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汲桶(汲水桐、汲落);8.储水罂 水罂;9.井;10.冰;
汉代的居延及酒泉、敦煌边塞,多半沿着古交通大道,布设于河流、水草地附近,戍守与屯田灌溉用水颇为便利。汉简之汲器、汲落、汲水桶,即木桶、瓦瓶、水斗之类取水之器。储水罂,为较大的蓄水瓦器,专供战时饮水,或扑灭火灾,如今消防用水。此二者,守御器簿多并列为一组。而古今城防设施中,蓄存饮水、消防水是最重要的项目之一,详见《墨子?备城门》、明《武备志?需备》等篇。
居延遗址如甲渠候官的Fl、 F16、F20、F23,金关的F9等,均发现一种敛口、 卷唇、大腹的陶瓮,出土时半埋地面以下,有的位于房屋一角,有的临近灶台[见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文物》1978年1期,, 图一三、一四。],应即简文之储水罂,每只容水约30公斤左右。按《墨子?备穴篇》载古时守城有“地听”之制,于城内近城墙处地下埋设大瓮,伏瓮口,可监听敌方“穴攻”即掘地道攻城的位置、动静。分析发掘迹象,上述水瓮,似为防止倾覆、破碎才埋设地下的。匈奴骑兵,善于突然袭击和劫掠,掘穴攻城则非其所长。又穴攻需隐蔽、秘密,而边塞空旷,容易发觉、预防,似勿需设置“地听”装置。
干旱地区,戍所用水靠泉溪、渠池、凿井。居延的“甲渠塞”,莽时名“甲沟塞”,皆因渠水之名称呼塞名。“甲”,可解作“为首”或“第一”,疑尚有“第二”、“第三”,或乙、丙、丁等渠。在甲渠塞烽燧线南端,即布都布鲁克(T21) 地方的伊肯河东岸,烽燧T107、 T108之间,今存一条古渠遗迹,渠口接河,宽二十四步,走向东北,十数里之后变窄为十余步, 绕黑城(K799,哈喇浩特)西,向北、东方向流去。过去,或以为此渠为古弱水故道。按此渠可能是利用旧河床而加以修筑者,或即汉简之“甲渠”。渠道穿行之地,为居延都尉、居延县及屯田中心区域,现存城障、烽燧、屋堡及渠洫遗迹,鳞次栉比。居延简中有“海”、“河”、”延水“。海,泛指古居延泽及今居延海;河,皆指今伊肯河(又称东大河)。如甲渠塞分河北、河南二部分,即以今伊肯河为界。延水,为县级建置名,简中有称 “延水丞”者,疑是包括甲渠在内的水利系统管理机构。甲渠候官河南塞即伊肯河东岸的烽燧线,位置接近上述“甲渠”。
井的问题,过去在调查、发掘时注意不够。凡不靠近沟渠的戍所必需凿井。居延都尉另一防线的卅井塞,亦因井得名。其属燧有名“井东燧”(459·2) , 又殄北塞的“渠井燧”(3·14),
肩水都尉肩水塞的“当井燧”(83·6) 、 ”望泉燧“(505·5)等,其燧中、附近必有井、井水源。倘若无水,不用说进行正常的戍务,就连生命也难以维持。井的修筑、形制,居延简记载甚寥寥:
(17)置井用人百卌七人,凡□ (283·58)
(18)第十三燧长贤 □隧井水五十步,阔二丈五尺,广二丈五尺,可治田,度给吏卒 (127·6)
例(17)为筑井的用工统计。(18)出于破城子,所指当是甲渠塞第十三燧,位于甲渠候官(A8)以北,纳林、伊肯河之间而靠近纳林河。视简文,其井水似在烽燧附近或近河处,形状似渠、池,兼可灌垦百亩,不是小口深井。在敦煌西部,据新发现的汉简,玉门都尉大煎都部燧一带,水井开凿在燧的天田地段,深达“七丈五尺”。这些井、池易为流沙乱石淹没填塞,现在寻找它的遗迹是十分困难的。
塞上酷寒,在隆冬季节,靠河渠供水的戍所,需就地取藏冰凌。瓦因托尼(A10)简曰:
(19)言之,其毋井者,各积冰,亭十石 (534·9)
此简时代约在武末、昭初。冰十石为衡制,合今六百斤左右。前引《李陵传》:遣军士裹糒负冰奔居延告急事,约在九月中,时边塞已天寒地冻。漫长的严冬里,吏卒有时只能拿糒冰充饥解渴,生活的苦恶、艰辛,是可想而知的。
(二)取火、发火器物类
古时取火,因方法相当麻烦、费力,故多保存火种。塞上亭燧,以传发警讯为重任,举烽燔薪,用火极频繁,且必须迅速、准确。各戍所又彼此隔离,各自为守,一旦火种熄灭,或被敌包围,均无法接济。因此,古今总是将取火、发火物列为最重要的守御装备。
11.出火遂(燧);12.出火椎钻;13.出火具;14.尊火尊;15.茹:
汉时取火之具,一般认为有阳燧、钻燧二种。阳燧,为金属制圆形聚光凹镜,集日光于一点,照灼艾絮等易燃物即得火,说见《淮南子?天文训》、《古今注》、《梦溪笔谈》等。但阳燧属珍贵用品,数量不多而使用不普遍,考古发现的实物甚少。钻燧,为钻木取火之具。《论语?阳货》:“钻燧改火”;《韩非子?五蠹篇》:“钻燧取火”;《管子?禁藏篇》:“钻燧易火”,皆以木钻杆钻研木块(牝木)摩擦生火,故又称木燧,说见《礼记?内则》注引郑众曰。其又一名曰阴燧,见居延简甲91、 92宣帝元康五年诏书简:“先夏至一日,以阴燧取火”。“阴”字旧释多误,于豪亮始释正为“阴”字。于氏以木燧取火乃与阳燧相对而言,故称阴燧。然而《礼记?内则》疏引皇氏曰:“晴则以金燧取火于日,阴则以木燧钻火”,亦可备一说。其特点为不受晴阴限制,无日光仍可取火,较阳燧方便而实用。
居延戍所配备之出火燧为上述钻燧而非阳燧。每一烽台皆配二具,除(1)、(2), 又见:
(20)出火遂二具 (505·10,甲1977)
汉时烽火信号需燃火者,苣火在坞堠之上,烟之灶在堠下,积薪在坞外,三者又往往同时施放。故火种以外,每燧必须准备二具以上可即时取火的火燧,才能兼顾彼此。倘为阳燧,阴晦天气,或夜间点燃苣火、积薪,就无能为力了。
出火燧为钻燧的另一证据,是居延遗址出土了数量不少的木燧实物。据瑞典索麦斯特罗姆的报告,1930~1931年,贝格曼的试掘共发现燧牝木6件,即:A19·2、A22·1·15、A21·Ⅱ· p83·l,、A27·B·8、 A32·D·42、A33?13·37;钻杆2件,即:A27?B·9、A28·12[索麦斯特罗姆:《内蒙古额济纳河流域考古报告》。1956—1958。]。1973~1974年,甘肃居延考古队于破城子获1件(EPI49·022),肩水金关获1件。1979年,甘肃省博物馆发掘敦煌西部烽燧时又获1件。此11件木燧分出九个地点。其共同特征是:一块木板的边缘钻出许多圆形臼穴,穴孔外侧即木板侧面各连一竖刻槽,穴、槽及周围因灼热而焦煳,钻杆圆柱形木棍,有明显的旋钻痕迹,都是实用器。贝、索二氏定名曰“取火牝木”、 “火棍”( “Wooden felame”; fire-sticks) , 是正确的。值得注意的是,取火木燧在伊朗、帕米尔、我国新疆的古代遗址、墓葬,以及近现代的非洲、太平洋、南亚等地都曾发现过,并有着惊人的相似处。其使用方法,根据一些人文、民俗学的资料,大致是将牝木踩在地上,牝木臼穴旁侧刻槽处放置一些易燃的引火信物,然后双手对搓,或用简单的拉弓旋拉插在臼穴内的钻杆,用拉弓时,需在钻杆上端按一钻托加些压力,由于急速旋转摩擦生热,磨下的木屑会变成火星从刻槽迸射出来,引燃信物。
简中又有出火椎钻,亦发火工具:
卅井降虏燧
(21) 回 (305 ? 17)
出火椎钻二
击物曰椎。敲击燧石等物可产生火星,也是一种古老的取火技术。此处椎钻连称,疑属后世“火镰”一类,但不能肯定。又敦煌新简守御器簿有“出火具各一”者,由两件不同器物组成,疑即出火燧,即一牝木、一钻杆的木燧。
尊火尊,除前引(6) 一例,又见简68·65,不识为何物。从名称看,尊字或是同音假借的动词,可解为“尊火之尊”,似与取火之事有关,当是俗称,但不知属于何种取火工具?
