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谓“烽火文书”,即就简牍文书分类意义而言,是指汉简中那些直接因烽火是由而形成的文档。这是研究烽火问题的基本资料。至于因诸事傍连而涉及的文书,虽然屡被引证,但属于其他文书性质,此处不计在内。
关于汉简文书的分类,过去国内注意尚不够充分,缺乏准确的分类标准、体系,例如,烽火文书多归并于象“烽燧”、“戍务”等比较泛泛的题目中。国外对汉简系统分类的尝试开始较早,其主要特点是着重于书名、书式的研究[参见日本永田英正:《居延汉简集成》(《东方学报》京都·四六、四七、五一册),及所引述之罗维:《汉代行政案卷》(Michael Loewe:Records of Han Administration,2vols.Cambridge 1967)],业已取得相当的进展,但也不无问题。由于对文书的性质、内容、用途等认识不清或不准,就难免导致出结论的偏差。
现在,试将有关烽火的文书单列一门,下分四个类别:
一、督行烽火的诏檄类
——“督烽”、“报烽”书
此类全属于官檄书、公文,督烽、报烽二名称暂定。督烽书,是上级督促烽火警备事的文告命令,上至中央的诏制、命令,下至郡守、官县的檄文,较多见的是都尉、候官下行的督烽文告,文书中有时间亦引述更高级别的督烽命令。报烽书,为塞上烽燧遇警举烽之后,复向上级报告详情的例行公文,书中间或记述敌情与举番烽火的实况。
此类文书仅举如下二例:
(1)得、仓丞吉兼行丞事,敢告部都尉卒人。诏书:清塞下,谨侯望,督烽火,虏即入,赦吏方□中,毋远追,为虏所诈。书已前下。檄到,卒人遣尉、丞、司马,数循行,严教(12·1A,甲2554B)[本文以下所引旧居延汉简的简号,凡注明“甲”字者,见《居延汉简甲编》(1959年);其余均见劳干《居延汉简研究》考释之部(1943年四川南溪石印本,1960年台北版)及《居延汉简甲乙编》(1981年)释文。释文有不同者,为笔者所校补,新发现的居延简(1972-1974年),释文据甘肃考古队所作释文草稿,错误由笔者负责。其中:EP,代表破城子(即甲渠候官)所出;EJ,代表金关;EPS4,代表破城子以南的甲渠候官第四燧。
]禁止行者,便战斗具,驱逐田牧畜产,毋令居部界中。警备,毋为虏所□利。且课毋状不忧者劾,尉、丞以下,毋忽如法律令,敢告卒人/掾延年、书佐光、给事□ (12·1B,甲2554A)
都尉事、司马丞登行丞事,谓肩水候官,写移檄到,如太守府檄书律令/卒史安世、属乐世、书佐延年。 (12·1C,甲2554D)
□行事谓□□候长充宗,官写移檄到,警备□□□,毋为虏所□□,毋忽如律令 (12·1D,甲2554C)
(2)十二月辛未,甲渠候长安、候史□人敢言之,蚤食时,临木燧卒……举烽、燔一积薪,虏即西北去,毋所失亡,敢言之/十二月辛未,将兵护民田官、居延都尉亻胃、城仓长禹兼行丞 (278·7A)
广田以次传行至望远止回写移,疑虏有大众不去,欲并入为寇。檄到,循行部界中,严教吏卒,惊烽火,明天田,谨迹侯、望,禁止往来行者,定烽火,辈送,便兵、战斗具,毋为虏所□□。己先闻知,失亡重事,毋忽如律令/十二月壬申,殄北守 (278·7B)
候长纟隻、未央、候史包、燧长畸等,疑虏有大众欲并入为寇。檄到,纟隻等各循行部界中,严教吏卒,定烽火,辈送,便兵、战斗具,毋为虏所萃椠,己先闻知,失亡重事,毋忽如律令 (278·7C)
以上二木觚,各自包括几个不同的文书。
