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儒家社会为缓和等级差异所造成的矛盾而付出的努力

等级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等级差异必然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因此,儒家的“礼”治社会在维护等级秩序的基础上,为协调不同等级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也作出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努力:

第一,虽然在物质分配上面,儒家认为等级分配才是合理的。例如:荀子在《荣辱》中指出:“贵贱有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悫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也就是说,贵贱、长幼、知愚、能不能,都根据他们所做的事以及做得好坏来进行相应的分配,认为这是团体和谐统一之道。也就是说,分配有差别,才能和谐共处。并进一步指出:“故或禄天下而不自以为多,或监门、御旅、抱关、击柝,而不自以为寡。”也就是说,居上位的以天下收入作为自己的俸禄不感觉自己财富多,处下位的,如守门、打更、旅馆服务的人员也不感觉自己收入太少。因为自己从事的工作与报酬是相应的。当然,荀子描绘的这番图景,是太过理想化了,以人性的复杂是很难达到的。贫富差距的悬殊必然导致社会的动荡和不安,因此,儒家在肯定物质分配的等级化差异的同时,还特别强调贫富之间必须调均。汉儒董仲舒就深刻的认识到这一点,他指出:“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圣者则于众人之情,见乱之所从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春秋繁露·度制》)。正如董仲舒所言,社会一旦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大富的人往往过“骄”从而趋向于“暴”,太穷的人往往由于“忧”而成为“盗”,这是人之常“情”,如何克服这个“情”而导致的“乱”,用董仲舒的话来说,就是古时候的圣人采取的“调均”的办法,这个“调均”的“度”就是让富人“足以示贵”但不至于“骄”,让穷人“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当然,这种古时候圣人的“调均”做法只是像董仲舒这样的汉代儒者“厚古薄今”的立论方法所引用的一个古代传说,或者说是儒家的一个理想。现实情况是什么样的呢?董仲舒紧接着上文说到:“今世弃其度制,而各从其欲。欲无所穷,而俗得自恣,其势无极。大人病不足于上,而小民羸瘠于下,则富者愈贪利而不肯为义,贫者日犯禁而不可得止,是世之所以难治也。”好一个“难治也”,千百年来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围绕着这个“难治也”设计了无数种解决方案,几乎全部归于失败,至今都无法解决。有关这个问题,下文还要详细论述。总之,早在汉代的儒家学者就已经认识到了需要在贫富之间予以“调均”,这一认识,直到今天都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则。

第二,儒家反对政府官员与民争利。抑制官员与民争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抑制官员的贪污腐败。千百年来官员的贪污腐败一直是老百姓最深恶痛绝的事情。对于这种情况,儒家通过讲

义利之辨来约束官员,义利之辨这个观点是孔子首先提出来的。他在《论语·里仁》中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有一种观点认为,孔子在这里指的“君子”,并不是指道德高尚的人,而是指“劳心者”,也就是不事劳动生产的各类官员,而与此相对应,“小人”也并不是指卑鄙无耻的人,而是指从事劳动生产的“劳力者”,也就是广大的平民和奴隶。孔子的说法实际上是在告诫那些官员,你们是上等人,而上等人应该做的就是重义轻利并做到“见利思义”,不要与民争利。作为官员的取只能是“义然后取”。孟子进一步指出:“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孟子·尽心上》),将官员贪污腐败得来的钱财归为不义之财。儒家这种对各级官员的道德灌输,并以此希望各级官员重义轻利,不去贪污腐败,这是儒家的一以贯之的理想追求,但是这种理想追求只能在封建统治的个别时期、个别人身上得到贯彻。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中,官员的贪污腐败是一种普遍现象,屡禁不绝,成为封建统治阶级无法克服的顽疾。二是儒家反对当官的从事农业生产与民争利。《论语·子路》中记录了这样一个故事:樊迟请学稼。子曰:“吾不如老农。”请学为圃。子曰:“吾不如老圃。”樊迟出,子曰:“小人哉!樊须也!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焉用稼?”孔子将谋求学习农业生产技术的樊迟指斥为小人,在孔子看来,官员(也就是儒家所说的上等人——君子)只要做到好礼、好义、好信,四方之民就会携妻带子前来依附,哪需要自己亲自动手来做。无独有偶,《史记·循吏列传》记述了春秋时期公仪休“拔葵出妻”的故事,公仪休为鲁国国相的时候,奉法循理,他认为享受国家俸禄的人不应该与老百姓争夺利益,一天他在家里吃葵菜觉得味道很美,同时看到自己家的织布很好,于是跑到自家的院子里拔掉了院子中的葵菜,休掉了自己的妻子,将家里的织布机也一同砸烂。并对众人说道:“自己家又种菜又自己织布,这让农民和女工如何售卖他们的货物,这样当家的妻子太不合格,必须休掉。”儒家这种杜绝官员从事农业生产的方式,虽然有鄙视劳动人民的历史局限性,但其目的是为了在生产力低下的农业社会保障劳动人民的产品的销路,从而抑制官员与民争利。只是在现实操作中,像公仪休这样自律的官员实在是太少了。

