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庭修教授约我在这次会议上谈谈新出居延简的历史研究价值。我参加发掘研究已多年(尽管自1985年以来绝少顾及),是很想一叙心得的,于是便冒然答应了。可是实在是有辱厚望。一是题目太大了、 一时非力所能及。再者是弱水流域七、八十年代的出土数量巨多,而像金关等地点又属于肩水都尉范围,即就是居延地区,也有尚未整理发表的。因之不得不临时改动题目,仅就篇题所及,说点极不成熟的看法,敬祈诸位指教。
清人程树德《汉律考序》曰:“汉萧何作九章律,盖以叔孙通傍章十八篇,及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共合方十篇整。”是汉初承秦时旧制,取舍秦的法律而成九章之律,又助以张苍之章程,韩信之军法,叔孙通之礼仪,使中国的律法传统,虽侄秦末的动乱破坏,而能继续下来。此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不断健全,惠、文除挟书、肉刑、诽谤之苛法,景帝轻刑治而重仁教,于律令多有减删校定,遂有“文景之治”的美誉。汉律至武帝时,因“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汉书·刑法志),而中止了趋轻就简的发展趋势,遂又有后来昭、宣帝的法制
改革,但总的统律令数目、范围越来越繁多。武帝时,由汉初的六十篇增至“律令三百五十九章”,昭帝时“方今律令百有余篇”。至西汉末,律令文字竟多到百余万言。
然而有汉一代的律法制度,经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战乱破坏又**然无存。今所熟知的汉代律令,大多限于遗存在《史记》、《汉书》等文献中的记载,其数量虽然不少,但皆系断章残句,支离破碎,尤缺乏系统的编纂整理。
自本世纪初在中国西北地区相继出土的敦煌、居延汉简中,保存了较多的汉律令资料,经中外学者数十年的潜心考订研究,使中国汉代律令法制史的研究入了一个文献与考古学相结合的新时期。伴随考古新资料的不断发现,汉津令法制的面貌越来越清晰了。
1973~1982年发现的新的居延汉简,在破城子地区出土的七千枚简牍中,又出土了相当数量的汉代律令诏制资料。在数量和完整程度上,大大超过了1930年出土的居延汉简。这部分材料刚发表不久(见《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深入的整理研究还有待时日。我现在把其中较重要的先辑录出来(见另附《史料》)。尽管近年来在湖北又发现了大批汉代律令本文,但那是汉代初期的律令,正如前文所述,与武帝以后的汉律法令有所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说,居延汉简所代表的,是汉武以后法制面貌,尤其反映了当时法制在具体施行中的实况,其作用是不容代替的。
一、律文
《史料》1一4为汉律本文。
例1,内容规定官吏的宿卫从官和非宿卫从官官服饰的色泽,及婚嫁礼仪服色、官吏车舆服饰等,似乎命令御史大夫监察执行。按;汉初水德尚黑,武帝以后更为火德尚赤,王莽又易为土德尚黄。律文服色衣绿,属于西汉中晚期制度,与简的时代相当。从内容看,此律属于礼仪制度。汉初叔孙通作《仪品》,又称《汉仪》,不在九律之内,但与律令同录,称《傍章十八篇》,说见汉书礼乐志。于官吏的服饰乘舆,景帝六年五月的诏书作了新规定,大约后世武昭以降又有所增益,本律文即来源于此。属于汉律六十篇以内,但律名已不可考。又旧出居延简中亦有相似内容的律文,可资比较。
2、3、4皆九章之囚律佚文。3,是说起诉告劾罪人,不论罪情轻重,皆必投至罪人所属的二千石秩官府。2与3相似,说捕击罪人应由其所在县道官狱负责,其他的县道官如果征召逮捕,以擅自“移狱”论罪。4是将兵刃绳索等物给囚犯而自杀、杀人或自伤、伤人在二旬内死亡的,给予者应判“髡钳城旦、舂”的五年刑。汉书酷吏义纵传服虔注引律,有囚徒私脱桎梏,加罪一等,为人解脱与同罪,与4相似,一是对狱吏的要求,一是对囚徒的规定。唐律疏议谓以兵刃它物予囚可自杀或解脱的,杖一百。以上都是断狱的律条即囚律。
