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锡圭先生《关于新出甘露二年御史书》(见《考古与文物》1981年1期,下简称裘文),就这份新出的居延简册的释文、句读、理解等方面,提出了一些与拙文(《居延简册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考述》,见《考古》1980年2期)不同的看法,其中不少意见是很正确的,但有些却未敢欣同。谨再赘述点滴浅见,以补前文疏误,并求正于方家。

关于释文,裘文更正作“马市里”、“不审县里”、“没入诸官”、“务得请实发生从迹”、“扰民”、“须报府”等等,所校之字均极是。

以下几处,裘文所释尚可商榷、补充,拙文原释也有部分错误,汇述于次:

1.“丽戎”。裘文作丽哉,后复更正为戎字。按此字册中凡七见,一作戎,六作“孂”。此字从戈、甲,当释戎。

2.“材取”。原释杜取;裘文释林,从上句读作人名。此字右半“孁”,从才不从木,写法同孔和、武荣、魏受禅碑之财、才、材等字,汉简财字多作“孃”,当释材字。财、材、裁三字古通用,材取即裁取,解为斟酌决裁而取,字从下句读,非人名,详后文。

3.“与捐之随之国”。原释随字不误,裘文作“偕”字。此字简文作“隋”,左旁从阜,右半与同简后文之“孄”字同。此句盖言长公主孙女嫁为河间王后,丽戎(即外人)与其母捐之(以奴婢身份)随从赴河间国,主从关系颇明确。《汉书·元帝傅昭仪传》:“元帝崩,傅昭仪随王归国,称定陶太后”;又《冯昭仪传》:“河平中,随王之国,后陟中山”。以太后之尊,从其子归国,尚称随行,奴仆侍从于主子,是不大会称“偕”的。

4.“孅去绝迹”。原释遁匿绝迹,裘文释远走绝迹。简文崫字较清晰,假为遁字。第二字非匿、非走,今据字形释为去字。

5.“更为人妻,不罪民间”。不,简文作“孇”。裘文释此字为“介”,疑是兆字误写,读如“逃”,从下句读。徐元邦、曹延尊同志释作“小”(见《居延新出甘露二年诏所逐验简考释》,《考古与文物》1980年3期)。今按此字当释“不”,即古文“孆”字。《说文》木部:“不,古文孆,从木无头”。段玉裁注:“孆,伐木余也”;“蘖,孆或字,从木,薛声”。不字音蘖,有隐瞒,隐埋地下蔓延根株之义。不罪,即深匿其罪,或蔓蘖罪恶。居延简大湾(A35)所出之邮书课简文,常见所谓“不今”、“不今驿”的邮站名称,不今二字皆为误解。其字形为“孇孈”状,当释“不孉”,不字写法全同本册不罪之不字;孉,则音驻,有止、驻等义,见《说文》。隧亭名称曰不孉,意思若斩断截止,与“诛虏”、“伐胡”、“莫当”等隧名的命名之义近似。旧释“不今”,则义不可解。

6.“为人中状”。原简文作壮,但应释状字。汉简此类文书多作状字,如甲919“年五十六,大状,黑色,长须”;甲1039“中状、黑色,肥大头少发,年可嬢七”等等即是。但少数也有作壮者,甲285“坚弩苑髡钳钛左趾大奴冯宣,年廿七、八岁,中壮,发长五、六寸”,此乃状字假借音。中状、大状,谓身材之高下。壮,则指强健、肥硕,其相对之义为瘦弱。但汉简从不见大小瘦弱之例。又此册前言“中壮”而后言“身小长”,是自相矛盾,故壮字应释状字为妥。

7.“拘颐”。原释枸颈,徐、曹、裘诸家释作颐字,是。简文拘字不从木,应释拘,假为狗字。狗颐,乃以鸟兽形比喻面目特征。

8.“戚额如颛”。戚,为裘文所释,是。颛,裘文释频,认为戚频即蹙颦,即眉、额之愁态。但简文颛字作“颛”。又蹙额如颦,语义似烦赘。窃以为戚字当低缩不舒展的情态。

9.“孋孌”。裘文释为诈廆,廆读为鬼。诈为明欺;廆,《玉篇》、《集韻》释癖,与文义不相属,释鬼则俗称诡黠、轻儇者,但皆与简文所谓寡言少语不合,似仍以释“孋孌”较妥。

10.“推迹未罢,毋令居部家中不举”。原释不误,裘文曾作求穷、不觉。按穷、罢二字,简文所从之“穴”、“孍”区别较明显。举字,作检举、举荐、列举等解。乃政令文书习用语。《史记·始皇本纪》:“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裘文释作不觉。不觉即法律之“不知不见”。《晋书·刑法志》:“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其不知、不见、不坐”。而“见知不举”,即故意的隐瞒、包庇,属于重罪。此册既将逐验对象的罪状、特征等等公诸于众,就不再存在不知、不觉的问题,故此处必定是“不举”而不会是“不觉”。

11.“必谨容之”。裘文释谨密,于文义虽通,但此册之事已下达里正、父老,似非密件。“必谨容之,毋留”,指各级官吏及驿传对逐验的情况、结果等,应谨慎受理,迅速传报奏闻,看不出为什么要强调秘密行事。再从语法角度看,容字多作动词谓语,而密多作形容词使用,释密似不如释容字。

