据陈垣《二十史朔闰表》,桓帝元嘉二年九月为戊寅朔,廿日得丁酉。宋文帝元嘉二年九月癸丑朔,廿日壬申,与简文不合。因知此简确系东汉桓帝元嘉二年(152年)之物,距今已一千八百余年。其余诸简,以书体与上简比较,1、2、4、5、6、7、8、9、10, 11, 12, 13, 14, 15, 16号等,均与元嘉简接近,隶书意味已甚少,而楷书及今草之端倪初具,在简牍书体中,属晚期作品,其时代大致相同。唯3号简稍异,颇具西汉末至东汉前半期书风,时代稍早些。
按此十七简,1、3、7号为簿籍。1号简为官府牛车转输时出入塞防之记录簿。此简编缀于簿册最末,其右方,当分条具列每次出入关塞之牛、车、人数及时间,故简文曰:“右条”云云。相似之简例,如居延所出“·右私马一匹”(19 · 1)、“·右居延所移书”(35·10)等,均属同类。或可称之为“簿籍总计”,在簿籍中,具有“总计”、“总结”的作用。
3号为刑徒名籍簿。汉时罪人定刑后,可戍边以赎其罪,因而免带刑具,或免除强迫性管制,称作“弛刑”。亦或有逢赦而变为弛刑,其待遇均较自由。简文之“武威徒王口”乃武威发遣至敦煌边塞以为劳役之弛刑徒,惜简文大半残佚,无从知其详情。
7号简为钱财出入簿记。其中,“七”字作“七”形,乃东汉初期以后的写法。西汉至王莽时写作“+”,中竖划甚短,以与“十”字相区别。王莽开始,包括东汉初,约考虑到“十”、“+”不易区别,“+”写作大写的“桼”。后来,将“+”改造为“七”才逐渐代替了“桼”字。
简2、4、5、6、8、9、11、12、14号为官文书。其中简8“到亟馳詣官”一语,为官檄书常见辞语。一般多用于征召某人某吏,“到”字前当有一“书”字,全句多作:书到,亟驰诣官,会某月某日,毋以它为解等等。大意是:接到此书,快速乘马到官府报到,限期某月某日以前,不得有其它缘故。此简左侧残泐,但“驰”字左半尚隐约可见,“官”字同1、5、6简写法,可参考。
13号简或为楬识笺牌,已残,原形状不明。居延简、敦煌简已有实例,作长方形圆首牌状,用来楬识器物名数或文书名称。
16简为书信,“再拜”一词,屡见于汉简之书信札牍中。
15简性质不明,疑属名籍之类,如不误,则“支诚”当为月支胡人姓名。《流沙坠简》补遗考释中,录英人斯坦因发掘新疆于阗尼雅古遗址所得晋初木简,其引号“月支国胡支柱年卌九中人黑色□”所记“支柱”,即月支胡人。
17简乃邮书记录,居延简自称之为“过书刺”文书,即烽隧邮驿记载过往邮书之簿册。此简为簿册诸简中之一枚。凡此类简札,每一简记一事,最后合编为册,按时上报,以备稽查。该简书式分上中下三段,与居延简大致相似。上段“府君教”,乃文书性质、名称;中段为文书之缄封、发致者;下段书发书之时日。此简所记之文书,由敦煌长史封发,故中段书“敦煌长史印”,可证文书经敦煌长史以官印缄封。因此,“府君教”,当指教煌太守教敕部属之文书。教,有教谕、训斥义。但汉简同类简牍,一般除致书者外,又多写明文书所致之目的地,如居延简常见“北极檄一封,张掖太守章诣居延都尉府”的例式,张掖太守为致书者,而居延都尉乃接收文书者。因疑所记之书,为敦煌太守致所属部下之书。
《汉书·百官表》云:“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有丞;边郡又有长史,掌兵马,秩皆六百石。”《后汉书·百官志》:“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古今注》又云:建武六年三月,令:郡太守、诸侯相病,丞、长史行事。十四年,罢边郡太守丞,长史领承职。由知边郡之长史,非仅掌兵马军事而已。
17简下端最末一字“起”,意为文书起程。居延及其它敦煌简或写作“起府”,“起官”。
汉魏时期,敦煌郡不仅为河西塞防之前哨,中西交通之门户,同时亦为经营西域之基地与中心。东汉自班超东归以后,西域屡次背叛,攻剿都护,朝廷于永初元年被迫“诏罢都护”。安帝元初六年(公元119年),敦煌太守曹宗遣行长史索班将千余人屯守伊吾,招抚诸国,为匈奴所攻没。曹宗请出兵击之,朝廷不许,仅置西域副校尉,常居敦煌,将营兵三百人,对西域实行羁縻。从此,历任敦煌太守、长史,多主持西域军政事务。(见《后汉书·西域传》)据同书记载,桓帝元嘉元年(151年),北匈奴呼衍王攻伊吾城,敦煌太守马达将敦煌、酒泉、张掖属国兵士四千余人至蒲类海击之。次年元月,即17简之元嘉二年,于阗国攻杀西域长史王敬。敦煌太守马达欲将请郡兵出塞击之,桓帝不许,以宋亮代为敦煌太守。又次年,即永兴元年,太守宋亮立车师后部故王之子卑君为后部王。直至桓帝永寿四年(158年),新疆发现的《龟兹左将军刘平国作亭诵》刻石铭,犹为“敦煌长史淳于伯隗”所作。可见,在汉与西域所维持的极其微弱的关系中,敦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前述之元嘉二年敦煌太守先为马达,后为宋亮,17号简的府君,可能是宋亮。
总之,这十七简尽管残断而字数不多,但对研究敦煌的早期历史及其教煌与西域的密切关系,仍不失为是一批重要的历史资料。
(原载《敦煌研究》,1985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