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儒家“爱物”的措施——时禁

古代儒家所主张的“爱物”精神体现在行为规范方面主要是强调时禁。这种行为规范早期最系统的诉诸于文字是在《礼记·月令》上,据《礼记·月令》篇记载:

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毋履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毋聚大众,毋置城郭,掩骼埋胔。

是月也,不可以称兵,称兵必天殃,兵戎不起,不可从我始。

毋变天之道,毋绝地之理,毋乱人之纪。

仲春之月: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

季春之月:是月也,生气方盛,阳气发泄,句者毕出,萌者尽达,不可以内。

田猎罝罘罗网毕翳餧兽之药,毋出九门。

是月也,命野虞毋伐桑柘。

孟夏之月:是月也,继长增高,毋有坏堕,毋起土功,毋发大众,毋伐大树。

是月也,驱兽毋害五谷,毋大田猎。

季夏之月:是月也,树木方盛,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斩伐。

这段文字对于在什么时间绝对禁止破坏何类生物作了严格的规定,其中的“虞”是指古代最早的山林保护官,相传这一官职最早出现在舜帝时,当时舜帝任命能够顺从草木鸟兽特点来管理的伯益作为“虞”官,后来这一官职得到了继承。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古代自上古时期就开始注重生态的保护。

当然,作为一种关注人间社会的维持和人类的普遍生存,而不仅仅是个人修身养性的学说,古代儒家学说不是普遍地禁止或绝对地非议杀生——猎兽或伐树,而是认为人们有些时候可以做这些事,有些时候不可以做这些事。人的生存固然离不开自然物,人在自然界也居主动地位,但人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它们做任何事情。而是遵从着“春生、夏长、秋杀、冬藏”的传统规律。《礼记·月令》就规定到了“仲秋之月”“乃命宰祝,循行牺牲,视全具,案刍豢”;到了“季秋之月”, “天子乃教于田猎”, “天子乃厉饰,执弓挟矢以猎,命主祠祭禽于四方”;到了“季冬之月”, “命渔师始渔,天子亲往,乃尝鱼,先荐寝庙”。也就是说,对动植物的牺牲、田猎和捕鱼等活动只有到了秋天和冬天方可进行。有关什么时间可以利用自然物,什么时间不可以伤害自然物的“时禁”是有渊源的。即便在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就认为这种“时禁”就是一种“古圣王之制”了。例如,《荀子·王制》篇就谈到:“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鳝孕别之时,网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荀子在这里谈到的“古圣王之制”主要是从人类利益考虑的,它的目无非是让老百姓“有余食”、“有余用”和“有余材”,但事实上,古代先王之所以规定这些制度不光是为人类利益考虑,也包含了一种“爱物”的思想,体现了对万物的一种保护,如《淮南子·主术训》就记载:“故先王之法,畋不掩群,不取蓏夭;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豺未祭兽,罝罦不得布于野;獭未祭鱼,网罟不得入于水;鹰隼未挚,罗网不得张于溪谷,草木未落,斤斧不得入于山林;昆虫未蛰,不得以火烧田。孕育不得杀,彀卵不得探,鱼不长尺不得取,彘不期年不得食。是故草木之发若蒸气,禽兽之归若流泉,飞鸟之归若烟云,有所以致之也。”《大戴礼记·易本命》则直接对帝王提出警告:“故帝王好坏巢破卵,则凤凰不翔焉;好竭水搏鱼,则蛟龙不出焉;好刳胎杀夭,则麒麟不来焉;好填溪塞谷,则神龟不出焉。故王者动必以道,静必以理;动不以道,静不以理,则自夭而不寿,妖孽数起,神灵不见,风雨不时,暴风水旱并兴,人民夭死,五谷不滋,六畜不蕃息。”

归结起来,对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些特点:

第一,这些规定是“圣王之制”,是“古之训”,是古“王制”,它们主要是一些禁令,

是施加于人对自然的某些行为的禁令和限制,不包括诸如现代社会如何采取一种补充、矫正性正义的积极搭救,以及如何挽救濒危物种的主动行为,也不包括与动物建立某种忠贞、信任关系的命令,这一点与当代西方学者的生态观念显著不同。