第三,儒家主张用礼和义调节等级差异,已使各阶层达到和谐为原则。首先,礼是等级制度,它主要是限制官员的僭越行为。孔子是非常重视礼的等级规范作用,对官员的僭越行为是深恶痛绝的。《论语·八佾》中记载,孔子对于僭越舞蹈规制的鲁国大夫季氏发出了“是可忍,孰不可忍”的警告。还有一次,季氏去泰山祭祀。按照古时候祭祀的礼节应该是天子祭祀天地,诸侯祭祀封内的山川,而泰山在鲁国境内,更是五岳之首,是天子祭祀天地的地方。季氏只是鲁国的大夫,也要对泰山的神灵行祭祀之礼,是严重的僭越行为。孔子的弟子冉求是季氏的

家臣,因此孔子对冉求说:“季氏如此行事,实在不符合礼制的规定,你是季氏的家臣,应该尽量纠正他的过失。如今只能看着他犯错而不能拯救他吗?”冉求对孔子说:“季氏的心意已决,凭我的力量也不能挽回了。”孔子于是叹息道:“季氏这样做,无非是要谄媚鬼神,求鬼神保佑赐福而已,殊不知礼制是不能僭越的,神灵是不可欺骗的。鲁国人林放(也是孔子的弟子)都知道关心礼的本质,而不肯随波逐流,何况是五岳之尊的泰山呢?泰山之神聪明正直,一定懂得礼数,怎么可能不如林放懂得礼数而接受季氏不符合礼数的祭祀呢?所以说季氏祭祀泰山,不但不符合礼数,而且不会得到神灵的保佑,对他自己有什么好处呢?”孔子这样说,是要季氏懂得僭越祭祀毫无意义,试图让他迷途知返。也是要让冉求知道自己不如林放,要向林放学习。儒家如此重视官员的僭越行为,就是因为如果对官员不加限制,天下就会乱了秩序。官员们争相僭越,就会无限制地增加人民的负担,导致物质贫乏与精神混乱。然而儒家对官员僭越的谴责和遏制只能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起到作用,每到王朝末年,必然是礼崩乐坏,各种僭越行为充斥官场,民不聊生。

第四,义是指合理性,这主要表现在当政者对待人民方面,例如税收多少、徭役多少、何时收取、何时服役,这些对人民都是很重要的。例如,董仲舒就曾提出要“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的主张。另外,赋税在农民收获以后收取,徭役在农闲时使用都是保证农业生产的具体措施。只有保证农业生产,才能保证粮食供应,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农业社会,民以食为天,国以民为本。当官的必须遵守这些规则,这就是义。孔子在夸奖子产有君子之道时就指出子产“其使民也义”(《论语·公冶长》),也就是说,子产使用民力符合义的原则。

第五,礼的基本精神就是“贵和”,孔子在《论语·学而》中就指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即礼所崇尚、注重和追求的就是“和谐”。也就是说,“礼”的社会功用,那就是协调社会各阶层的关系,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礼”对社会和谐与秩序的维护作用不是通过政令、法律等强制性的力量实现的,而是靠人们的自觉和自律。这种自觉和自律的形成,则是靠道德教化的作用。由于礼是规范化、制度化的东西,表现为一系列明确而具体的条文规定,因而可以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这就是孔子所谓的“为礼”、“约礼”、“行礼”。儒家认为,礼治的教化劝善作用是强制性的法律和政令所不具备的,法令只有惩恶之用而无劝善之功,一切道德的观念和行为都来自教化。经过长期的、潜移默化的教化作用,达到了人们对礼的高度认同,养成了守礼、约礼的自觉意识和以礼自律的能力,儒家礼治的目的也就达到了,社会从而就会步入和谐、稳定、有序的良性循环。当然,这是儒家孜孜追求的理想状态,也是一些封建王朝延续几百年的制度基础,但往往到了王朝末年,就会出现礼崩乐坏的现象,这正是儒家的局限性所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