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琅何羌与小月氏、卢水胡

简文:

28.敦煌太守快,使守属充国送牢羌、□□羌候十二人。神爵二年十一月癸卯朔……琅何羌□□疆藏□□诣行在所。以令为驾二乘传,十一月辛末皆罢。当舍传者,从者,如律令。 (Ⅰ.TO210③:6)

按此简极其重要,准确分析,当为驿置交通使用的传致、过所文书。神爵二年十一月,由敦煌太守快(与《赵充国传》宣帝神爵元年六月进军治所言敦煌太守为同一人)发令,特派守属吏护送牢羌、琅何羌候共十二人,乘二乘传车晋谒皇帝所在之处。“□□羌候”,准下文可补“琅何”二字。“琅何羌□□藏□□”,所缺或为琅何羌候之种姓、名字。“行在所”即在行所在,一般指皇帝居住处。“二乘传”,《汉书·高帝纪》注如淳引律曰“四马高足为置传,曰马中足为弛传,四马下足为乘传,一马、二马为轺传。急者,乘一乘传”。又平帝纪注如淳引律云:“诸当乘传,及发驾置传者,皆持尺五寸木传信,封以御史大夫印章。其乘传、参封之。参,三也,有期会,累封两端,端各两封,凡四封也。乘置、驰传,五封也,两端各二,中央一也。轺车二马,再封之。一马,一封也”。按,综合诸记载,驿置之传车有驾一马轺车、二马轺车和分别驾上、中、下等各四马的置、弛、乘传。后者速度极快,故“急者乘一乘传”,所谓四马谓乘。二乘传、即入匹马的传车,可轮 驾车,速度更快。司马相如持节论蜀郡,弛四乘传。征昌邑王赴长安乘七乘传,俱见本传。也可以理解为四套、七套驾四马的传车。又据制度,乘传必须持木传信,参封。其实物,居延甲渠候官第四隧遗址曾出土两枚,形如棨戟 ,横木两端各一印匣一封,中央立木有匣一封,[见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障隧遗址和新出土简牍文物》,载《文物》1978年1月。]是为三封。

按赵充国传言“狼何,小月氏种,在阳关西南“,又“羌候狼何,果遣使至匈奴藉兵,欲击鄯善、敦煌,以绝汉道”。但悬泉简却作“琅何”,仅一字之差,反映出不同的褒贬态度。前者是班固修史的修辞,后者则是西汉郡守文书实录,一个琅字比狼字显出了天壤之别。

赵充国称狼何为羌,又说他是小月氏种,可谓知其根底。《史》、《汉》西域、大宛传,月氏本居敦煌、祁连间,在匈奴冒顿、老上单于时,被迫西迁,其“小众不能去者,保南山羌,号小月氏”。《后汉书》西羌传,附载“湟中月氏胡”,记述月氏被羌人同化甚详,“依诸羌居止,遂与其婚姻,……被服、饮食、言语略与羌同,亦以父名母姓为种。大种有七,胜兵九千,分在湟中、令居。又数百户在张掖,号曰义从胡”。月氏胡逐渐羌化而融入羌人社会是经历一段历程的。大月氏被匈奴击来西走,约在元前200年左右,其小股遗民散落河西、西域南山间。《汉书·功臣表》武帝元封四年、五年分别封小月氏右苴王稽谷姑、小月氏王杆者为鞮兹侯和瓡言聂侯,仍保留其种姓称号。但又50年后即宣帝时,小月氏种狼何的一支已变称羌侯,并参加羌人叛乱,而同时期屯驻鄯善、伊循的长水校尉所率婼羌、小月氏兵,却属平叛的力量。可见小月氏处于演变、分化之中。简28表明战争结束后的琅何羌未被当作敌人。而是朝廷团结争取的对象。

约西汉末王莽时,小月氏力量渐强。其中,杂居张掖南山、卢水的,受辖于张掖属国,为割据河西的窦融所用。后汉书《窦融传》说“怀辑羌虏,甚得其欢心”。建武八年,融率五郡太守及“羌虏小月氏”步骑数万,助刘秀统一陇右。居延破城子出土建武三年河西五郡大将军窦融令《勿作使属国秦胡卢水士民》册,即指居住卢水(张掖羌谷水)的小月氏胡。秦胡,指秦时河西原住民月氏胡。秦胡卢水土民,乃卢水胡名称之滥觞初始,亦即前述羌虏(胡)小月氏。后来,据《窦固传》,永平十六年固与耿忠率张掖、酒泉、敦煌甲卒及“卢水羌胡”万二千骑出塞击匈奴呼衍王,依然依靠这支精悍的民族军队。

约东汉初期明帝时,河西南山的小月氏又向湟水迁徙发展。《西羌传》建武末、永平初,烧何羌因卢水胡来侵而请求内附可证。烧何羌为烧当羌近种,分布浩亹水左右。湟水流域的卢水胡,又名“湟中月氏胡”、“湟中胡”、“湟中义从羌胡”、“秦胡”、“湟中秦胡”等等,见西羌、邓训、段颖诸传。他们已经彻底羌化,融入羌人社会。但和其他小月氏一样,其亦羌亦胡的种族特性,及经常“首施两端”的政治态度,使他们与羌人之间始终保持一定的距离和独立性,较少参加羌族反乱,大多数情况下是平叛的主力,为政府所用。

魏晋南北朝时期,张掖南山的卢水胡沮渠蒙逊建立了北凉政权。传统的说法是蒙逊祖先曾任匈奴左且渠官,因以官位为姓氏。但《宋书·大且渠蒙逊传》曰:“羌之酋豪曰大故且渠,以位为氏,而以大冠之。(蒙逊)世居卢水,为豪酋“。故姓氏沮渠也可能来源于羌人职官。关于卢水胡的族属,过去颇有争议,有匈奴说、月氏说、杂胡说诸家。准确分析,卢水胡乃是小月氏而羌化[作者过去曾主张卢水胡为小月氏,见初世宾:《秦人秦胡蠡测》,载《考古》1983年3期。]。疑小月氏曾降匈奴而任其且渠之官,并不等于是匈奴人。同样,世居卢水,与羌人为伍并羌化,也不等于是羌人。

以上是小月氏在阳关西南的狼何羌、在张掖南的卢水胡、在湟中的月氏胡的大概。

七、牢羌

简28中的牢羌,地位、待遇与琅何羌相同,又同时同地出发诣皇帝所在,这表明它与小月氏种的狼何羌关系密切,二者驻领地相去不远,也在敦煌附近。又敦煌为汉代朝廷驿置交通系统之最西端,据悬泉汉简,凡往来玉门、阳关之西域诸国使臣、官吏、贵人,皆持朝廷诏令或西域都护之传致过所,在敦煌交接。此处牢羌、琅何羌候乘传东行,亦由太守安排自敦煌起身,故牢羌亦应在敦煌两关以西某地。

《西羌传》永初七年夏,马贤、候霸“扼击零昌别部牢羌于安定”。安定曾安置烧当、先零降羌。烧当羌胁从有滇零者,为先零别种,其子零昌,而牢羌为零昌“别部”,其与滇零、先零、烧当羌等显然并非新近同种。也由它处迁徒而来。此牢羌与简30之牢羌显然是同一种羌,但后者较之早出百七十余年,也是关于牢羌的最早记载。

