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发展选择与政治文明的演进

杜波

一、宪政:近代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与政治文明最重大成果

人类社会在长达数百万年里,经历了“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蒙昧时代、以武力决定一切的野蛮时代以及以国家诞生为标志的文明时代。文明时代最为短暂,至多也不过区区七千年。

国家出现以后,人类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大大加强了,开始过上了政治生活,人类理性力量也逐步孕育发展起来。一般说来,文明是一个与野蛮相对应的概念。也就是说,文明就是人类逐渐远离乃至摆脱野蛮的过程,文明的进步正是人类战胜野蛮的阶段性成果。文明的出现和人类社会步入文明时代不是一回事,其标志是不同的,这是必须强调的。以社会总代表自居的国家,自从诞生那天起就担负起社会管理职能,就自诩为人间正义的化身,所以在各种正当的名义下,建立了一整套政治制度以维护自己的统治。至此,文明的整体就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有机统一。政治文明,作为文明的子系统具有标志文明阶段性和国家性质的作用。所以,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国家作为政治文明的集中体现,其发展历史就是奴隶、封建、资本主义三种历史类型的递进过程。其中蕴含着政治文明演进的内在规律性,这就是被统治阶级的“人权”逐渐得到争取、推崇和保障,而统治阶级掌握的国家权力逐步受到限制、规范和控制。法律在这个历史进程中,扮演着截然不同的角色。罗斯科·庞德在他著名的小册子《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里,以法律是否占据社会控制手段的主导地位为标准,第一次将人类文明史一分为二:近代以前是人治时期、近代以来则是法治时期。人治时期表现为宗教规范或者道德规范占据社会控制手段的主导地位,其一表现为欧洲中世纪教会拥有绝对权威的“教治”,另一则表现为中国古代伦理规范被奉为天理的“德治”。

在法治时期,法律规范占据主导性地位并不意味着不要宗教规范或者道德规范,而是说任何非法律规范必须首先接受合法性审查,合法者继续存在,非法者应当取缔。在上述三种社会规范中,法律规范居于优先地位,其他两个社会规范必须服从于它并为之服务。这样就完成了英国梅因所称从“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转型,也就是从“人治”时期发展到了法治时期,而现代的法治社会较之与近代法治国家又有新的变化和发展。

近代新的平等自主的契约型人际关系,彻底粉碎了专断的权力,割断了人身依附关系的纽带,其有序化要求只能由宗教与道德规范之外的法律规范来完成--既要承认、又要超越这种新型的人际关系,同时必须具有普遍性、抽象性、确定性和强制性等特征。市场经济不仅使法律成为建立并维护新型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的主导模式,而且也把法律秩序引进了政治生活,使政治从专制体制转变为民主的政体,政治行为也被纳入法律规范所建立起来的法律秩序中来,即宪政体制。可以说,宪政体制即宪政,这是人类社会近代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演进最重大的成果。

毛泽东曾经给宪政所下的一个著名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我国学者对于宪政的界定也颇有独到精深的见解:“宪政是以宪法(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而在内容丰富的宪政体制中,法治具有特殊的意味和作用。“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作过程。它首先表现为在治国方式上与人治相对立的政治主张,在法律与个人意志发生冲突矛盾时,凡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反之则是人治;其次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总和(法制);再次,它表现为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法治在价值上意味着正义追求和对人人平等自由的权利的保障,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断权力的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维护。它强调统治者的权力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的权力来自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因而它也意味着治者和被治者的和谐有序的状态。”因此,作为民主政治的宪政与法治是密不可分的,甚至互为表里的。

二、回顾:近代以来中国政治发展与政治文明演进独特历程

在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法是道德的附庸,即“人治”代替“法治”。“德治”就是“人治”,而“德治”便转化为“官治”,最后归依到君主集权的专制主义;由“法治”才能走向“民治”,最后形成民主政治。这是两条截然相反的政治发展道路。中国古代注重“人治”而排斥“法治”的传统,结果就是法律地位极为低下,只是道德的附庸,完全没有民主的传统。广大民众也始终将自己排斥在政治领域之外,将全部希望和自己的命运完全寄托在“明君

