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行政集权全国的多数不存在包办一切的思想——其主权意旨必须通过乡镇和县的行政委员去执行我在本卷第一部分对两种集权作过区分,称其中的一种集权为政府集权,另一种为行政集权。

而在美国,只存在政府集权,并不存在行政集权。

假如统治美国社会的权力同时包含了这两项,并兼具包办一切的能力和习惯以及发号施令的大权;假如它在已经确定了管理国家的一般原则后,仍然要屈尊去管理其执行的细节;假如它在规定了国家的重大利益之后,还能屈尊去过问私人的利益,那么,自由恐怕早就不存在于新大陆了。

在美国,多数虽然经常流露出暴君的嗜好和脾气,但还不具备施行暴政的完备手段。

在美国的任何一个州里,至今中央政府只管理少数值得它注意的事务,并不参与管理社会的次要事务。它甚至没有过这样的想法。虽然多数越来越,但它并没有给中央政府增加特权,而是一直独揽大权。因此,可能在个别的点上大大加强了,但并未扩及面上。尽管全国的多数充满激情,其倡议也振奋人心,却无法使全体公民在全国各地以同样方法在同一时间服从它的意旨。代表多数的中央政府在发布国家命令时,必须让一些官员去执行,但这些官员并不总是隶属于它,它也无法每时每刻予以指导。因此,乡镇和县的行政机构就像一座座暗礁,不是延缓了代表人民意志的命令的下达速度,就是改变了命令的流向。即使法令具备强制性,自由仍然会在法令的实施过程中找到庇护所,并且多数也无法面面俱到地管到所有事情,甚至可能对付不了行政当局的敷衍塞责。关于这一点,其实,多数本身也不认为自己能够做到,因为它尚未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力。它只知道自己的自然力量,却还未学会如何运用技巧扩大这个力量的影响范围。

这一点很值得注意。假如未来某一天在某一个国家建立起类似美国这样的民主共和制度,而这个国家原有的是一个独裁者统治的政权,并根据习惯法和成文法实行过行政集权,那么我敢说在这个新建的共和国里,其专横令人难以忍受的程度将超过所有欧洲君主国家。只有在亚洲,才能够找到某些与这种专横类似的事实。

美国的法学家精神及其如何成为平衡民主的力量探讨何谓法学家精神的本性是有意义的——法学家对即将诞生的社会负有重大使命——法学家何以通过所从事的工作使自身思想具有了贵族气质——可以使得这种思想发展受到抑制的偶然原因——贵族发现自己与法学家联合变得轻而易举——暴君利用法学家的可能性——法学家是如何自然而然地与民主结合起来而成为贵族的——使英美的法学家精神易于具有贵族气质的特殊原因——美国的贵族是律师和法官——法学家影响着美国社会——他们的思想是如何在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中逐步深入,以及最后是如何使人民都具有了行政官员的某些属性的在走访了一些美国人并研究了美国法律之后,我发现美国人赋予法学家的权威和纵容其对政府任意施加影响,是当今美国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最坚强壁垒。我认为这个效果来自一个一般原因,而研究这个原因则会获益匪浅,因为它可能在别处再现。

500多年以来,欧洲的法学家们一直参加政界的各种运动。他们时而把政权作为自己的工具,时而又反被政权用作工具。在中世纪,他们为扩大王权效犬马之劳;而后他们却坚定不移地致力于限制王权。在英国,他们同贵族结成亲密联盟;在法国,他们却以贵族最危险的敌人的面目出现。那么,法学家是否曾被偶然的和暂时的冲动所左右?或者是否曾因环境而被他们天生的和经常重现的本性所驱使?我想弄清这个问题,因为在行将诞生的民主政治社会中法学家或许负有首要的使命。

对法律做过特别研究的人习惯在工作中按部就班,注重规范,爱好研究观念之间有规律的联系。这一切使得他们尤其反对革命精神和民主的轻率激情。

法学家在研究法律过程中获得专门知识,并因此在社会中独辟一个行业,在知识界中形成一个特权阶级。他们时时都自我感觉优越,他们被认为是一门尚未普及的不可或缺的科学的大师,他们常在公民中充当仲裁人;他们习惯于把诉讼人的盲目激情引向正轨,并因此蔑视人民群众的判断。此外,他们还自然地形成一个团体。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已经相互了解并打算为奔向同一目标而同心协力,而是好比利益能把他们的意愿联合起来一样,他们相同的专业和一致的方法使得他们在思想上互相结合。