据前诸点,疑“牢羌”在罗布泊附近。《水经注》卷二数次引述《释氏西域记》言,汉之“楼兰”,西域语为“牢兰”,又西域语罗布泊为“罗布”(LOP、LOB)。玄奘《大唐西域记》,自且末向东北千里为“纳缚波”,即楼兰故国。斯坦因于若羌东北之米兰遗址古堡发掘之8~9世纪吐蕃文书,大量出现“纳布(NAB)”一词。字头辅音I、N可转换,尾缀轻唇辅音P、B在转译时或省略,故“牢羌”或为“牟兰羌”、“罗布羌”之省译。《水经注》又云:“河水又东,注于泑泽,即《经》所谓蒲昌海也。水积鄯善之东北,龙城之西南。龙城,故羌赖之虚,胡之大国也。蒲昌海溢,**覆其国。”过去学界或以姜赖之墟为羌人故地,而郦道元以为是胡国。此种亦羌亦胡的现象,恰恰是小月氏的特征。牢羌,很可能和琅何羌同族。

按汉之南山(祁连、阿尔金山、昆仑),为古代羌、胡两大氏族集团地域之分野。沿南山东西,正是秦汉时月氏生息、西迁及所遗小月氏与南山羌人的结合地带。罗布泊正当其中间连接部,为河西、青海(羌中)、西域南—北道路的出入要冲,也是青藏高原与漠北蒙古在古代的南北向捷径。东起河湟,经青海(鲜水)、柴达木、出阳关西南的婼羌西行,在西域南道南侧山前之地,据前书《西域传》,过不当道之西夜、蒲梨、依耐、无雷等“羌氐行国”,越葱岭,亦可抵大月氏。又小宛、乌托、移支等国亦颇似羌人。后书《西域传》西夜相接有“德若”,俗同。这条并行于河西、西域大道的辅线,所过皆羌人居住和游牧的地区,我曾考证它是张骞首次通西域时发现的,称之“羌中道”,在宣帝神爵平羌战争中开通[见初世宾:《羌中道小议》,载《西北师院学报》1982年2期。]。张骞在大月氏探悉此路,所谓“还,并南山,欲从羌中归,后为匈奴所得。”(《汉书·张骞传》)羌中指今青海省境内。我们推测他翻越葱岭,沿昆仑山下诸羌氐小国,约到达婼羌、罗布泊一带,再被匈奴捕获。

《赵充国传》说,在河西走廊被汉军占领、严密防守的情况之下,匈奴赴羌中勾结联络,只能“道从沙阴地”(漠北),“出盐泽”(罗布泊),“过长阬 ”(柴达木盆地),“入穷水塞南”(张掖属国南塞之一,约在羌谷水上游),“抵属国与先零相直”(即金城郡及属国地)。又神爵二年匈奴在右地日逐王降汉,都护郑吉发西域诸国兵五万迎之,“日逐王口万二千人,小王、将二十人,随吉至河曲,颇有亡者,吉追斩之,遂将诣京师”[见《汉书·郑吉传》。]。河曲在黄河“逢留大河”以上,即今青海贵德县西。日逐王属地在新疆哈密北之巴里坤、蒲类泽一带,何以得行青海境内河曲地,而不走河西道!?我曾认为郑吉与日逐王自敦煌南下入羌中并经河曲而抵金城。选择此路线,乃是为了避开当时河西匈奴正欲大举进攻的紧急形势。《释粹》发表后,披露二枚简文与此事有关:

简文:

29.广至移十一月谷簿,出粟六斗三升,以食悬泉厩佐广德,所将助御效谷广利里郭市等七人,送日逐王,往来 (Ⅰ.T0309③:167)

30.三食,食三升。按广德所将御□禀食悬泉,而出食,解何?

(Ⅰ.TO210③:168)

以上二简为一册之物,言广德七人迎送匈奴日逐王,本已在悬泉置领受了食粮,到了广至县七人又领受一次共计六斗三升;重领了口粮。或者本应在悬泉置领受口粮,而广至却发给,上级查问这是为什么!?从简文看,日逐王是进了玉门关,经敦煌置,遮要置、悬泉置、鱼离置和广至置的。而郑吉传所指路线不会有误。故敦煌郡广至县处,必有南下交通羌中的道路。拙文曾论述过这个问题,特补记于此。这一情况,也与前文述羌人欲自南籍端水(疏勒河上游昌马河),广至县南塞入侵敦煌是相符的。迎送日逐王,派遣了悬泉厩佐带领六名“助御”即车夫助手,可知车队较大。但为何在广至进食三次,颇令人费解。

八、婼羌

首见于《汉书·西域传》,位于阳关西南,距离最近而不当孔道,与鄯善、且末、小宛、精绝、渠勒、于阗等国接壤。学界或以此认为记载有误,婼羌不可能东近阳关、西接于阗。实际上,《汉书》所记不错,应理解成其游牧领地东西绵亘较长,僻处西域南山之下,惟其王帐距阳关较近而已。

视婼羌之名,当属羌人。婼系种姓,不是地名。其音近“狼何”连读,而字头辅音R、N、L可互换转。它与小月氏种狼何羌都在阳关西南,疑是狼何近种,可能也是羌化了的小月氏。前书西域、匈奴传皆曰“婼羌国王号去胡来王”,平帝元始时有王名“唐兜”,颜师古注:“言去离胡戎来附汉也”。又“为其去胡而来降汉,故以为王号”,可见政治态度是倾向于汉朝廷的。但“去胡来”非音译,乃仿照“归义”而自拟之号,因讹传而汉译为“去胡来”,颇不伦不类。此为《汉书》不经所致。唐兜,与简23之羌王唐调,仅一字之差。平帝时,因羌中东部赤水羌侵扰而告急,西域都护但钦不救,求守玉门关又不获准,千余人遂亡降匈奴,后被王莽引渡回来残害。

《三国志·魏志·乌丸传》注鱼豢 《魏略》引《西戎传》曰:“敦煌、西域之南山中,从婼羌西至葱岭数千里,有月氏余种葱茈羌、白马、黄牛羌,各有酋豪,北与诸国接,不知其道里广狭”。这里所说的,正是前文所言婼羌以西沿阿尔金山、昆仑山分布的所谓“羌氐行国”。这是西域南山的小月氏和羌。

总之,在河西、西域的南山地区,东起河湟、西抵葱岭,沿河西祁连山、西域昆仑山麓,存在一道多民族聚居、融合的特殊地带,其特点是小月氏与羌的紧密结合与同化,其著名于史的代表性种族有湟中羌胡、卢水胡、琅何羌、牢羌、婼羌等。以张掖为主的卢水胡,保持民族特性和传承颇久,其他的小月氏,则逐渐被化没于羌人之中。

九、对宣帝神爵平羌战争的一点补充

两汉羌乱原因,需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西汉之开拓西部,必然遭遇胡羌联盟抵抗,与东汉的郡县豪强掠夺欺凌而激起羌变,两者性质根本不同。据赵充国传、西羌传,武帝元鼎五年西羌首次发难即勾结匈奴。后元时,先零、匈奴、小月氏相互计谋夺河西而共有之。昭帝之设金城郡,欲再隔羌胡,阻堵羌人北出河湟。而宣帝元康四年,匈奴使者又潜入羌中,先零、罕幵羌解仇盟誓;阳关西南狼何羌遣使去匈奴借兵,欲断西域鄯善之道;罕幵万人离开住地,屯聚鲜水(青海湖),欲寇酒泉、敦煌;先零则东出湟水临羌至浩亹,杀掠金城、陇西。骑都尉义渠安国将三千骑兵试图进击,在浩亹大败,退守令居,时为神爵元年春天。这是敦煌羌人叛乱的大致形势背景。