茹为发火信物,已见(1) 、(2) , 又下—例:
(22)茹十斤 (503?18,甲1931)
也是守御器簿,茹字旧释酒,今改正之。此三簿,茹皆作十斤,当是汉末王葬时每燧的标准装备数,合今约五斤。
茹的用途,过去不明。《说文》:“茹,饮马也”,作动词,或解作饮马草料。但茹列为守御装备,每毎与火燧并列,其用途当相同,应是取火时所用火信如艾蒲等绒团毛细之物。居延简军马食料为粟、麦、茭,后者以衡制之“石”,或“束”论计,未见以茹为食的。又烽燧之部、驿所在蓄养传马、驿马,一般烽燧无军马,且十斤之数亦未免过少,故茹与马食断然无关,当求别解。《离騒》:“揽茹蕙以掩涕”,王逸注:“茹,柔愞也”;《集韻》:“茹,草根相牵引貌”;又《玉篇》、《广韻》以为茹有杂揉义。今北方、西北方言谓续火为“茹火”。新简以下二例可证茹为引火物:
(23)?匈奴人攻亭不得下,煁茹矢射积薪 (EPT50·8)
(24)?茹尖稾?矢 (EPT21·56A)
茹矢,即茹尖稾?矢,是一种箭头带火的“火箭”,在敌人围攻亭障,守卫者不能出坞外点燃积薪时,可用茹箭远射令其发火。茹的成分,约是用艾蒲絮末一类植物,经干燥、碾碎并焦焙而成,内中或掺合某种易燃物品,燃点一定很低。我国民间常以麻、棉、艾絮加工成“火绒”、“火媒”等火信,有着丰富的传统技艺。茹的每次用量不多,每燧十斤已足,但质量需可靠,约由一定部门制作,再发给戍所:
(25)第廿三燧长董放诣官输茹 (EPT16·2)
(26)茹出入薄 (49·35,甲354)
第一简可证茹储存于候官,第二简为候官茹的库存出入帐簿簿首。
以上汉简所记军糒、水、火类守御装备,共得十五种,皆烽燧戍所应急或赖以生存的必需物品。此制为汉以后军事守御制度所继承。唐《通典》守拒法记述当时烽燧、弩台之制:“备干粮、水、火”,必备器物有“停水瓮、麻蕴、火钻、火箭、蒿艾”。明《武备志》官制烽堠,每台备“米一石”、“水缸一口”、“火镰、火石一副”。其干粮、米,即汉之军糒;停水瓮,平时蓄水备断水时使用,即汉之储水罂;火钻、火镰、火石,相当于汉之火燧、椎钻;而麻蕴、蒿艾等,应即汉之茹属。
(三)烽火信号、用具类:
塞上亭燧,尤其迹候系统者,乃是军事屯戍的哨兵与耳目。其戍守诸事,最重要的是侦察敌情,及时、准确地传发烽警。每一亭燧,皆备有一套烽火信号及附属用具设备,按统一制定的信号条例即烽火品约,和其他一应规定,放烽报警、应和传递。有关汉代烽火制度及施行实况诸问题,拙文《居延烽火考述》前已详作论述,略可供参考。今仅对烽号、用具作一概要说明,以补全此篇。
16.草烽(胡笼、放篓) 附:居延烽、居延地烽、地烽旁烽
17.布烽(增烽、具木烽) 烽、烽布、烽布索
附:堠上烽、直上烽、累举烽
18.烽干;19.烽索;20.鹿卢;21.烽承;22.烽承索;
汉代的烽,是一种以形体、颜色见著的白天升举的信号,与燃火毫无关系。居延边塞亭燧所备之烽,分草、布二种,见例(1)、(5)。后者时代在宣帝元康时期,简文曰“烽少一,烽三敝”,同一烽分列为二项,当是分别指草烽、布烽。
草烽用草编制。居延简217?ll “放;娄(篓)不鲜明,转栌毋柅”;311·31 “烽布索皆小,胡笼一破,……烽皆白”,所言均烽号、烽具,因疑放篓、胡笼皆草烽俗名。其形状,大致与《汉书?司马相如传》孟康注所谓“烽如覆米,《贾谊传》文颖注所谓”兜零”之形近似,象淘洗米的竹篮,或装物的笼、篓等,与今日所见航运、气象信号的竹编笼球同属一类。
布烽形制,过去因不明而与布表混为一物。以下数例,证明它是在一个称“”的框架外,蒙缚带色的布帛制成的:
(27)……居延烽卑一尺,户更西乡。兰入表单小。亡人赤表单,垣不齐桓......
(EJT23·765部分)
(28)八月甲子买赤白(?)缯烽一完 (284?24)
(29) ?具木烽一完 (563?4)
出小胃付温
(30)令史王卿既
婴中有米七斗及巩中皆并遣丰
宁卿开户
顷以宁卿印封之
养卒记彭出五月食以其一石二斗付丰 (287?15A,甲1564)
例(27)为戍务举书、考课簿。,即巩字,《说文》解作“褱袌”即怀抱。(30)之“巩”,为仓中装米之器。因此,烽约为一木框架形,其框形即所谓“户”上,蒙缚烽布,缚布之绳为烽布索。布烽皆有色,目前仅知有赤色一种,即例(28),乃布烽之一种。其“白”字,所释可疑。即使确为白字,也指的是赤色,《说文》:“红,赤白也”。因此,此简不能证明烽有赤、白二色相间的。简311·31 “烽皆白”,陈梦家释为赤色烽褪为白色,其说较妥,所指均布烽。例(29)具木烽,或指具备木架之烽,亦即布烽。
前举之“放篓不鲜明”,兼证草烽亦有色泽。有颜色与布帛制作,此二点为烽勿需燃火的佐证。
烽的装备数量,各时期有所不同。据例(1)王莽初每燧为草一、布三共四枚。例(2)时代与(1)相当,布烽同,无草烽。比这略晚的“塞上烽火品约”规定每次举烽极数为三枚。烽非消耗品,每燧备三枚布烽即能满足一般举烽需要。例(5)两种烽共四枚,但不能断定此即装备数。相反,据同简文例,知当时每燧草烽不只一枚,布烽不只三枚。而元帝时例(3), 准前分析,每燧备布烽六枚。较王莽、建武初年多出一倍。
升烽之竿,例(1)装备二枚。竿的形制,汉简尚无一例能证明它是“桔槔”的。烽竿兼举表号等,汉简无表竿。但简中有 “堠上烽”(或“亭上烽”)、“坞上旁烽”、“地烽“三种升举位置,起码需立三竿。黄文弼发现的罗布淖儿土艮汉烽燧立五烽竿。目前所见烽品简,每次举烽无过三枚者。前述布烽六枚,再加草烽,亦需三竿以上。否则不易分辨。所以,烽竿数和举烽处,亦随时代不同而变化。无确凿资料,其间关系甚难遽断。此外,烽竿悬烽索,”烽干长三丈“(沙畹694简),“烽索长三丈”(392·9),又“下索长四丈三尺”(354·4),“■枲索五丈”(63·16)。用鹿卢和转栌收放烽索,每一竿约配一鹿栌。此三者,数目近似,相互配套。烽承、烽承索二物,疑是烽的附件,数目较多,例如下:
(31)烽承六,小各一寸 (3·27,甲15)
(32) 烽承索八 (49·23 甲347)
第一例时代与例(3)相当,烽承数与布烽数目相等。它们可能是举烽时作承连烽巩使用的。
烽的升举,除了堠上、地烽的不同位置,还有特殊举法。其中。“累举烽”是将烽连续地升降不止;“直上烽”约指烽升举的速度和高度异于一般烽。前者,堠上、坞上旁烽皆可累举;后者仅指堠上烽。还有一种“居延烽”,是专门代表居延都尉方面敌警的烽。据下一简例:
(33)居延地烽一会 (116?41)
约使用地烽竿升举,位置较特殊。但烽号有何特点,尚不得而知。
23.布表 表巩 附:大表、小表,坞上表、地表,亡人赤表、兰入表、诟表
表的装备,例(1)、(2)皆曰“布表一”,建武初年的“塞上烽火品约”册(以下简称“品约”)中,只用“坞上大表一”,疑布表、大表是一,其升举位置与“坞上旁烽”相同,不在堠顶。而烽的主要升举位置在堠顶。又有地表:
