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时之军事器用,早在秦汉以前,已被军事家们规范为:攻、守两类。人们依据战争的攻战、守御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发明、制造出许多攻具和守具。《六韬·军用篇》曰:“攻、守之具,各有枓品”;同书《农具篇》曰:“战攻、守御之器,各在人事”。这些供进攻与防御使用的器械、设施,各有其完备的制度,这在军事发展史上,是一大进步。

先秦时期,特别是战国时代,战争的主要形式,表现为诸侯国之间激烈、频繁地攻夺、守御城池关塞。以强大的军事优势进攻,固然常可主动制胜,然而于弱小者,为避免灭国与遭杀戮的厄运,唯一出路就是加强防卫守御。因此,关于守御的军事学,伴随这一时期整个军事学的前进而得到长足发展,出现墨翟、禽滑釐等为代表的军事学家,形成一个以善守知名的兵家派别。这一派别关于攻守利弊的理论分析,见《墨子·非攻篇》等。关于军事守御的制度、器备、技术,则见载《墨子·备城门》以下诸篇。《墨子·备城门篇》曰:“城池修,守器具,樵粟足,……此所以持也”,视守御器备为持久防御的基本条件。墨翟以守御器“鉤距”作模拟表演,九次挫败以攻具云梯攻城的公输般,打消楚国攻宋的念头,就是一个说明守御器备重要作用的很典型的历史实例。

汉代北边对付劲敌匈奴的塞防,其边郡、部都尉所属各战斗单位,皆筑有大小各种坚固防御工事,烽火警备,长期戍守。在各战斗单位配置的军用装备中,必专设一套守御器备设施,供警戒、防御使用。

在文献、汉简中,守御器又称“斗具”、“战斗具”,与兵器利刃是两种不同的概念。《汉书·赵充国传》:“便兵弩,饬斗具”,居延简“定烽火辈送,便兵、战斗具”(218·7), 与先秦一样,兵器与斗具、守具都是相提并论、区别分明的。汉简记兵器,单指刀剑弯矢等杀伤性武器[居延汉简所见边塞兵器,有弓、弩、矢、刀、剑、有方(戟),弓弩附件的兰、、服、犊丸、承弦,盔甲类的铠、鞮瞀。此外,靳干、幡有时也列入兵器簿。],多省称为“兵”。兵器的配备,除库存储备以外,大多是因人而设,按人数发给吏卒个人使用、保管,随身佩带,甚至随人员的转移、调离而流动。又兵器有官、私之别,官兵器均由征发单位或戍所发给,守御器则不然。凡兵器以外其他与防守有关的器具、设施,例如戌务用具、烽火信号、防卫斗械、守护装置、维修工具,乃至储备的军粮草秣,蓄养的马匹、警犬之类,都是战斗单位公用的固定设备,因戍所的性质、规模而定,不得转移,也不见为私人所据有者。汉简官方兵器、守御器各有装备档案,前者称某单位某人“兵簿”、 “被兵簿”,后者皆曰某单位“守御器簿”,二者多分簿造册,并不混淆。即使有同列一簿的,也必检署明白,如敦煌简“平望青堆燧兵、守御器簿”(《流沙》器物1), 居延简“永元兵、物簿”(《甲》1), 无一例外。过去,因不明兵器、守御器在边塞戍务中的不同制度,在汉简文书分类和专题研究中,往往把守御器、兵器混为一谈,或者完全误解了守御器备的真正用途。而目前,随着新资料的不断发现与研究,这个问题逐渐地引起注意。

我国古代军事学文献记载中,有关汉代守御装备制度的资料最少。汉代军事守御制度的历史地位,当时曾使用过哪些守御器械、设施,它们的特征、功能、装备、应用等等重要问题,在居延、敦煌等地屯戍遗迹、遗书发现以前,人们所知甚少。而居延等地汉简所记汉时边塞守御装备,数量最多,内容最为丰富。这些宝贵的原始档案资料,虽然出之一个局部地区,但是从中可窥视当日万里边塞军事活动的一般面貌。

本文仅就篇题所云,试图从分析资料入手,着重考证汉代边塞守御器备的种类、用途等,力求先整理出一个较清晰的轮廊。更深入地研究,则有待今后了。

居延汉简所载守御器备资料,主要保存于下列几类简牍文书中:

(一)守御装备档案文簿

(二)关于戍务装备失误的司法文簿

(三)吏卒功过劳绩的考课文簿

(四)财物出入统计文簿

(五)其他文簿

上述诸文书,因其性质、作用各异,对守御器备的记述也就各有目的、侧重,须先加以考察、审定。

(一)守御装备档案文簿:

(1)莫当隧守御器薄

(EJT37.1537~1558)

?橐他莫当隧始建国二年五月守御器簿 (1538)

布纬三、糒九斗  转射十一  小积薪三 (1552)

惊米一石 深目六 大积薪三

(1539)

惊糒一石 草烽一 汲器二 (1541)

马矢橐一 布表一 储水罂二 (1545)

芀橐一 布烽三 坞户上下级各一 (1549)

〔出火遂〕二具 I烽干二 椄楪四 (1558、1556)

茹十斤 鼓一 木椎二 (1547)

长斧四 沙二石 瓦帚二 (1540)

长椎四 马矢二石 桯苣六 (1554)

长棓四 木薪二石 小苣二百 (1553)

连梃四 芮薪二石一 I狗二 (1555、1551)

长枓二 枪四十 狗笼二 (1550)

弩长臂二I羊头石五百 坞户关二 (1557、1551)

木面衣二 破釜一 铁戊二 (1548)

烽火幂板一 烟造一 籥一 (1544)

皮、草萆各一 瓦枓二 (1542)

承累四 瓦箕二 (1543)

?橐他莫当隧始建国二年五月守御器簿 (1546)

始建国二年五月丙寅朔丙寅,橐他守候

义敢言之,谨移莫当隧守御器簿一编,敢言之 (1537A)

令史恭 (1537B)

(2)大湾守御器簿 (501·1 , 甲1991)

长斧四皆破却  芀、马矢橐各一毋 芮薪、木薪各二石

长椎四  茹十斤 瓦箕、枓各二, 斗少一

长棓四 出火遂二具  沙、马矢各二石

长枓二 皮、草萆各一毋冠羊头石五百

木面衣二 承累三 枪四十

弩长臂三 破釜一 小苣三百

桯苣九 狗笼二  橐户三百

转射九 狗二 户上下合各一

深目四 户关二 储水罂二

布烽三,一不具 椄楪四 汲落二

布表一 木椎二 大积薪三

鼓一 户戊二 药咸一、橐四

籥一

(3)破城子某部守御器残簿

枪 五十 五十 (227·2)

累举烽鹿卢 二 二 二 (227·31)

汲水洞若甀 二 二 二 (282·19)

布烽 六 (227·18)

檠弩椎□柙角 各一 各一 各一 各一 (257·14)

一 一 (68·40)

(4)广地南部永元兵物簿 (128、1, 甲1部分)

?广地南部言永元五年七月见官兵釜磑月言簿

承六月余官弩二张,箭八十八枚,釜一口,磑二合

?具弩一张,力四石,木关

陷坚羊头铜鍭箭卅八枚

破釜一口, 鍉有锢口, 呼长五寸

磑一合,上盖缺二所,各大如踈

?右破胡隧兵物

?具驽一张,力四石五,木破,故系往往绝

矢铜鍭箭五十枚

磑一合,尽敝,不任用

?右涧上隧兵物

?凡弩二张,箭八十八枚,釜一口, 磑二合 毋出入

永元五年七月壬戍朔二日癸亥,广地南部

候長 叩头死罪敢言之,谨移七月见官兵磑釜

月言簿一编,叩头死罪敢言之

以上四例,(1)、(2)自名“守御器簿”;(3),据内容分析也是守御器簿。此三种皆为标准守御器装备档案簿。(4) ,是兵器、守御器的合簿。

例(1),1973年出土于肩水金关遗址(代号EJ,贝格曼编号A32)。莫当燧,据同年该地调查所得简牍分析,可能即金关遗址向北的第一座现存烽燧(贝氏T168)。此燧规模较大,据试掘所获之木简,它可能还是橐他候官南部候长治所。此簿非常完整,惜次第于出土时散乱,原发掘编号共二十二简,前曾对其编联次序略予排列[见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文物》1978年1期,图四一、四二及其说明。]。今据原册红色编绳遗痕,参照(2)的器物序列和(4)的册式,重作编缀如上,纠正误缀一条(1551),新缀合三条,补1558简“出火燧”三字,实得二十简,共五十一种守御器。这是现知具列守御装备种类最多的一个簿册。

