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以法治国,凡事皆决于法,但在伦理思想上,又杂糅儒家,提出了具有法制思想观念的伦理规定。
早在秦统一以前,韩非就以法家思想为主干,吸收儒、墨思想中有利于自己的一面,提出了具有法制思想的忠孝伦理观。他说:“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1]这与儒家“三纲”思想极其相似。而且,韩非还将这种忠孝观推到极端,宣扬臣子对君父的绝对无条件的服从,他说:“所谓明君者,能蓄其臣者也;所谓贤臣者,能明法辟、治官职,以戴其君者也。”这就是说,明君的标准是能控制其臣,贤臣的标准是能拥戴其君,二者是绝对服从的统治和被统治关系。“倍主强谏,臣不谓忠”[2],连臣下诤谏都被视为不忠的一个方面,反映出韩非高度集权的思想。韩非的忠孝伦理观是没有民主成分的,他同意儒家等级观念之说,但认为儒家“父而让子,君而让父”的贤人禅让政治是反君臣之义的,不是“定位一教之道”。他所谓的忠孝,必须是“孝子之事父也,非竞取父之家也;忠臣之事君也,非竞取君之国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主虽不肖,臣不敢侵也”[3]。
由于秦始皇对韩非思想的极端服膺,因此秦统一以后,韩非的这些政治伦理观念就转变为现实,成了秦始皇制定一整套专制措施的理论依据。同时,我们还要看到,由于韩非、李斯诸人对家庭伦理没有过多论述,儒家纲常观念对秦有影响但较轻,因此秦的家庭伦理具有区别于汉的特殊风貌。
秦始皇翦灭六国,一统天下后,马上就制定了显示君主无上权威的尊君抑臣的朝仪。据史书记载:“至秦有天下,悉内六国礼仪,采择其善,虽不合圣制,其尊君抑臣,朝廷济济,依古以来。”[4]这就是说秦采择六国礼仪,尊君抑臣,依照六国典制施行。可惜秦礼焚于火,已难评述。后来叔孙通在汉代制朝仪,曾参考过“秦仪”,大概保留了一些内容。为了强化这种尊君抑臣的政治伦理观念。秦始皇议定帝王称号,君主称皇帝,命曰制,令曰诏,书曰奏,天子自称朕,并规定了母号及妻妾之号,帝母称皇太后,帝妻称皇后,妾皆称夫人、美人、良人等等。这套称号所反映的实质就是君主的绝对权威。
祭祖是封建时代重要的尽孝方法,也是伦理文化的中心。而祭祖礼制又主要反映在宗庙制度上。秦人建国于周王畿故地,因此在宗庙祭祀方面,又有继承周人习俗的方面。秦重视宗庙祭祀,秦始皇在世时,命李斯“修宗庙”[5],秦始皇死后,秦二世于公元前209年“令群臣议尊始皇庙”[6]。群臣依《礼记·王制》所讲“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的规定,置七庙,尊始皇帝为“帝者祖庙”。可见,秦虽以法治国,然议定宗庙制度,却是儒家的做法。
官吏是国家政策的直接执行者,为保证新建立的一统国家千万世地统治下去,秦代对官吏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标准进行了规定。睡虎地秦简中的《为吏之道》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材料,“凡为吏之道”,“严刚毋暴”,“宽裕忠信,和平毋怨”,“慈下勿陵,敬上勿犯”,“施而喜之,敬而起之,惠以聚之,宽以治之”,“有严不治”。这当中有慈下敬上,对最高统治者绝对服从的要求,又有宽以临下的规定。是一种德刑并施,宽猛相济的吏治之道。这些伦理规定与法家严刑重罚的思想很不一致。而且,简文还要求官吏“刚能柔、仁能忍”,“毋喜富,毋恶贫,正行修身”,这简直就与孔子安贫乐道、儒家修身言论如出一辙了。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大约有两个原因,一是秦始皇初年,儒生博士能够参与议政,如议禅仪、议分封等等,这就势必将儒家的一些学说带入到秦的政治伦理观念中,二是任何一种学说也不可能是铁板一块,不受其他学说的影响,秦固然是以法治国,提倡严刑重罚,但儒、墨思想对法治都有渗透。这就势必使这些思想在某些方面过多地显露出来。
对于家庭伦理,秦有更加详尽的规定,甚至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颇有一些特色。