(34)地表敝 地表巩圮 (68·109)
简之时代较早,约元帝初,利用“地烽”竿升举,与坞上表不同。可见,表的升举和装备数随时代而异。但汉简不见堠上举表。凡坞上表、地表俱在堠台即烽台旁侧之坞中,此乃烽、表二号的重要区别之一。
表的形制,约如一长条状悬垂之布帛旗帜。《墨子?旗帜篇》:“帜,竿长二丈五,帛长丈五,广半幅”;《备城门篇》:“城上千(按:疑“七十”合文)步一表,长丈“。大表当为大帜,比烽大的多,此为烽、表二号的又一区别。表上亦有巩木,见例(27)及(34)。(27)之“单”,作独、只等解,与复数相对。 “巩单小”,谓巩木单只而短小,这将使表布歪斜不展,故而受到指责。因疑表之巩木或在表帛上、下两端。劳干考证“具木烽”,认为以木作端,使其梃直平坦,若旗帜之木夹、木梃,所言实际是表而不是烽。
表号除了发布敌警之大表,又有其他用途的表,如“亡人赤表”为追逐逃亡者所发红色表;“兰入表”为发现兰越塞防者所举表号。均见例(27)。 又:
(35)出亡赤三桓,通南?左 (EJT23?27)
(36)入亡人表二桓,通南…… (EJT23?991)
此二例之“亡赤”、“亡人表”,即亡人赤表。此表量词称“桓”,与(27)同。其字,简文作“”、”“”形,即《说文》""字,经传作“桓”,本作“”,《说文》:“,亭邮表也”,注:“亭邮立木为表,交木于其倚,则谓之华表”。如此,则亡人赤表似升举于堠顶候楼的烽竿之上。又有“诟表”,疑是烽燧线上催促、质责应和之事的信号,类似今日通讯之呼号。烽燧间定时进行例行联络,亦使用表号。凡此诸表号,目前只发现于肩水都尉辖区出土简例中,带有地域性。其形制或较“坞上大表”为小。新简EJT9?110有“小表”,疑即此类表号。
24.烟灶(灶);
25.烽火幕板;
26.烽火固函;
汉代烽火之烟号,同烽、表皆白昼升举。居延亭燧放烟的装置,简中称“烟造”、“□”、“”,分别见(1)、(3)、(5)。,灶字古文;造,灶之音假。烟灶,疑由先秦时期《墨
子·备城门》诸篇所记“聋灶”、“砻灶”发展而来,唯灶上多一高囱,囱傍烽台筑起:
(37)堠上烟窦,突出埤堄二尺,要中央三尺,□明上积三尺,□四除八寸,为规矩进一 (EPS4T2·56)
其上口超出堠顶堞雉女墙(埤堄)以上,下连烟灶。劳干言,放烟之灶,囱均筑于堠顶。而近年考古发掘,于金关遗址烽台南侧和甲渠第四燧烽台西侧,均发现火灶一座,其烟囱傍烽台—壁向上方延伸。故初歩推断烟灶筑在台下,烟囱直伸至堠顶之上。台下灶膛如燃薪草,烟自囱口冲出,必形成一烟柱形。
据例(5)“灶少一”分析,每燧烟灶似不只一座。但较晚的(3)、(1)等,只备一灶,每次约只放一柱烟。如放二烟以上,需限制燃放时间,或对烟的出路加以开闭控制。例(1)及:
(38)吏卒更写为烽火板…… (199?3)
其“烽火板”,疑与唐兵部《烽式》所载“瓦盆”作用相同,可覆盖烟囱,断烟出路。, 字不识,或从四、网。敦煌新出简文有“坐不谨股胫兰”语,知二字假为“靡烂”,而字当读如幂。幂,作蒙覆解。用幂板覆盖囱口或开启,就形成一烟、二烟的效果。
汉简又记“烽火固函”一物,见简214·47, 视图版“固”字可疑。又简文简略,再无旁证,无法度测属何种烽火用具,暂附于此。
27.桯苣(大苣);
28.小苣 附:四尺苣,堠上苣火、坞上苣火,离合苣火、居延苣火、诟火;
苣火为夜间升举的烽火信号,《说文》:“苣,束苇烧也”。考古发现之苣,系干芦苇用绳扎成圆束把子,长度不一。而汉简之苣,亦有大、小、四尺、桯苣之分。夜间候视火光,如果不是相去较近,很难分清大小。所以,苣的不同规格,可能代表不同的燃放时间,或者与举法有关。不同的含义,需用数量、位置、举法上的差别来表示。苣火的性质约如白昼之烽。从汉简烽火品约中可以看出,烽和苣火往往用来代表塞防的不同部位。同一地点的相同敌情,昼、夜的烽数与火数往往相同。苣火毎次也是最多举三枚。同样,其升举的位置或大致同烽,也有堠上、坞上的区别。
苣的装备量,据(1)、(2),每燧桯苣六至九枚,小苣二百至三百枚,呈3:100的规律性比例。如按每次三火的极量,所余多出数倍以至百倍。这是因为苣火极易消耗,夜间一旦遇警,火号需持续点燃,直至天明。这种任务,约由小苣承担。而桯苣或作特殊用途,发号后即可熄灭,故数量较少。有人推测,苣也用于照明、燃烧,恐非是。汉简守御器簿所列诸物,皆常备而使用于必需之时。如有损坏,即需修缮、弥补。属于正常消耗者如苣火、积薪,亦应及时补齐数目。即如小苣,三百枚当分别配置于举苣火的处所,各有专门用途。如用作照明,则极易与营火之号混淆,似不合烽火制度。
苣火的举法,文献所载与前人诸说尚不能令人尽信。近年于居延甲渠第四燧遗址发现之苣,长约汉尺四尺,苣上横贯数枚木楔,约属于四斤苣、小苣之类,可能先用楔固定某装置之上,然后升悬于烽竿顶。桯苣,顾名思义当装一较长桯柄。列插于堠顶 (或坞壁上),类似唐代兵部《烽式》所记苣火形制。或者手执之左右摆动,即简文所谓“离合苣火”。又有“居延苣火”、“诟火”,分别与“居延烽”、“诟表”相当。至于它们是怎样使用和表达意义的,目前仍是一个疑问。
29.大积薪;30.小积薪;附:、埒;
积薪是叠积在亭燧附近一定位置的大草垛。敦煌以西汉代烽燧线上,留存至今的积薪甚多,其完整者呈二米左右的立方体,用长苣排砌而成,距就近烽燧数十米或百米。外表多敷一层泥沙,即汉简所谓“涂”,可防风雨、火灾。简文又有“涂垩”,即于积薪表面涂抹白土,使目标非常鲜明,易于分辨、操作。前举例(7)及甲1383等简,记载有“”, “埒”等与积薪共存,可能是垫架、土垣之类设施,具有加固、通风、防潮等作用。
积薪于汉代缘、烽火中是最能代表敌情紧急框度的信号。据晚期如王莽、建武时之简,每次最多燃三垛,这代表最紧急的警情。例(1)大、小积薪各三个,当是昼、夜燔燃的不同规格,别无其他含义。汉简中也有记载毎燧大、小积薪各四垛的。教煽西部汉燧还有的遗存十六垛积薪,呈四行排列,毎行四垛。行的方向大致垂直烽燧线,这是为了便于候视。积薪也是消耗品。若在一日数警的非常时期,装备数量理应多些;而边塞平静时,毎燧三垛已足,各时期不尽一律。
(四)司时、号令用具类:
31.鼓 附:枎
汉边塞每亭燧起码备鼓一面,此见例(1)、(2), 又下三例:
(39)鼓一 (EPF22·575)
(40)鼓一□ (沙畹433)
卅井吞虏隧
(41)(1976年甘肃文物队居延调查所得)
鼓枎各一
第二例为敦煌简,第三例乃近年调查居延卅井塞烽燧所得。
鼓在先秦为烽号之一,作为烽、火的辅助信号,于城塞间催促传递烽警信息,昼夜可用。但也用于指挥战斗、发令报时,如《墨子?备梯篇》:“令贲士主(蹶)张,皆听城鼓之音而出,听城鼓之音而入”;“夜半,城上四面鼓噪,适(敌)人必或 (惑)”;《备城门篇》:“晨暮卒歌(鼓以为度”;《号令篇》:“击鼓门闭”;“昏鼓十,诸门亭皆闭之,行者断,必击 (系)问行故”。汉时之鼓,或以为是烽号,作报警用。然而现存诸烽火品约简,均不见鼓号,只敦煌所出下一例提到鼓:
(42)□□□晨时鼓一通/日食时表一通/日中时表一通/ (T32 f : 06)
此种简簿,乃是烽燧间例行联络的戍务记录,白日用表,夜间用火,制度约如唐时“平安火”,所记并非敌警。类似的简例较多,如下例:
日食时表一通
(43)?凡四通 日东中时表一通 (EJT23·354)
日西中时表一通
其信号甚多而规律。所谓“晨时鼓一通”,即《墨子·备城门》之“晨暮卒鼓”。汉时亭燧亦朝夕击鼓以司时、报令, 下一简披露甚详:
(44)秦恭到隧视事。陵有鼓一,受助吏时尚。鼓常悬坞户内东壁,尉卿使诸吏旦、夕击鼓,积二岁…… (EPF22·331)
概于天晓时,诸燧鸣鼓应和,传告昨夜安危及一日之始,日暮复击鼓,号令值夜。明代《武备志?约束?定时候》:“未急之时,每早天明吹打一通,守城人下城;每晚吹打一通,守城人上城”。略同汉制。又汉时军中以鼓发布战令。司马相如《子虚赋》:“击灵鼓,起烽燧”,灵鼓即令鼓、布令之鼓。《汉书?李陵传》:“夜击鼓起士,鼓不鸣”,亦令鼓,皆非烽号。
汉时计时,用日晷、漏壶等具。汉简烽火、邮书传递交接,计时往往精确到“分”。但守御器簿等,均不见日晷、漏壶。居延发掘未见鼓的实物而出土鼓之“枎”棒。又发现类似“晷”的残片。疑计时工作或工具由高级机关如候官、部候长掌握,统一向各部发布。
(五)防攻斗具、器物类:
守御器备之专供御敌攻城的器械、物品,种类、数量最多,大都具有一定杀伤力,其中有些可视为“准兵器”,或即汉书赵充国传所谓之“斗具”、“战斗具”。但它们的主要作用是守御,而不是进攻。器具的功能、特点和配套、数量等,全部从守卫和坚守的军事原则出发。当动用这些器械的时候,戍所的安全必定已受到严重威胁。
以下按用途分别述之:
32.长斧;33.长椎;34.长棓;35.连梃;36.连棓;
以上五种,为守卫城障楼堞,与攀城之敌交拒格斗的斗具。
长斧,又名钺,同一般大斧而柄较长。《六韬?军用篇》曰:“大柯斧,刃长八寸,重八觔,柄长五尺以上,……一名天钺”。《墨子?备城门篇》曰:“城上二步置连梃、长斧、长椎各一物”, “长斧柄长八尺”;又“城上之备,……连梃、长斧、长椎、长兹锯”;又“城上九尺一弩、一戟、一椎、一斧”。同上《备蛾傅篇》:“斧柄长六尺,刃必利”。以上诸长斧、天钺之类,皆守城之具,以其沉重的利刃与长柄见著,对负坚攀城、蚁附而上的敌人,是致命的利器。
汉边塞亭燧所备长斧的功用亦在于此。居延简有一例将斧、长斧并提:
(44)烽不可上下,连梃斥解,斧多随折,长斧梃皆檐棓斥呼,稚色不鲜明,系索敝绝,弩长臂曲杲不□□ (127?24,甲715)
这里的斧指一般伐木、木工工具,但也属于守御器,详见后文。长斧,专用于军事守御,性质不同。近年在居延的金关、破城子等地,曾发掘出土铁銎斧刃,数量不少,不一定全是木工用具。破城子较早期的层位中发现的一枚铁斧的木首芯,形体较一般斧身大,疑是长斧。
长椎,为一端装铁首的长柄斗具,用以击杀。《墨子?备城门篇》:“长椎,柄长六尺,头长尺”;《备娥傅篇》曰:“椎柄长六尺,首长尺五寸”,相当于中人之高,而首部似裹铁,类似铁棒头。《说文》:“椎,击也”。《汉书?张良传》:“得力士为铁椎重百二十斤,……狙击始皇,误中副车”。此铁椎或又以为是槌属。早期铁槌实物不多见,疑即后世称作“骨朵”之类。《六韬?军用篇》:“方首铁槌,重八觔,柄长五尺以上,……又名天槌,败步骑群寇”,应即长椎。
长棓,棓,又名棒、杖、梃。《墨子?备城门篇》:“城上三步一大铤(梃),前长尺”。《六韬?军用篇》:“方首铁棓,朌重十二斤,柄长五尺,……一名天棓”。又唐《通典》守拒法记守城之具有白棓、白棒。按以上棓、梃皆首方而柄圆,若如刑杖、军棍之形,首部或裹铁。长棓利于挥斥、扫**。称白棓、白棒者当较短,纯以木制,不加铁饰,而适于近身格斗。
连梃,唐《通典?守拒法》,言其特征、用途最明,曰:“连梃如打禾连枷状,打女墙外上城之敌”。又曰:“长斧、长刀、长椎、长镰……连枷、连棒、白棒”,《太白阴经?守城具篇》与此略同。所述诸器,长刀可割砍;长镰乃钩刃器,即《墨子?备城门篇》之长兹(齿)锯;连棒或如节棍;连梃则直称连枷,形制当相同,可绕击攀城之敌。金关发掘时,曾发现一残连枷,系革条编纂柳棍而成。又居延简:
(45)连梃绳解 (68·105)
可证也有用绳索编缚的。汉时边塞迹候烽燧,一般不务农事。此种连枷即简文之连梃,属于军事守御器物,不可看作是农具。
古代城防守御,所备诸斗具之种类、数量、位置等,一切从戍所与实战的要求出发,有严密的装备和管理制度可循。此制《墨子?备城门》以下诸篇言之最详。两相比较,汉时上述斗具种类略简而数量较少。《墨子》所述制度为城池守御,汉简所记为亭燧守御,故有所差别,但二者实质是完全一政的。上述长斧、长椎、长棓、连梃四物,为一般亭燧习见之装备,毎亭燧大多各四枚,如例(1)、(2)即是。敦煌西部汉烽燧装备亦如此,见下一简:
长斧四
长椎四
(46) 守御器簿 (《流沙》器物4)
连梃四
棓 四
此简旧释不确,今补正之。其棓捧不称长棓,约即《通典》守拒法白棓、白棒之属。
汉时边塞亭燧员额编制大多三至四人,即亭燧长一人,戍卒二至三人。部候长治所,加候长一人(或候史一人,候长、候史多不同燧),或再有助吏一人,总共五至六人。而一般亭燧,其坞院多作方形,规模虽小,四壁及堠屋却坚厚高峻。甲渠第四燧遗址,坞壁基厚2米。按古制复原,坞高当有4米,堠高8米以上。按《墨子》制度,防攻斗具,皆配置在城上堞雉左右,常备不懈,随时可取用。因此推测,汉时长斧诸器,亦当备置于坞壁顶部四边,每壁顶四种各一枚,其数量与毎燧员额及亭坞四壁的防守相吻合。
规模稍大的戍所,装备种类、数量略増,亦各有等级制度。下一例疑为候官级别装备:
□五斤 长枓廿
□□二石 连棓廿
(47)
□□四石 □□□□
□□廿八束 □□□□□□□
储水□桐一容十石
□火□二有忍 (EPT48·18A部分)
□□□□ 二
□□□□ 二
此简右半已纵裂佚去,“长枓廿”以前,当列长斧、长椎诸器。按例(1)、(2)同类器物配置比例,长斧、椎等应各为枚。连棓,或即《墨子?备蛾傅篇》之“连棒”、《通典?守拒法》之“连棒”,前解作节棒如三节棍之类,与连梃不同,亦为亭燧装备所无。甲渠候官遗址,包括规模较大的坞、障各一座,分别为50、20米见方的坚固建筑物。从上述数量看,其装备约是一般亭燧的十倍。
37.长枓;