(1)觚以A、B面为主,乃张掖太守督饬下属严肃执行诏书烽火警备的檄文,简文自称“檄”、“太守府檄书”。C、D面分别是太守的下级肩水都尉和都尉的下级肩水候逐级向下转发此檄文的文书。其中,“清塞下……毋远追,为虏所诈”,为檄文所引述诏书督促烽火警备的内容。《汉书·匈奴传》:“天子诏边警备”,即指此类诏书。“严教”以下,为太守的饬令。(2)觚的A面/号以前为上行文书即报烽书,由发生敌警的甲渠塞(甲渠候长)主报,报告了发生敌情的时间、部位,发警单位所发烽火信号、敌人去向、损失情况等。/号以后到B面的/号之间,为居延都尉就此次敌警发布各塞实行警戒的命令,简文亦自称“檄”。这封檄文道出了都尉的判断,并详列都尉作出的各项军事安排。B面/号以下至C面,则是殄北塞守侯向下级转发都尉檄文的行文,内容与都尉令略同。所以,这枚觚与(1)不同,它是督烽檄与报烽书并列于一简的例子。
居延汉简所见督烽文檄较多。单独而完整的报烽文书,目前虽难以确指,但一定有。因为据后文例(57)“烽品”的规定:燔举烽火报示警情之后,必须即刻将详细经过驰报上级。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督烽、报烽书的价值不仅在于它体现出烽火戍务像发现敌情、举烽示警、汇集情报、分析判断、战备动员等一系列环节;而且从各种指令及各级建置的相互联系中,可以了解指导边塞防御的战略、战术等各项军事原则,以及战时这个军事体系的运转情况。这后一点是尤其重要的。
二、烽火戍务记录簿类
——“烽火出入时”、“出入界课”等
此类文书数量较多,举典型而内容完整者如次:
(3)乐昌燧长己,戊申日西中时受并山燧坞上表再通,夜人定时苣火三通。己酉日西中时 (332·5,甲1705)
(4)临莫燧长留人,戊申日西中时受止虏燧坞上表再通,堠上苣火三通□ (126·40+536·4,甲719按:此简缀合有漏洞,通、堠二字间,准上简例,当有“夜人定时”一段)
(5)□午日下餔时受居延蓬一通,夜食时堠上苣火一通、居延苣火□ (332·13,甲1695)
(6)坞上旁蓬一通,同时付并山。丙辰日入时 (349·11甲1770)
(7)出堠上苣火一通 元延二年七月辛未□(39·20)
乙夜一火 丙夜一火 丁夜一火
(8)和木辟 和临道 和木辟
卒光 卒章 卒通 (8·19,甲526)
(9)□□甲子 毋出入 日东□ 东中八分小表一通(EJT9·110)
日食时表一通
(10)·凡四通 日东中时表一通
日酉中时表一通(EJT23·354)
(11) 东中时表六通 日下餔时表二通(EJT23·931)
日西中时表四通
(12)十一月丁己 平旦表四 日食坐时表四
日出时四 日东中时表三
日蚤食时表七 日中时表四
日食时表三
日餔时表三
日下餔时 (EJT23·972)
日中一分一通 下餔一分一通
(13)□□三分一通 (EJT23·998)
平旦九分一通
(14)表二通,十一月丙戍平旦九分 (EJT28·103)
(15)出亡赤三桓通南·左 (EJT23·27)
(16)亡人表二恒通南元始五年五月乙酉日=中五分□
半分当道燧卒廉付安乐燧卒□
程 (EJT23·991)
(17)入亡人赤表一桓通南正月藈己日下餔八分时万福燧
定军燧长音,界中三十五里,
卒同受平乐燧卒同,即日、、入一分半时,东望燧卒
表行三分半分,中程 (EJT24·46)
(18)出诟表一通 (EJT30·101)
(19)入诟表一通 三月甲子日蚤食三分……敞 (EJT34·47)
(20)入诟火一通,七月乙未蚤食六分,骍北亭长褒受莫当燧长禹 (EJ·3)
(21)四月丁酉鸡鸣三分时,肩水骍北亭受橐他莫当燧诟火一通,骍北亭长褒移(EJ·591)
(22)凡记何时一通,何时一通 (EJT9·100)
(23)来烽表苣火出入时 (EPS4T2·137)
(24)·右后部初元四年四月己卯尽戊申坞上表出入界课(EJT10·127)