例5以下至27, 为各种司法文书中称引的律文,即旁加着重号者。
5,谋反大逆无道,汉书景帝纪如淳注:“律: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晋书·刑法志》:“大逆无道要斩”,属贼律,是汉律此条亦当列贼律之章。大逆,指谋反作乱、危倾政权。诽谤欺罔朝廷和皇帝等罪,其中以谋反最剧。新出的金关简甘露二年丞相御史书律令(EJ.T1:), 及破城子同文书残简(见后例), 列出昭宣时期盖长公主和广陵王刘胥二人为大逆无道罪,简文言:“大逆同产当坐”即此律之省文。
6,的两条属于汉律贼律关于官吏枉法失职的条文。晋书刑法志云为汉初萧何所订,实际上史记始皇本纪言秦时“吏见知不举与同罪”,即有此律。前书曰“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 不知不见,不坐”。第二条“知不告劾”,告劾与举劾同义,其下有一“与”字,后面缺佚的可能是“同罪”二字。作为负责的长官,明明知迈自己的部属犯罪而不举劾,显见是明知故犯,蒙骗欺瞒上级在汉代被视为是“贼”的行为。
7,的“苛人受钱”,苛又作呵,晋书刑法志引汉律令乙曰:“不以罪名呵,为呵人;以罪名呵,为受赇”。所谓呵人,指强言要挟于人。按性质和行为特点亦属贼律。
8,“簿书贵直为擅赋”,汉时市卖皆有官平价为标准;计算租息亦有官定利率,均不得超越,违者律称“故贵”、“取息过律”。晋书刑法志引张裴律表:“敛人财物积藏于官为擅赋”。此条的犯者将簿册中的物品价格数值写多了一些,至于是故意多写还是书误写错了?不得而知,因有案可稽查,又是为公事,所以定为“擅赋”罪,可能属于杂律。
9,含义不明。
10,为治裁某人盗取价值三百钱物品所称引的盗律某条文,臧二百,下文当有“以上”等字,从7~14的“二百”、“二百五十”、“三百”、“五百”、“千钱以上”,都是针对不同犯罪而制定的减数限额。有的罪名只定一个限额,而且数值较低,旨在严厉制裁这种犯罪行为。有的罪例如盗窃,可有几个等次,犯罪随臧数不同而给予处罚不等。同一罪名的减数限额和等次,在不同时期,随着律令修订增益而有所不同。减数限额和等次一般写成“××钱以上”,也有写作“××钱以下”的,如13。
15,“■日以上”,也应是律文。大约是兴律或杂律条文。以时间作为限额,当指“期会”之事。汉书公孙敖传,“出北地,后票骑(将军),失期当斩,赎为庶人”。
例(16)~(21),为司法文书的爰书,其中经常称引一些律条、律文。所谓爰书,据云梦秦简《封诊式》所列二十种爰书的程序看,它是司法机关在审讯、验证各种犯罪时,形成的供进一步论罪治决的基础文件,也可以简称之为司法判决的证据之书。它有一定的格式,记录了这一审讯、验证的司法程序过程,竝包括案由、案情、犯者口供、证据、告劾词、侦讯记录、初步结论等内容。在审讯、验证之前,往往由司法者向犯者告诉与本案有关的一些法律规定。这是进行审讯和验证时,必须履行的司法程序。所以,文书开头,一般都有“先以……之律辩告,乃爰书验问”一段文字。这本身,就是汉律囚律的一条规定。关于这点,拙文《居延新简责寇恩事册的几个问题》(《考古与文物》1981年3期),已略作考订,此不赘述。
(16)的“财物故不以实,臧五百以上”,指故意的在财物上有欺匿隐瞒行为,不实之数超过五百,按汉律原则,这属于“贼”的行为,应是贼律条文。但在这里,是审讯时发生的,很可能属于囚律。或者为贼律、囚律所共有。“辞已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即口供已写定,内有欺瞒不实,而三天之内没有申请更正,这是给案犯改正欺瞒行为的法律规定,当属于囚律。在有的爰书简中,简称此条为“不请律”。“以辞所出入,罪反罪”,也应属囚律范围。后者,在有的文书中,简称作“犯罪律”,即援用“反罪”、“反坐”的原则来治罪。