12.“及免婢以为妻”,原释奴字,非是。

13.“掾□”,原空阙,今补“佷”字,人名。

由于句读和理解的不同而致使文义各异的,有以下几处:

1.“请诏”。汉时中央政府诏令,尤其是诏书这种形式,其形成大概,有的先是由丞相、御史大夫诸公卿臣下奏请,经皇帝批准(“制曰:可”),再颁布下达。有的是皇帝提出问题,群臣议奏,再定著为诏令文件。有的直由皇帝下令,称“制诏”某某云云。我们认为请诏属于上述第一种诏令,它包括奏请和诏许两个步骤、内容。裘文以为“请诏”是“请求诏许”,或为“经皇帝批准”,似只说明了其中的一个方面。实际上,史籍所载“请诏”一事,都是既成的事实。如《汉书·宣帝纪》:“诸请诏省徒卒自给者,皆止”,是此种诏书已经下达,正因为已施行了,所以才下令停止。其“省徒卒自给”,既是臣下的奏请,也是皇帝允许并颁布的诏书内容。而且,据《后汉书》第五伦、范滂传等,奉行“请诏”的特职官吏“请诏使”,也就是向皇帝奏请的人。同样,本册逐验之事,经过臣下奏请与皇帝诏许的步骤。现在下文,不过是奏诏行事而已。如果理解为“请求诏许”,本册形成以前曾有奏请、诏许的事实就变得模糊不清了。

2.“移郡太守”。裘文以为这是此次文书的行文例辞。汉简官文书往来行文的例辞,上对下,属于诏书的一般是“某下某”,其它文书曰“某谓某”、“某告某”或“某移某”。将“以请诏”某某事“移郡太守”,解为行文例辞是可信的。但也有另一种可能。即此语与“请诏所逐验”云云为一事,乃申述此次行文之事由。如同甲1175简:“臣调昧死言:守受簿丞庆前以请诏使护军屯食……”一样。而行文的主要内容还在以后,在此册即“书到”以下的部分。因为现所见汉简颁布于全国的诏令、文书,其行文例辞一般多作“某某下(或移)郡太守,诸侯相”,某些时期受文者还包括“刺史”。而此处仅言郡太守,似不合惯例。故此语或指此前逐验时移文郡守,下文“逐得试知外人者”云云乃逐验之初步结果。

又此册乃候官抄移乡级官吏的文书,其部分字句,与同件的另一文本:居延都尉抄移给甲渠候官的本子稍有差异(见《考古》1980年2期179页、图版十二)。因此,御史书的原来面目是否即本册现在的模样,是不能肯定的。也许原件不只“移郡太守”四字,但在逐级抄移时,曾有删削减省,故上述可能暂存疑于此。

3.“大逆无道”以下,册文依次列出四个人名,即:广陵王刘胥、御者惠、盖长公主第卿、大婢外人(丽戎)。但是,遂验范围、对象,却因盖主、刘胥此时早已伏法而缩小到惠和丽戎二人的身上。《汉书》有关纪、传,明载刘胥、盖主犯“大逆无道罪”,此二人及燕王刘旦又为武帝李姬所生,在法律上,恰属于同产姊弟关系。而御者惠犯有何罪?他(她)与丽戎是否为同产兄妹?简文则无一字交待。汉时罪人及其所犯罪名的称谓程式,目前所知确切的资料甚稀少。在这种情况下,仅凭句读来断定大逆犯专指御者惠,而丽戎仅因同产关系获罪,这是相当困难的。即就“大逆无道故广陵王胥御者惠同产弟故长公主弟卿大婢外人”这段未加标点的文字来看,惠和外人都可以是大逆罪者;也可以是其中任何一人;或者二人都不是,只是他们的犯大逆罪的主人的御者和奴婢而已。

其次,或以此书仅说到丽戎之事,判断诏所逐验的只是丽戎一人,广陵王、惠、盖主等都是附加说明丽戎的,这似乎也有问题。按汉时官府文牍,语言文字往往极简赅,不容作少许增削。其见于汉书、汉简者,在书式、辞语、文法等方面又有着惊人的相似处。此册前言诏所逐验某某,下文紧接便是“逐得试知外人者”,假如诏书只逐验丽戎一人,下文直书“逐得试知者故长公长大奴千、□等”即可,何必赘加“外人”二字?与此类似之辞例又见《汉书·外戚传》史皇孙王夫人传所记宣帝寻访外祖母王氏事,曰:“初上即位,数遣使者求外家人,……既得王媪,会大中大夫任宣与丞相、御史属,杂考问乡里识知者,皆曰:王妪”。这里“识知”的对象已交待清楚,故不再赘言“王媪”之名。由此带来一点启示,本册书明“逐得试知外人者”,是一种强调、限定性的说明,暗示请诏追查的不只丽戎一人。

又本册之“试知”,裘文以为:试、识乃同韵部字,可释“识知”,上文所引《外戚传》之辞例可以为证。但本册作“试”,简文清晰。又试字解作考察、验证、比较,识字则为熟知,二者有程度与字义的不同。外戚传之了解熟知王媪者,虽数经拷验而不更其辞。本册所提供丽戎之情状则多约略之辞,还有不明了的,故御史书要求“务得情实发生踪迹”。因此,仍暂依旧释作“试知”。