(25)·望禁奸燧坞上
烽火 (288·11)
(26)█望第二十三燧 (553·3)
(27)望堠上火 (EJT9·2)
(28) 望金关燧 (EJF1·89)
以上诸简,大半是燔举烽火的实况记录,或是直接与烽火戍务有关的记录文书。烽燧所以要记录烽火传递实况,大概是制度所规定的,并可籍以考稽成绩、检校事故等。后文例(38),当上级追查某次烽火失误时,命令“趣言付殄北火、日、时”,由知每次烽火的燔举、传递,都记录在案,可供查究。
此种记录,其书式均为簿、牒。记录的事项,据上引诸例,概括为八项:
1.烽火的收、发时间,如某日、某时、某分接收到或发出。
2.烽火运行方向,如向“南”,还是向“北”。居延简中的烽燧,大多数呈南北方向排列;在敦煌汉简中则多为东西向。
3.写明是始发的?还是中继式的接续传递?简文的“出”、“入”约代表这种意思。
4.传递者的燧别、职务、姓名。
5.付受关系,如某燧之某受某燧某,再付给某燧之某人。
6.烽火信号的种类、数量,如前引诸简中所谓“蓬”,“居延蓬”、“旁烽”、“表”、“小表”、“亡人表”、“亡人赤表”、“亡赤”、“诟表”、“火”、“苣火”、“诟火”、“居延苣火”……,以及所谓“一通”、“再通”、“一桓”、“三桓”、“一”、“七”之类。在种类、数量之前,有时附加“坞上”、“堠上”等限定词。
7.传递行程的距离,如“界中卅五里”之类;和运行时间,如“表行三分半分”等。
8.考课评语,如“中程”等。
凡烽火燔举、传递的所有关键情节,皆确凿在案。如果不是实录,决难做到如此详尽。
这些簿牒的具体格式和用词很有规律,有其文牍程式的依据。但某些专用术语不大一律,可能出于不同的习惯用法。如将烽火信号传给某燧的“付”,有的文书又称“移”;接受某燧信号的“受”,或称作“和”,分别见例(21)和(8),当属别称。又不论何种信号,其数量多称“×通”,是此类文书的显著特征。通,似乎是量词。但有的文书如(15)、(16)、(17)的表,却写作“大一回一”,即“桓”字的古文。结合后文例(29)、(30)、(31)、(37)等简,通字似有通行无阻、已通过、通达某地等含义,也是一种表示烽火运行传递的术语。
上述八项记录内容并不是所有的烽火记录都能全部具备的。根据内容的差别,它们还可分成以下三种:
1.某燧的一日或一夜间的记录统计,例如(8)和(9)至(13)。记录的形式似“流水账”,只记时间、信号、数量,个别的如(8)兼记付受,但举号时间都很规律。因此,可推测它们属于某种例行的烽火如“平安火”的记录,详见后文。
2.某部关于某次或某数次烽火的综合记录,例如(3)、(4)、(5)、(6)、(18)、(19)、(20)、(21)等。前四枚与甲1777、1781、1782共七简同出于居延南部的地湾(A32),视书式、内容、笔迹极相似,当为一册之简。其每简以燧为单位,记某次烽火的付受,如(3)、(4)所记明显为同一次烽火,其乐昌、并山、临莫、止虏诸燧约位于同一烽燧线上,相距当不远。此种记录应属于“部”级的,记录者可能是候长、候史,例(23)可能是这种簿册的检署,应称为“××部蓬火出入时”。
3.烽火途经某部的考课簿,如(16)、(17)即是。每简记一次烽火,付受关系必涉及三至四个燧名,需计算运行的里程、时间,时间的计算同样要精确到“分”。此种记录的书式,近似居延简习见的“邮书课”文书,如甲830、916等。其中从事收、付的两个燧,可能是某部烽燧线两端的界限,而里数可能是该部烽燧线的长度。书的记录者显然也是部候长、候史,其簿检约即(24)一类,应称为“×部蓬火出入界课”。