该年四月,将军赵充国率万骑自金城奔袭湟水至临羌。简23“闰月庚子”,《释粹》考证为神爵元年闰四月。时罕幵羌万余已经聚集青海湖一带,而赵充国抵达前线则刚一月,逼近敦煌、酒泉的羌人将反未反,塞上警备空气骤变,这与赵充国本传所述完全吻合,旧出敦煌简亦可作证:

简文:

31.制诏酒泉太守,敦煌郡到戍卒二千人,发酒泉郡。其假候如品。司马以下,与将卒长吏将屯要害处。嘱太守,察地形,依险阻,坚壁垒,远候望,毋 (TⅥb.i.289)

32.……陷陈却适者,赐黄金十斤。□□元年五月辛未下。 (TⅥb.i.125)

此二简,为斯坦因在凌胡隧(编号TⅥb)所出。王国维认为是一枚简析裂为二,乃宣帝神爵元年五月末所下诏书,命令酒泉太守辛武贤屯兵进军剿羌,但在拜武贤为破羌将军之前[见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十七《敦煌汉简跋》,《王国维遗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其实,此诏书与“进军”无涉,只因形势危急,才从敦煌调二千戍卒至酒泉,加强防守,堵截羌人北上,此视简文即明。又王国维说简文的长吏为“长吏”,而劳干先生以为是县令、长、尉[ 见劳干:《居延汉简考证》一,四川石印本,1944年。],两说似皆可商榷。该制诏是说,二千戍卒须按军吏秩品,由太守督察,候、司马、千人等长吏率屯各要害,依险坚壁,候望防范。一郡之长史才一人,县令长等依制度又不干预军事,故知此长吏非军吏莫属。二千甲卒,编制数相当于一至二校尉。每一校尉的下属,一般不少于五营部曲[汉兵制军阵,据文献及汉简约为“五五制”,如大将军统辖前后左右将军,连同自身中军共为五军。每一将军亦统辖前后左右连同自身的五部校尉、都尉;而都尉、校尉亦下辖前后左右中五部曲候、司马、千人;再下为前后左右中五材长之体制,基本如此。],校尉的下属军假司马、千人、候等,才是领兵长吏。

以上是四月、五月、六月,以羌作战的方略上出现争执。宣帝误信辛武贤之上书,拜其为破羌将军,诏令辛及敦煌太守南下,长水校尉婼羌、月氏兵东进,令赵充国西进,三方面于七月廿二日会合歼灭罕幵羌于青海湖北。赵充国则以为先零为首恶,罕幵乃胁从,当先歼先零,不可“释有罪而诛无辜”。经他力陈再三,宣帝始允准赵充国遂于七月出兵击溃先零羌于湟南、河曲间。军至罕幵地、令军毋烧聚落、畜牧、田禾,敦煌、酒泉的罕幵羌叛兵闻汉军善待其家乡妻子,“竟不烦兵而下“。据此可推断,前引敦煌郡南塞诸寇盗反乱的羌人当属罕幵羌,其原居地在青海省中部。平羌战争主战场在青海省东部,而不论敦煌、酒泉,形势虽急,但尚未爆发激战。此点,文献、简牍所述非常一致。

前引之《羌归何怨诬羌驴掌谋反事》册(简20~22),所涉“谋反”事,很明显与神爵时平叛羌乱有关。册中的归何为敦煌南塞外原住民,诬言新迁徒而来的驴掌犯谋反罪,故由此推测驴掌等为鲜水迁来敦煌、酒泉之罕幵羌。去年案发而今年处理,其中归何是先告抢劫、后告谋反罪。所以,这个“今年”多半是神爵元年无疑。否则,文献记载与出土简牍决不至如此吻合。

神爵元年正当平羌乱激烈之际,敦煌郡官府对待羌人“谋反”的案件,却能客观、冷静,处置得当,这实属难能可贵。这首先因为西汉尤其宣帝时期的司法、吏治和民族政策比较清明。其次,也出于对羌作战方略的基本考虑,如严惩首恶先零羌而笼络瓦解罕幵羌,把战争局限于羌中一隅而保持河西、西域稳定大局等等。在这方面,悬泉汉简中还有不少例证,详见后文。

十、羌五、羌候与平羌战争的善后

简文:

33.出粟一斗八升,以食守属萧嘉送西罕候封调,积六食,食三升。

(Ⅱ.T0111①:174)

34.移羌人男子狼阳,责广汉士吏萧嘉,牧……

(Ⅱ.T0113③:3)

35.·元始元年八月,两乡羌□□……

(Ⅱ.t0115②:144)

36.出粟一石,马五匹送羌王索庐□,东。元始五年十一月癸丑,悬泉置佐马嘉,付敦煌御任昌。

(Ⅱ.T0113①:4)

37.出钱六十,买肉十斤,斤六钱,以食羌豪二人。

(Ⅱ.T0213②:106)

据赵充国传,征羌战争于神爵元年秋胜利结束,冬天罢兵,留万人屯田。神爵二年春,羌乱全部平息,五月罢屯还师。秋,置金城属国及允街、破羌等县,安置降羌。这时,先零羌诸酋豪,共斩其首恶大豪犹非、杨玉,罕幵诸酋率煎鞏、黄牴等种四千余众来降,于是封先零、罕幵羌有功酋豪二人为“帅”、二人为“侯”、四人为“君”。但战争开始,罕幵酋豪靡当儿、雕库二人曾向汉军报告敌情,却未封赏,不知何故?

简28敦煌太守遗吏护送牢羌、琅何羌候十二人诣天子在所,时在同年十一月,可能是前往领受封赏。

《赵充国传》又载神爵元年战争初起时,朝廷有诏颁布《购赏令》:“天子告请羌人,犯法者,能相辅斩,除罪。斩大豪有罪者一人,赐钱四十万,中豪十五万,下豪二万,大男三千,女子及老少千钱。又以其所辅妻子、财物尽与之”。 从前引简22文可知征羌战争爆发,朝廷还曾发布《赦令》,惜不知其内容。居延破城子新出建武初年《辅斩匈奴虏反羌购赏科别》册(74.EPF22:221~235),中有捕获从塞外潜入的反羌间谍一人,官吏增秩二等,百姓赏钱五万。简文说这是根据“收制律令”而新制订的。又归出居延简(267·19)“各持,下吏为羌人所杀者,赐葬钱三万;其印绂吏五万,又上子一人名尚书;卒奴婢二千;赐伤者半之。皆以郡见钱给,长吏临致,以安百姓也。早取以见钱□”。此简劳干先生以为是神爵元年出兵时所下诏令,其实当是二年羌平之后朝廷所发抚恤伤亡吏士的《抚恤令》。优抚等级,以印绂吏为界,分上、下二等。又奴婢被杀也有补赏,伤者则半额赏给。特别强调付给现钱,由长吏亲临监督兑现。

综合文献、简牍印记诸诏令,将羌人的封号、职位等编列为下表,可以窥视羌人社会的等级结构情况(限西汉):

神爵元年诏书(购赏数目) 文献印记称呼 简牍中的称呼

称呼

大豪

 (40万)  首帅、名王、大豪

中豪

 (15万)  酋豪、王帅、侯、君

  侯

下豪

 (2万)

大男

 (3千)

男子  男

女子老少 (1千) 庐落

表中的大男,是成丁男子,即羌人:“庐落”(户)的主人,是社会的最基本单位。羌人的氏族,约由许多有血缘和种姓关系的庐落组成。这样的氏族,或是以某强盛氏族为核心的地域性各氏族联合,大约就是前表所谓的“豪”和“酋豪”、“侯君”之类。更大的稳定地域中诸酋豪的联合,即部落联盟,其首领当属“首帅名王”。