4.“大逆同产当坐”。此语盖引之于律文,或为所称引律文的概括。汉律大逆无道罪,《汉书·晁错传》曰:“大逆无道,错当腰斩,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景帝纪》如淳引律曰:“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又《三国志·魏志》卷四:“科律: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皆斩”。《晋书·刑法志》引魏律序略:“大逆无道腰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污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以上所引律之“同产”,俗以为指同父、母的兄弟姊妹。其实,同产的含义包括较广。据汉书所载诸大逆罪的不完全统计,所坐之人除己父母、妻子、兄妹以外,凡祖父母、孙、侄、媳、婿、甥以及其宗族、亲属的其它成员,都属于“同产”。《汉书·孝成赵皇后传》:“平安刚侯夫人谒,坐大逆,同产当坐,以蒙赦令归故郡。今昭仪所犯尤悖逆,罪重于谒,而同产亲属皆在尊贵之位”。又《许皇后传》:“前平安刚侯夫人谒坐大逆罪,家属幸蒙赦令归故郡”。几相参照,可知“同产”、“亲属”、“家属”所指是一,可以互通,泛指案犯本人以外的其它所有应负法律责任的亲属。本册之“大逆同产当坐”,即上引之“坐大逆,同产当坐”,及前引魏律之“家属从坐”,不一定专指兄弟姊妹间的“同产”关系。又西汉承秦制,大逆罪处以酷刑,动辄夷三族,诛连甚广。汉初诛吕氏男女老少,武帝治陈、卫皇后巫蛊案及公孙贺、李广利狱,昭帝治盖主、燕王、上官桀、桑弘羊谋反,宣帝治霍光夫人、子婿辈谋反大逆,诛死者少则数百,多者千余家、数万,甚至连非亲属也一起治罪的。

5.“从母捐之字子文,私男弟偃,居主马市里。弟,捐之姊子,故安道侯奴,材(裁)取……为丽戎孎(婿)”。这句话也不大好标点。据另几种读法,可以说成跟随母亲的私生男弟偃,住在盖主的某府第,而姨母之子、安道侯的奴仆某为其择婿。从,也可作亲属关系,如从祖、从兄,又姨母可称从母。但“居主”云云,说的是某一活动地点,联系上下文,“从”应作动词,指丽戎丈夫死后,归从其母。私,亦作动词,谓“私通”,即非正式的两性关系,如《汉书·霍光传》:“父中孺……以县吏给事平阳侯家,与侍者卫少儿私通而生去病,归家娶妇生光”。《外戚传》上官皇后传:“(盖)主私近子客河间丁外人”。汉时称谓,昆弟关系称兄、弟、男弟、女弟、同产弟、同母弟之类。即是父母所私生,也不称“私弟”。“私男弟偃”当指与男弟名偃者有私情。汉律称**非礼为“乱”、“奸”、“**”。与男弟有私,是**行为,在律条应受亟谴,故下文需对男弟身世等加以说明。此种补述句型亦见于班书,《外戚传》孝元冯昭仪传:“后,征定陶王为太子,封中山舅参为宜乡侯。参,冯太后少弟也”。因此,此句之男弟偃与安道侯奴实为一人,即丽戎姨母之子。据此,“材”字当从下句读。

此句之安道侯,《汉书》见载有二人。一为中山王刘胜子刘恢,《王子侯表》曰:元鼎五年坐酹金免爵。一为揭阳定,及其子揭阳当时。定于武帝时封侯,当时于征和四年杀人而弃市,皆见《功臣表》。同上又载“按道侯”韩说,征和二年助江充等治卫后、戾太子巫蛊狱,为太子使者所杀;三年,子韩兴继嗣,四年坐祝诅罪被腰斩,也是大逆无道犯。又据戾太子、江充、车千秋、刘屈氂诸传,征和四年,武帝悔悟巫蛊狱一案有诈,尽诛江充等治狱者三族。韩兴之被杀或与此事有关。本册之安道侯,疑即韩氏父子,是武帝末巫蛊冤狱事件的策划者。册文言丽戎随母及姨弟居住盖主府中,姨弟为其择婿事,约发生在征和二年戾太子罹难和征和四年江充等伏法之后。丽戎本为太子家奴婢,至此始转入盖主家。后入盖主之奴婢籍。偃大概是征和四年从按道侯家转入盖主府中的。

6.“与捐之随之国”。此句省略主语“丽戎”。如将“随”释“偕”,易误解为盖主与丽戎之母捐之一同赴河间,而实际上是丽戎同母亲共随长公主女孙去河间。下文加一“后”字,明证后来又返回,依居盖主之“杌孏第”,可见丽戎曾去过河间国。否则,勿须加此“后”字。

