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重视既成的事实,而法国的法学家则重视为何会出现此事实,这意味着前者更加注重判决的本文,而后者更加注重判决的理由。

当你倾听英国法学家或美国法学家的陈述时,你会惊讶于他们总是三番五次地引证他人的观点,却极少发表自己个人的见解。然而在法国,情况却恰恰与此不同。

在法国,律师在办理一个小案时,也不是只进行一般的陈述而不引证他所持的成套法学思想。他将滔滔不绝地援引法律的立法原则,来劝说法庭采用变通方法让步。

英美的法学家,从思想上完全反对这种做法,因为这不符合他们祖先的思想。这种对祖先思想的盲从和百依百顺,不可避免地使法学家精神带上畏畏缩缩的习性,并因此使法学家在英国和美国所养成的惰性比在法国严重。

法国的成文法常常让人难以理解,但人人都能够讨论。相反地,对普通人而言,没有什么能够比以先例为基础的法律更让他们糊涂和莫名其妙的了。英美的法学家们对先例的这种尊重,他们在教育中养成的尚古思想,使他们日益脱离人民,最终成为一个与众不同的独特的阶级。在法国,法学家都是学者;而在英国和美国,法律界人士则好像是埃及的祭司,并像埃及祭司一样,只是充当某种玄奥科学的解释者。

在英国和美国,法律界人士所处的地位,对其习惯和思想起着一种不小的影响。企图将一切在本性上与自己有相似之处的东西拉到自己方面来的英国贵族,对法学家极为尊重,并赋予他们极大的权力。法学家在英国社会里虽然未曾进入最高等级,但他们却对现在所处的等级表示心满意足。身为英国贵族中的少壮派,他们爱戴和尊敬贵族中的长者尊者,从来不去同他们争权。因而,英国的法学家便将其生活圈子里的贵族思想和情趣,与自己的职业的贵族利益相结合。

在英国,这种我所试图描绘的法学家的形象表现得最为突出。英国法学家尊重法律的原因,并不在于法律良好,而在于法律古老;尽管他们要部分修改法律,使其与社会时势相适应,然而万变不离其宗,他们只是在修补祖先留下的东西,只对祖先的思想进行发展,只对祖先的业绩进行完善。不要妄想他们会换上革新者的面貌,甚至即使被人指为荒谬绝伦,他们都不愿冒犯老祖宗遗训。英国人就是这样对待法律的。

这种态度对事物的实质毫不关心,而是只重视法律的条文,他们宁可违反理性和人情,也不愿对法律作出一丝一毫的改动。

英国的立法工作好比培育一棵古树,立法者将各式各样的枝条嫁接到这棵古树上,希望能够结出千奇百怪的果实,或至少让古树的树干能够被繁茂的枝叶簇拥。

美国既没有旧式贵族也没有文士,富人得不到人民的信任。于是法学家形成一个高等政治阶级,他们成为社会上最有知识的阶层。因而他们只得舍弃改革,将保守的志趣增添到自己爱好秩序的本性中。

如果有人问我美国的贵族在哪里,我将毫不迟疑地脱口而出:贵族不在富人中,富人缺乏使他们团结在一起的共同纽带。美国的贵族阶层是那些从事律师职业和坐在法官席位上的人。

越是深思在美国发生的一切,我们就越是确信法学界是能够平衡民主的最强大力量,甚至几乎是唯一有能力平衡民主的力量。

在美国显而易见,法学家精神是怎样凭借其优点甚至是缺点,而适用于中和平民政府所固有的弊端的。

在美国人民放任激情并忘形陶醉于理想时,会感到法学家施加给他们一种看不见的约束,使他们得以冷静和安定。法学家以其贵族习性秘而不宣地去对抗民主的本能,以其对古老事物的崇敬去对抗民主对新鲜事物的热爱,以其谨慎的观点去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以其对规范的爱好去对抗民主对制度的轻视,以其处事沉着的习惯去对抗民主的急躁。

法学界对付民主的最醒目工具正是法院。

法官都是法学家,他们除了喜欢在研究法律的过程中获取秩序和制度以外,还由于其职位具有终身性而酷爱安宁。法官的法学知识能够保证他们在同胞中出人头地。

他们所享有的政治权力足以把他们推上高人一等的地位,并使他们养成特权阶级的习性。

在美国,有权宣布法律违宪的司法官员负责管理日常的司法事务。他们尽管无法强制人民立法,然而至少可以强迫人民信守其制定的法律,并且要求他们言行一致。

我知道在美国存在着一种潜在趋势,这种趋势驱使人民削弱司法权。美国大部分州的宪法都规定根据两院之请州政府可以撤换法官。某些州的宪法规定由选举产生法庭成员,并准许数次连任。我敢预言,这项改革迟早会导致极坏的后果,而且将来终究有一天要发现,如此削弱司法官员的独立性,一方面会使司法权受到打击,另一方面还打击了民主共和制度本身。