(17)是审讯戍卒私自贳卖配发的衣物之事,除了辨告“财物故不以实”的律条以外,还加上“…..价而卖,卖而不言”的律文。汉简屡见禁止吏卒贳买贳卖官县配发戍卒衣物的诏令,这里主要是针对戍卒高价(或低价)贳卖,或是隐瞒不报。(19)例也是非法买卖,但所针对的是官吏,“从所主及它部官卒买口”, 即从自己主管的部属里强迫购买,在律中一般称“监临部主”,约属于贼律。
(18),为丢失烽燧守御器物之事,全册详见E. P. F22:328~332、694号等。晋书刑法志引汉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之目。守御器为官府公有财物,不得毁坏、丢失,简文引“县官城楼守御■”数字,可能是金布律的条文。
20,的三条,为审讯官吏犯判决不公正罪的验问爰书残简“出内罪人”,内同入。汉律有出、入罪人律。出,指故意减轻或纵放罪犯、罪行:入,则指故意加罪于人。汉书功臣表注:“出罪为故纵,入罪为故不直”。破城子建武三年候粟君贵寇恩事册的居延县论报文书中,有“须以政不直者法亟报”,不直,即指入罪,或如汉书刑法志孟康注所言“故入人罪”。从性质看,此律应属贼律。
21,所引,可能是律文但也可能是诏书,指转输公家财物隐瞒不实,竝贩卖于民间取利,大约是对官吏监守自盗的行为而言的。
从28下至51,为汉代“令”的佚文,或为本文或引文,或者是概要的转述。
28、29,为祀令,祀令见汉书郊祀志注。
30~33,为功令,属于考课文武官吏各项职能优劣的律令。类似的文字,居延简中还有很多,但都署名为“功令第册五”,内容都是命令边塞基层官吏参加秋天的射试,由长吏参加监督,每人发矢十二次,中的六矢为标准,多中一矢赐劳十五天,少中一矢则减劳十五天,而“劳”的天数多和少,是官吏功劳大小的一个重要内容,可作为升遭罢免的依据。至于其他编号的功令各属何种内容至今仍不清楚。
34,“以令增就劳”,不知是否属于功令诸名目之一。
35、36,为某二令残文,35“□□令曰:子卬母■,不知是否与后汉书章帝纪的“胎养令”诏书有关,不敢妄断。36仅知所指为边郡戍卒之事。
37,从文字看,所述与前例17相同,但这里明确指出禁止戍卒贳卖衣物,犯者其所得卖钱以“臧”论。
38、39,“以令去宁”,汉简多见之。汉书高帝纪注李斐曰:“休谒之名,吉日告,凶日宁”。同前孟康注,汉律于官吏 (二千石)有赐告之制,指去官归家休息。居延汉简中则多见小吏去官署归家曰“休”,亲属亡故则曰“以令取宁”或“以令取急”。但此令篇名和具体内容不明,这里姑且称作“宁告令”。39之“谨案故事”是指戍卒死亡,按过去已行诏令取得某种优待。汉代自汉初开始,对边塞戍卒死亡者,官府给予棺木和入殓衣物,竝送致故里,免除其家一定的赋役,见汉书高帝纪,这里不知是否即指此。
40,省做其他事务的戍卒,每作十日休一日,这可能是国家的法令规定。
41,故事候长将罢卒诣官,故事每指此前已奉行的诏令,见后56。
43~46,实际上是赦免罪人的诏书而定著为令,称“赦令”。
47,是著名的新出简册捕斩匈奴虞反完购赏科别册(EPF22:221~235,691,692),时代约在建武六年左右。同类内容的科别简册,青海大通和甘肃武威亦有发现。还过,此册是根据旧制律令修改的,例48就可能是此前即西汉时期捕斩匈奴反羌的购赏条文。这些购赏条令,都是奖赏鼓励军功的,它们可能是前述“功令”中的一个部分。
49,是西汉后期大司农所奏的罪人入钱赎罪品条(EPT52:36~38), 汉书陈宠传:“今律令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可证在诸令之中,当有赎令专章。不过,本册明言“大司农延奏”,表明它是经大司农奏请而由皇帝颁诏转化为令的。
50,是著名的破城子简册塞上蜂火品约,共十七枚,完整。也是根据国家关于烽燧烽火信号的统一法令所制订的地方性烽火信号条例,其规格模式与前49相同,皆属于品条。
51,大约是规范吏卒战术行为的令品,原文缺失上下,名称已残。
52,可能是盐铁论所称之盐铁令品佚文。