7.“务得请实发生从迹,毋□聚烦扰民,……得者书言白报,以邮亭行,诣长安传舍”。以上为裘文所校正。《汉书·戾太子传》颜师古注:“胡巫受充意指,妄作蛊状,太子特忿,且欲得其情实,故以火炙之”,由知简文之“情实”即此处之“情实”,相当于“实情”和“事实真相”,乃古时治狱习用语辞。“发生”,义若始起、萌发、生长。务得情实发生踪迹,乃针对追查丽戎而言,与上句紧连,意思是:审验吏民所娶情状类似丽戎的人,验问其父母昆弟是谁?他是谁所生养?务必得到确凿的罪人及其根底真情。“毋□聚烦扰民”,指逐验时勿滋事生非而扰乱百姓,亦政令习用语,如《汉书·宣帝纪》:地节四年九月诏“使者行郡国,问民所疾苦,吏或营私烦扰,不顾厥咎”。又《武帝纪》元狩元年四月诏:“县乡即赐,毋赘聚”,如淳曰:“赘,会也,令勿擅征如、赘聚”;师古曰:“各遣就其所居而赐之,勿会聚也”。据此,简文空阙之字可补“赘”字。此册的“赘聚烦扰”,主要是从政治意义上讲的。我们前次释文将“生”误为“主”字,因而将这句话误解为查验盖主的指令,经裘文校释,今补正于此。

关于这份御史书反映的历史事实,及其价值,拙文前为抛砖引玉,后经徐元邦、曹延尊与裘锡圭诸先生相继研究,皆有创见。但我们认为,此册下列几点史实需引起注意:

首先,请诏逐验对象的丽戎及其亲属等,是武、昭、宣三朝与帝室、藩王长期发生密切关系的近侍亲信之人,不是一般奴婢。“御者”,前曾以为是车夫,似不妥。《汉书·外戚传》孝元冯昭仪传:“遣御史丁玄案验,尽收(冯太后)御者、官吏及昆弟在郡国者百余人”。因此,请诏中的“惠”,可能是广陵王刘胥的近侍亲幸者。丽戎、捐之、偃、惠等,曾在戾太子、盖主、广陵王、河间王、按道侯家活动过,并与盖主、广陵王两次谋反大逆事件有所联系。在居延汉简中,逐验追缉大逆无道罪者,似只此一例。正如徐、曹二同志文章所指出,这不是一个普通的政治案件。

其次,本册所述在五凤四年广陵王谋反事败后二年,先有请诏逐验,复有盖主家大奴提供线索,由二府下达御史书,通令全国深入追查,对丽戎似乎还处在验查阶段,并未确定其具体罪状,亦未明言追捕(即“诏所名捕”,但册文“得者……以邮亭行诣长安”,“搜索部界中”等,似意味着搜查、追缉),这与汉简常见的“诏所名捕”文书不同,详见徐、曹同志文。这也是居延简中仅见的,显示这一案件的特殊性。

再次,丽戎在广陵王刘胥伏法(或御者惠犯法)以前廿六年即已失踪,如果是因为惠的同产女弟而受株连,为何书中详述丽戎与捐之、偃、游等的亲属关系,独无一语言及与惠之间的来往,于惠和捐之二人也是同样,好像从未发生联系。又逐验丽戎,公布其仪相、年岁、父母亲属关系等即可,为何此书却更大书特书昔日与盖长公主间的旧事,并要求“务得情实发生从迹”,随时将结果直报中央?在御史书看来,丽戎的脱籍匿逃,显然是有罪的,这罪过首先与其主人的谋反大逆事有关,否则,书言“不罪民间”,岂不是无中生有了?正因如此,逐验追缉的急切,并未因罪犯亡逃年久而有丝毫减轻松懈。同时,从中央二府发出的这份不同寻常的文件中,也可看出:盖主、燕王等谋反事在宣帝朝野中的印象和影响依然是十分的深刻、强烈。

对这样一份疑点较多的历史资料,我们认为,只有分析了它的特定的历史背景,才能给予确切的估量。

按西汉时期统治级阶领导集团内部的矛盾,宣帝以前,帝室与宗藩之间围绕加强或削弱中央集权而产生的斗争,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自汉初刘邦平异姓诸王,景帝灭七国谋反,武帝抑淮南,实行推恩、削爵、左官之法,不断地打击了宗藩分裂势力,加强了中央集权。这场斗争,到武帝末、昭帝初年,发展到高峰,终于爆发戾太子案,以及燕王、盖主勾结外戚、朝臣直接谋取帝位的政治阴谋。

宣帝作为武帝戾太子的嫡孙,首先是武帝末巫蛊狱的无辜受害者。帝自幼即论陷于囹圄,颠沛成长于民间,其母家又出身微贱,了无势力。只是因为这场政治斗争的需要,在昭帝亡故,帝位继承出现危机的情况下,才被大将军霍光等推上皇帝宝座。

宣帝初年,一切由霍光秉政行事,所谓“威势震主”,“上内惮之,若有芒刺在背”(《汉书·霍光传》)。同时,其合法地位,又屡屡遭到以叔祖广陵王刘胥为首的宗藩势力的非议责难。地节元年,楚王刘延寿勾结刘胥,欲谋立胥为天子,事败露,楚王自杀国除。而另一位叔父,即下野的废帝昌邑王刘贺,其时尚健在。“宣帝即位,心内忌贺”(《张敞传》),常引以为患。地节二年霍光死,帝亲政理事,开始翦除异己。四年,霍光夫人、子婿谋反及药杀皇后、太子案发觉,“与霍氏相连坐诛灭者数千家”(《霍光传》)。元康二年,密诏山阳太守张敞对昌邑王严加防范、监视,次年贬之为侯,又数年削三千户,至宣朝末,嗣绝国除。而五凤四年,刘胥谋反也得到彻底清理。此以前直到昭帝时期,刘胥数次阴谋发难,直欲取昭、宣而代之,它实际上是盖主、燕王谋反事件的继续发展。不过,这已经是宗藩夺权逆流的尾声了。刘胥之后,藩室再也没有为非作乱的力量了。