前引简23“羌王唐调”,即名王一级,前文分析他是罕幵羌王。赵充国传先零羌王有二人,一名杨玉,一名犹非。又西域传婼羌王唐兜,见前第八节。简36所引为平帝之始五年十一月事。“羌五索庐□,东”,即从敦煌乘传出发东行(简末书该传车由敦煌车父驾驭),路过悬泉置,除供应了食谷,还增加五匹驿马。由此可见此羌王为敦煌郡或以西某羌之王。按前述婼羌王唐兜和与赤水羌纠纷投降匈奴之事恰发生于元始末年,王莽威逼匈奴遣还,并于西域“恶都奴界上”“会西域诸国王”,陈兵斩之,时在居摄年间,见西域、匈奴传。又王莽传,元始五年四月,王莽拜宰衡,女立为皇后。五月,加九锡。秋,遣使多持金钱诱骗西羌(当属先零羌)豪良愿,率众万二千人求内附,献鲜水海、允谷、盐池,置为西海郡。此事发生在十至十一月,十二月平帝即崩。这是王莽篡政前玩弄的政治把戏之一,次年即居摄元年,先零羌“怨莽夺其地为西海郡,反”。以上是两件与羌人有关的重大政治事件,不知与“羌王索庐□”的这次活动有否关系!?聊备于此供参考。

王以下为侯一级。简33可能是宣帝时期简。所谓西罕侯封调,即西部的罕幵羌侯,当在敦煌境内,乃罕幵之一支。《赵充国传》记征羌战争结束时,封羌王(按此“王”为羌人自封)若零、弟泽为帅,离留、且种为侯,儿库为君,阳雕为言兵侯,良儿为君,靡忘为献牛君,共封八人。简28的十二名牢羌、琅何羌侯,也应是战争结束因有功劳而封赐的。但其中的狼何羌侯,可能是以前的封赏。

十一、护羌校尉、护羌使者与其属吏

38.七月壬午,御史大夫卿下吏,护羌校尉,将军…… (A)

七月癸丑,御史齐卿以来…… (B)

(Ⅱ.T0314②:179)

大司徒□□□□□□□蒲封□□□□□□□□□□……纬破。

39.入西帛布纬书二封

一护羌校尉□□□□□□。

(Ⅱ.T0114②:275)

40.□府。一诣御史。一诣左冯翊府。一诣武威府。一诣京兆尹府。一诣安定。一诣赵相府。一诣金城。一诣河南尹府。一诣□□。一诣护羌。一诣鱼泽。一诣□□。一诣渊泉。一诣宜禾护烽。一诣宜禾。一诣□曹护烽。一诣定汉尉。

(Ⅵ.91.F13C①:25)

41.护羌使者方行部,有以马为盗,长必坐论。过广至,传马见四匹皆瘦,问厩吏,言:十五匹使送者,太守用十匹。

(Ⅱ.T0215③:83)

42.护羌使者行期有日,传舍不就…… (Ⅱ.T0314②:72)

43.护羌使者良射伤羌男子,良对曰:伤,送调,马已死。第廿(A)

羌使者良射伤羌男子,良对:伤者送调,马已死□(B)

(I.T0112②:39)

44.鸿嘉三年九月壬戍,悬泉置啬夫叩头死罪,迫护羌使者良到,入

(Ⅱ.T0215②:42)

45.以食鼓下官奴庆等十五人,迎护羌使者……

(ⅠT0116②:7)

46、入东合檄四 其二后事田掾印。二敦煌长印,一诣牧君洽所,一诣护羌使者幕府□

(Ⅱ.T0214①:74)

47.移护羌使者移刘危种南归,责藏耶茈种零虞马一匹、黄金耳悬青碧一,会月十五日。已言决。

(Ⅱ.T0112①B:63)

48.护羌使者传车一乘。黄铜五羡一具,伏兔两头,柅两头,亶带二艹帘,鞇革伏、韦书薄各一。出故皂複盖蒙,完。蚤具毋金承。鞔勒二,完。中靳、对各一,完。传二,□韦把扛二,有阳。鞅韅各一,革豆革管各二。于于少四,韦鞮一,赤鞮各两,少。铜輨一具。河平二年七月癸巳,悬泉徒赵齐付遮要佐赵忠。 (I.T0110①:58)

49.朝与主羌使者从事佐□□,凡二人,往来四食,食三升,西。

(Ⅱ.T0215②:258)

50.出米八升,四月甲午以食护羌都吏李卿、从吏……

(Ⅱ.T0215②:192)

51.入……具敝。裴一,完。履橐一,新。鞇革伏、薄十一,完。币勒一,完。一□,完□。绥和元年五月乙亥,悬泉置啬夫庆,受敦煌厩佐并,送护羌从事。

52.入东,合檄一 护羌从事马掾印,诣从事府掾□□□……

(Ⅱ.T0214②:535)

53.入粟,以食骑马五十匹,迎护羌,士卅五人。元始……

(I.T0114④:36)

54.建昭二年二月甲子朔辛卯,敦煌太守强、守部候修仁行丞事,告督邮史众、欣,主羌史江曾、主水史众迁,谓县,闻往者,府掾、史、书佐往来繇案事,公与宾客所知善,饮酒传舍。请寄长、丞食,或数……

(Ⅱ.T0216②:246)

55.七月十一日庚申,主羌史李卿过西,从吏一人,用米六升,肉一斤 (Ⅱ.T0115②:5)

以上诸简38~55,记载汉代专理羌人事务的一批官职名称,颇需考证,补文献记载之不足,其中,明言“护羌校尉”者二简,“护羌使者”八简,“主羌使者”一简,“主羌史”二简。这些都是非常明确的。也有属于略称的,如“护羌”二简,是护羌校尉或护羌使者的简称,但我们不知究竟指其中的何者?需要推断。又如“护羌者吏”有一例,“护羌从事”有二例,“主羌使从事”一例,问题同前,亦需判定。

关于护羌校尉:

据汉书武纪和后书《西羌传》,武帝元鼎六年,将军李息、徐自为将兵十万平西羌叛,“始置护羌校尉,持节统领”羌事。后书《百官志》护羌校尉秩比一千石,本注曰主西羌,注引应劭《汉官》:“持节,长史[一人],司马二人,皆六百石”。又本注:“置从事二人,有事随事增之;掾,随事为员。”护羌校尉人选,多为熟悉边务特别是羌族问题的军政大吏,例如成帝时期尹岑以郎中令而转任护羌校尉。校尉地位略同西域都护,持节拥重兵,监视诸羌,并可便宜行事。

护羌校尉之屯兵、治所,西汉时在青海湖东侧。这是汉、羌势力分野所决定的。《水经注》:湟水“迳卑禾羌海北……东合羌水。水出西南山下,迳护羌城东,故护羌校尉治。又东北径临羌城西”。顾祖禹《读史舆纪要》云:护羌校尉常治临羌西界。但又引胡广曰,宣帝置护羌校尉治金城(郡)令居,自相矛盾。赵充国神爵元年四月发兵征羌,首先迅速抢占临羌一带。本传说,从金城渡河,过四望峡,经乐都,抵金城郡西部都尉府,即临羌附近。孟康注西部都尉府在金城,谭其骧《中国历史地图集》将其置于允吾,皆误,当以临羌(西部都尉)西为是。至于胡广之令居说,或为某时期向东退守,亦不无可能。