53,钱称泉,为王莽时简,与49同,也是购赏科别令,从内容看,似与居摄年间翟义、刘崇谋反事的平定有关。
54~118,为破城子地区所出土诏令制书资料较重要者。自54至83为西汉简,84至II4为王莽时,115至120为东汉建武初年简。这些诏制,有些仍就一时之事发布指令,有些本身带有永久性而定著为令或增益为律令,有些引用了以前的律令,而内容包括多种方面,如:
54,是宣帝时期发兵珠崖赦免入军伍之有罪者。55~57,是关于边塞戍卒的行道、罢戍和增益待遇的。58、59是关于修缮边塞城郭和道路交通的。60~63,是关于农田耕作收获与赈灾的。64,是关于听受上书言变事的。67~78,是关于官吏制度的。80~84是关于罪徒处罚的。而84以下至110,有关王莽时期的翟义谋反、市买五均、抑制物价、改换官制、更改地名、除匈奴名号、征伐貉秽与匈奴、使者行郡国边塞等等重大事件,几乎都有相应的记述。这些诏制,有相当部分是与律令相表里的。
除了上述诏制以外,破城子简牍中还有一些国家高级政府部门的条令文书,即121以下即是。122是丞相书,121是丞相、御史大夫两府联合发布的逐验逃犯文书,125、126是九卿之一大司农的文件,124是御史中丞发布的文书,127以下,为河西五郡大将军窦融及张掖太守府的文告命令,这些文书都有其律令法制的依据。
总之,破城子地区新出简牍中的律令诏制等法制资料异常丰富,深入地整理研究这些史料,是今后的一个重要课题。此外,在近万枚汉简的其他文书中,也不同程度地保存了不少法制史料,还有待我们进一步去研究探索。这次我只是将明显的律令诏制粗粗作了一次辑录和一点说明,贻笑大方,不妥之处在所难免,请批评。
附录简牍释文:
1.
律御史大夫□□□□从吏民非宿卫从官列侯以上□□得衣绛青□(绶)巵黄得□
□□□□绛衣以□嫁女得衣绛□其婚礼□□□□□□□□□吏三百石以上
□得衣铜□五未参韦□及紬纯黄出□□□□□□□名上练□宿卫从官
T五二·一二〇
2.
移人在所县道官县道狱讯以报之勿征逮征逮者
以擅移狱论
EPS四 T二·一〇一
3.
囚律告劾毋轻重皆关属所二千石官 T一〇·二A
4.
以兵刃索绳它物可以自杀者予囚囚以自杀杀人若自
伤伤人而以辜二旬中死予者髡为城旦舂及有 EPS四 T二·一〇〇
5.
谋反大逆无道及当坐者
五三·一四〇
6.
定宿及候长部主见知不举劾各如牒
□元年五月壬寅朔癸卯甲渠士吏延年劾 T五六·三四二十三四三
…知不告劾与 T三一·一三A
7.
□忠苛臧三百以上告 T五一·四七七
8.
坐簿书贵直为擅赋臧二百五以上 T四三·五五
9.
便人足转案报非榖臧二百五以上 T五九·三三五
10.
直卅并直三百 案忠盗臧二百 T五〇·五八
11.
利卒臧并直二百廿二百钱以(上) T五三·一〇三
12.
臧千钱以上 F二二·三九五
13.
百钱以下 T五三·一六五
14.
五百以上爵 咸 EPS四T二·五〇
15.
日以上 T六八·二一九
16.
先以证财物故不以实臧五百以上辞已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以辞
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验问爰书 F二二·一~二
17.
□贳卖衣物及见在身者各如牒先以买而卖买而不言证财物故不以实
臧二百五 T五四·二十九
18.
谨招恭诣治所先以证县官城楼守御 F二二·三二八
而不更言请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爰书验问 F二二·三三〇
19.
建始元年…临木候长宪敢言之爰书雑与候史辅验问隧长忠等七人先以从所主及它部官卒买□
满三日而不更言请书律辨告乃验问隧长忠赏等辞皆曰名郡县爵里年姓官除各如牒忠等毋从所主卒及它 T五一·二二八
20.
案 不更言以辞所出入内罪人 EPW·一三
21.
出内罪人辞己 T五二·四三七
载县官财物不如实予有执家辄贩于民□取利具移 T五九·二四一
22.
以辞出内 T四·二一
建武五年二月丙午朔甲戌掾谭召万岁候长宪诣官先以证不言请辞已定满三
F二二·二八八
23.