在另一方面,宣帝从即位之日起,即扶植外家及故旧恩人。地节三年,经百般努力,找到外祖母王媪和舅氏,其查访、验证王媪真伪之情,见载《汉书·外戚传》,前文已略引,与本册逐验丽戎的认真、严肃,一正一反,有“异曲同工”之妙,堪称姊妹篇。总之,宣帝采取这些重大措施,一者是接受前朝的经验教训,更重要的是因为中央政权与他本人地位仍处于严重的威胁之中。当然,这又导致了西汉晚期外戚专权的到来,直至汉末王莽的取代刘氏。

本册御史书的发布,在宣帝处理广陵王案后不久,必然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据《汉书·武五子传》等,地节元年,即发觉刘胥谋反,但未治罪。后,胥子刘宝杀人、奸乱被诛。刘胥五凤四年再次谋反,阴谋破败,毒死宫人、巫祝等知情者,“公卿请诛胥,天子遣廷尉、大鸿胪即讯,遂与姬二人自杀。天子加恩,赦王诸子皆为庶人,国除”。据此,对刘胥的处理似较宽大。但此册表明,又二年之后,仍在追查有关人员。此册惠的犯罪,肯定是刘胥谋反的参与者。其下落,按裘文看法,约已随同刘胥伏法,我们则以为可能仍是逐验对象之一。不论如何,刘胥周围有部分人被定为大逆犯是肯定的,不象史书记载那般简单。而丽戎失踪近三十年,如只因是惠的同产,再别无牵连,按史载昭、宣朝处理盖主、广陵王的诏令,会当赦免或作亡奴对待。现在可能发现与盖主大逆事与其它重罪有密切关系,引起朝廷注意,才下令大动干戈地逐验追究。

刘胥谋反事五凤四年并未了结,还有例证。《汉书·景十三王传》河间王“元取故广陵厉王(胥)、厉王太子及中山情王故姬廉等为姬。甘露中,冀州刺史(张)敞奏元事,下廷尉召逮廉等,元迫胁廉凡七人令自杀,有司奏请诛元”。据《诸侯王表》,河间王刘元于五凤四年嗣位,取广陵诸姬当在刘胥伏法后。据前引,胥自杀,诸子皆免为庶人,诸姬亦当免除。但至甘露中(注意,与本册同时),复诏令逮捕,故知又因刘胥谋反事受株连,或属漏网亦未可知。刘元抢先杀人灭口,必有不可告人的阴谋在内,可知他自己也有瓜葛。另外还需注意,刘元为孝王刘庆子,刘庆在位四十三年,本册“始元二年主女孙为河间王后”,就是嫁给刘庆的。刘元当是盖主的重外孙,捐之、丽戎恰恰是服侍刘元父母的人。又中山怀王,诸表、传皆不言有罪,其故姬不知为何被召逮?或系史书失载了。

总之,河间王刘元案,在时间、性质、案情上,与本册完全相同而有联系,都是广陵王案的余波。治刘元案的张敞,即宣帝密诏监视昌邑王的张敞,乃宣帝少时旧识。本册时的御史大夫为于定国,甘露三年即迁升丞相。敞参与废除昌邑王,奏削霍氏之权,书谏上官皇太后应守法度,治裁河间王、广川王,俱见本传等,与于定国并驰而为宣帝最得力的助手。

我们前曾认为,广陵王、盖主谋反事已过数年或数十年,而朝廷还在继续追查有关人犯,从中看出宣帝时对本朝、前朝几次大案所持的政治态度。这个认识不仅仅是从本册中得出的。在昭、宣两朝,燕王、盖主与广陵王,实际是宗藩分裂势力的总代表。这两个集团,以及与其它阴谋集团如中山王、齐王、楚王等之间,都有着密切联系,相互勾结,连续发难,企图颠复夺取政权。宣帝平定广陵王,标志着对分裂势力斗争的最后胜利。本册涉及的史实和人物非同一般,不是偶然的巧合,也不仅是一件简单的追捕亡奴的案件。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一段特殊历史时期中的政治斗争的进程和特点。这也是此册的重要价值所在。

(原载《考古与文物》,1984年4期)

秦人、秦胡蠡测

居延新出的东汉建武六年“甲渠部吏毋作使秦胡”册[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屯戍遗址的发掘与新出土的简册文物》,《文物》1978年1期。],是甲渠候官为河西大将军府所下文书事,向其上级居延都尉复文的存档底稿。全册包括一枚检署和二枚正文共三简。其中最关键的一段文字,是所引述的“大将军莫府书”,大意说:“属国秦胡卢水士民”从莽末兵起以来,流亡各郡县,现明申诸吏民再不得庇匿、役使他们,须令其返归故地云云。为使读者明白,先引出简文:

·甲渠言部吏毋作使属国.