”、“贤相”、“清官”身上,这样就从根本上截断了走向民主政治的道路。在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伦理道德领域,在所倡导的理想人格就是那种“内圣外王”式的孔颜人格,实现的途径和表现就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这样内涵极广的文化形象中,丝毫看不到法律的踪影。而在法的狭小天地中,法律观念原本就受到极大的束缚,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法律传统,处于宗法等级制度下遭到道德伦理意识的侵蚀,法律从观念、地位、作用到实际实施一再都受到沉重的打击。于是,对老百姓来说,“打官司”绝对是一件撕破脸皮的事;对官吏而言,“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一方面助长了司法黑暗与腐败,另一方面让老百姓失去了说理的地方和途径,最后要么忍气吞声地苟且偷生,逆来顺受,要么就直接诉诸暴力,揭竿而起,谋求改朝换代。这种现象在数千年的中国古代历史上曾经一再上演过无数次,也正反映了“人治”而非“法治”的最大弊害。

“近代史表面上是中国人屈辱的历史,而实际上是中国人发愤学习的历史,是中国人展现自己心灵习性的历史。我们追求宪政的历史也就是我们学习现代政治的历史。这段历史是我们今天学习宪政的宝贵历史遗产。”在从传统封建帝国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的整个历史大变局中,政治体制也必须与时俱进,从帝国政治转变为共和宪政。这种转变持续了一个多世纪,直到今天仍然尚未完成,成为即将展开的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在依法治国成为全社会共同心声的条件下,显得尤为必要而且迫切。

一百多年来,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仁人志士为了救亡图存,为了挽救民族危亡的历史命运而前赴后继,作出了各种方向、层次的探索,表现为思想层面上的西学东渐、器物层面上的洋务运动以及制度层面上的戊戌变法。这样的历史进程,既符合具有普适性的内在、必然的客观规律——文明本身就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的统一体,而按照先后次序第次展开来,正是文明内部结构的正常展现;同时,也具有中国自己独特的历史逻辑——三个不同层次依次展现了文明内在结构,相对于其他两个层次,制度文明则是至为关键,而且最为艰难——它体现着各种政治势力力量的消长,而且在当时中国高度集权专制体制下,更取决于最高统治者的意志与注意力的变化,以至于作为制度维新的戊戌变法,刚刚触及到政治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便立即遭到强烈反弹,最终难逃被扼杀在襁褓之中的的历史命运。

由于过于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浸染,本国政治文化氛围依然浓厚,对已有的制度设施和理念早已习以为常,被普遍认为是天经地义,尤其是制度变革会触动到既得利益集团的社会背景下,又是在一系列对外战争中遭受一再失败的挫折,随后而来的是接二连三的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签订,不仅使向来固步自封“天朝大国”迷梦破灭,而且开始面临落后挨打,甚至亡国灭种的危险。而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变革模仿的对象恰恰是给我们带来从来未有的大变局、让我们的先人饱尝挫折、失败、屈辱的西方列强,而这些西方列强却曾经被贬斥为“蛮夷”的“番邦”。一种发自内心深处的拒斥外来文明及其成果,这种心理在当时乃至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非常普遍。能够认识到变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仁人志士,由于他们的超前性言行,曾经造成了强烈的社会影响,但范围毕竟有限,以致于变法失败竟然悄然无声,唯一留下深刻印象的,便是付出了高昂的生命代价的“戊戌六君子”,但也随着时间推移,旋即归于沉寂。究其原因,变法的积极分子本身及其采取的政策措施严重脱离群众,不能不说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这就使得变法失败越发显得在悲壮背景下带有异样浓重的凄美色彩。