西汉任护羌校尉的人,元鼎至神爵之间为空白,史籍不载。元鼎六年初次征羌,徐自为职郎中令,其时或以郎中令兼领护羌校尉亦未可知。从赵充国征羌,至王莽时西羌再反,《汉书》诸传所记护羌校尉之可稽考者,只不九任七人,此九任如下表:

辛临众(辛武贤兄)——辛汤(武贤弟)——辛临众——辛汤——窦某(窦融从祖)——尹岑——辛通(辛庆忌子)——窦况——温序

据赵充国传,征羌战事爆发时,护羌校尉乃辛临众。赵将军所上最后一奏云:“校尉临众,幸得承威德,奉厚币,拊循众羌,论以明诏,宜皆乡风。”由此可知其时,辛临众正在配合总战局进行安抚大幵、小幵诸羌的工作,卓有成效。但次年的神爵二年秋,可能因辛临从体弱多病,才“诏举可护羌校尉者”,“四府举辛武贤小弟汤”。赵充国即于病中上书,力陈辛汤酗酒误事,不可以典蛮夷,不如临众。“时,汤已拜受节,有诏吏用临众。后临众病免,五府复举汤。汤数醉?羌人,羌人及畔卒如充国之言。”由此知临众、汤两人各任护羌校尉两次。这时已是元帝初年,《元帝纪》:永元二年陇西羌彡姐别种反叛,左将军冯奉世讨平之,未闻谁人任护羌校尉。窦某,见后书《窦融传》云“高祖为张掖太守,从祖为护羌校尉”,推其时约当辛汤之后。尹岑任校尉在成帝永始四年,见《百官公卿表》。其后,据《卒庆忌传》,子辛通为校尉在成帝末,至平帝元始时,因忤逆王莽而被诛,其任期较长,至少十三、四年。窦况乃居摄二年为校尉平西海郡羌乱者,事载莽传。《后汉书·温序传》称,建武初,护羌校尉温序为隗嚣将军苟宇所杀。护羌校尉之制,东汉初一度废弛,建武九年始恢复,故温序任校尉当在王莽、更始时。

新莽之败,西羌复叛。更始时,先零羌杀金城太守而据有其地。建武初年,河西五郡大将军、张掖属国都尉窦融率军讨平之,故建武九年窦的幕僚班彪上书云:“旧制,益州部置蛮夷骑都尉,幽州部署领乌桓校尉,凉州部署护羌校尉,皆持节领护,理其怨结,岁时循行,问所疾苦。又数遣使,译通动静,使塞外羌夷为吏耳目,州郡因此可行儆备。今宜复如旧,以明威防。”光武帝从其奏,即以牛邯为校尉,为东汉首任护羌校尉,见《西羌传》。《释粹》统计自建武迄延熹,见于西羌传的校尉共二十八任二十六人。实际上恐不止此数,其中肯定有佚漏,亦见于它处记载。例如《耿弇传》云:耿氏自中兴以迄建安,氏族、家内共出将军、九卿、列侯、中郎将、护羌校尉、剌史、二千石数十百人。”耿氏任护羌校尉,西羌传不载。

东汉护羌校尉之治所,因连年叛乱,羌人进据内郡,而汉、羌又交错杂居,屡战屡徒,使治所多次迁徒转移。见诸西羌传的,建武时治所在令居,明帝时治狄道,章帝时治安夷,后又陡临洮。和帝永元初,于“逢留大河”(今青海省贵德县段黄河又名)筑城驻军蓄粮,并造船架桥,逼迫烧当羌远遁依发羌,这是护羌校尉屯兵、治所出塞向西最远处。安帝初,复徒治狄道,再移治张掖,至末年再还治令居。令居地理位置险要,正位于羌中(青海)东出的大道上,故驻屯以封堵拦截。至东汉晚期,护羌校尉频繁将兵追剿叛羌,疲于奔命,已治无定所。

护羌使者:

按此官职为悬泉简所首见。或有因前引班彪上书护羌校尉可遣使、译,以为此职乃护羌校尉使者之省称。但此护羌使者设府治事(简46),可办理羌人诉讼(简47),可巡行驿置检查传马(简41),还曾射伤过一名羌人男子(简43)。汉制秩比二千石以上官吏设“府”,县级及以下衙署称“官”。所以,护羌使者是独立的官职,秩别与护羌校尉相同,不可能是护羌校尉派出的使者。又简48记录悬泉置备有一辆专供护羌使者使用的传车,车上的部件、装饰,如果与《后汉书·舆服志》的规定相比对,“黄铜五羡一具”相当于秩六百石以上,“得铜五末”,车衡两端、轭首、轴头可以装铜饰件。“故皂複盖”、“□(赤)韦把杠”,相当于“千石以上皂缯覆盖……,吏赤画杠”,指的是伞盖、伞柄的规格。“蚤具无金承”,则指伞盖骨端的鎏金“华蚤”,从简文看是本应装备而现在已缺失。以上种种迹象,说明护羌使者的乘车,是按照千石以上的规格装饰的。

文献记载亦有护羌使者,但仅见于《赵充国传》一例。“是时,光禄大夫义渠安国使行诸羌”,先零羌豪原湟水以北畜牧,“安国以闻,充国劾安国奉使不敬”。赵充国又奏请“遣使者行边兵,豫为备,敕视诸羌,毋令解仇,以发觉其谋。”于是“举可先行羌者辛武贤”,而丞相、御史两府又“遣义渠安国行使诸羌”。义渠安国以光禄大夫、骑都尉的身份,奉诏作使者,率重兵“敕视诸羌”,其职位为“护羌使者”当属无疑。时护羌校尉为辛临众,此又确证护羌使者、校尉自为二职二人。据简41、42、45、47、53等,护羌使者良曾率其属吏到达敦煌郡部视察,时在成帝鸿嘉、河平年间。敦煌郡驿置安排官奴十五人、驿马十五匹迎送,还专备高级传置轺车一辆供差遣。简53则是另一次奉迎护羌校尉的出粟记录。似乎派出骑士卅五人、马五十匹的庞大阵容,时在平帝元始时,与前述校尉非一人。

又前引46之州剌史称“牧”,当在成帝绥和以后。简40称京兆尹、河南尹府,则当东汉初年。

总之,护羌使者一职不见两汉书《百官志》,但它确实存在过。最初出现于宣帝羌乱时,并延续至西汉晚期、东汉初。护羌使者秩比二千石,约与护羌校尉同。官制所以不载,或因其“随事而设”,属于“使者”(大使、小使)系列的官职,由皇帝因事而临时委任,派遣外出,奉诏行事,并非常设定制。据赵充国传,神爵元年西羌即将剧变,义渠安国为护羌使者,其任务以政治性的安抚,分化为主,配合护羌校尉行动,而安国冒然弹压诛杀诸羌豪三十余,斩首千人,违犯职守和朝廷初衷,终于激起叛乱。

以上可补史籍之不足。

主羌使者、护羌从事、护羌者吏:

主羌使者仅见简49一例,疑是护羌使者又称,并非另一职。《后汉书·百官志》本注,护羌校尉“主西羌”,是“主羌使者”即“护羌使者”,二者是一。

简44、45之护羌从事,又简49云主羌使者从事。后者准前文当护羌使者之从事。此简与简44出土地点同方同层,时代相同,故简44亦是护羌使者从事,简45亦同之,均与护羌校尉无关。