秦胡卢水士民者 (EPF22:696)

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甲渠都守候敢言之,府移大将军莫

府书曰:属国秦胡卢水士民,从兵起以来,□困愁苦,多流亡在郡县,吏

(EPF22:42 +322)

匿之。明告吏民,诸作使秦胡卢水士民畜收田作不遣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作使属国秦胡卢水士民者,敢言之 (EPF22:43)

问题就出在这个所谓的“秦胡”上面。

什么是秦胡?我们最初在撰写居延发掘简报时[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屯戍遗址的发掘与新出土的简册文物》,《文物》1978年1期。],曾提出过一种假想:《汉书·匈奴传》始元四年“卫律为单于谋穿井、筑城,治楼以藏谷,与秦人守之”,对此,颜师古注曰:“秦时有人亡人匈奴者,今其子孙尚号秦人”。这句话,似乎可作如下理解,即:秦人是一些早就流往外域的“胡化”了的汉族人,因而疑秦胡或为久居汉地业已“汉化”的胡族[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屯戍遗址的发掘与新出土的简册文物》,《文物》1978年1期。

原稿曾作此种推测,刊载时作“秦时移居河西巳经匈奴化的外族人”,笔者当时未及时更正。],与汉时屡次南侵的匈奴胡人有别。

所以如此推测,一是史汉二书诸“秦人”及师古注虽然不大一律,但“秦”字俱作秦时、秦地解,含义固定。“秦胡”字样见于汉简,时代介于史汉之间,可与秦人之解比附。《史记·大宛列传}):“贰师闻宛城中新得秦人,知穿井”,《汉书·李广利传》作“新得汉人”,此二者同出史家笔下,但司马迁不日汉人而称秦人,其中必有不可等同的缘故,且《史记》成书在前,故我们不取班氏直译为“汉人”的说法。颜注也有前后不一处,如《汉书·西域传》:“匈奴缚马前后足,置城下,驰言:秦人,我匄若马!”师古注:“谓中国人为秦人,习故言也”,与秦时入胡之说稍异。要之,史汉所谓秦人皆汉族、汉人,但主要指秦时便人居异域如匈奴、大宛等地的汉人,与汉时汉人不同。同理,秦胡也应是秦时、秦地之胡。秦人、秦胡的“秦”,显然是同一个概念。

其次,此册之“属国秦胡卢水士民”疑即史籍的“卢水胡”。卢水胡一名,首见《后汉书·西羌传》。据崔鸿《十六国春秋》,北惊沮渠氏为卢水胡望族,先世任匈奴左大且渠官,因以为姓氏,世居张掖卢水、临松即今黑河中上游一带,受汉文化影响较深。卢水士民,盖指居住卢水地域的士庶百姓。秦胡,指种族。属国,汉武以来河西有三个属国,金城属国在东,可不计。居延属国在居延泽,张掖属国当在张掖周近和以南。当此册时,居延汉简仅见居延都尉而无居延属国都尉,其时或一度废置。此册之大将军即窦融,《后汉书》有传。融于更始初,出任张掖属国都尉,建武五年授河西五郡大将军,领张掖属国都尉如故,均见本传及居延简,故此处之属国必为张掖属国无疑。“属国秦胡卢水士民”,乃一语言及隶属、种族、地域、身份四事,相互限定。在官文书中,对交相错居的诸少数民族作上述全面称谓,显然很有必要。当然,秦胡也可能是个总称,包括许多“杂胡”,卢水的胡人仅属其中一支,或者是重要的一部分。

方诗铭先生《秦、胡考》一文[见《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79年1期。],据《后汉书》、《三国志》董卓传等记载,认为前引颜师古两条注的秦时人匈奴一说是错误的。他认为“秦胡”是秦和胡,是一种概略的称谓,对内而言,分指汉族与胡族(此胡或概指汉族以外其他诸族);对外,犹今言中国、外国。因此,册文应句读为“属国秦、胡、卢水士民”,即属国所辖的汉族、胡人和卢水地方的人。

秦人、秦胡的称谓,出现很早。史、汉二书记秦人凡三见,时当西汉武帝、昭帝时期,踪迹分布匈奴、大宛中。东汉中,今新疆库车的桓帝永寿四年“龟兹左将军刘平国治关”刻石铭中,有“秦人”题名[见《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1期所刊李铁同志文,及所引资料。],其地为汉西域龟兹国。魏晋时期,新疆的龟兹文文书里,也有所谓“秦民”、“秦海民”[见《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1期所刊李铁同志文,及所引资料。],似与秦人有关。到唐代,据颜师古注,犹存秦人后裔及称号。至于秦胡,此册时当东汉初年,位于河西张掖。又《居延汉简甲乙编》甲2112号简:

元凤五年尽本始元年九月以来秦

属国胡骑兵马名籍(甲2112 A/ B)

为一簿册标楬,表明在昭、宣时期,张掖属国胡骑兵中也有所谓“秦胡人”。而《后汉书》、《三国志》中《董卓传》的秦胡,位于河徨流域,已到汉末三国之交了。如此看来,秦人、秦胡的确切含义,不仅关系此册如何解读,而且还涉及某些民族的发展史,以及古代中国的国家、民族称号等重要问题,很有必要进一步做些探讨。