先以证不请律辨告乃验问定
…游君前亡去不知区处来中 T五二·四一七
24.
25.
故不以实臧二百五十以上令辨告以 T五一·二九〇
26.
□诏书律辨告乃询问辞 T五一·二七〇
27.
而不更言诏书律辨告乃讯由辞曰 EPS四T二·七
28.
以令秋祠社稷 F二二·一五三
29.
谨修治社稷令鲜明令丞以下当侍祠者斋戒务以谨敬鲜洁约省为故褒尚考察不以为意者辄言 F二二·一五三~一五四
30.
·功令第卌五士吏候长隧长常以令秋射发矢十二 T五三·三四
31.
矢六为程过六赐劳不满六夺 T五三·一七
32.
□弩发矢十二中蛩矢六为程过六若不蛩六矢赐夺劳各十五日 T五六·三三七
33.
射署功劳长吏杂试 T五三·一五二
34.
居延都尉德丞延寿以令增就劳百七 T五六·一九九
35.
□□令曰子卬毋 T五四·二十九
36.
令曰 卒戍边郡者或以 T五二·三八八
37.
卒禁贳卖皆入为臧官从 T五二·三三四
38.
愿以令取宁 T五三·七一A
39.
丑死谨按故事 T四三·二〇八
40.
·告尊省卒作十日辄休一日于独不休尊何解□ T五九·三五七
41.
故事候长将罢卒诣官 T六五·三八
42.
吏毋得亡行寺中有 T五二·三八六
43.
建武五年八月 赦令诏书曰其赦天下自殊死以下诸不当得赦者皆赦
除之上赦者人数罪别之 F二二·一六三十一六四
44.
上赦者人数大司空罪别之 F二二·六七·六八
45.
以赦令免为庶人名籍 T五·一〇五
46.
便舍待报在太初元将元年六月甲子赦令前诏书谨到敢言之 T二七·三
47.
今以旧制律令为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各如牒 F二二·二二一
以西州书免刘玄及王便等为民皆不当行 F二二·二二一
免者不应法令皆收还玄便等及其妻子 F二二·六九一
48.
绛百匹杂缯百匹又以其所捕斩马牛羊奴婢财物尽予之 T五二·五六九
49.
大司农臣延奏罪人得入钱赎品 T五六·三五
赎完城旦舂六百石 直钱四万 T五六·三六
髡钳城旦舂九百石 直钱六万 T五六·三七
50.
塞上烽火品约 F一六·一~一七
51.
卒战闘品当适 T五九·一四二
52.
垦田以铁器为本北边郡毋铁官卬器内郡令以时博卖予细民毋令豪富吏民得多取
贩卖细民 T五二·一五
53.
邑千户赐泉二百万 T九·一
54.
发吏卒奔命给朱崖军屯有罪及亡命者赦除其罪诏书到言所下 T五六·三八
55.
请诏盖戍卒
者钱人八十入其 T六五·五〇〇
56.
制曰下丞相御史臣谨案令曰发卒戍田县侯国财令史将二千石官令长吏并将至戍田所罢卒还诸将罢卒不与起居免削爵 T五一·一五
57.
者方遣罢卒议徙剧处毋悔后患□ T五一·五〇〇
58.
治城廓诏书书到言所下部官名·谨下塞 T五六·三九
城仓库延水居延农甲渠殄北卅井候官督
及省卒徒缮治城廓坞辟令丞堠尉史遂等三老 T五七·一七
59.
·开通道路毋有章处 T六五·一七三
60.
制诏御史秋收敛之时也其令郡诸侯
地节三年八月辛卯下 T五三·七〇A
61.
□国农都尉
麦禾苗颇枯死甚可忧惧咎在州牧承宣 T五九·五五六
62.
赐钱百卅万始为□入粟西河 T五九·二六
63.
秋当蚤粜书到豫缮治仓臾部鄣辟 T五二·三九六
64.
·令相长丞尉听受言变事者毋 T五二·四八
65.
诏书轝侈及葬 T五二·七八八
66.
□贾重与用请增金银贾黄金率 T五〇·二二一
67.
·臣请列侯中二千石诸侯相边郡万骑大守减中郎一人
中者减舍人吏视事皆满岁及得任所任犯盗 T五一·四八〇
68.
臣请免其所荐用在官司马殿中者光禄勋尉 T六五·三〇一
69.
