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很多市场经济国家的高等教育经费仍以政府拨款为主要来源,无论是以私立高等教育发达而著称的美国,还是欧洲福利经济国家,政府拨款在高教经费中比例最大。特别是法国和德国,大学长期作为国家机构而存在,国家不仅承担了高等教育的主要投资责任,还对大学进行了较强的调控和干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高等教育进行投资的主要理论依据就是公共财政学的核心理论——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最初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1936年由意大利经济学家马尔科在《公共财政学初步原理》一书中详细论述,对美英财政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20世纪50年代萨缪尔森发表了《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和《公共支出理论的图式探讨》论文,发展了公共产品的需求理论,丰富了西方财政学的基本理论分析,促进了此后公共选择理论等财政理论研究的发展与繁荣。

(一)公共产品的定义及基本提供方式

市场经济社会中,除了私人需要外,也存在着社会公共需要,主要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来满足。萨缪尔森将公共产品解释为: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那部分社会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公共产品的本质属性,也是决定一种产品是否为公共产品的标尺[12]。公共产品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即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混合公共产品,通常只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特性中的一个,而另一个则表现为不充分。高等教育一般被看作是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的非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市场失灵。所谓市场失灵是指因市场缺陷而引起的资源配置的无效率现象。广义的市场失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微观经济无效率;二是宏观经济不稳定;三是收入分配不公平。而狭义的市场失灵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市场机制无法将社会资源予以有效配置;二是市场经济无法解决效率以外的非经济目标。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危机和市场失灵现象也曾被马克思、恩格斯研究过,并以政府计划作为市场失灵的纠正手段。市场失灵的出现,导致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达到社会福利的最佳状态,这就需要政府的干预。公共产品由于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等私人产品的特殊性质,因而不能通过市场的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得到有效的供给。如果让市场机制来配置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具有严格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存在利益外溢性,由于“搭便车”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出现私人不愿供给和供给不足的状况。社会公众的偏好在市场上无法得到真实反映,市场机制在配置公共产品上出现失灵,这就决定公共产品应由政府来提供,从而为政府向高等教育提供经费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各级政府财政责任的划分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基本职能总的来说就是弥补市场缺陷,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而财政收支决定于政府职能,反映公众共同偏好和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及其预算模式,是有效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前提条件。然而,在多级政府公共财政的实际运作中,究竟该由哪一级政府提供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公共产品呢?如果按照新古典经济原理,中央政府能够根据居民偏好、经济中的产品和服务总量以及资源禀赋供给公共产品,从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但是在现实中,由于信息条件制约,地方政府对本地情况和消费者偏好比中央政府有更好的了解,因而在决策方面更具有优势。斯蒂格勒提出由中央政府统一提供公共产品是不经济的,各个地方应该自己确定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中央政府应在解决分配不公平问题,以及在缓和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之间的矛盾问题上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13]。因此,这就涉及一个不同层级政府间关于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责任划分问题。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公共产品依照受益区域的大小,可以区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区性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受益范围大小不同的地区性公共产品由不同层次的地方政府提供,几个地区共同受惠的公共产品主要由有关地区联合提供等。以此为依据,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都可以得到明确划分,各级财政都由各自独立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来履行职责。政府财权要根据事权来确定,如果事权大于财权,政府就会因财力不足而无法实施其部分职能,出现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如果事权小于财权,政府就会因为财力多余而积压部分公共资金,造成浪费,因此财权和事权要协调起来,依法有效地统一起来,这被称为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以美国公立高等教育的供给为例,由于美国属于分权制国家,高等教育事权归属于州,所以州政府便根据其事权进行税收,满足公立高等教育的经费支出需要。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在公共产品外部效应存在和成本自担两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其提供公共产品时所采取的策略便容易产生某种程度的扭曲和偏差。当存在正外溢性时,从本地利益出发,地方政府有可能高估公共产品的成本,低估其整体效益,并有可能以无法完全负担成本为理由,减少此类外部效率比较理想的公共产品的提供。为矫正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外溢性,弥补不同政府间收入与事权所需支出之间的不平衡,并进一步体现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意图和偏好,有必要建立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中央对地方、地方对地方的适当调整,以提高地区间公共产品的配置效率和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三)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

传统理论认为,公共产品是不能通过市场有效供给的,所以应当由公共部门来提供。但是,随着社会技术的发展和制度的创新与完善,越来越多的私人投资涉及公共产品领域。20世纪六七十年代,德姆塞茨在《公共产品的私人生产》一文中指出,在能够排除不付费者的情况下,私人企业能够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当今世界,私人提供公共产品存在着种种成功的范例。如美国的航空、能源、银行、电信、教育等公共产品的供给已全部向私人开放。在中国,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深入,以及民营经济的发展和民营企业的壮大,私人已经开始涉及公共产品的供给领域,开始了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尝试。很多学者认为,公共产品由私人部门供给,可以增强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竞争意识,提高经济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并有利于解决公共项目资金短缺的问题,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并不意味着完全脱离政府,政府仍将在制度环境建设、规范私人部门的公共产品供给行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规模和范围一般较小,涉及的消费者数量有限,在消费者之间达成契约的交易成本较小,因此可以通过契约方式,使高等教育自主地通过市场方式来提供。高等教育可以通过发展民办高校来实现私人部门供给,政府也可以采取类似于市场产品的供应方式,即按某种价格标准向消费者收费供应。这样,消费者必须通过付款才能获得消费权。高等教育如果采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混合提供的方式,其生产成本就将由政府和受益的企业或个人共同分担。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公共产品的混合供给方式中包含了政府的政策因素,因此它与纯粹由市场供给的私人产品在性质和管理上是有很大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