第二,它虽对人的行为施加了某些限制,但限制的范围并不很大,并不是全面禁止,而主要是时禁:在春夏生长季节和动植物幼小时的禁令。这些措施在今天的环保工作者看来是相当弱势的,但也要考虑到古代社会远没有今天这样的生态危机,那时的人还相当程度上处在一种生态相对平衡的自然链条之中。

第三,这些禁令看来不仅是对下的,也是对上的,不仅是对民众而言的,也是对君主而言的,甚至可以说,更主要的是约束君主。甚至提出了对君主的严重警告:如果他们做出了诸如坏巢破卵、大兴土木这样一些事情,几种假想的、代表各界的象征天下和平的吉祥动物(凤凰、蛟龙、麒麟、神龟)就不会出来,甚至各种自然灾害将频繁发生,生态的危机也将带来政治的危机。最后,我们还看到,这些禁令的对象(或者说保护的对象)不仅包括动物、植物,也包括非生命的木石、山川。

第四,这种古代先王之制既尊重自然物的生长养育规律,不妨碍它们的生长又包含了物尽其用,只有到了该取的时候才取的思想。这样一种思想,是从人们的长远利益以及“爱物”的角度出发的。人们之所以不竭泽而渔,是因为你今年竭泽得到了鱼,明年就很难再得到鱼了。人们之所以不焚林而猎兽,是因为你今年焚林而得到了兽,明年再想得到就困难了。而之所以怀孕的母兽不得捕杀,待母哺食的小鸟和鸟蛋不得掏取,鱼不过尺不得取,猪不够一年不得杀等等这些规定,就是从“爱物”的角度尊重万物的生长所体现的人类的“仁”。

当然这种“爱物”是与人类的自制相结合的。其核心就是并不完全的禁欲,而是节制人类的欲望。在一般情况之下,人们是因为自己的欲望太盛,而造成自然外物的短缺的。唐相陆贽对此曾经有过一段很好的论述。他说:“夫地力之生物有大数,人力之成物有大限,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取之无度,用之无节,则常不足。生物之丰败由天,用物之多少由人。是以圣王立程,量入为出,虽遇灾难,下无困穷。理化既衰,则乃反是,量出为入,不恤所无。……是乃用之盈虚,在节与不节耳,不节则虽盈必竭,能节则虽虚必盈。”(《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疏》)这也就是说,能再生的自然资源在一定的时间之内是有限的,用过了头,自然的资源就会短缺甚至枯竭。即使从人自身的利益考虑,也应该保护和养育自然之物,而尽可能地节制自己的享受欲望。在早期儒家看来,节制欲望就是对于自身的管理,因而也是处理好人与外物之间关系的前提。在“正统”儒家看来,人的本性本来是好的,但是,人如果不能节制自己的好恶的话,在外物的引诱之下,人就会随物而化,丧失人之为人的根本特点。

不仅如此,儒家还从“仁、孝”的角度来看待“时禁”。《大戴礼记·卫将军文子》记载孔子说:“开蛰不杀当天道也,方长不折则恕也,恕当仁也。”《礼记·祭义》也记载,夫子曰:“断一树,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我们可以注意这些话对时令的强调,以及将对待动植物的惜生,不随意杀生的“时禁”与儒家主要道德理念孝、恕、仁、天道紧密联系起来的趋向,这意味着对自然的态度与对人的态度不可分离,广泛地惜生与爱人悯人一样同为儒家思想题中应有之义。

除了一些文献中关于“时禁”的记载,古代对于这种生态保护观念还设立了一些自然管理部门和官职,颁布政令法律保护动植物,把生态保护具体地落实到政治活动中。

第一,动、植物的保护机构。历代政府都十分重视山林川泽的管理,设置各类官职从事这项工作。最早的山林保护官职就是我们上文提到的“虞”官。《周礼》中有“山虞”、“泽虞”。虞官监督按照时限砍伐林木,对于盗伐林木的人实施刑罚,在祭祀山林时,代表山林之神受祭。与山虞相近的还有“衡”。“衡,平也,平林麓