戊戌变法虽然失败,但由于在《中英通商条约》中,英国承诺让清政府收回“领事裁判权”的诱惑之下,慈禧太后竟然一反常态答应修改大清律。于是,“预备立宪”和“清末修律”随后展开,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沈家本主持的修律活动中,不仅高薪聘请了日本的刑法学专家作高级顾问,而且引入了一个崭新的概念——法律。延续上千年的中华法系自此解体,中国法制文明的近代化历程也由此揭开。这个概念的引入,打破了数千年以来“刑-法-律”的历史格局,破除了“刑,法也”,“法,律也”的狭隘法观念,极具思想革命的意义。法律,完全不同于我们原有的刑律,它是一个有机整体,即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最重要的不是刑律,而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刑法只是宪法之下诸多法律部门中的一个,虽然它是其他法律部门贯彻实施的最后保障,是多重法网中最后一道法网。于是,奉行罪刑法定主义的新刑律以及其他部门法开始进入东方古老的国度,君主立宪的政治变革也因此顺理成章地提到议事日程来。由于清政府的反应过于迟缓

,而且各方面准备不足,使人怀疑其变革的真实性,以致于在预备立宪中竟然出现了“皇室内阁”,最终使得“立宪派”也走到“革命派”的一边去了。

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上千年的封建帝制,在政治体制方面引入了革命性的“共和”,革命党人的领袖孙中山因此被人尊称为“共和之父”。此后,为捍卫共和体制,展开了护国运动、护法运动乃至国民大革命运动,伴随各个运动的是反对北洋军阀统治的一系列战争。蒋介石把持的国民党政权虽然最后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但随即宣布处于“训政”时期着手准备内战,宪政体制实际上仍然有名无实。“自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公布,至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完成,不足四十年的时间中,随着政权的频繁更迭,中国竟出台了十部全国性宪法。”虽创人类历史的奇观,但也造成“有宪法而无宪政”的现象。究其原因,人们普遍的观念仍然停留在变革前的水平上,远远滞后于政治体制变革和法律更新,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因而,近代中国政治发展的道路极为曲折与艰难,同时,政治文明的演进更为缓慢以致经常反复。

三、政改:政治发展的选择与政治文明演进的必然

新中国成立前的第一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客观上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从此真正站起来了,这为真正实现民主共和的理想提供了现实的基础。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颁布本身就是人民参与的民主过程,政治发展的形势本来很好,但由于特殊的国际和国内的社会环境变化,左倾思想逐渐占了上风,现代政治文明的演进历程发生了逆转,及至**个人崇拜和一言堂取代了民主集中制,封建主义残余沉渣泛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总任务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总方针,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政治发展明确了方向。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尤其是立法工作的突飞猛进,随着1990年《行政诉讼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业已形成,基本解决了“无法可依”问题。及至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我们从思想认识上终于完成了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飞跃,民主与法制不再是两回事,而是内容与形式的高度统一的两个概念,具体表现为从“法制”到“法治”的“一字之改”。

从依法治国到党的十六大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完全是内在逻辑的必然展开。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就是民主政治,而民主政治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其主要内容就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四大民主权利”--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政治生活中的落实程度,是衡量政治文明建设发展进度的标尺,也是实行宪政、推行法治、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是空泛的、抽象的,要依托基本载体最终落到实践中,宪法就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载体。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民主政治建设,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它的显性部分,而这些因素的生成和持续存在,不仅需要有客观条件作为保证,还有赖于民主文化这一隐性因素的滋养和支持。没有先进的民主文化,便没有先进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先进民主文化的有效传播就是要以宪法为基本载体作为最根本的途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应该从弘扬宪法精神做起:如,宪法所伸张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普选原则、权利制约与监督原则、公民权利与自由保障原则等,要在公民中广泛加以传播,使之成为历久不衰的宪法精神信仰,成为我们中华民族民主文化的基本内核,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同和接受。我们要建设的政治文明是法治化的政治文明,而宪法的根本大法的权威为顺利实现政治文明提供了根本保障。本质上说,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以党的领导为保证,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体制保障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民主的法律化和国家的法治化。而这一切正是宪法基本精神的所在,并是宪法所明确需要进行保障和维护的。

总之,发展民主政治、谋求政治文明的进步,作为改革开放实践的客观需要以及凝聚了人民共同愿望,这实际上已为党的十七大着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作了思想理论上的准备。

(责任编辑:刘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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