应当指出,方先生将秦胡分作秦、胡的看法,根据的是较晚的史书记载和诗文,用于后世可能正确,但用以解释本册却未必妥当。此册为汉时刺史级官文书原件,文字可靠,据册文自身所提供史实,秦胡似不当读“秦、胡”,理由如下:

一、册文言“府移大将军莫府书”,又“多流亡在郡县”,说明窦融此次行文包括河西五郡太守和诸部都尉。假如秦胡指汉、胡二族,河西各郡皆有汉士庶百姓,为何此书独言属国的汉族人,而不计其余各郡?如果说只有属国治下的汉族人逃亡,也于理不通。可见,这秦胡只是张掖属国中独有的,最大可能是指某少数民族,不包括汉族人在内。

二、按照秦、胡是概指汉族、其他少数民族(统称为胡)的说法推论,“卢水士民”自然是非汉、非胡了。那么,又该是什么?它是与秦、胡并列的一个成份,还是非常特殊、必须单独举出的一种民族呢?这个疑窦,方先生已经觉察并提出了,但很难圆满地解决。

三、汉时诸属国,“主蛮夷降者”,存其名号,专理民族事务,不治汉吏民。位于边郡专主蛮夷事的县,称作“道”,亦与汉县有别。张掖属国治下,据《后汉书·窦融传》,主要有羌、胡、小月氏,又兼领羌、胡骑兵。居延简屡见“属国胡骑”、“羌骑”,概由属国所辖羌、胡诸族人马组成,善于骑射驰战。故由职守考之,属国秦胡之“秦”,即使是指某一民族,也决不是指汉族。

四、王莽末到建武初年,中原战乱,河西诸郡稍安,唯属国诸羌胡颇困苦。窦融于更始年间出抚河西,他内事团结,外御匈奴,使河西迅速形成一隅安定局面。此册严勤诸郡“吏民”不得“作使”属国秦胡,“吏民”正是指汉族官府豪绅,明是对异族的一种宽和优待,与汉人无涉。其时汉士庶百姓流亡他郡的现象十分普遍,如《窦融传》言上郡、北地、安定郡流民大量涌人河西,并不见有何禁令。

五、汉时官私称谓,绝无自称“秦”、“秦人”的。汉时称秦朝、秦时人则日“秦”、“秦民”,见《汉书·陈汤传》等。匈奴致汉国书,自汉初始,即称汉、汉天子、汉使、汉军、汉吏民、汉边、汉塞,也不称秦、秦人。如果将此册之“秦”直译为汉、汉人,是迟至东汉初,汉官府犹自称汉人为秦,此是一最大可疑处。

以上五点,可证秦胡之“秦”不可解作汉人、汉族。但是否会指其他民族?答案也是否定的。据语法分析,“属国秦胡卢水士民”一语的秦字,不是与“胡”、“卢水士民”并列的成份,而是修饰“胡”字的。否则,前引甲2112简就不会冠“秦”字于“属国”之前,写成“秦属国胡骑”了。这正如“我的白衣”可作“白的我的衣”,而“我的衣帽”却不可作“衣我的帽”一样。在这里,“秦”字也是修饰胡骑而不是修饰属国的。秦属国胡骑,犹若属国秦胡骑,约指属国胡骑中的秦胡骑士。属国胡人的成份可能较复杂,内有匈奴降者、归义、义从之胡,也有汉化的胡人或其他杂胡。

秦人即汉人,这一误解似始于班固。班氏《汉书》多承受《史记》。其匈奴、西域传之“秦人”与《史记》全同,唯独李广利传作“汉人”,与《史记》异。此点如非他人妄窜,是班氏于秦人即汉人亦未敢尽信不疑。颜师古注《匈奴传》、《西域传》,一曰秦时入胡之汉人,一曰匈奴沿袭中国旧称,二者虽不同,但无抵牾,且较妥帖。匈奴称中国为秦人,当在秦朝攘匈奴时。匈奴不胜,北徙十数年,至汉初复开战衅,视汉兵为秦时人,并不足为奇。秦时有人外流匈奴、大宛等地,人称秦人,自号亦秦人,也符合情理。总之,秦人是汉族不假,但不等于秦就是汉,更不能把汉时所称之秦人视为汉人。师古的两条注,侧重于“秦时入胡”。匈奴称汉军吏士为秦人,乃偶而沿用旧称,不能由此认为汉时匈奴称汉人为秦人。“习故言”正是秦时旧称的一个注脚。由此可知,秦人本秦时中国人的称谓,至汉时,一变而为秦时入胡的中国人的称谓,与汉时的中国人不同。故颜氏二注皆不误,也不矛盾。