长枓即长柄斗杓,为酌水之具。枓字声旁之斗,隶书每作“什”,或作篆字“斗”形,故旧释或误作“枡”、“杆”等字。长枓一名,先秦守御器中不见,其作用尚待继续研究,目前仅能作如下两方面的推测。其一,古时守城,或备沸油、热汤之类,自城上浇灌城下与蜂涌登城之敌,详见下文。汉简守御装备簿之长枓,每与斧、椎、棓、梃等斗器并列。其器有长柄,适于城上使用。故长枓有可能是浥撒沸汤等物的工具。其二,疑是防御火攻之具。《墨子?备城门篇》曰:“持水者,必以布麻斗革盆。十步一柄,长八尺”;又“救车火,为烟矢(熛矢)射火城门上,持水麻革斗盆救之”。此布麻斗革盆,约以漆布、皮革制成轻便盛器,有长柄。如敌方用火箭、火车(载火之车,用于堵烧门户)攻烧城门、候楼,可浥水挥洒救灭之,其制作似与长枓近似。长枓装备数,每燧多二枚,见例(1)、(2),又:
(48)长枓 二 (227?24)
与例(3)为同一册。亦二枚,与前述储水罂数相同,或系配合使用的一套装置亦未可知。候官级的装备量较多,已见(47)。
长枓如果是投洒沸汤之器,则带有主动杀伤的性质,但主要是针对城下围城之敌,仍属守具。除此而外,最便捷而大宗的,莫过于滚木、雷石之属。又凡能阻挠、杀击攻城之敌者,均可充分利用。《墨子?备梯篇》曰:“城上繁下矢、石、沙、炭以雨之,薪火、水汤以济之”;《备娥傅篇》曰:“太汜(按当为火汤二字)迫之,烧答覆之,沙石雨之”。又唐《通典?守拒法》曰:“灰糠麸秕,因风于城上掷之,以眯敌目。因以铁汁洒之”,以至粪便、秽物,或专门泡制毒物、毒汁,皆可用于城防守御。
汉简守御装备之下列诸器物,如枪、羊头石、沙、沙灶、马牛屎、尿槖、芮薪、木薪、芀、芀槖、瓦箕、瓦枓、瓦帚等,即属于此类守御器备。
38.枪;
汉时守御器之枪,实为擂木、木标之属,与后世称“枪”的铁矛不同。枪是一端或两头削尖的木棒。孙诒让《墨子閒佑?备城门》:《国语?齐语》“挟其枪、刈、耨、鎛”,韦昭注:“枪,摏也”。《一切经音义》引三苍:“木两端锐曰枪”。服虔《通俗文》:“剡木伤盗曰枪”。又明《武备志?需备篇》:“每一城堞,……或积长木如标状,皆以备抛”,此标状长木亦即枪。
枪的装备量,《墨子?备城门篇》曰:城上“二步置……枪二十枚”,又“十步积搏(按疑是枪字)大二围以上,长八尺者二十枚”,较长斧、长椎等密集而量多,由知枪在守御中是常用而损耗较大的一种。汉亭燧据(1)、(2)每燧大多备枪四十枚,也有五十枚的,如(3),后者时代稍早。约每十枚配置—个地点,见下例:
(49) 枪十 (26.5)
四十枚,可配置四个地点,很可能就在坞壁顶上的四面。每面与斧、椎之比为10 : 1,较先秦显著减少。候官级的装备数稍多,如:
枪百,大三韦,长八尺
石大如羊头以上,三百
(50) 射转□十五,三西面,二
北面,十南面 (EPT48·18A)
壁门蒺藜一,大三韦,
长丈三尺
关门墼五百
所述之枪,大小同战国时期而略粗。韦,即围,指圆周长度,用以度量圆径。《仪礼?丧服》郑玄注:“中人之扼围九寸“。又元黄公绍《古今韻会》:“一围三寸”或“一围五寸”。即按最小标准计算,三围之枪,径围如檩椽。《通典?守拒法》:礨木,长五尺,径一尺,小至六七寸“,亦相当的粗壮、沉重。如果从城上投槊攻城者,或掷向敌群,可阻挠攻城,也具有一定的杀伤威力。
39.羊头石;
《汉书?晁错传》:“高城深堑,具蔺石,布渠答”,服虔曰:“蔺石,可投人石也”;如淳曰:“城上雷石也”。《左传》:“襄十年疏:“服虔曰,兵法:守城用垒石,以击攻者”。《墨子閒诂?备城门》,孙诒让曰,“一切经音义引集韻:今守城者下石击贼曰”。《后汉书?杜笃传》:“一卒举,千夫沈滞”,李贤注:“,石也”。凡此蔺石、雷石、垒石、石等,乃一物异名,汉简则称之为“羊头石”,即大小如举头形狀者,此见例(50)即明。劳干据《广雅》、《方言》载三棱箭镞俗称“羊头”,推断羊头石为三棱有刃之石[劳干:《居延汉简考释》考证卷二, 四川石印本。]。按广雅此说源于汉代俗语。汉简称镞中之重而锐利者(三角锥状)为“陷坚羊头铜镞”、“陷坚铜镞”,谓可射穿坚固的羊头,后始将镞名讹传为 “羊头”。从现存实物、有关记载看,羊头石的关键,是石块的大小、数量,并不象箭镞有三刃。如1973年在破城子障门内东侧发掘出土的一堆叠积整齐的羊头石,绝大多数是天然的红沙岩板片状石块,形状极不规则,无加工痕迹[见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文物》1978年1期,图一四。]。《墨子?备城门篇》曰:“城上皆积参(絫)石、蒺藜”;“二步积石,重十钧以上者五百枚”;《号令篇》曰:“悉举民室材木瓦若蔺石数”。明《武备志?二?需备》:“每一城堞,积石百块,大小随事”,对重量、数量皆有要求,形状方面并无标准规格。所以,三棱有刃之说尚不足凭信。
礌石过大,不易抛发,仅可直击城脚之敌。如过小,则威力减弱。大小如羊头者较适中,故汉代定为标准规格。据例(1)、(2),每亭燧羊头石标准装备皆五百枚,例(50)“石大如羊头以上三百”,当是比羊头石更大些的另一种礌石,否则,数目不应低于一般亭燧装备量。例:
弩十三 羊头石千五十
(51) 矢百五十 □廿七 (EPT65·353)
千二百 承三石弩五
羊头石多至千余枚,可能是亭燧以上级别的装备量。《墨子?备城门篇》,其“二步积石,石重千钩以上者,五百枚,毋百”,毕沅校注曰,“千”字旧作“中”字,“毋”字下有“下”字。按此处有误,前引文已将“千”校改为“十”,其文字有错简误缀,似当作“二步积石五百枚,石重十钧以上者毋下〔枚〕”。后文“五十步积薪毋下三百石”,“持(积?)沙毋下千石”皆同此例。但毕沅曰:“毋下犹言毋过”,则非是。毋下, 犹今言“不要低于”。凡守御装备之数皆最低限额,过之尚可,低于则违法。上一语谓总石数五百枚,其中较重者(十钧以上)不得少于百枚。十钧亦过重,合三百斤,相当今一百五十斤。故此“十”字当限制于一石合四钧以内。明《武备志?需务?整器械》:“每垛下,要石子五六斤重、以至一斤半重者,高圆三尺一堆。大圆石可五、六十斤者五块。措办不及,即令避贼人于进城之时,各纳数块。”注意大小、数量的配置,兼顾周到。
礌石、羊头石的使用,主要在障坞顶部,居高临下,杀伤力极强,来源又丰富。其配置地点,也应在障坞附近。前述破城子障门内的,概为防敌攻门所设。贝格曼1930年在宗间阿玛(A1)障内西北角壁上,发现书写“羊头石五百“数字,该处当是储存羊头石的所在,距坞壁很近。我们由此又得到一个启示,居延简许多书写守御、杂器的名称、数量的花首木签楬,如前引之(32)、(49),以及下例:
(52) 羊头石二百五十 (495·25, 甲1876)
等,皆应标识于该器的配置、储存地点上。一切军事守御用品,皆有固定的配置、储存地点,旁侧悬系或楬楔上述签牌,井井有条,不得杂乱无章。上例羊头石二百五十枚,或为总数五百枚的一半。居延地区的较大城障,如地湾障(A33)、黑城子(K799,西夏)的城垣顶部,至今犹散乱堆积一些石块,准前述,应即礌石、羊头石。