之大小及所生者。”“林衡”是专职管理平地和山麓林木的官吏。《周礼》中还有个与保护山林有关的官职是“山师”。照《礼记王制》所说,名山大泽不封,天子设立山师掌管远方山林,这在一定意义上保护了自然环境。大司徒也有林木保护的职责。照《周礼》所说,大司徒掌管全国的地图、人民的数量,辨知各地的地域范围和那里的山林、川泽、丘陵、坟衍、湿地的著名物产,指导各地因其所宜之木而建立社稷,对百姓进行道德教化;辨别各地土壤的物产,帮助百姓选择住宅,以繁衍人口;繁殖鸟兽,培育草木,发挥土地的作用;辨别十二种土壤的不同特点,教导百姓因地制宜地耕种和植树。《周礼》对历代发生过重要影响,其中的生态思想是值得重视的。

第二,动物保护的政令与法律。目前发现的最早的动物保护法律出现在睡虎地出土的《秦律十八种·田律》中,如“不夏月,毋敢……麇(卵)彀,毋毒鱼鳖,置阱罔(网),到七月而纵之”(《睡虎地秦墓竹简》)。西汉时期汉宣帝曾下令说:“前年夏,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鸟以万数飞过属县,翱翔而舞,集未下。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撞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汉书》)。近年考古学界在甘肃省敦煌悬泉置汉代遗址发现的泥墙墨书《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中,也有不少保护动物的法令及对法令的解释,如孟春月令:

毋擿剿。谓剿空实皆不得擿也。空剿尽夏实者四时常禁。

毋杀幼虫。谓幼少之虫、不为人害者也,尽九月。

毋杀孡。谓禽兽、六畜怀任有胎者也。尽十二月常禁。

毋夭飞鸟。谓夭飞鸟不得使长大也。尽十二月常禁。……(《敦煌悬泉月令诏条》)

第三,林木保护的政令与法律。现存最早的林木保护法律,乃是前述睡虎的《秦律十八种》,其中的《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睡虎地秦墓竹简》)

《田律》与《逸周书大聚》《礼记·月令》《吕氏春秋》的内容相近而更为严密细致,说明其中的行为规范是在吸收《逸周书·大聚》《礼记·月令》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的。

第四,土地管理机构与政令。儒家对于土地的生态性管理是十分重视的。《周礼》记载有大司徒、小司徒等许多土地管理官职。大司徒职责前已述及,小司徒的职责是熟知百姓和土地的数量,把土地分为上、中、下三等,分配给百姓。此外还有“遂人”、“土均”、“土训”、“均人”等官职。休耕是中国古代保持土地肥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据《周礼》记载,官府授田给百姓,“不易之地家百亩,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不易之地”不需要休耕,“易之地”休、耕间隔年,“再易之地”休二耕。休耕也叫做“爰田”、“辕田”等。据说商鞅在秦国变法,就实行了爰田制。又据《左传》记载,晋国也实行了爰田制。《汉书食货志》有古代实行休耕的记录。休耕、换田易居是科学的。《周礼》还有保留荒野的措施。《周礼》说:“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是。”“莱”,郑玄解释为“休不耕者。郊内谓之易,郊外谓之莱”。可耕地已有休耕制,这个“休不耕者”显然指保留未垦土地休而不耕,即不开辟草地为农田。贾公彦即认为草莱是荒而不耕的草地。保留荒野对于维持生态平衡是有积极意义的。

第五,山脉的管理机构与法令。古代从事山脉的系统保护工作的官职是“山虞”。《周礼》记载有“卯人”一职,是管理矿产资源的官吏。他的职责是掌管金玉锡石产地,厉禁以守之。卯人取矿产供给冬官制作器物,供君王使用,百姓不得染指。卯人厉守资源地具有垄断的性质,这在客观上维护了山林的生态平衡。

总之,儒家的“爱物”措施“时禁”既有文献记载,又有制度设计,是古代生态管理的确切证据。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