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5月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高等教育投资政策增量——开放时期的第一个重要文件,其内容涉及面较广。1986年3月国务院发布《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可以看作是1985年的《决定》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化和补充。其后,国家还相继颁布了《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国家教委关于加强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意见》等重要政策文件。针对这一时期的政策问题和目标,高校办学经费开始由“政府包办、单一拨款”向“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过渡。

(一)财政投资政策

1.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

为调动各级政府办学的积极性,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体制,并明确提出教育经费的“两个增长”目标,即“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1985年《决定》指出,“中央部门和地方办的高等学校,要优先满足主办部门和地方培养人才的需要,同时要发挥潜力,接受委托,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培养学生,积极倡导部门、地方之间联合办学。高等教育的结构,要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进行调整和改革”。1993年2月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里指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是:逐步实行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两级负责为主的管理体制。

2.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

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坚决实行简政放权,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1985年《决定》规定,在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计划的前提下,高校“有权在计划外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和招收自费生”,“有权接受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有权具体安排国家拨发的基建投资和经费;有权利用自筹资金,开展国际的教育和学术交流”。1986年国务院颁布《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对《决定》进行了具体化和补充。其中,强调高校在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并在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前提下,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求平衡”的经费预算管理原则,可以安排使用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事业经费,并规定高校接受委托培养生、自费生,举办干部专修科、函授、夜大学及社会技术服务和咨询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用于发展事业、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这使得高校进一步具有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动调节能力。1988年高校正式实施“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内部财务管理改革,进一步强化成本和效率意识,改变了过去“统收统支、结余上缴”的办法,加强了高校的自主意识,这是促使高校作为市场主体面对发展可以选择的基本前提。1990年国家教委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强调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可以举办非学历教育,但招生范围局限于学校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如果举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则需经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国家教委批准。收费标准及经费使用办法,按国家及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要求办学力量的投入以保证教育质量为原则,收费要以合理为原则。

3.高校拨款方式的改革

1986年10月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高校的拨款方式开始实行“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综合定额是根据上年度生均成本费和本年度在校生规模(包括本年度计划招生数)核定的,专项补助是根据学校特殊需要经申请,由主管部门批准后拨给。这种方法体现了“学校将在获得政府公共教育支出上的平等”,注意到成本概念,同时给学校发展留有一定的自主空间。1988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加强普通教育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又提出“各地用于教育事业的专项补助费”要“专款专用”,“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所有预算外资金,必须专户储存,统一由财务部门进行管理,不准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也不准把预算外支出计入预算内开支”。

4.进一步实施重点建设

作为政策单一——微调时期的延续,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七个五年计划(1985-1990年)和第八个五年计划(1990-1995年)中,被列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高校得到了更多的投资。1985年《决定》提出在进行重点高校建设的同时还要进行重点学科建设。从1987年开始,教育部开始评审重点学科,之后对重点学科进行了重点支持。

1991年,李铁映同志提出面向21世纪办好我国100所重点大学的初步设想,即“211工程”。1992年教育部成立了“211工程”办公室,并在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上公布了这一计划。

1993年1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中指出,要“充分发挥各地区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在国家统筹规划指导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各自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并注意地区间的合作互补。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着重办好一两所代表本地区、本行业先进水平的高等学校和学科、专业,中央和地方两级教育部门,要采取适当的特殊政策,进一步扩大这些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二)学生收费政策(含资助政策)