40.沙;41.沙灶(沙造);42.破釜;
《墨子?备城门篇》曰:“城上,沙五十步一积,灶置铁鐕(鬵)焉,与沙同处”,又“二十五步一灶,灶有铁鐕,容石以上者一,戒以为汤。及持沙,毋下千石”。毕沅曰:说文云,鬵,大釜也,《太平御览》引作镬。以上之灶、釜、沙三者共存而关系密切,在前引例(1)、(2)、(5)中亦有类似现象。这就令人怀疑此三者是否是专门用途的一套守具?前文已述,烟灶、灶乃放烟设施。同理,沙灶当因沙得名。在例(5), 沙灶自异于灶。此外,此种特殊的灶,以及沙、釜等物,还有以下数例可参考:
沙五
(53) (495·24, 甲1872)
石
(54)坞上沙一 (EPF25·24)
(55) 沙造 (325?13, 甲1696)
(56) 沙造 (238·2)
□□□□ □
古薪二石
马矢二石 传榜书一 户关二
(57) 沙一
沙二石 表二
破烽一
枪卅 户戊□
汲器□
(EPT31·67)
沙一 釜一破
(58) 第卅二隧长田官
毋牛屎槖 □□□
(EPT48·80)
令人注意的是,在例(1)、(2)、(4)、(58)的铁釜都是残破的,(1)、(2)犹直书为“破釜一”,仿佛所需要的就是破釜。前引《墨子》谓铁鐕“戒以为汤”,也是不能烧汤的破釜。同文毕沅注:《太平御览》引作容二石以上为汤。按今本 《墨子》无此语,疑为传抄者误删,所言系另一可煮沸汤的完釜。因此可断定,沙灶、破釜显然是烧灼沙、灰、火炭之类的守御设施而非炊具。《墨子》所谓“沙、炭以雨之,薪火、水汤以济之”,指向敌群人骑掷撒炽热紅烫的灼沙、火炭、沸汤、热灰,设置灶、沙、釜、破釜的目的正在于此。铁釜的残片在居延发掘中出土不少,但难以分辨哪些是沙釜或坎具。金关遗址F6西北角的地面有一座小型土灶,前有火坑,上有灶眼,制作颇简陋,灶西侧有一方形土坑,内满蓄细沙。此遗迹可能就是沙灶和蓄沙所在。例(5)言“沙少一”,表明沙灶或不只一座。例(54) “坞上沙一”,不知此灶修筑在坞顶,还是坞内?沙的数量一般每燧备二石,见(1)、(2)、(57)、(58)等。此石为衡制。又下例:
积薪八,毋埒,不涂垩 坞上转栌少二
大积薪二, 未更积 坞上大表一,古恶
小积薪二, 未更 坞上不骚除,不马矢涂
(59) 毋卒□茭席 毋侯兰 (264?32, 甲1383)
储水罂少二□ 毋干马牛矢,内毋屋
汲桐少一 狗少一,见一,不入笼
沙少三石,见一石,多土 毋角火苣五十
其装备量当为四石。例(53)沙为五石,但不一定是全部装备,又不知此四石、五石是否为亭燧的装备量。据(59), 沙中不得混土, 土泥质轻,土多或不易投中目标。
43.马牛屎(干马牛屎);44.马牛屎槖;45. 芀;46.芀槖;
《墨子?备城门篇》曰:“灰、康(糠)、秕、坯、马矢,皆谨收藏之”。《通典?守拒法》:“灰秕糠麸,因风于城上掷之,以眯敌目”。《武备志?需备》:“合毒灰,……以石灰搅于柴灰或黄沙中”;又引《武经总要》云:“收城中粪秽,用水调稀,顺风浇污攻城敌人”。凡此等灰、污、毒、刺之物,很能眯伤敌人耳目,扰乱其进攻势头。守御器之马牛屎(矢)作用同此,但须是干燥碎末,见例(59),又下例亦记干马牛屎:
薪十束
(60)干马矢三石 (213·50)
沙三石
每亭燧一般装备二石,如(1)、 (2) 、(57) , 或稍多些。也有较多的,例(5)“马牛屎少十五石”,标准数似乎还多些。不过,干马牛屎也用于涂亭等戍务,即以泥浆合粪、草等,涂镘烽台、屋壁、地面。这类遗迹,发掘时亦有发现。为什么选用畜粪?是塞上缺乏禾秸、糠秕等拌合枓,或因干燥、隔潮,还是另有原因?尚无令人满意的答案。
芀,过去或误释为“艻”、“刈”。守御器簿(1)、(2)将牛马屎槖与芀槖并列一组,已经暗示了它的性质、用途。牛马屎有储存处,而牛马屎槖是装盛之并向敌挥撒的器具。芀与芀槖亦当近似。《说文》:“芀,苇华也,从艸、刀声,徒聊切”。而“芀”,同扐、音勒,为动词。居延简有“芀苇”、“芀慈其”、“芀茭”、“芀蒲”,见甲584、1818及简33.24等。苇蒲可筑积薪、编席;茭为牛马草枓;慈其亦草名,疑即“芨芨”又名白草,可编纂绳索。艻为以手采集、束缚。刈,则为剪、斩、断、绝,乃以利刃伐除之,居延简又作“伐茭”、“伐苇”、“伐蒲”、“伐慈其”。 故艻字不当释刈字,二字之间颇有区别。芀,实指苇、蒲类植物多毛刺之花实,顺风扬撒,亦可眯刺故人睛目,作用略同于糠秕灰末。芀槖,乃储盛苇蒲芀絮的囊袋。前举例(1)、 (2)仅列盛器,其装备数量见:
(61) 芀一斗 (EPS4T2?45)
此简乃一个配置地点上的名称、数量楬识,一燧的总量不明。以量器的斗数衡量,不同于沙、马牛屎用衡器计算,其裝备总数似乎不多。又此简签头及三字极清晰。芀字虽作“艻”,但应释 “芀”, 释艻或刈则文义不通,亦与守御器的楬签制度不合。
47.芮薪;48.木薪 附:古薪;
以上二种,即守城时向敌投掷之火炭燃枓,不可理解为烽火 (苣、积薪)燃料或炊事柴薪。烽号、烽具,守御装备自有份数及额外储备,已见前述。非常时期,一日数警,昼夜攻城,或报警应和,或与敌格斗,炊养之事断绝,吏卒仅以糒、水为食。解为炊事柴薪,似与守御之义不合,也无法解释芮薪、木薪之分。
《礼记?月令》曰:“收秩薪柴”,注:“大者可析谓之薪,小者合束谓之柴”。芮,《说文》以为草生之貌,或谓柔细状, 见段玉裁注。故芮薪似为细碎丛茸之木材碴末,木薪则为稍长大的木柴(条、块、段)。例(57)有“古薪”,疑是俗名。古,同故、陈,旧,或言干久而易燃、火硬之柴薪,类似木炭。也有笼统称“薪”的,如(60)。
火薪的装备量,每燧一般木、芮薪各二石,这应当是石、钧之 “石”;也有以束计算的,十束至廿余束不等,如(47)、(60,又如 :
(62)芮薪十束 (《流沙》器物49)
计算方式与马料的茭草相同,但不知每束为多少?火薪的使用,约先入灶、釜燃烧为火炭,持之以掷投敌方人马及攻城者,如降火雨,甚简使而易于奏效。
49.瓦箕;50.瓦枓;51.瓦帚;
前二种,顾名思义为陶制簸箕、枓勺,应属操作、投掷前述沙汤炭火等的器具。1973年在金关遗址F1屋内,恰恰各发现一枚,灰陶质而形制甚笨重,器形完整,全新,从未曾使用过。箕、枓等以陶制,日常应用甚不便。又居延遗址所出炊具多为草编、漆木及瓢器。简中的生活用具多载列财物出入簿,且加说明,如:
(63)炊帚三枚 (EJT4·47部分)
瓦帚,仅见于例(1)。 帚以陶制,因其不畏火炭,当与瓦箕、枓同类,用来扫集薪火灰炭,或者燃放烽火时使用。其物因用途得名,至今未发现实物,不便臆测形状,但估计不一定象一般草帚形。