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来看,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不同等的,妻子在家庭中处于被统治地位,但因秦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少,加之商鞅变法后在家庭中实行连坐法,妻与夫有同等的告奸权利,这就使秦的妇女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像后来夫妻关系中完全处于被宰制的地位。在夫妻纠纷上,秦法保证妻子的人身权利,即使“妻悍”,丈夫也无权任意“殴笞之”,如果殴妻致伤,就要与殴伤常人同等论罪,处以耐刑。在夫妻婚姻关系方面,秦律规定,凡是履行了登记手续、经官府承认的合法婚姻中,妻子不能抛弃丈夫,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未经官府认可的非法婚姻,妻子有权私自离去。妻子在丈夫死后,如原生有子女,则必须抚养,不得改嫁。所谓“有子而嫁,背死不贞”[7]。而那些没有生儿育女的寡妇则有权改嫁。丈夫有抛弃妻子的权利,但必须经过官府同意,否则要以违法论处,《法律答问》规定:“弃妻不书,赀二甲。”意思是说,男子未申报官方而擅自去妻,要受惩处。在家财所有权上,如妻子事先告发犯罪的丈夫,妻才能保住自己的“媵臣妾、衣器”不被没收。如果妻子犯罪,丈夫与此无涉,则“妻媵臣妾、衣器”要被视为丈夫的财产而“畀夫”。如果丈夫犯罪,妻子虽未参与,甚或事先进行告发,也要负一定责任。
从秦律规定可以看出,秦代夫权思想较为浓厚,但妻子仍有一定的家庭地位,和后来“三纲”规定下的绝对服从是有差别的。尽管这些都是法律条文,但所体现的却是秦代人们心目中的夫妻伦理观念。
另外,由于秦时社会风俗落后,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男女关系较为自由。为了纯化社会风俗,商鞅变法时就曾“为男女之别”。到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又由夫妻伦理规范扩大为社会伦理规范,借以革除落后习俗,纯化世风。秦律规定,在夫妻关系上,“禁止**泆”,提倡互相忠诚。“女子去夫亡”而与他人“相夫妻”,要受“黥为城旦”的处罚。同时,“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8]。“寄豭”,比喻入别人家中**的男子。豭为牡猪。因此,男女通奸被认为是犯罪。而女子逃婚,做儿子的就可以不认母亲。秦简中还规定,“同母异父相与奸,弃市”,“臣强与主奸”,比照殴主处死刑。目的都是为了纯化社会风气。秦始皇还将这种社会伦理的纯化与确立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统治联系起来看,认为“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轻。皆遵度轨,和安敦勉,莫不顺令。黔首修洁,人乐同则,嘉保太平”[9]。把社会伦理规范的确立看成是国家太平的重要因素,有一定的见识。
秦在提倡“贵贱分明,男女体(礼)顺”时,还提倡孝。这是因为忠孝相连,父权与君权相通的缘故。秦简中有一案例:父母要求官府将其不孝子迁蜀,官府立即照办,连同其妻一并迁蜀郡。此外,殴打祖父母及曾祖父母者,“黥为城旦舂”。秦代对不孝之罪的处罚比汉代要轻,也没有把孝提高到不可企及的地位,说明这一时期统治思想领域中儒家纲常观念确实比较薄弱。
从以上所列秦代的伦理规定可以看出,秦时家国一体,君权、父权、夫权完全一致的观念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秦对君权的至高无上以及臣对君的绝对服从是完全认可的。至于父子、夫妻之间的伦常却不像君臣伦常那样没有回旋余地。这也反映出法家思想中重视宰制臣民,而较少对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进行理论说明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