所吏听受□毋过□三百予当得舍人家以自□庸得使舍人令三辅□□郡国卒
发为舍人欲取庸者□□使 T五六·二九四
70.
县官直用常从者请丞相之当轮者给有缺补其不得以岁数免及汉诸侯国人
有告劾罪司寇作如司寇以 EPS四T二·四四
71.
九月乙亥凉州刺史柳使下部郡大守属国农都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明察吏有若能者勿用严教官属谨以文理过百姓务称明诏厚恩如诏书/从事史贺音 T五四·五
72.
得毋有侵假籍贷钱财物以惠贸易器
簿不贳卖衣物刀剑衣物衣物客吏民所 T五七·九七
73.
诏书行道辟姚吏私贳赏衣财物勿为收责 T五二·五五
74.
吏二千石贬秩皆先即计乃 T五六·三〇六
75.
所部界二千石及丞史以下主者名丞相御史请其罚尽十二月属所二千
T五七·九七
76.
元康五年二月祭丑朔己未甲渠候官令史□敢言
私舍私作使作为它事先自告言除罪及廪食
候史隧长私归私舍私作使作为它事□□ T五六·二五五
77.
功曹私仆使民及客子田茭不给公士上事者案致如法 T五八·三八
78.
公士以上当请得
累其名白报须□ T六五·二一六
79.
丞相御史以请诏行居延都尉 丞相御史 T五六·一〇八
80.
其减罪一等当安世以重罪定为城旦制曰以赎论·神 T五二·二八〇A
六百八十九 T五二·二八〇B
81.
德妻疑德廑罪神爵二年十一月丁卯廷尉定国有□ T二·一四
82.
甘露三年三月甲申朔癸己甲渠鄣候汉强敢言之府下诏书曰徒髡钳金左左
T五六·二八〇
右止城旦舂以下及复作品书到言所 T五六·二八一
83.
□□皆徙家属边
□臣昧死 T五八·八〇
84.
翟义刘宇刘璜及亲属当坐者盗臧证臧它皆赦除之书谨到敢言之 T五九·四二
85.
□□禁勿令愚民为巧诈多 T五九·二四九
86.
其市买五均之物及盐而无二品 T六·八八
87.
同产子皆得以为嗣继统
…… T五·三三
88.
居摄二年十月戊辰下 T五九·一三八
89.
枚缣素上买一匹直小泉七百枚其马牛各且倍平及诸万物可皆倍牺和折威侯匡等所为平买夫贵者征贱物皆集聚于常安城中亦自为极贱矣县官市买于民民
T五九·一六三
90.
□□□□其直□诸食五田□其□□令有品条之□十分之二 T五九·三一二
□可以□直三 T五九·三一二A
六年□ T五九·三一二B
91.
长秩官吏员丞相请许臣收罢官印上御史见罔自调臣昧死以闻
制曰 可 T五九·五三六
92.
除天下必贡所当出半岁之直以为牛酒之资民不赘聚吏不得容奸便臣秩郎从官及中人各等其奉共养宿卫常乐宫者又加一等郎从官秩下大夫以上得食卿录员
F二二·六三A八B
93.
及齎乘传者南海七郡牂牁越巂益州玄免乐狼至旁近郡以县廐置驿骑行臣稽首请
F二二·六九
94.
爵疑者献作士督臧者考察无令有奸圣恩谊以时布县廐置驿骑行诏书臣稽首以闻
F二二·六四
95.
·诏书寿诏书□□歆封为守节 T五九·八八一
诏书曰其… T五九·八八二
96.
·诏书长安县更为常安
诏书长□更为常安府□□ T五九·一一七AB
97.
诏书曰 除匈奴之号 T五九·一四四
98.
财发京兆史及常安 T二〇·二七
常安城中庶士以下榖它予直泉榖度是皆予者先奏焉 T五九·二六六
99.
·甲日初禁酤酒群饮者 T五九·四〇A
曰 T五九·四〇B
100.
始建国三年桼月壬辰下 T五九·四三
101.
三年十一月戊寅下 T五九·四九三
102.
貉岁鲜卑处朵难人侯将□…将率者其所将 T五九·二六二
103.
丙辰纳言元士 T六五·一七五
104.
出军行将两适相当颇知其胜败与有功愿得射覆什中七以上
臣谨问匡息师受□氏 T六五·三一八
105.
制诏纳言其令百僚屡省所典修厥职务顺时气·始建国天凤三年十一月戊寅下
T五九·六一
106.