汉时以上诸守御器备即枪、石、沙、屎、芀、薪等的实战应用,史书、汉简均不载。唯后世兵书详有阐述,其制古今当略同,兹录其大要,以资参考。《通典?守拒法》曰:“城上四队之间,各置八旗。若须木檩、拯板,举苍旗;须灰、炭、稕、铁,举赤旗;须檑木、樵苇,举黄旗;须沙、石、砖、瓦、举白旗;须水汤、不洁,举黑旗”。城上四队,当指城四角之燧堡,每边城上诸物俱备。《武备志?措应》,记述守卫之法:敌距城五至十步,发箭矢、礌石等;敌负坚至城下欲攀登,城上速下大石击溃之;敌于隐蔽处掘地道欲穿城垣,投柴火、放火箭阻挠之;敌攻城、登城必仰面,城上见机行事,或灰粪,或火汤,或糠秕,迎面喷撒……。敌至城堞,则城上斧、钺、椎、棓齐下。又述御敌之要曰:“大率守具,皆用于十步以内。……愈远徒伤,愈近得力。盖守城之意,只为怕贼上城。御贼之方,只为阻其上城。远攻,又不中、又费力、又损器,何为哉!?”“贼在百步之外,便自慌忙,乱放枪炮矢石,器械已尽,气力已乏,心胆已乱。待贼近城,何以敌之?! 此守城之一大戒也”。
要之,守御的要旨在于以坚守力主,以逸待劳,镇定自若,灵活机动。使用器械须用近、用妥、用准、用少。防敌攻陷城塞,阻伤敌之实力。
汉简的下列器物不多见,用途待考,疑亦属于防攻器械:
52.木面衣;53.皮窅;54.草草;55.承累(承垒);
此数种集中见于(1)、(2),又载以下简例:
大黄驽服衣绝非物,负一算 皮窅二,□□, 负□算
(64) 鞮瞀绝绞各三寸,负二算 二, 绝非物,□□, 负
二算 (EJT·119)
木面衣斥呼一尺,负一算 辅罂破,负五算
凡亭隧皮窅廿八 凡亭隧卅五所
(65)其十三枚受府
十五枚亭所作 (303·11)
(66) 皮窅、草萆各一 (495?1, 甲1363)
(67) 羊皮窅萆一 (EPT56?74)
甲障渠
(68)
皮瞀、草萆各一 (EPT48·129)
按其于守御器簿中的排列位置,与斧、椎诸防攻斗具关系最为密切。参照有关文献,初步断为遮蔽敌方矢石进攻的“掩体”之类。
木面衣,中一字不识,从□, □中之字不淸,或为首(),即《说文》面字,旧释置字不确。《说文》:“面,颜前也”。
《汉书?张敞传》师古注:“便面,所以蔽面也,……亦曰屏面”。木面衣以木制又称衣,当为遮蔽面前的木制屏具。又字形所从之“□”为古文围字,象四周环围而中蔽一人首。
皮窅、草萆二物,守御簿常并列,或与“皮瞀”并列,如(68)即是。窅,或又释冒、置;萆,或释莫。按《说文》:“窅,深木,从穴、音眇。”又“萆,雨衣”。如释莫,似可假为幕。窅、萆二物形制、用途区别不大,只少同属一类,如例(67)直称“羊皮窅萆一”,不加区分。前者皆用皮革制作,革上或开有觑孔,可以透视。后者用草编制,或形如簑、簾,但也有用皮革制作的。
按城上守御除楼橹堞雉等掩体建筑外,古时又另备多种简便掩护器具。一种如《图书集成》卷二百二十六引《墨客挥犀》之“战棚”,《通典?守拒法》之“重女墙”,《 武备志?器式》之“行女墙”、 “木女墙”、 “木女头”等,皆用木料制成棚、堞之状。若城堞被敌破坏,可临时架为掩体,杜塞破陷处,续继作战。另一种为布、毡、革、草制作的簾幔,或以竹木编成篱笆,架悬楼堞上下,可阻拦、缓解敌方飞矢、抛石的攻击。例如《墨子?备城门篇》之“藉莫”( 藉幕),《通典?守拒法》之“芘篱战格”、“布幔”、“毡幕”、“生皮、毡毯”,《武备志?器式》之“皮笆”、 “悬簾”、“布幔”、“绳网”等即是。
汉简的木面衣,约属上述第一种守御掩护具,每燧装备二具。皮窅、草萆(或莫),分别相当于第二种皮笆、悬簾之属,每燧各配备一枚。明代皮笆以竹木、皮革张撑于城顶,中有一孔,从孔中可窥视并射箭。
承累见例(1),(2)作“承垒”。累有系、缚等义。《汉书?李广传》:“上召禹使刺虎,悬下圈中,未至地,有诏引出之,禹从落中以剑砍绝累”, 其累似指系绳。例(1)、(2)二簿,皮窅、草萆与承累并列,因疑承累为承举皮窅、草萆的绳索,三者或为一组器物。
以上防攻斗具、器物计二十四种。
(六)备用兵器附件类:
56.弩长臂;57.檠弩椎;58. 梴柙角;59. 檠弩绳;
弩长臂即弩之木臂,《释名?释兵》:“弩,怒也, 有势怒也。其柄曰臂,似人臂也”。弩臂前端架弓,后端装铜机廓,配备齐全,汉简兵器簿称作“具弩”。仅有弓、机等而无臂柄者,或即简文之“承弩”。 弩属兵器装备。弩臂大约易损伤,又携带不便,故汉简兵器装备簿均不见载,而归入守御器装备。
汉边塞所用兵器弩矢等,由中央和郡国工官制作、调输至边郡。汉简之弩由三石力至十数石不等,一般戍守吏卒每人可配备一弩。弩臂的装备,例(1)、(2)每燧二至三具,而毎燧弩数三、四、五架不等,弩臂少于弩数,因知燧的弩臂是备用的或准备装配承弩用的。但汉简所记弩臂皆不言其承受弓力的石数,不知有否差别。居延简以下诸例,对弩臂形制略有记述,可供参考:
长辟二,其一颊破,旁口皆破,端毋□
(69)坞上转射二所,深目中不辟除,一所转射孔小,不承长辟
堠上转射二所,深目中不辟除,一所转射毋稚
(89·21部分)
六石具弩一,不正,负四算
转射皆不承长辟
(70)敞见卒一人见 (EJT30·214)
柃柱一棓,负二算
·右新举
弦□□负三算
(71)
辟一,箭道不端正,负五算 (265·1,甲1387)
诸简例言弩臂上有“颊”、“旁口”、“端”、“箭道”等部位。端,即臂木前端承弩处。颊,或指臂木两侧宽厚处。旁口,或即《武备志》所谓“挂口”,当是弓弦挂机处。箭道,即长臂顶面容箭的凹槽。例(69)、(70)的转射,为坞上的射击、观察装置,详见下文。“孔小不承长臂”,谓转射的射孔无法容纳弩臂前端,知转射、弩臂二者尺寸规格是统一的。(71)言箭槽刻制歪斜不正,故发箭不准。此臂或由戍所吏卒自制。如由工官制作,恐不至如此粗劣。
檠弩椎、梴柙角,除前引(3),又见:
(72) 敬弩椎梴(?)柙角 (EPT6·75)
此二例皆守御器簿。(3)言“檠弩椎□柙角各一”,因知这是二件不同的器物,一燧各配备一枚。檠,正弓弩之器,或谓即经典之“闭”、“ 柲”、“”及金文之"”,见《说文》字段玉裁注等。唐兰考证“”、 柲即商周墓葬经常出土之“弓形器”,在弓体松她时,缚于弓弣处,防其变形或突然折伤。椎,槌属,或解为击,作动词。柙,匣。角,解作校、量,文献、汉简习见“角斛斗”、“角弓弩石力”,即校验量器误差与弓弩的力数。但上二例第四字,(72)似是梴字。梴,《方言》曰碓机。《居延汉简甲乙编》释文例(3)此字作“楪”,视图版尚不能肯定。因此,“檠弩椎□柙角”一语如何句读?尚无确证。本文比照简文之“檠弩绳”一物,暂分为“檠弩椎”“ 梴柙角”。但此二器为檠,或檠正弓弩的工具,似无疑义。后者“柙角”,当为匣式的较量弓臂之器。
檠弩绳,例(6)作“檠绳”,又下例:
□矢□□ 檠弩绳少十一
(73) (227·73)
□卒□□ 毋脂
毎燧备十数至廿余枚不等,约是檠弩时綑缚弓、檠的绳索。
(七)坞堠射击、观测装置类
60.转射;61.深目;62.望火头;63.射埻;
戍所坞堠之上,专为发射箭矢、候望烽火、监视敌情而设的辅助器械,所知有以上四种。