例(2)仅一枚木版,列42种守御器,内“橐户 ”、“药咸、橐”三种为(1)所无。性质同(1), 也是一个燧的守御装备档案,相当于(1)的前半部分,缺其最末的“行文”部分,即隸属、时间、移簿理由等。其时代,据简文“四”字写作 “”, 可定在王莽时期。

例(3)簿残佚不全,经辑缀仅得十三简,除上已引,还有 68·18, 68·36, 68·56, 227·24, 227·29,227·46,282·2,据同地所出简,时代约当元帝初。此簿乃某部所属诸燧的守御器簿,由多枚木简编成。每简上端书某种守御器名,簿首一简自上而下书各烽燧名,68·36 “燧 卅四燧 卅”或即此简。簿中横列之数,乃毎燧每种守御器的装备数。整个簿式类似今之统计表格,书写、阅读时,横、竖方向皆可。横读为每燧各种守御器的装备概况,竖读则为各燧某种守御器的装备量。此点与(1)簿不同。(1)的阅读方向是先横向、再自上而下,与(2)一致。此视1542、 1543二简即明。又过去或以为(3)是候官守御器库存帐,或属发放各燧守御器之记录,皆非是。按居延塞守御装备,有的由上级配置,有的却由戍所自制、自备,如薪草、沙石之类,就地取材即可。(3)簿之“灶”,疑为烟灶或沙灶,系草泥、土坯砌筑之土灶,用作放烟、灼沙,无需上级配发,更非库存之物。

例(4)也是部级装备簿,分别以所属二燧为单位,具列兵器、守御器之名称、数量,最后总计。“官兵、釜磑”,兵为弩箭,釜磑为守具,簿中简称“物”。

比较以上四例,尤其是(1)、(2),还可看出这样几个问题:

1.凡守御器簿皆有确切名称,所记器物都不包括兵器在内。

2.守御器以戍守单位为准配置的,不见“兵簿”、"被兵簿"依吏卒个人进行登记兵器的现象。

3.守御器簿是戍守单位全部守御装备的档案,准确反映出该部守御装备实况。

4.守御器簿开列守御器备的名称、数量,对有缺损者稍加说明。

5.从出土地和内容看,都是呈报上级的文簿。格式上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簿记本文,前后或加检署、总计;一是呈报簿记的公文。呈报的级别,(1)是候官报都尉府的,(2)出于大湾(A35), 前人断为肩水都尉府所在,也是呈报都尉的。(3)、(4)为部候长报候官的。上报时间,或每月一次,称 “月言簿”;或每三月一次,称“四时簿”(见《甲》1最末二簿),均在月初或第一月之初。由此可知,定期地统计、呈报,是守御器备管理方面的一项制度。但这些文簿并非守御装备的全部档案,上级戍所似还保存配置守御装备的底档。通过汇报和检查,掌握守御装备能力。底档、上报文簿与实况三者必需吻合,可相互检校。

6.例(1)、(2) 二簿所共有的守御器达四十余种之多;都包含烽火、防攻、守护等几类器物;同类器物在书写时比较集中,而类别、器物出现的先后次序又大致相同。例如,两簿皆先开列斧、椎、棓、枓等为一组,次则茹、出火燧为一组,又芮薪、 木薪、沙、马矢、芀、羊头石、枪等一组,再次椄楪、户关、木椎、门戊及狗等又为一组,等等。此种现象颇为规律,反映了当时对守御器备的性质、功用的一般认识,这对守御器的个体与综合研究,探讨守御制度的结构等极有助益。例如,守御器薄的 “茹”,总是与“出火燧”共处,后者是发火工具,故推测茹为发火信物。当然,从不同时代、地域守御装备的差别,可看出守御制度的变化、发展。

(二)戍务装备司法文簿:

(5)候史广德坐罪檄 (EPT57·108 部分)

候史广德坐不循行部、涂亭趣具诸当所具者,各如府都吏所举,部糒不毕,又省官檄书会会日,督五十(A面)

亭不涂 毋深目

回门坏 毋马牛矢,少十五石

?∣第十六燧长 毋非常屋 积薪皆卑 ……

坞毋转□ 天田不画,悬索缓

羊头石少二百

亭不涂 毋狗笼 天田不画

毋非常屋 毋芮薪 悬索缓

烽少一 沙少一 柃柱廿不坚

?∣第十八燧长充国

煤三敝 表小敝 积薪六皆卑

毋深目 少一 小积薪少二

毋马牛矢

(B面)

(6)破城子甲渠第七燧簿 (82·1,甲475)

檠绳廿四不事用 椓直一不调利

毋斧 守御器不□

第七燧长尊 韦少一利 弩一弦急

服屏风少一 箭编不事用

深目一不事用 剑削敝

尊火尊一不事用 表二不事用

坞上深目一不事用,少六

□毋橐

大小积薪皆簿随

承苣少卅七

门关椄楪不事用

(三)功过考课簿:

(7)甲渠次吞燧簿

卒四人 堠户厌破不 堠坞不涂垩

事用负二 负十六算

次吞燧长、、部 一人省

一人车父在 木长棓二柄 反□一□

官已见 长负二算 负二算

二人见 直上烽干 天田百八

柱解随 十步不□

负三算 □负一

(EPT59·6)

悬索三行一里卅六步敝绝不易负七算 ·凡负卌四算

积薪、皆不垩负八算

悬索□一里负三算

以上三例分属(二),(三)类文书。此二类书,尤其与(6)、(7)相似者,最易被误认是守御器簿。其实,例(5)乃甲渠侯官对都尉府都吏检举自已部属供候史广德一事的处理意见。例(6)与(5)的B面一样,所列罪状即被检举的内容。例(7)不同,它是用算赋的方式考核吏绩的计簿,本名或称 “算簿”。所谓“负×算”,即应罚某吏出赋钱×算,或者以得算、负算之数,衡量其功过大小。此二类书中的守御器物,不象 (一)类那样组合分明、排列有序。此外,常混有兵器、戍务、人员考勤等。又所列项目全属存在失误、缺损的部分,不能代表该部全貌,不可看作是应有的装备标准,更不可据以推断该部实际的战斗力水平。否则,将导致失真的结论。但其中记述守御器备的特征往往十分细微,为守御器簿所不载,则是很难得的资料。

(四)财物出入簿:

(8)入狗一枚,元康四年二月己未朔己已,佐建受前部禁奸卒充,输子元受,致书在子元所 (5·12, 甲38)

(9)八月甲子买赤白缯烽一完 (284·24)

(10)八月余赤烽一 (517·11, 甲2270)

以上三例,皆官库财物的调输、购置及出入统计簿书。居延简此类文书较多,其中一部分所记为守御器。官库购输之守御器,大都是戍所吏卒不能制作的金属、陶质器具,以及部分要求严格的物品如烽、表、茹等。如有损耗不足,约由官库更替补给。

(五)其他:

除上述几类,汉简记载守御器备的其他资料较散杂,常见的有:1.守御器楬:数量较多,如后文所举例(49)、(52)、(53)、(56)、(61)等,皆作圆首签形,穿孔,书写守御器名称、数量,或戍所名称。此类签牌,随同守御器械标识于存放处所,可从中了解守御器的配置、位置等。2.烽火记录簿:如(33)、(35)、(36)、(42)等,间或记述守御器的烽号及使用情况。3.关于戍务的律令、章程,如例(37) 、(23)等。其中一部分是有关守御器的制度,非常可靠。此外还有一些,这里不再一一举述。

汉代居越边塞的守御器备设施,综合前述几类文书,及发掘所获遗迹、遗物,约得百种左右。

据前文例(1)、(2)提供的组合与序列的启示,参照先秦与汉以来兵家关于守御制度的文献记载,按其功用,大约可分以下诸类别:

(一)警备食用类

(二)取火发火器物类

(三)烽火信号用具类

(四)司时号令用具类

(五)防攻斗具器物类

(六)备用兵器附件类

(七)坞堠射击观察装置类

(八) 侦迹设施类

(九) 守护安全设施类

(十)戍务与维修工具类 I

(十一)杂用类

(十二)其他

从毎类包含的内容看,它们的配备设置,显然是从戍所的基本任务出发,并充分考虑到防御的需要。每一类别,都赋于特定的、不可缺少的重要职能。其中,有些守御器备在功用上相似,有的在使用时需相互配合,有的是几件组成一套设备。我们在考述时,略予分组归纳。

(一)警备食用类:

古时作战,当战事骤发,或被围困时,为预防给养断绝,平日即另储备一定数量的食粮和水,留待急需时使用。

1.糒;2.警米;3.警糒;4.布纬 5.大橐;

以上五种即警备时所用的军粮及其盛器。

汉简之糒,或称“米糒”,古名餱、糗、粮,即炒熟米麦,舂磨为粉,可久储而质味不变。《诗?公刘》:“乃裹餱粮,于橐于囊”;《尚书?费誓》:“峙乃糗粮”,郑玄注:“糗,谓熬米麦使熟,又捣之以为粉也”。有人认为这是最早的行军军粮。但至迟至战国时,糒粮已成为固定的军事装备。《墨子?备城门篇》曰:为城之守,城上“为卒干饭,人二斗,以备阴雨,使积燥处,令使守,为城内堞外行餐”。此干饭为干燥之熟米,有专人看守管理。又《荀子?议兵篇》曰:“魏氏武卒,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弯,负矢五十箇,置戈其上,带剑,赢三日之粮”。《汉书?刑法志》引此略同曰:“魏武以武卒奋,……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师古注:“赢,谓担负也”。然而赢之本义为赢余。魏国军士携带的是口粮以外的三天糒食,故奔驰前进而无断食之忧。

汉代与匈奴作战,远征漠北,或塞上屯戍,转输、储备之谷粮中亦有大量糗糒熟食,见《史记?大宛列传》。紧急时,常以糗为食,如《汉书?李广传》:“大将军使长史持糒醪遗广”,又《李陵传》:天汉二年,陵击匈奴单于败归,“令军士持二升(斗字譌)糒,一半冰,期至遮虏障”。这些糒粮是预制好的。前举例(5)言“部糒不毕”,约指未如期完成制糒任务,知军中可自制糒粮并定期地筹集、更换。这是宣帝初年的情况,当时边塞相当吃紧。而元、成时期,边塞较为平静,故汉简守御器簿则少见米糒之事。

此种情形,至王莽、建武初年发生变化。据例(1),莽初之米糒名列守御装备首位,每燧储备两种,一种为“糒”九斗,当是干炒面,同时配置“布纬”三个;另一种称“惊”米糒,共四石。按,综同韦、围,义若围绕、束缚。布纬约可裹束糒粮于身,近似后世所谓“军粮袋”之类,故守御器簿将二者合为一项。居延简毎燧戍卒员额多二至三人,每卒月食标准为小石三石三斗三升。九斗之糒,随同三枚布讳,如予平均,每纬盛三斗整。此种关系,又见居延北部布肯托尼( A21)所出下例:

卅井累虏隧

(11) 回 (181.8)

布纬,糒三斗

此数恰为一卒的三日定量,标准与前引《荀子》魏卒“赢三日之粮”全同。又汉时量制有大、小石,大石六斗合小石一石。《墨子?备城门篇》每卒糒二斗,或系大石数,合小石三斗余。《李陵传》作“糒二升”,仅日定量五分之一,疑是“二斗”之误。又隶书“斗”近似“升”形,易譌为“升”字。此推测如不误,则每卒所持亦二、三日军糒。总之,此种带袋(纬)的军糒,当是发给个人随身携带的轻便装备,在边塞是专供戍卒短期外出值戍,或应急时食用的。另一种惊米、惊糒,乃专为爆发战争而设。惊,同警,《墨子?号令篇》:“卒有惊事”;《汉书 ?韩安国传》:“边境数惊”,皆指警备、战事。此种数目较多,可供三人食用十多日,约由戍所统一经管,不发给个人。其中,警糒三石,警米一石;后者为炒米,前者为炒面,分别盛以较大的橐、囊,见王莽、建武时以下三例:

(12)第十八隧……米糒三斛 (EPF8·2— 3部分)

(13)责故临之燧长薛忘得,三石布囊一、宪索一,皆赖,忘得不可得,忘得见为复作 (EPT59·7部分)

(14)……宪带剑,持官六石具弩一,稾矢铜鍭十一枚持大 (EPT68·21)

橐一,盛糒三斗,米五斗,骑马兰越燧南天田?案宪斗伤 (EPT68·22)

盗官器,持禁物,兰越于边关儌亡,逐捕未得 (EPT68·23)

其“大橐”、“三石布囊”,应即装盛全燧警米糒者,与布纬不同。但不论哪种,正常情况下均严禁动用,其数目不在口粮之内,此视例(1)最明。最终是否计为廪食数,详情不明。行军

时,军糒全数充作口粮,如《汉书?王莽传》:始建国二年,欲征匈奴,议发郡国甲卒三十万,“赍三百日粮”,将军严尤谏曰:“计一人三百日食,用糒十八斛”。汉简莽时多用大石制,十八斛合三十小石,每卒日食糒小石一斗,与战国、西汉及例 (1)之标准相同,与汉简戍卒月食标准亦同。

军糒列为守御装备,与汉末边塞战火复起,及新莽的政治、经济危机有关。由于仓廪空虚,转输艰难,塞上军士久屯不出,消耗极大,致使缘边大饥,以至人相食。当时有人竟建议服食药物以救饥荒,“不持斗粮,三军不饥”,可见军糒供应的紧张程度。因此,对粮糒的控制极严,实为形势所逼迫。尽管如此,偷盗、挪用之事仍不时发生:

(15)始建国天凤三年十二月丁亥朔庚寅,甲沟障守候□□ (EPT6·53)

敢言之,府记曰:米糒少簿二百二十六斛六斗六升 (EPT6·54)

至今不移,令官失食,数言辞,甚毋状。檄到,宣□□ (EPT6·57)

上述册簿甲渠塞米糒实有数,较簿记数缺二百余斛,按例(1)标准计算,少了四十余燧的装备量,因而受到都尉府的严厉追究。类似的现象一直延续到东汉建武初年。前举例(14)为建武六年事,其时米糒列为律令所严禁外流之“禁物”[汉时,马、兵、铁器等不得外流出关,又珠、犀之类塞外禁物不得入关买卖,皆有禁令制度,见《汉书》景、昭记,功臣表等。],由知粮谷于当时仍非常稀缺、贵重。

6.磑;7.舂碓;

《说文》石部:“磑,也”;“ ,石磑也,从石靡声, 模卧切”。后省作“磨”。汉代饮食,大抵以米麦所蒸煮之羹饭为主食,即《盐铁论?散不足篇》所谓“燔黍食稗”、“豆羹白饭”, 尚无后世之面食。居延边塞戍所装备之磨磑,汉简仅例(4)一见,时代已迟至东汉和帝,但毎燧皆配置一合,可能是加工军糒的工具。东汉时期石磑,汉代遗址屡有出土,形状略同今之小石磨,上下两扇,上扇顶部隆起有凹槽,可装转柄。例(4)言“上盖缺二所,各大如疎”,即上扇如“伞盖”处缺损二处如梳(疏)形大小。疎或疏,即梳之本字,如甲302 “疎比(梳篦)一具”即是。西汉简守御器簿不见有磑。居延烽燧遗址,如乌兰德鲁布津(F84)以东地区所见磑的遗物,尚不能确定为西汉时期。新简如下一例:

(16)策十九碓磑扇隤舂箕扬□□ (EPT6·90)

乃字书《急就篇》残文,亦非守御装备。但西汉戍所有舂碓。1973年在肩水金关遗址堡屋F 1西南小屋的地面,发现一圆口圜底舂窝,内壁用白灰舂碓而成,坚硬、光滑。[见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文物》1978年1期,,图一三。]敦煌1979年新发现的汉简,有一例说某燧卒持谷至另一燧就舂。可证部分烽燧设舂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