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投资政策内容涉及政府财政投资政策、学生收费政策(含学生资助政策)、学校创收政策、学校融资政策、社会捐赠政策等诸多内容。河南省高等教育投资政策的内容,受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的综合影响,基本上以国家政策为蓝本,但为使政策更能体现河南省的实际情况,以取得应有成效,河南省在个别方面结合本省实际做了适当修改和补充。

(一)财政投资政策

“**”期间,河南省高等教育受到严重冲击,各种基础设施遭到严重破坏,高校基本上处于停办状态。1978年4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为河南省教育发展提供了契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文化和人才的渴求使政府更加重视高等教育的恢复和发展。由于1978-1984年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在高等教育的财政投资方面,河南省基本遵照执行了中央政策。

1978-1979年,我国国家财政预算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预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安排和管理预算。教育经费作为国家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由原来国家统一列支,改为实行“‘条块’结合中以‘块’为主”的方针,即财政部根据教育部、计委提供的教育事业的发展计划,按照定员定额的核算方法分别给地方、各部门核定教育经费,即“条块”结合;然后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经费指标,各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政府有权结合自己的财力对高等教育经费进行统筹安排,即所谓以“块”为主[1]。学校的基建费则由高校所直属的上级国家部委按需要下拨。也就是说,在具体的拨款模式中,教育事业费按照“基数加发展”的模式拨款,基建费则按照实际需要拨款,教育事业费和基建费共同组成了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资。这种“条块结合、块块为主”的教育财政体制是在国内局势日趋稳定,经济逐渐步入正常轨道的背景下实施的。中央为了降低财政管理费用,调动地方举办教育的积极性,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权,改变了以前的管理方式,把中央的适度统筹管理和地方的特殊性、积极和主动性结合了起来。然而,实质上,它还是没有彻底摆脱中央管得过死、过严的弊端。[2]

1980年,我国的财政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国家预算管理由过去的“统收统支”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分灶吃饭”体制。1980年中央批准的《关于实行新财政体制后教育经费安排问题的建议》,规定高校的教育事业经费也由过去中央政府统一管理,改为按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分级负责,各自负担。即由中央政府各部委创办和管理的学校其事业经费由财政部拨款,地方政府创办和管理的学校由地方财政拨款。新体制还将过去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学校年度预算、年终结余上缴财政的办法改为“预算包干,结余留用”,允许高校将上年预算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这种典型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教育财政管理体制使地方统筹教育经费的权力较以前大了许多,但把筹措教育经费的主要责任推给地方政府又在无形中加重了地方政府的压力。

1980年后,除中央院校仍由中央政府负责外,全国各省的地方高校所需经费均由各省财政部门负责计划拨付,中央不再统一高等教育财政,但高校办学经费仍由政府包办,单一拨款。

1978-1984年间,我国高校教育事业费按“基数加发展”的模式拨款。河南省经济等各方面条件有限,省政府财政压力较大,但对高等教育的发展非常重视和支持,积极加大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资。

(二)学生收费政策(含资助政策)

1978年以后,由于是高等教育的恢复期,为了培养更多的人才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当时的高等教育招生培养制度是“统包、统分、免费入学、毕业分配”。学生上学不需要交纳学杂费用,家庭困难者还可以申请享受人民助学金,在职职工考入大学者还可带薪入学,个人受教育的花费极小,毕业后由国家统一分配,工资待遇由国家统一制定[3]。

国家对学生上学采取“免费入学加助学金”的政策,体现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该通知主要针对1977年国家计划招收的新生入学后的生活待遇,从助学金的发放对象、享受比例、评定方法、伙食管理、助学金的使用等十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当时我国实行的是精英教育,每个学校在招生时严格按照国家给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在助学金的发放对象上有详细规定:国家职工被录取为研究生和满五年工龄的国家职工进入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工资原单位照发,一切费用自理,不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国家职工被录取为研究生后,如原工资低于研究生人民助学金标准时,经原单位证明,可按人民助学金标准,由学校补发差额。解放军的干部、战士进入地方普通高校学习时,一律不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其生活待遇仍按总后勤部的规定办理。其他学生一律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这样的规定调动了各方面人员上大学的积极性,同时也为国家培养了急需人才。