转射为守御器,见(1)、(2)、(50)、(69)、(70)。例(50)作“射转”,盖笔误而颠倒。居延简凡言转射,多注明位置为 “坞上”、“堠上”,并多与弩臂并论,其特点是承受弩长臂转动发射,故称转射。例(50)“三,西面;二,北面;十,南面”,实指转射十五具,分别按设于坞的西、北、南三面。据此简,可断定破城子、第四燧、金关三地发掘出土的“Ⅱ”形木器即是转射。首先,从甲渠候官遗址Ⅱ形器的出土迹象看,北坞墙外下出二枚,东坞外东北角出一枚,西坞外出四枚,南坞外共九枚,共计十六枚,较简文虽多出一枚,但方位、数目却十分吻合。例(50)出甲渠候官遗址探方四十八。此探方据地点、层位资枓,所出简大半为遗址晚期遗物。上述遗迹也是遗址晚期的遗留。遗迹、遗物、简文如此不谋而合,Ⅱ形器决为转射无疑。其次,居延所出诸转射,规格大体一致。皆以四根方木合成Ⅱ字方框,高约41厘米,中心竖装一有轴圆柱状木,柱中竖凿一斜下式长方孔,孔下安一小木柅,可使中轴左右转动,控制转角100°—110°左右。有柅的一面较光洁,全涂红色,侧、背面粗糙不平并粘有泥浆。结合出土时,所有转射均位于坞墙脚下,又可断定它们原来均嵌砌在坞墙埤堄之上。按甲渠候官的出土距离,南坞墙共设9-10枚,枚间约隔5米。下一简:
(74)转射一,柜坠,已作治 (BPT59·50)
柜字通樻,约指堞垛包砌转射的土坯框,或指转射的上下木框。转射的方位,有柅的一面当向坞内,露出红色,目标鲜明。中轴之孔,可架设弩臂或弓矢。站立坞上,通过斜下的射孔,可向坞下的有效角度瞄准发箭、观察敌情。必要时,转动中柱而封锁射空,能防冷箭偷袭。射孔斜下式,更可减小城下特别是城脚的死角。
按《墨子?备城门篇》述,“转射机”古制曰:“治裾诸、延堞高六尺,部门四尺,皆为兵弩简(蘭?)格。转射机长六尺:貍(埋)一尺,两材合而为之辒,辒长二尺,凿夫(矢)之为道、臂,臂长至桓(垣),二十步一,令善射者佐”。此转射机,过去或以为即后世之弩床。居延木转射实物的出土, 对理解这段文字很有帮助。《墨子》所谓裾诸、延堞,似即城垣之女墙、雉堞。而转射机需埋入裾诸、延堞之中。辒,孙诒让《墨子閒诂》认为是车轮。辒、、轒三者一类。《孙子?谋攻篇》曰:“攻城之法,……修橹、轒辒”。《玉篇》引六韬则曰:"攻城围邑则有轒辒、临衡“。《说文》车部,辒为圆蓬可供止息之车。又洛阳名车穹窿为轒,段注:”车穹窿即车盖骨也“。故辅为辒半圆车蓬形,而此处之辒,为两半材合成,实指木转射中心的竖圆柱。辒上又凿出箭道,按设弩长臂,亦即圆柱之射孔。由此可见,转射机与木转射的基本结构相一致。汉之转射,必由《墨子》转射机发展而来,虽然它们之间可能会有一些区别。
深目,在例(1)、(2)中与转射并列,数目较转射略少。其名称,可直释为深眼窝,引伸之可解作深的视孔,但例(69)“转射二所,深目中不辟除,一所转射孔小不承长臂”,是转射中又包括深目,深目为转射构造的一部分,与转射中柱之射孔自为二事。辟除一语,辟同闢、擘、分;除,义为修治、除开。不辟除,谓视孔不开阔,或开辟不合适。那么,深目当指坞壁垣堞上的视孔、垛眼,因垣堞皆有厚度,故垛眼需内窄而外阔。转射如砌入墙内,外侧墙体亦需筑出一相同的洞口。否则,转射的转角一无作用,只能直射、直视,射角、视野极有限。因此,转射的深目指外侧的开阔洞口,单独的深目指垛眼,而每一转射必筑于一深目即垛眼之中。
望火头,居延简只见于下一例:
大黄力十万弩一,右强一分,负一算
八石具弩一,右弭失,负一算
(75)甲渠候鄣
六石具弩一,空上蜚,负一算
六石具弩一,衣不正,负一算
坞上望火头三,不见所望,负三算
堠上望火头二不见所望,负二算
□□弦一脱,负二算 巧
凡负十一算 (52?17,82?15,甲363)
是一种按设坞、堠上的观察装置,专用作观火。火,泛指各种烽火信号。简文言望火头中看不见所望之火,疑此物即后世候望烽火信号的“视火筒”。《通典?守拒法》曰:“烽台,…...屋四壁开觑贼孔,及按视火筒”。烽台之觑贼孔,当即汉简之堠上深目。视火筒为管状窥筒,集视线于一固定点,便于寻找、识别由别隧发出的信号,属汉简之望火头类。但不知望火头是否为一窥管?或为“准星”之类装置。又此物每亭燧不只一枚,朝向不同方向、目标,位置、角度多半需固定死,勿需临时调整。按塞上辽阔,亭燧之间应和烽火,特别是烽燧排列呈—直线,或夜间时,观察、识别有一定困难。故烽号如烽、表、苣火、积薪的燔举,各有固定位置。使用窺筒,预先对准候视目标,既便利又准确,保证烽火传递快速无误。下列诸楬签,当是按设此类装置处的标识:
(76) 望坞上火 (EPT9?2)
(77) 望金关燧 (EJF1?89)
(78) 望堠烽 (EPS4T1?8)
(79) 望大积薪 (81?7)
望禁奸燧坞上
(80)?∣烽火 (288?1l)
〔望坞〕
(81) 上火 (456?1)
(82)■望第二十三堠火 (553?3)
(83) 望地 (230?1)
(84)望步广烽 (沙畹625)
这些椄牌,准前文分析,俱指某种器物、装置,应即望火头之类。所望之目标,有堠烽,有坞火,也有泛望某燧或某燧坞烽火,如(77)、(80)。(79)所望为大积薪,位置距该坞燧较远。(83)望地,则指坞中地烽、地表或其他等。前例言“不见所望”,约是说望火头按装的角度不宜,或已损坏无法望视。
射埻,见于以下之简:
(85) ?功令第卌五:候长、士吏皆试射\\去埻、、弩力如发弩,发十二矢,中矢六为程,过六,矢赐劳十五日 (45?23, 甲331)
一人削工 一人治射去埻 二人市
(86) 一人守園 一人作□
一人□□ (142·25)
坞上深目少八 毋射埻
(87)察微隧 堠上深目少四 以墼乃上
积薪八皆毋涂 (142·30,甲797)
由(85)知射埻相当后世练射之箭垛,乃軸心。射埻应以木制,察微燧的射埻似为土坯筑的,故受到举课。(86)为鄣卒曰作簿,分配一人制作射埻,大约鄣、燧皆备有埻、等,随时练射,进行武技考核。汉制,军事会试在秋八月,汉简称之为“秋射”,但过去不知会试可以分散(或逐级)举行。例:
(88)吞远候长放,昨日诣官上功,不持射具,当会月廿八日,部远不及到部,谨持弩诣官射,七月丁亥蚤食入 (203·24)
此候长当于廿八日会试于部,因诣官办公、又未带射具,时间紧迫,只得持弩参加候官的会试。这射具约指弩矢以外的埻、等物。
(八)侦迹设施类:
64.天田;65.柃柱;66.悬索;
塞上亭燧侦察敌情的主要手段是“迹”,其重要设施为天田、柃柱、悬索。此三者,简中或作一项目出现,如前举例(5),又:
卒一人见 天田皆画、县索完、柃柱完
(89)第三燧长见
候史见
(EPT59?23)
可见它们是密切关连、作用近似的一組守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