《决定》提出了在学杂费和培养费等方面进行改革的思想。1989年8月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其中指出“收取学杂费的标准,本着起点从低,逐步调整的原则,一般地区以每学期100元为宜。经济特区和广东、上海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可适当高些,但最高不得超出国务院国发[1989]19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从1989学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住学校宿舍的本、专科学生要收取住宿费,一般每学年20元左右,住宿条件好的可适当多收一些。住学生公寓的人按各地规定执行”,并规定“各院校收取的费用,按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用于与学生学习和住宿等有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1990年4月,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的通知》,从1990学年度开始,对新招收的函授和夜大学生实行新的收费标准,而对1990学年度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执行原规定的收费标准。1992年6月国家教委、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规定“普通高校可根据本地区、本校和学科特点研究拟定学杂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等收费标准,并按行政隶属关系,地方所属普通高校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各部门所属普通高校报中央主管部门批准,抄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备案”,“收费标准的制定,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全国和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区别办学质量的高低和同一地区同类型院校大体平衡的原则”,“1992年学年度以前入学的在校学生,仍按照原规定收费标准执行”。1992年9月新学期开学以后,社会上对学校收费问题的反映日益强烈,国家教委开始整治中小学收费中出现的问题,而对于高等教育收费问题,1993年2月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里专门指出,“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生上大学原则上均应缴费,缴费标准由学校报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这一时期在学生资助政策方面主要进行了以下改革。

——助学金制度的改革。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宣布要改革高校的人民助学金制度。1986年7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从1987年起,我国高校开始逐步将过去长期实行的人民助学金制度改为一种新的奖学金、助学金、学生教育贷款制度。过去对学生倾向于平均分配的助学金被分为三部分:一部分作为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一部分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还有一部分作为学生教育贷款,有需求的学生可以借贷,毕业后由用人单位或学生本人分期偿还。1990年实行收费制度试点后,国家尝试建立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当年就拿出4亿元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的改革。1987年7月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规定“学校可建立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基金,并作为学校预算内的专项基金管理,其来源是从主管部门拨给高校的经费中,按原助学金标准计算的总额80%~85%转入奖贷基金账户。”

1990年7月国家教委和财政部下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贷款偿还办法的补充通知》,要求学校认真做好贷款毕业生的思想工作,严格履行贷款协议,坚持“有贷必还”的原则;要求贷款学生凡有偿还能力的,毕业时应一次还清贷款,确有困难的,可同学校商议,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学生还可向用人单位申请,由用人单位将贷款一次性归还学校,并提出凡毕业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经济收入较高的单位工作的,应在毕业后一年内还清贷款。该通知还规定了几种减还和免还贷款的政策。对于学校收回的贷款,规定应纳入预算内管理,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上述政策的出台和完善,不仅为高校参与社会服务提出了要求,创造了条件,而且为高校增加收入、弥补经费不足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学校创收政策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高校后勤服务工作要实行社会化,并明确规定“高校有权具体安排国家拨发的基建投资和经费,有权利用自筹资金等”,这意味着政府赋予了高校开展创收活动的自主权。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要鼓励中国科学院、高等学校和各部委、地方所属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同企业、设计机构建立各种形式的联合,有的可以逐步发展成为经济实体;有的可以在联合的基础上进而合并,企业并入研究机构,或者科研机构并入企业。有些研究机构也可以自行发展成为科研生产型的企业,或者成为中小型企业联合的技术开发机构。”

1987年7月国家教委印发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并规定社会力量办学对学生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而社会力量办学的全部收入和固定资产归学校所有,学校财务接受财政、银行、审计、教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989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中指出:“教育、科研、卫生事业单位,是我国科技力量较集中的地方,有数百万专业技术人员,有大量的设备仪器、图书资料,还有源源不断的科技信息。但是,目前在相当多的单位,这些有利条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尚未充分发挥,潜力是很大的。必须通过深化改革,从政策、制度上采取措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正确引导和鼓励他们以多种形式增加社会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多做贡献。特别要鼓励科技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此文件的出台代表着高校高科技产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同年,国家教委、财政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校办工厂管理的规定》,对校办工厂的性质、任务、管理体制及奖惩办法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高校工厂财务上独立核算,其产品或劳务出口所得外汇大部分返回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高校工厂的利润全额上交学校,纳入学校基金。

(四)学校捐赠政策

国家允许接受港澳台爱国人士对教育的捐赠。其中较为典型的是香港爱国人士邵逸夫先生,他从1985年开始每年捐赠约一亿港元,用于高校建设。而国内单位和个人对高校的捐赠还很少,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还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