制诏纳言农事有不收藏积聚牛马畜兽有之者取之不诛·始建国天凤三年十一月戊寅下 T五九·六二·六三
107.
官属官属明
诏有驩欣嘉详吉事赏赐未尚不蒙恩也恩德固可毋报哉臣子之职宁可废耶
T五九·九
108.
都水大司空右大夫使护宛保忠信卿六卿中室御仆黄室卿保成师傅
T五六·一五五A
长六隧大夫州郡牧监郡卒正连率庶尹关农沟曼大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
三十二 T五九·一五五B
109.
地皇三年七月行塞省兵物录 F二二·二三六~二四一,四〇三
110.
地皇三年十月行塞劳勅吏卒记 F二二·二四二~二四六,四〇四,四〇五
111.
二千石以下至佐史及卒当劳赐簿 T五一·四九一
·右以诏书二千石赐劳名籍 T五一·四一九
隧长张曼乘塞外以诏书增劳 T五九·三四八
乘塞外张掖延城大尉以诏书増钦劳 T五九·三三九
112.
以诏书増秩 T二·四五
113.
·右五命上大夫増劳名籍 T五·三二
114.
□东部五威率言厨传食者众费用多诸以法食者自斋费不可许
F二二·三〇四
115.
三月以诏书□与八十九人积三百卌七月三 T五二·五八三
116.
明诏捕虏购赏封锡捕虏斩首有功者候长爵各一级 T二二·四四七·四四八
117.
建武四年五月 诏书曰吏三百石庶民嫁娶毋过万五千关内侯以下至宗室及列侯子
聘娶各如令犯者没入所赍奴婢财物县官 F二二·四五
118.
□言不敬谩非大不敬在第三卷五十 F二二·四一六
119.
建武四年五月 府移使者□所诏书曰毋得屠杀马牛 F二二·四七
120.
建武四年五月 诏书曰吏民毋得伐树木 F二二·四八
121.
所逐验大逆无道故广陵王胥御者惠同产弟故长公主第卿
字中夫前为故大子守观奴婴齐妻婴齐前病死丽戎从母捐
男子字游为丽戎聟以牛车就载藉田仓为事始元 T四三·九二
122.
(略)酒泉大守府移丞相府书曰大守迎卒受兵谨掖檠持与将卒长吏相助至署所毋令卒得擅道用弩射禽兽闘已前□书三居延不遣长吏逢迎卒今东郡遣利昌侯国相力白马司空佐梁将戍卒 T五三·六三
123.
阳朔五年正月尽十二月府
移丞相御史刺史条 T五六·七七A·B·
124.
建平三年五月庚戌朔已未治书侍御史听天侍御史望使移部刺史郡大守诸侯相男子欣相赐茂陵女子纪姣皆有罪疑殊死以上与家属俱亡章所及奸能当穷竟
T四三·三一
125.
阳朔三年
正月尽十二月
移大司农部掾条 T五二·四七〇A·B
126.
□三千四百八十五人敦煌郡
发治渠卒郡国收欲取□ T六五·四五〇
127.
将军令月生民皆布在田野以塞候望为耳目 檄到令隧长旦蚤迹士吏候长常以日中迹加慎务
如将军令方循行考察不以为意者 F二二·一六七,一六八
128.
建平六年七月大将军莫府书曰奸黠吏民作使宾客私铸作钱薄小不如法度及盗发冢公卖衣物于都市虽知莫谴苛百姓患苦之自今以来独令县官铸作钱令应法度禁吏民毋得铸作钱及挟不行钱辄行法诸贩卖发冢衣物于都市辄收没入县官
F二二·三八,三九
不如旧时行钱法深自致法罚 F二二·四一
129.
建武六年七月府移大将军莫府书曰
明告吏民诸作使秦胡卢水士民畜牧田作不遣有无 F二二·四二,四三
130.
·甲渠言毋羌人入塞
买兵铁器者 T五·一四九
131.
塞上吏亡马若西出塞尉吏士吏候长候史隧长小吏毋马步予卒步行塞不赍食
T六五·二九一
132.
建武三年居延都尉吏奉例 二~七九,七〇,七一
133.
太守府书塞吏武官吏皆为短衣去足一尺告尉谓第四守候长忠等如府书方察不变更者 T五一·七九
134.
督掾条如律令 T四八·一四六
(原载《大阪汉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