从事一职,又见为司隶校尉、州剌史属吏,《汉书·百官公卿表》记之过于简略,唯后汉书志云“司隶校尉一人……从事史十二人”。本注云,有都官、功曹、别驾、簿曹、兵曹、郡国诸从事。“都官从事,主察举百官犯法者”;“郡国从事,每郡国各一人,主督促文书、察举非法”又“剌史……皆有从事、史、假佐,本注曰:员职略与司隶同”。想西汉制与此略同。两汉之司隶、剌史,最初乃奉诏持节,循行三辅、州郡,察举官吏犯禁之职,司隶除三公以外无所不纠;剌史周行郡国,以诏书六条问事。在这一点上,与中央派遣之“使者”相似。所谓从事,乃以诏书人事之意。此处之护羌使者从事,约同司隶、诸州之郡国从事,乃是派到各郡巡察的从事。至于简50之“护羌都吏李卿”,所指亦护羌使者的都吏,即相当前述司隶校尉都官从事之职,也是从事之一,主察举百官。都吏为都官从事之简称。在郡国,往往指督邮。

主羌史:

从简54、55文字看,此职为敦煌郡守府属吏,也是悬泉简所首见,为两汉官制不载,汉制郡府诸曹之正、副职分别为掾和史。顾名思义,主羌史是郡守府僚专司羌务的副官。但是,我们不知河西四郡是否皆设此职,或是设有专理“蛮夷”事务之曹。当然,也可能是临时性设置。汉代敦煌郡附近多羌人,又地处羌中道西边门户,踞西关,通西域,设此官职必事出有因。

十二、关于《护羌使者诏条》

前引“怨诬驴掌事”册,中有“使者条”,乃文书主办官吏援引的某律令,曰“相犯徼外,在赦前,不治”,说在徼外(即官府辖区以外)的犯罪,又属于赦令以前之事,概不收理追究。正因以此为准,故驴掌抢夺归何尚未返还的“以余马牛”341头,官府不再过问。汉时处理少数民族事务有一条原则,即除非重事,一般的多不干预。又汉时法律不许官府重新检举已下讼赦免的事,处理赦前之罪较赦后再犯为轻,见《九朝律考》等。所谓“使者条”,如同剌史诏条,当是护羌使者所奉诏书条令。《百官公卿表》:“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剌史,掌奉诏条察州”,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云“刺史周行郡国,以六条问事,非诏条不省”。所谓诏条、六条是一,即剌史所奉诏书规定的六条,职责:一察豪强不法;二察二千石背公徇私;三察刑赏无常、烦苛扰民;四察选举不公;五察二千石子弟依势违纪;六察勾结贿赂、不正之风。以此“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此类比,护羌使者奉诏敕行视诸羌,所奉之诏敕,应称《护羌使者诏条》,简称《使者条》。它大约规定了护羌使者的职责,与剌史诏条有类似处。前述徼外、赦前事不治云云,不同于“非诏条不省”,是明确规定不许干预的事项,防止越权和扩大,可见在处理民族事务上是很谨慎的。这是剌史诏条与护羌诏条之不同处。可惜我们不能知其全貌。据《赵充国传》史实,护羌使者行视诸羌的目的是:“行边兵,豫为备,毋令解仇,以发觉其谋”,“分别善恶”,”大兵诛有罪,明白自别,毋取并灭“等,所禁止之条,如不得残暴恶待无辜,不得烧燔聚落、畜牧、田禾等。以上这些,都可能属于《使者诏条》的内容,赵传中“厚币拊循众羌”和“天子告诸羌人:……”和购赏诏书等,也可能是《护羌使者诏条》的内容。

十三、关于破羌将军

简文:

56.效谷长禹、丞寿、告遮要、悬泉置:破羌将军将骑万人从东方来,会正月七日。今调米、肉、厨,乘假自致受作,毋忽,如律令(A)

掾德成,尉史广德 (B) (Ⅱ.t0114④:340)

57.·破羌将军,西河太守武贤,请假及长吏以下……(A)

出票七十二斤 (B) (Ⅱ.T0114③:214)

58.甘露二年四月庚申朔丁丑,乐官令充敢言之。诏书:以骑马助传马,送破羌将军、穿渠校尉,使者冯夫人军吏,远者至敦煌郡。军吏晨夜行,吏、御逐马,前后不相及,马罢亟,或道弃,逐索未得。谨遣骑士张世等,以物色逐,各如牒。唯府告部。县官、旁郡、有得此马者,以兴世等。敢言之。 (Ⅴ.T1311④:82)

59.西,合檄四。其一封凤博印,诣破羌将军莫府。一封□□候印,诣太守府……。一封乐延寿印,诣大司农率史张卿治所。□□□封,阳阕都尉□□。 (Ⅱ.T0113③:152)

按《释粹》所录关于破羌将军的简例共四枚,即简56~59,已尽引如前。此四简同时代,所言破羌将军为同一人,即《赵充国传》平羌战争中的酒泉太守辛武贤,因上书言征发“武威、张掖、酒泉万骑”,“分兵并出张掖、酒泉,合击罕幵在鲜水上者”,颇符合宣帝之意,即受拜为破羌将军,时在神爵元年六月。

两汉有破羌将军衔,约自此时始。此前武帝元鼎六年征西羌,但未闻有拜破羌将军者。唯《汉书·王尊传》载元帝初元时或永光初,王尊“为护羌将军转校尉”,师古注:”为校尉,主转运事而属护羌将军“》查《汉书·元帝纪》、《冯奉世传》,永光二年秋七月陇西羌反,右将军奉世率万二千兵击之,复遣奋武将军任千秋率五校尉兵六万并进助之,十一月又遣建威将军韩安国率万人参战,次年二月羌乱平。此次战役乃神爵征羌之后又一次大规模征羌战役,粮秣转运繁重,王尊之任”转校尉正在是役,也未闻有何人拜任护羌将军。其时,辛武贤病故,护羌将军或指冯奉世征羌之举亦未可知。

辛武贤之破羌将军衔,据《赵充国传》,其神爵二年春撤军酒泉后即罢免。七年后又于甘露元年“复为破羌将军征乌孙,至敦煌,后不出,征未到,病卒”。前引四简所记,即辛武贤驻军敦煌前后之事,其详情,《释粹》已考述。又东汉末,段颖于建宁元年拜破羌将军,张绣于建安中任破羌将军,皆与此无涉。

由简57可知,甘露元年辛武贤以西河太守而拜为破羌将军,可补传记不足。此简文字前有圆点状标记,又据文意,说他报请准允假给其军队长吏以下某种事物,《释粹》误解为“请假”。汉时官吏请求休假曰宁告、取宁,不称请假。

简56,敦煌郡效谷县长、丞通告遮要、悬泉置,说破羌将军辛武贤率万骑从东方将到,会合之期正月七日。由知此二驿置归效谷县属辖,而下此文告在正月七日之前,约当甘露元年、二年之交,故断定辛武贤军马是在元年十二月末、二年元月初抵达敦煌境内,元月七日将路过悬泉、遮要置,所以马上调去米肉厨佚,命令立即准备,不要客人到了不接待。所谓“乘假自致受作”,即正式和借用人员亲自接受、操作。这是破羌将军将到敦煌的情形。

简58,有明确纪年——甘露二年四月,酒泉郡泺涫县令向酒泉太守报告,奉诏书旨意,以骑马助传马,送破羌将军、穿渠都尉、使者冯夫人(冯嫽)军吏西去敦煌,马匹疲惫失散,请求太守关照县官帮助查找云云。

