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切实解决好制度模式的选择问题。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功实践雄辩地证明,我们已经找到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沿着这条正确道路前进。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紧密相连,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就必须实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制度基础,我国一切法律法规和相关体制机制必须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们党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得出的根本结论。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正式颁布,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体制。由于新中国是在经历长期封建统治的基础上开始探索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加之20世纪50年代后期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经验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制定重要法律、完善司法制度、建立执法队伍、普及法律知识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巨大成就,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既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精神,又不照抄照搬别国法治模式,是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法治道路。在全面深化改革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正确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拥有着无可比拟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思想理论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这就决定了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有主心骨,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进法治领域各项建设和改革,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成党的执政使命。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领导,就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做到这“三统一”“四善于”,是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工作领导的关键,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和有力保证。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必须体现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具体实践中。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法治建设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意志贯彻到法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切实改善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水平。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确保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法治建设中应有的作用。

(三)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指引。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法治实际相结合,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思想,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一法治理论,蕴含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蕴含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许多富有创见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深刻回答了新形势下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比如,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要不断提高党领导法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这两个重大问题;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强调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强调法治建设要更好反映人民愿望,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依法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等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内涵丰富、博大精深,对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一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体来说,包括五大方面,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如今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然而,经济社会越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越强烈,加强和改进立法的任务越艰巨。当前,在法律规范方面,我们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现有法律体系中不协调、不一致、体系性不强等问题依然突出;地方立法缺乏应有的科学性、民主性及合理性,部分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或不完备,存在法律漏洞;部分法的规定有些过时,或过分超前立法,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等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决定》还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三个方面,提出了新形势下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

范体系明确了方向。

(二)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得不到实施,将形同虚设。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至为关键。习近平同志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现在,我们的工作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目前,法律实施还存在诸多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些地方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的问题还很严重,人民群众对这些问题意见还很大。为此,必须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首先要加强宪法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要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保证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坚决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同时,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加快建设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确保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

(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无论是党的执政权,还是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都具有权力的天然属性,那就是,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依法治国的根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离不开对法律实施的强力监督。目前,在我国,以权谋私、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现象依然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情况时有发生。缺乏法律实施的监督或者监督疲软是重要原因之一。只有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才能防止腐败,纠正以言代法、恃权凌法、徇私枉法之风,才能防止和纠正立法不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之风,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之风,社会主义法治才会有权威性,才会有生命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健全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确保宪法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责任机制,真正做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通常来说,法治监督体系分国家和社会两种体系。国家监督分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种监督,具体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社会监督是国家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其主要形式有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等。要以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四)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依法治国的标志。近些年来,我国法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法治保障体制机制的部门化、行政化,人财物保障体制的“分灶”固化,进而滋生执法司法领域的人情案、金钱案,出现了少数执法、司法行为被干预的情况,损害了法治威信。同时,执法司法保障的低职业化现象较为明显,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准入、遴选、晋升、转任机制不健全,形成职业保障规则不公平、机会不公平、起点不公平,“驱逐人才”。

构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利益相关主体的冲突与磨合,亟须增强理念认同,对制约法治保障体系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逐一解决。一是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二是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实人才保障和物质条件。三是改革和完善不符合法治规律、不利于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四是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信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五)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我们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党治党、执政兴国。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制定颁布了一批重要党内法规,为管党治党、执政治国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但是,目前,党内法规的系统性、整体性和与国家法律的协调性不够,亟须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一手抓科学制定,一手抓坚决执行,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

王岐山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认真总结我们党93年、无产阶级政党100多年、世界政党300多年制度建设理论和实践经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确保到建党100周年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同时,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应当把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一体推进,以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为目标,强化权力的制度制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将“一个共同推进”和“一个一体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更加重视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更加重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

(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用什么样的方式治理好国家,如何更好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党的领导集体孜孜以求、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人民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开创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事业。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郑重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突出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命题,召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具体部署。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就是党要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我们党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二是党领导立法;三是党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四是党确保宪法法律实施。坚持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依法行政是法治状态下政府行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坚持依法行政,既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客观需要,更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宪法原则在行政领域中的体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坚持依法行政,必须坚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必须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必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必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三者具有内涵的统一性、目标的一致性、成效的相关性,必须彼此协调、共同推进、形成合力。依法治国必须着眼全局、全面部署,努力确保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之齐头并进。

(二)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国家是主体。法治国家要求国家权力由宪法和法律赋予,依照法律的程序规定行使,并对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面临着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期。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在这关键的转轨期间,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建立、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政府职能的转变等,都必须

依靠公平、有效的法律进行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为此,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1999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入宪。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由此不难看出,中国共产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有着深层次的历史背景,是在深刻总结中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历史经验并在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

法治政府是重点。法治政府是依法设立,职权由法律赋予且依法行使,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成功与否是衡量法治国家建设成功与否的最重要指标。法治国家建设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要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的实现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即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是基础。法治社会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纠纷,社会治理依法进行。法治社会建设在整个法治国家建设中处于基础地位,是不容忽视、亟待加强的重要方面。在当代中国,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手段、一种工具、一种措施,它更应当成为一个民族国家和全社会的价值、理念和文化,一种公民的观念信仰体系和生活方式。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相互联系、内在统一,是法治建设的三大支柱,缺少任何一个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都无法实现。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一体建设。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五大原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并阐述了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五个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五个原则的提出,回答了社会普遍关心的涉及依法治国的许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遵循。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保证问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问题。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党员干部要带头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首先解决好思想观念问题,引导各级干部深刻认识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理论,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支撑问题。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

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基础问题。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