前文所引刘平国刻石,铭曰:“龟兹左将军刘平国,以七月廿六日发家从秦人孟伯山、狄虎贲、赵当卑、万□羌、石当卑、程阿羌等六人共来作”(下省略)。此六秦人,王国维据《汉书·西域传》师古注,断为汉人,进而判断刘平国为龟兹人,非汉族[王国维:《观堂集林》,第四册(中华书局),《跋龟兹左将军刘平国刻石》。]。李铁同志近著《汉刘平国治关刻石小考》[见《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1期所刊李铁同志文,及所引资料。],据东汉桓帝经营西域的历史状况,以及刻石文体、正朔、款式、书法等等,认为刘平国是汉朝驻龟兹官吏;六秦人汉姓胡名,乃少数民族受汉文明影响所致,非汉族。李铁说刘平国是汉人至确,但姓氏于种族、宗亲关系中最为紧要,如排除政治原因而改姓的可能,此六人多汉姓,似属于汉族的可能最大,因久居龟兹地方,故又习用“当卑”、“阿羌”等胡名。这种情形,恰与颜师古注吻合,可见秦时入胡并非凿空之谈。我国古代的民族形成、融合,问题复杂,其中既有不断地“汉化”的统一趋势,也有各种“胡化”的波漪。这都是多民族长期聚居、交往的必然结果。历史上,假托为汉裔的少数民族固然不乏其例,但祖先为汉而子孙为胡的也不能否认。刘平国不书族属,符合其汉朝官吏身份。余六人祖先当为汉族,故刘平国用以为“家从”,但书明为秦人,知与汉人已不可等同。司马迁不直书汉人是确有见地的。《史记·大宛列传》记大宛以西,本不知丝漆、铸造,“及汉使、亡卒降,教铸作它兵器”,可见司马迁对秦人、汉吏卒是加以区别的。这区别就是:一是秦时胡化的汉人,一是汉时汉人。而班书李广利传更易秦人为汉人者,恐怕未明于此。

秦胡,准前分析,当解作秦时之胡或已汉化之胡。战国秦汉之际,匈奴仅为诸胡之一支,远居北方。中原周围,还有东胡、楼烦、林胡、义渠、大荔、乌氏、月氏诸戎胡,其文明较匈奴更接近于汉,而汉亦颇受其影响,如赵武灵王胡服骑射,秦宣太后与义渠王交通等等。文景之世,晃错主张“以蛮夷治蛮夷”,联合诸胡抗拒匈奴。汉匈大战后,南匈奴及诸胡大量归附,至魏晋时又发生大迁徙,出现所谓“五胡乱华”局面。十六国的统治者,大多是比较汉化的胡、羌、氏人,也有相当的“胡化”汉人夹杂其间,甚至还有种源不甚明了的“杂胡”。以“胡”泛称少数民族亦在此时。汉时秦胡,或即秦时诸胡,如后世之称“杂胡”者。秦时河西本为羌、胡、月氏、乌孙杂居地。入汉以来,民族成份更为复杂,又多出小月氏、义渠、氏人(见《汉书》武纪、匈奴传等)。居住于卢水的民族,可能是秦诸胡之一,受汉属国节制,因称秦胡,后来才以地域命名,称作“卢水胡”。

秦胡为胡人,居延简另有一些小证。汉时多将交战之敌方称“虏”,而北边称虏者多指匈奴,如汉简所谓“匈奴虏”、“匈奴胡虏”、“胡虏”、“虏”等,皆指匈奴。汉简称匈奴地为“虏中”,侦察匈奴踪迹日“迹虏”。但新出简有一枚称作“秦虏”的:

何所求并索南所秦虏即野马也尉亦不诣迹所候长亦不穷(EPT8:15 + 14 )

此简疑是指责追究迹候责任的司法文书。所谓“秦虏”,应是“秦胡虏”之省,指的是参与敌对行动的秦胡而不是汉族人。

最后,还要提到外国关于秦人、秦胡的一些看法。英国李约瑟教授曾专节论述史汉的秦人问题[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一卷第二分册531~539页;又377页注释,科学出版社,1975年中译本。]。书中称引塔尔恩(W. W. Tarn)以为《史记·大宛列传》的“秦人”,可能是住在大夏或大宛的希腊人,而不是当时从中国去的“逃兵”。德效骞(H.H.Dubs)则认为,《汉书·陈汤传》记元帝时陈汤、甘延寿发西域兵攻郅支单于城,见敌方“步兵百余人夹门鱼鳞陈”,乃是希腊雇佣兵的方形军阵;同时还认为,《汉书·地理志》张掖郡的骊靬县(莽曰揭虏),是“阿历山大里亚”的误译音,可能是中国安置从西域俘获的罗马士兵居住的地方。同样,伯希和(P.Pelliot)也有类似的看法。因此,李约瑟教授认为:秦人可能是从大夏以西或大秦国(即罗马帝国)东来的罗马叙利亚人。

按汉之骊靬县在今张掖以东永昌县境,《汉书·张骞传》作犛靬,与安息、奄蔡、条支、身毒国并列,颜注:“五国皆西域胡也。犛靬即大秦国。张掖骊靬县,盖取此国为名”。王先谦补注:“郭嵩焘曰,后汉西域传,大秦国一名犁鞬”大秦之名晚出,史汉称犁靬、犛靬,不称大秦,盖其时尚不知二者是一。颜注骊靬、秦人,二者不混。匈奴人称汉军士为秦人,是此秦人无西方人种特征。故史汉“秦人”与大秦无关,匈奴邪支单于城的鱼鳞阵步士不当是秦人。准本文前述,秦人、秦胡都不是西方人。至于骊靬县的取名和设置原因,它和大秦以及居住当地的民族是否有关,尚需进一步解决。

附记:承张邦彦先生临摹简文,谨志致谢。

(原载《考古》1983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