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这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在充分肯定我国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和进步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问题,与党和国家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同时,事业在发展,形势在变化,法律体系不可能一成不变、一劳永逸,必须不断加以完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三个方面,提出了新形势下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我们必须全面把握,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将有关法律案列入立法程序。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并形成常态化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第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尽量具体、明确,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第三,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推动法律体系完善发展。要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基本政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要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要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坚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强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加强宪法实施监督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宪法监督是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重要制度形式。宪法实施离不开宪法监督。一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方式等,将原则性要求具体化、程序化,使宪法监督更规范、更有效。二要充分发挥宪法解释作用,建立完善宪法解释制度,明确宪法解释提请的条件、宪法解释请求的提起和受理以及宪法解释案的审议、通过和公布等具体规定,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三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备案审查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加强立法监督机构相互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沟通机制,切实提升备案审查能力,增强备案审查的实际效能,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四要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宪法监督,拓展公民有序参与宪法监督的途径,探索建立意见处理和反馈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宪法监督的积极性,使之具有更加广泛的共识和坚实基础。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

政府是法治建设、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一定意义上讲,能否建成法治政府,决定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

第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应对各种矛盾风险挑战,解决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种种问题,迫切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深层次矛盾。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护航”,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更好履行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政府是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是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懒政、怠政现象,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一些政府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严重影响着政府职能的发挥。

(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是法治政府的重要标准。各级政府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继续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的权力放下去,把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加快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严禁行政机关法外设定权力,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减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保证市场主体法无禁止皆可为。

第二,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完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推进科学民主立法是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的关键。要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民参与政府立法机制,使政府立法更好地反映客观规律、凝聚社会共识、体现人民意愿,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为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要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再加一道“安全围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层层追查,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要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理顺城管等执法体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坚决防止“临时工”执法和顶责现象。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违法案件执法力度,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执法依据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公示,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处执法腐败现象。

第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要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打牢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的“底盘”。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必须筑牢筑密法治的“铁篱笆”。以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制约为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完善审计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问责方式和程序。把政府内部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政府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大力建设廉洁政府。

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

公信力的重要意义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部门如果不能做到公正司法,不仅影响法律的公平性,更影响法治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直接导致法律公信力的丧失,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真正保障依法治国的实施。

第一,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基本功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司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定分止争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司法制度在整个国家治理中的功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具体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第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第三,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第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第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第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目前我国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体系已经形成,并在促进公正司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法律监督刚性不足、内部监督不够完善,各监督体系外部衔接不到位等问题,还影响着监督的效果,不利于公正司法的实现。为此,应该注意三点:一是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的结构体系,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法律监督有关措施的启动程序、适用范围、条件、效力、处理方式、违法后果等,确保法律监督效能的充分发挥;二是尽快建立健全各监督体系之间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的衔接机制,使各监督体系形成合力,确保监督的效果;三是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大意义

法治社会,通常是指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普遍公认和遵从的一种社会状态。广义的法治社会,指立法机关科学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执政党依法执政,公民和社会组织、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狭义的法治社会,更多强调的是公民、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社会主体行为的法治化。法治社会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全社会对法治普遍信仰;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和普遍遵从;社会依法规范运行;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权利救济及时充分。

法治社会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法治中国建设“三位一体”工作格局中,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前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只有实现全社会对法治的普遍信仰,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只有不断打造整个社会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环境,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广泛的社会基础。只有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广大群众才会发自内心地崇尚和拥护法治,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牢群众基础。

(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具体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第一,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这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法治宣传教育是传播法律知识、培育法治信仰的重要途径。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认真做好并不断深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和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必修课,增强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积极推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保证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律知识教育和法治观念熏陶。积极推动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努力推进普法教育工作创新,树立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和普及法律知识与培育法治观念并重的理念,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积极推动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动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普法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和工作水平。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道德建设融入法治建设各环节,用良好的道德风尚引领全体公民自觉守法、维护法律权威。

第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法治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第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动法律服务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是法治社会的必备要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第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促进社会和谐。依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

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五、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贯彻落实好这一要求,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工作队伍包括法治专门队伍和社会法律服务队伍,是国家治理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处于法治实践的最前沿。他们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一)大力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

法治专门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这支队伍承担着立法、执法、司法重任,建设好这支队伍,特别是建设好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至关重要。

第一,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政治上合格是成为法治专门工作者第一位的条件。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引导法治专门工作者常补精神之“钙”,练就金刚不坏之身,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信念作为终身追求,真正立牢“主心骨”,增强政治定力,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影响,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始终不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懈奋斗;带头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法治专门队伍核心价值观涵养自己,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自己的思想、行动和良好形象树标杆、立标准、做榜样,并自觉贯彻和体现到立法、执法、司法的具体实践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

第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干部和人才跨部门交流。要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交流。建立健全人大与“一府两院”干部和人才交流机制,打通立法、执法、司法三支队伍之间的干部交流通道,积极推动立法、执法、司法系统干部上下交流,注重从基层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岗位选拔干部。要注重从其他党政部门选拔符合条件的干部和人才到法治部门工作。推动立法、执法、司法机关优秀干部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到其他党政部门任职、到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培养锻炼,帮助他们加深对国情社情民意的了解,增强党的观念和执政意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重点抓好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干部的交流,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选贤任能,积极推动干部跨部门跨条块交流。尤其要把那些政治上强、经历多岗位锻炼、领导经验丰富、善于抓班子带队伍的人选拔到政法部门主要领导岗位上来。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交流制度,认真执行新提拔担任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必须异地交流任职的规定。

第三,积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一是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法治专门队伍的素质关。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司法考试制度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考试内容,将法律职业立场、伦理、技能纳入考试范围。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对职前培训实行统一管理,着力提高法律职业人员法律信仰、职业操守和职业技能。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重点解决专业人才引进难、公安院校毕业生入警难、边远艰苦地区招录门槛高等问题。二是探索建立法律职业从业者之间良性流动和开放的人才吸纳机制。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特别是执法队伍的通道。三是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差别化管理模式。完善法治人员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特别是要重视解决基层法治人员流失的问题,切实增强他们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

第四,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除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司法辅助人员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不再直接从应届毕业生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在充分消化现有在编人员基础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今后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招录的法官助理符合转任法官、检察官条件的,应当经过法定选任程序,一律到基层人民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除可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学者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外,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经过一定年限职业训练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二)发展壮大社会法律服务队伍

大力发展以律师为主体的社会法律服务队伍,壮大力量、提高素质、扩大工作覆盖面,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教育引导广大律师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治体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不断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以提高律师服务能力为重点,加大培训力度,加强诉讼、仲裁、调解、普法等专项法律服务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落实法律赋予律师执业的权利,积极拓展律师业务领域,为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采用政府购买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完善律师承担公益性法律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

要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针对律师在法律服务中的实际,特别是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形式、拓展活动内容,积极开展党员教育和管理,增强党在律师队伍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会遇到大量、经常性的法律事务,需要有专门的律师队伍提供法律咨询,承担法律服务,提高决策质量,维护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据统计,全国现有公职律师4600多人,公司律师1700多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仅占律师队伍的2.5%,远不能适应实践需要。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办法,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地位及权利义务,建立适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特点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等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是加强社会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完善激励保障机制,实行政策倾斜,建立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优化法律服务人才资源配置,逐步解决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和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六、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的具体着力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第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第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第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第五,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眼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创新发展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第六,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依法行使中央权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障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发展和各领域交流合作,防范和反对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

第七,加强涉外法律工作。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