按此简非常重要。一是《汉书·西域传》,述乌孙公主解忧待者冯夫人与长罗侯常惠立大小昆弥之事,时间含混,无明确系年。此简证明冯夫人任“使者”,甘露二年初的二、三月,尚滞留敦煌郡。此后不见记载,推测她已赴乌孙。《西域传》云“宣帝征冯夫人,自问状,遣谒者竺次、期门甘延寿为副送冯夫人。冯夫人锦车持节,诏乌就屠诣长罗侯赤谷城,立元贵靡为大昆弥,乌就屠为小昆弥,皆赐印绶。破羌将军不出塞,还。”依此推断,乌孙大小昆弥之立,当在甘露二年后半。二是《西域传》说由竺次、甘延寿送冯夫人西行,此简则言与破羌将军同行、出入颇大,当以出土简牍为是。宣帝听取冯夫人关于乌孙内部的情报后,显然是采取文、武两手并举的策略,一方面命破羌将军万五千大军迅速至敦煌,重兵压境,以观动静。同时,派冯夫人出使乌孙贵族内部,晓以利害,很快使其内讧平复,军事手段与政治外交的配合,收到预期的效果。这次行动约始于甘露元年,宣帝亲自征询冯夫人并发兵征乌孙,皆在元年。其时常惠已屯戍乌孙王庭赤谷城。立大小昆弥之后,敦煌撤军(辛武贤病故),常惠返回内地,冯夫人不知是否留侍乌孙?次年即甘露三年,乌孙解忧公主以年老丧夫,奉诏回归长安。悬泉简有甘露三年十月乌孙公主经驿置东返的“过所”文书,其中无“冯夫人”名字。约二年末、三年初,常惠率三校尉再次出屯赤谷城,为大小昆弥划分地界、人民。宣帝黄龙年间,冯夫人曾再次出使乌孙。

关于破羌将军的这四枚简,虽然未提供有关羌人的任何信息,但辛武贤作为汉朝少数民族问题的专家和军人,亦曾参加神爵时的平羌战争,与赵充国齐名,然而其方略却迥然不同。辛武贤骁勇善战,恃强黩武,力主剿灭,缺乏策略。赵充国则总揽大局,审时度势,分别敌友,软硬兼施,故能稳操胜券。西汉时期,在国际外交、民族关系方面,往往是奏效致胜的,由赵充国的平羌策略,即可窥知其原因。辛武贤人品也有瑕疵,视赵充国为宦途政敌而施加陷害。见赵传。但这属于臧否历史人物,此且罢论。

(原载《出土文献研究》第六辑,中国文物研究所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12月)

《二年律令·贼律》整理刍议

1983年12月,由湖北荆州博物馆发掘之江陵张家山247号西汉早期木椁墓中,一次便出土了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的《二年律令》,以及其它《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历谱》、《遣策》等多种重要简牍本典籍文献,共计有竹简1236枚(不含残片)。[参见《江陵张家山三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85年第1期。]

我国地下出土之简牍文字,百多年来基本是两种情况,一是古遗址发现当时正使用的以行政文书档案为主的残留,例如敦煌、居延汉简即是;一是古墓出土随葬的先世或当时的著作典章,如银雀山、马王堆汉及两湖的不少楚、秦墓。后者往往发现早已失传的完整的逸典秘籍,价值之钜,难以估量。张家山247号汉墓正属于这种情况,其《盖庐》、《算数书》,分别是汉初之前的兵家、算学专著,后世失传,今又复得。而《二年律令》,则是继江陵睡虎地《秦律》之后的又一次重大发现,将亡佚已久的《汉律》重现于世间。

按秦汉律法是中国古代由上古转入中古时的法律,在法制史是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地位。其中,汉初律令沿袭秦制,而后经文、景、武、宣诸朝改革、完备,终于奠立了中央集权式国家律法之基础,此后虽代有增损,但成规不变。由于汉律和唐以前诸律俱已失亡,其源渊、发展与全貌湮没不明。清代经史考据成就可谓最著,唯律学式微不显。清末程树德留洋专学法律,积廿余年著汉魏等九朝律令,[见程树德《九朝律考》(此据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包括汉、魏、晋、梁、陈、北魏、北齐、北周、隋共九种律令辑考。]其汉律考用功最钜,搜辑散佚,钩稽考定,一代典章,所余不及全豹之十一。后我省敦煌、居延等地汉简中,颇多汉律法制资料,乃当时正使用的律令原件,弥足珍贵。但这些文物,均属汉武开拓河西疆土之后的制度,又残章断牍,数量有限,研究者颇多,但多如雾山行旅,不得要领。现在有了《二年律令》,至少使汉初律法眉目已清楚。不仅可以探索秦、汉法制的联系,而且研究武帝以后律法的变革,乃至下启魏晋隋唐法律的轨迹,无疑是最直接可靠的规范、指南和钥匙。所以,这是中国古代史学、法学研究具有重大意义的事。研究秦律、汉初律,也是研究敦煌、居延汉简的前提之一。我们治甘肃简牍,尤应扩大领域和视野,注意历史时空的纵横关系,此点不可不察。

一、《二年律令》的册式问题

按二年律令见载于《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一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下简称《竹简》)经整理发表,共有竹简526枚。

全部简文,包括二七种律和一种令。[《竹简》发表的二年律令中,无《囚律》。据说,整理小组有人认为,应从现存的《具律》中,分出《囚律》。这样,全部律令就应当包含二八种律、一种令。]二年律令本身无目录。但每种律令都有一枚律名简,律的名称写在该简上首,如“贼律”、“盗律”等等。律名的上方,染黑头符号,故全律有27枚律名简和1枚令名简,均排在每一律令的最末。

律的排次,贼律最先,次为盗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等,最末为津关令。贼律的首简,背面上端题署“二年律令”四字较大,上方亦染黑头符号。这应当是这二七律、一令的总名称。据整理小组研究,内中的具律,有“吕宣王内孙、外孙……”有罪可减刑的条款,吕宣王乃吕后之父,吕后元年(前187年)追封。同出之历谱,也终止于吕后二年。所以断定“二年”为吕后二年(前186年),其说甚是。高帝、惠帝时均无吕宣王事,文帝诛灭诸吕,律法中更不容许出现吕氏云云,故吕后二年说无大误,至少是该竹简本律令年代的下限,但不一定是制律的最初年代。

总名称署于首简背后,是为了自左而右收卷时,篇题露在册卷最外,便于昭示。《竹简》一书附录二·“竹简出土位置示意图”,图中所示该首简(即简一,出土号F14),确实位于册卷的最外围(按·所见为竹简的下端)。需特别指出,该书的此图细心画出1200余枚竹简出土时的原始放置状态。[这一示意图,可能是根据简牍出土状态的照片绘制的。

]这表明发掘、整理者对简牍的整理缀联是科学有方的。发表此图,并附以出土号、整理号的对照表,实属首创,对今后的简牍发掘整理,启益莫大。但我认为它还需增加一些必要说明。例如,图所示为简册的侧面的上下(天地)哪一头?各册是否一致?又编联情况如长度、枚数、内容,以及怎样收卷等等,均应一次交待清楚。

简牍册书一般呈卷状保存。关于收卷,《盖庐》据图示呈卷状,出土号G1—G55大致由外而内顺时针旋转,但内容是篇首位居册卷中心,篇末在外,故知此书从篇首即右端卷起向左收卷。图示的侧面是书简的天头。又《奏谳书》据图、表也呈卷状,篇的首、尾和收卷,与《盖庐》全同。看来前者55枚、后者228枚,都是从头到尾编缀成长册再收卷成一圆卷的。《二年律令》有别。526枚为《奏谳书》的二倍多,是通编到底?还是按律单编分开?或将单编的诸律令再缀联一起?《竹简》书中也未交待。其次据图,墓中二年律令呈较长而扁的状态,很像一个叠折的被褥,但也可能原来的卷状因位置挪动而拉长了。总之,二年律令的收卷、放置情况颇值得注意。