除此之外,千万不要以为在美国只有法院才有法学家精神。这种精神早已经扩展到法院以外。

因为法学家是人民所信赖的唯一知识阶级,所以大部分公职都被法学家占去。他们不仅仅垄断了立法机构,而且还主持了司法机构。因而,他们极大地影响着法律的制定和行使。然而,他们不得不服从于对他们有牵制作用的舆论。尽管他们行动不受限制,但人民也很容易及早发现其不轨的苗头。尽管美国人在政治法方面作了很多改革,在民法方面他们费了很大的周折却只作了一点微小的改革;尽管许多民法中的一些规定与美国的社会现实格格不入,但他们仍然能够泰然处之,不作更改。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在于,在对待公民权利的问题上,多数总是交给法学家们去处理,而美国法学家却自行其是,不肯改革。

在美国,法国人听到人民抱怨法学家的惰性和喜欢维持现状时,着实为此感到震惊。

法学家精神所影响的已经远远超出了我已确切指出的范围。

在美国,几乎一切政治问题迟早都要转化成为司法问题。因此,各党派在其日常论战中都不可避免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语言。公务人员中的大多数几乎都是或者曾经是法学家,所以把自己固有的习惯和思想方法都应用到具体的公务中。陪审制度更是把这一切推广到所有阶级。因而司法语言差不多转化成为了普通语言;法学家精神原本产生于学校和法院,现今却早已逐渐走出学校和法院的大墙,在整个社会中得到扩展,在最低阶层中得以深入,全体人民都或多或少地沾染上了司法官的习性和爱好。

在美国,法学家形成一个权力,它并不可怕但难于察觉,它没有自己的旗帜,因而能够对时代的要求灵活自如地应对,对社会的一切运动不加抵抗地顺应。然而这个权力却在整个社会中扩展,深入社会各个阶级,其实暗中推动社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社会,最后将社会按照自己的意愿加以塑造。陪审团在美国被视为政治机构作为人民主权表现形式之一的陪审团制度,必须与确立这一主权的其他法律协调一致——美国陪审团的结构——陪审制度影响着国民性——陪审制度对人民的教育作用——陪审制度是怎么树立司法官员的影响力和发展法学家精神的因为我的讲题引导我去叙述美国司法制度,那我就不可避免地要谈到陪审制度。

在谈到陪审制度时,必须区别这个制度的两种作用:首先,它作为司法制度而存在;其次,它作为政治制度而起作用。

如果谈到陪审制度在哪一方面有助于司法行政,特别是在民事方面是否有助于司法行政的健全,我将承认陪审制度的功用存在争议。

陪审制度形成于社会尚不发达的时期,那时只有一些简单的诉讼提交法院审理。

但是,要想使陪审制度与高度发展的社会需要相适应,便不那么轻而易举了,因为此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变得非常复杂,形式多样,并且需要人们运用科学和理智加以判断。①而今,我的主要目标是走向陪审制度的政治方面,任何其他的途径都会使我离题。对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手段这一点,我只能一带而过。当英国人采用陪审制度时,他们还是半野蛮的古老民族。后来,他们逐步发展成世界上最文明的民族之一,而英国人对这一制度的爱慕,仿佛也随着他们的文明的发展与日俱增。他们走出自己的祖国,向世界各地发展。结果,有些地方转变为他们的殖民地,而另一些地方则建立了独立主权的国家。一些国家依然承认英王是君主,而在许多殖民地,却已建立了强大的共和政体,但所有英裔国家都提倡陪审制度②。它们要么到处建立陪审制度,要么就是马上恢复陪审制度。这个伟大民族的司法制度便得以长期存续,存在于文明的各个

①把陪审制度作为司法制度来研究,探讨这个制度在美国产生的效果,考察美国人是怎样以这个制度来制约政党的,将是一项有益和有趣的工作。如果只考察这个问题,你可以找一本专门研究这个问题的著作和一本专为法国人写的著作。这样,你可以从中得出美国陪审制度的哪些部分能够用于我国和对我们有多大帮助。在美国,最能使我们了解这个问题的州是路易斯安那州。这个州的居民包含英裔和法裔。这个州的两种法制,使他们形成了两个并立的民族,但他们也在逐渐融合。可以向读者推荐两部好书:一部是两卷本的《路易斯安那州法令汇编》(本书的全名、出版地点和年月为:《路易斯安那州1804—1827年立法机关通过的法令汇编》,2卷本,新奥尔良1828年),另一本是可能更好一些的讲述民事诉讼程序的,是用英法两种语言写成的《论民事诉讼程序》,1830年由布依松先生出版于新奥尔良(见美国国会图书馆藏路易斯安那州法令、文件集)。这部书非常适合法国人阅读,因为其中附有英法对照的术语表,并对这些术语作了精确的权威的解释。在所有国家,法律用语都有其一定的含义,特别是在英国,同一法律用语,其含义就可能不同于其他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