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全面依法治国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重大意义、总目标、基本原则、重大任务作出了具体部署。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保障,也内在地包含着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第一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凸显了依法治国在当今时代的重要作用。

一、实行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并强调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2年,党的十八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依法治国进程不断向前推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政府成为政府自身改革的重要方向;“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司法机关孜孜以求的庄严目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求。“法治”一词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一切得益于我们党对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关于法的思想相当丰富,早在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了管仲、商鞅、韩非子等法家代表人物。他们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并提出了“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观点。但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封建统治者独尊儒术,人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家思想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直到晚清搞所谓立宪,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仍然规定“皇帝权力神圣不可侵犯”。此后,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以大工业生产、大分工、商品和服务高度流通为特点的陌生人社会取代了古代熟人社会;人的自主性和个体性日益增强,价值判断日趋多元,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交易方式多样化,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人治国家的管理模式与这些需求难以相容,难以再维系下去。

近代以来,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先驱、仁人志士开始探索在中国实现资产阶级的民主法治。尽管大革命失败了,但“不良之政府虽倒,而良政治之建设则未尝有也”(宋教仁语)。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艰苦奋战,终于迎来了新中国的诞生,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权。1954年,由毛泽东亲自主持起草的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获得通过。此后,在短短两三年时间里,近1000件法律、法令和法规颁布。可以说,新中国从诞生的那一刻起,便深深打下了“法治”的烙印。

然而,要在一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实现法治,何其容易。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也正因为如此,才会发生“**”这样的浩劫。十年动乱,中断了党治国理政的正确探索,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使国家陷入“无法无天”的深渊,给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总结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反思“**”十年带来的巨大创伤,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深刻认识到,唯有民主法制才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

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不仅实现了思想上的拨乱反正,更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指针,为改革开放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回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可以得出:实行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从世界的角度来看,很多国家实现现代化的成功经验也是走法治之路。工业革命以来很多国家都通过不同方式实现了现代化,它们的一个共同经验就是依靠法治的力量,通过法律制度的治理迈过了诸如垄断、社会不公、贫富分化、腐败、社会道德滑坡、社会安全问题凸显等等现代化陷阱。英、美、法、德诸发达国家以及后来的韩国、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化国家莫不如是。而中国的发展之路,也不能例外。

二、实行依法治国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客观需要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直接影响着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不断提高。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人民顺利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奠定了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步伐的坚实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团结和带领全国人民大力推进改革开放,集中力量抓好经济建设,开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全面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得到新的提高。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推向新世纪,并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对执政能力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解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依据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放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视野中,突出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当前,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严峻挑战和崭新课题。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指出的,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是党巩固执政地位、实现执政使命必须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以及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重视法治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三、实行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201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鲜明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依法治国是一个本质特征与核心要素,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前提,而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要根据时代发展任务,改革和完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党的建设等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使得各个领域的治理都实现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本身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和发展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

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是其根本路径和方式。国家治理能力的一个基本点是对国家制度和法律的执行能力,这主要包括党的执政能力、国家机构的履职能力。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包含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内在统一

性。一是坚持依法治国,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有效的治理能力,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表明,制度执行能力成为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重要影响因素。为此,要善于运用完善的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法律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二是坚持依法治理基本方式,提高国家机构的履职能力。当前,在经济社会等领域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各类行为,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一切国家机关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恰好成为约束公共权力的根本方式。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要在宪法和法治轨道上运行,脱离了这一基本轨道,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就无从谈起。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意味着国家的法治化,意味着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通过各项改革举措,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因而,实行依法治国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四、实行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根本保障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中央综观国际国内大势,在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确立的奋斗目标,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涵,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在政治方面,要求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发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提高司法公信力,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本身就是全面小康的题中应有之义。与此同时,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使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促使全社会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有助于我们党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深化重要领域改革,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同志提出和深刻阐述了民族复兴中国梦,指明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奋斗目标。中国梦一经提出,就释放出强大的号召力和感染力,已经成为激励中华儿女团结奋进、开辟未来的一面精神旗帜。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扩大人民民主,推进依法治国”。一方面,民族复兴内在地包含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的内容,而法律制度是制度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法治中国与中国梦有着实质的根本关联。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离不开中华法治文明的复兴,离不开法治中国的加速推进。另一方面,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法治贯穿改革发展稳定全过程,覆盖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各领域,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基石。只有真正实现法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才能获得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与此同时,法治还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只有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法治建设的最高目标,才能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使亿万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成长进步的机会,从而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实现中国梦,需要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汇聚力量。法治是凝聚中国力量的重要方式。首先,法治能够巩固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人民当家作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依据进行各项制度安排,既可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的经济权益和生存条件,又能够促进人的潜能、创造力的提升;既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发展生产力、增强国家综合国力服务,也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既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也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其次,法治有助于凝聚改革的思想共识、价值共识、制度共识和行为共识,还可以通过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定程序来汇聚民意、反映民情、集中民智,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使不同利益主体求同存异,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筑牢实现中国梦的力量根基。始终沿着法治轨道推进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文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一定能变为现实。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