二、贼律的内容补阙

《二年律令》贼律共有竹简54枚,从现存的简数、容字、内容和保存来看,基本无缺佚。由于不知除了整理出的简以外,还有哪些残片,以及诸多原始情况,故以下各点质疑和补充仅供参考。

简三,文字残失过多,据捕律简一五一“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的内容,此残简“□来诱及为间者,磔。亡之□”,似可补为:诸从诸侯来或为诸侯来诱及为间,即来诱说策反,或作间谍探子;以及逃亡去诸侯国,或投降之,当论何罪云云。简一、二言据城池反叛并降诸侯,或不坚守而弃逃、投降诸侯,或谋反,皆处腰斩,并夷三族。此条言为诸侯耳目,助纣为虐,处磔刑(车裂),亦按谋反处置。做诸侯的游士说客、间谍和亡逃诸侯,可能还有别的罪目。此处,疑一简不足以容纳。又汉初诸侯反叛割据严重,更有勾结匈奴外患谋反事,如韩王信、赵相陈豨、燕王卢绾等。史汉本传载其“反,为寇”,“间使”匈奴,“与匈奴约共攻汉”。新出居延简《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科别》有“生捕得匈奴间候”条(EPF22:225)。[见《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隧》(文物出版社,1990年7月)、《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中华书局,1994年12月)。]但不知二年律令原有无类似条款?

简一○,下端有残断,但文字内容似不阙。

简一四,顶端有残缺,视图版所缺为三个字。

简一七,《竹简》释文缺文作三方框,可补为“诸为书而误多、少其实,及误脱字,罚金一两。误,其事可行者,勿论。”所补参照简一二:“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和简一三:“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两条。

简四四、四五,开头的残缺,参照简三四后半,及简四一、四二的句型,补出“奴婢殴伤主父母、妻子者,弃市……”。后段,“其 诟詈主、主父母、妻子、同产者,以贼论之”。前后共补九个字。

三、关于贼律的某些句读标点

古籍句读,涉及对内容的词汇、语法、意义的正确界定和理解。古律文,更是言简意赅,不容作随意解释。贼律释文的个别一些语句的解读,还需斟酌。仅罗列如次。先列出改动了的句读,然后说明理由。

简一,“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斩。”按此条“皆腰斩”为谋反罪,包含三种情况,以分号区别,而《竹简》作逗号。第一种情况是据城反叛并降诸侯,《竹简》反、降之间作逗号,易误解为二事。第二种是诸侯来攻而弃守,或投降,这是一种前提下的两种后果,《竹简》连读似不如逗开妥当。第三种为其它谋反罪。

本简又有“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建议妻子二字顿开。按此为谋反罪夷三族的律条。三族当为三代(辈),即父、己、子三辈,妻和同产兄弟均属己辈。妻、子如不顿开,易误解“父母、妻子、同产”即三族,或者有妻无子。

简四、五,“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所燔。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竹简》于啬夫、吏主者之间作顿号,非是。此条上文有贼燔城池、官府、仓库,和燔烧官舍、民居、财物,前者在城邑县官,后者则指在野的乡里。乡部、官啬夫,正是乡里、城厢负责治安、捕捉盗贼的官吏,即所谓“吏主者”。如果吏主者是单独的责任人,乡部、官啬夫岂非成为多余?

简六、七、八,“船啬夫吏主者赎耐”,“船啬夫吏迁。”此二处,均同前条不应加顿号,后者更足证啬夫即吏,二者是一。

本条后半:“其败亡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系而亡之,尽负之,舳舻负二,徒负一。罚船啬夫吏金各四百。流杀[流杀,《竹简》释淹死。按流当释漂流、流矢之流,即渡般因洪流或驾驶原因而失控、覆倾、撞岸、落水造成之伤亡。]、伤人、杀马牛,又亡粟米它物者,不负。”《竹简》以半负船人为句,两处“徒负一”均作分号,皆不妥。因为舳舻和徒就是船人,而负二、负一是半负、尽负的内部承担份额,即分别承担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上述两种情况,渡船将粟米它物泡水淹没造成损失,和本可拴系固定而避免淹没损失,管理船人的啬夫吏均有责任,需罚金。最后,《竹简》将流杀、伤人连读,实际这是两种罪。这里援用数罪罚重不并罚的原则,既定罪流杀、伤,就不再承担粟米它物的损失责任。

简九,伪造皇帝信玺、行玺,腰斩徇市。《竹简》行玺、腰斩之间作顿号,盖为排版印刷误。

简一二,《竹间》首句应句断,作“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即上书谩和有言谩两种罪。

简一四、一五,“诸诈增、减券书”,“为书故诈、弗副”。此二例,《竹简》皆连读。诈增、诈减是二罪,前者即下文所指“受赏赐财物”故大其数,后者则减少“以避负偿”。二者又分别与下文的“所不当得为”与“以避论”相对应。《晋书·刑法志》引张斐注律云[前文注引程氏《九朝律考》引此或作“张斐律表”。按律表说误。晋志云:“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颁新律。其后,明法掾张斐以注律,表上之,其要曰…… ”云云,下文又有“表陈之”、“上书”、“上奏”、“上言”、“上议”等、均指所上表奏,故当称《律注》。《竹简》之注释,引程书亦皆作《律表》,不妥。]:“背信藏巧谓之诈”。本条指偷改增减券书契约和文书的数字以谋私利。为书故诈,承前义,用数字蓄意不实的文书以讹诈。副,《竹简》释作文书副本。其实,券契一般是同样的数份,最少一式两份,各执以为信证。弗副就是不做券契的另份,与故诈改数字不是一会事,因此要句断开。但弗副似乎也带有讹诈的性质。

简一七,“误多、少其实”。《竹简》连读,亦应点开。多少,多、少,词性不同。

简一八,“或命熣谓鼷毒,诏所令县官为挟之,不用此律。”《竹简》诏字前,作句号。据文意,指诏书允许县官挟用的熣毒等。

简一九,“军吏、缘边县道,得和为毒,毒矢谨藏。即追外蛮夷盗,以假之,事已辄收藏。匿,及弗归,盈五日,以律论。”按,军吏指军事系统如都尉、校尉、司马、候、千人之类,缘边县、道,指边郡县行政民事。匿,是私藏匿不交,而弗归是其它如丢失、失盗、毁坏等一切不归回的情形。此二处,《竹简》皆连读。

简二七、二八,“其毋伤也,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殴同列以下,罚金二两。其有疻痏及□,罚金四两。”罚四两、罚二两之后,《竹简》却分别作句号、分号,而两种情况皆属殴击未伤人。殴击形成皮肤破伤肿瘀,按《竹简》的标点,它仅从属于殴击同级及以下,罚金二两之例。其实不然,下爵殴上爵也会有疻痏破伤的。所以只能这样理解:其一是不论下殴上、还是殴同列,有疻痏一律罚金四两。其二是有疻痏本身罚金四两,殴击另按未伤计算。这样,下殴上致疻痏便要罚金八两。

简三四,“贼杀、伤”,《竹简》均连读。杀人、伤人为二罪。又简三八、四九、五○等,亦同此,应与简二一至二六的体例、句读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