因此,法学家的心灵深处隐藏着一部分贵族的兴趣和本性。他们如同贵族一样,生性喜欢按部就班,并且热爱规范。他们也如同贵族一样,极为反感群众的行动,蔑视民治的政府。

我不想说法学家这些本性的顽固程度已经足以把他们死死捆住。如同支配一般人的东西一样,支配法学家的正是他们的个人利益,尤其是眼前利益。

在某一种社会中,法律界人士无法在政界取得同他们在民间所处的相似地位。可以肯定,在这种社会体制下,法学家必将成为革命的急先锋。但应当研究他们之所以破坏或改造现实是出于其固有本性还是偶然因素。毋庸置疑,1789年法国君主政体的覆灭,法学家功不可没。但是,他们能够如此成功,究竟是由于他们对法律进行了研究还是由于他们未曾参与制定法律,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500多年以来,英国贵族曾多次领导人民斗争并为人民发言;如今,他们却极力维护君主并捍卫王权。但是,贵族仍然保持其特有的本性和偏好。

因此必须注意,切不可以偏概全,即不可片面地以团体的个别成员替代团体本身。

自由政府不论其具有何种形式,在各党派中法学家总会居于首列。贵族政体也是如此。激发群众奋起斗争的民主运动几乎都是贵族发起的。

一个群英荟萃的团体,总是无法满足其全体成员的野心。这种团体往往无法留出实际事务给其成员发挥天才和激情,因而很多人由于无法很快享有团体特权便因此攻击这些特权,以便尽快上升到团体上层或另建新团体。

因此我认为将来不大可能会出现完全由法学家做主的局面,并且法学家并不一定在任何时候都能表明自己永远是改革的敌人和秩序的友人。

如果在一个社会里,无人反对法学家安居高位,那法学家的思想将极其保守,并且其思想将是的。

当贵族政体关上法学家晋升的大门时,那么其最危险的敌人就是法学家。法学家虽然在财力和权力上不如贵族,却可以在活动上独立于贵族,并且自认为与贵族的智力不相上下。

然而当贵族愿意分给法学家某些特权时,这两个阶级的联合便轻而易举了,甚至能够像一家人一样亲密。

我也偏于认为,一个国王经常能够轻易地使法学家成为其政权的最有用工具。

即使法学家经常与人民联合起来对抗行政权,但法学家与行政权之间有着自然亲和力,而且远远超出其与人民之间的亲和力。同理,尽管表面上社会的高层阶级经常与其他阶级联合起来反对王权,但贵族与国王之间不可分割的自然亲和力,却显然大于贵族与人民之间的亲和力。

法学家爱秩序胜过爱其他任何事物,而权威则是秩序的最大保护者。而且也不应当忽视,尽管法学家重视自由,他们也会把法治置于高于自由的地位。他们害怕专断胜过害怕暴政。另外,如果立法机构以立法剥夺人们的自由,并对此承担责任,法学家通常也不会产生不满。

因此在我看来,一个君主在民主日益高涨时企图削弱国家司法权并减弱法学家的政治影响,那是一个大错误。他将徒有权威的外表而失去真正的权威。

我并不怀疑,对国王而言,法学家参加政府对他们比较有利。如果政府以暴力进行,那么,在政府交给法学家管理以后,法学家手里的将会具有公正和依法办事的外貌。

民主政府有利于加强法学家的政治权力。如果富人、贵族和君主被撵出政府,法学家就将总揽政府大权,因为那时他们将是人民能够找到的仅有的聪明能干的人了。

一方面,法学家因其爱好而自然倾向君主和贵族;另一方面,却又因其利益而自然倾向人民。

因此,虽然法学家也喜欢民主政府,但不具有民主的偏好,未曾沾染民主的弱点,以至能通过民主并超过民主而加倍强大。

民主政体下的人民也信赖法学家,因为人民意识到法学家的利益在于服务于人民的事业;人民听从于法学家的话却并不气恼,因为人民预料法学家绝对不会出坏主意。事实上,法学家根本不愿意推翻民主政府,只是期待不断设法依据非民主所固有的倾向,运用非民主的手段去领导政府。关于法学家的身份,一方面,从利益和出身上来说,法学家属于人民;而另一方面,从习惯和爱好上来说,法学家却又属于贵族。法学家可以说是人民和贵族之间天然的锁链,是将人民和贵族套在一起的天然环节。

法学家所从事的行业,是唯一容易与民主的自然因素混合的因素,并且是通过有利于己的方式与民主永久结合的贵族因素。我知道法学家精神存在固有缺点,但如果民主精神不与法学家精神联合,那么我怀疑民主是否可以长期治理社会;此外,法学家对公务的影响如果不能随着人民权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也怀疑一个共和国能否在我们这个时代保住其存在。

这个贵族特点,我从美国和英国法学家精神中见到的比在其他任何国家都明显。

其原因不仅在于法学家在英国和美国都参与了立法工作,并且在于立法工作本身的性质及法律解释者在这两个国家所处的社会地位。

英国和美国保留了比附先例这种立法办法,这意味着他们继续依据祖先的法学观点和法律原则来建立自己所应当持有的法律观点和应当遵守的定则。

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总是能够把对古老东西的敬爱和尊重与对正规合法的东西的爱好结合起来。

这不仅仅对法学家的精神面貌,随后还对社会的动向起着另外一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