国家从社会所需人才方面考虑,在助学金享受比例上按照不同专业进行区分,其目的是引导学生从事急需专业。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其他人员录取为研究生的,高等师范、体育(含体育专业)和民族学院的学生,以及中等专业学校中的师范、护士、助产、艺术、体育和采煤等专业学生,享受面按百分之百计算;其他的学生享受面按百分之七十五计算。人民助学金专款专用,标准按学校所在地执行。同时还对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和审核做了详细规定。除此之外,文件还对休学、毕业班的学生享受的人民助学金标准做了规定。

河南省在贯彻执行《通知》的同时,结合本省情况,对人民助学金中的伙食费等级和困难(定期)补助的等级等作了补充:把人民助学金中的伙食费分成三个等级,人民助学金中的困难补助分为定期和临时两种,临时补助由学校集中掌握,一年两至三次补助给学生,对定期补助进行了等级划分;对体育、航海、舞蹈、戏曲、杂技和管乐专业的学生伙食费在现行规定的一般学生伙食费标准的基础上加发五元;1977年秋季招生入学的中专和技工学校的学生,助学金标准改按补充后的《通知》规定执行。

从政策的文本分析中发现,河南省人民助学金制度从1978年起就已经有了明确的条文,在执行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仅对人民助学金中的伙食费等级和困难补助的等级作了补充。

此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也不断对教育制度进行调整。1983年7月,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出台《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对原有人民助学金制度进行了改革,缩小了人民助学金的发放范围,将非师范类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比例由75%降低到60%,并设立了人民奖学金制度。至此,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从单一的助学金变革为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并存的模式,并逐步过渡到以奖学金为主的模式。这一变革意味着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内涵发生了重大改变,从对大部分学生提供经济资助变为对少部分学生提供经济资助,并对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进行奖励,以及引导学生选择国家急需的专业。这种模式持续到了1986年7月[4]。1983年后,随着国家资助政策的变化,河南省也由原来单一的助学金制度逐步过渡到以奖学金为主的制度。

(三)学校创收政策

1978-1983年全国对普通高校学生实行的是免费上大学和单一的人民助学金制度。但伴随着高校数量和在校生人数的快速增长,教育经费出现明显不足。为了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1980年6月,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联合下发了改革开放后第一份有关高校创收的文件,即《高等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和奖励制度的试行办法》,允许了高校的创收行为。同年,河南省在《高等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和奖励制度的试行办法》的基础上,下发了《河南省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规定明确了勤工俭学的方针、原则和开展范围,包括如何规范校办农场、校办企业,以及如何解决好财务管理、勤工俭学效益的管理等有关问题。[5]

河南省高校在1978-1984年间由于规模迅速扩大,教育经费明显不足。为了解决经费不足和人才培养的矛盾,1980年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郑州大学、河南师大、新乡师院等10所大专院校同郑州、开封、洛阳等6市合作,试办大学分校和大专班,在国家招生计划之外,有条件地招收1000名自费走读生。这种办法,既为国家筹集了部分资金,又为部分学生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人们接受高等教育愿望的提高,1983年8月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做出《关于加强和改革教育工作的决定》。该决定第四条指出从1983年开始,有关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招收由集体单位负担学费和自交学费的学生。虽然这类学生所占的比例非常小,但在经费筹措上,却打破了原来单一的财政拨款模式,展现了学校立足自身资源来谋求经费来源多样化的努力。

1984年2月,河南省教育厅在巩县召开社会集资办学经验交流会,在全省掀起集资办学的热潮。当年全省集资总额达1.95亿元[6],有效地补充了教育经费。

(四)学校融资政策(社会资金及银行贷款)

1984年7月,经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审定,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在河南省实施“广播电视大学和短期职业大学项目”。项目总投资1157万元人民币,其中世界银行贷款207万美元,用于洛阳大学、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及郑州、开封、洛阳和新乡市四所电大分校融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图书设备采购、教师及管理人员培训。这是河南省高校首次利用信贷资金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