还应指出,我们目前尚未发现燧的关于敌警烽火的记录。上述第2种记录中有所谓“居延苣火”,据后文考证,可能是居延方面传来(肩水都尉)的关于敌情的烽火,它大约是部候长根据各燧的敌警记录做出的。第3种,约是应某种要求作出的考核,也应有燧的记录作为依据。
此外,例(25)至(28)形制类似居延简中簿册的届时,以及兵器、守御器的标接,文曰:望某燧烽火或望某燧,显然与烽燧间彼此候望烽火之事有关,疑属坞上标识某种观察烽火的装置如“望筒”之类的楬牌,暂附于此。
三、烽火司法文书类
——烽火“举”、“劾状”、“推辟案”等
(29)阳朔三年十二月壬辰朔癸巳,第十七候长庆敢言之。官移府举书曰:十一月丙寅,渠鉼庭燧以日出举坞上一表、一烟,下餔五分通府,府去鉼庭燧百五十二里二百 (28·1,甲211)
(30)未朔丁丑,第十候长忠敢言之,官移府举书
通,辛未夜食二分通府,府去鉼庭百五十二
(73·29)
(31)□半通府,府去降虏燧百五十九里,当行一时六分,定行五时,留迟三时四分,解何? (181·6)
(32)积薪,日入三分,鉼庭燧长周安付殄北 (161·16)
(33)□申,戍辛孙定误和以居延 (232·210
(34)表,至第十二燧、、长不举 (303·46)
(35)立和受蓬火不起 (225·21)
(36)不使复举火、、以相留 (48·51)
(37)鸿嘉元年六月庚午,东部候史长敢言之,推辟验问□ (EJT22·11A)
日出三分兰入表一通,□时,椑付万福燧卒□ (EJT22·11B)
六月乙巳,府告□□,居延有亡人,广地第八燧举赤表□留迟举表…… (EJT22·11C)
(38)敢言之,还推辟到第廿七燧,验问燧长徐并,辞曰:第廿三燧燔一积薪,数令并举一苣火、燔一积薪,付卅燧长王猛。并候,不□以北,吏士皆具已。敕鉼庭趣言付殄北火、日、时,敢言之 (EPT44·30)
(39)□指蓬一从南方来。谨案 (EPT17·28)
(40)□□殄北塞见虏在塞外,蓬不相及□ (EPT40·184)
(41)举二烽,博南隧去当谷隧三里卌步。广地同亭卒 (EPT57·17)
(42)蓬火不以时通·唯 (EPT65·48)
(43)正月戊戌平旦众骑亭举地表,下一苣火,再通。日中,复举地□□,表一,通府。谓不侵候长辅等,推辟界中,具言 (EP·36)
(44)乃今月十一日辛巳日且入时,胡虏入甲渠木中隧塞天田,攻木中隧,隧长陈汤为举堠上二烽,坞上大表一,燔一积薪。城北隧助吏李丹候望,见木中隧有烟,不见蓬,候长王褒即使丹骑驿马一匹驰往迎辟。未到木中隧里所,胡虏四步人从河中出,上岸逐丹,虏二人骑从后来,共围遮、略得丹及所骑驿马持去。案:褒典主而擅使丹乘用驿马,……褒不以时燔举所举堠上二蓬、燔一积薪,燔举不如品约…… (EPT68·83-92,建武五年甲渠候官劾候长王褒“劾状”册节录)
以上诸简皆为检举、案查烽火事故的司法文书。因书中多记述烽火实况,书式又与一般公文、檄书近似,故容易与前述一、二类烽火文书混淆。细审其不同,此类烽火,常常夹述某些人事活动情节;言烽火数量时,必注明燔举方法,如:举一烽,燔一积薪,而不说“×通”;又书中每见司法用语的案劾责呵之辞,例如“推辟”、“案验”、“不以时通”、“不如品约”以及“私使”、“误和”之类。这些,都是前两类文书中所不见的。
此类文书之书名及相互间的关系,此处需略予讨论。日本永田英正的《居延汉简集成》一文[参见日本永田英正:《居延汉简集成》(《东方学报》京都·四六、四七、五一册),及所引述之罗维:《汉代行政案卷》(Michael Loewe:Records of Han Administration,2vols.Cambridge 1967)之二(《东方学报》京都第四七册p258-259)
],曾将本文的第二、三类的部分文书,合并成他的分类方案:“定期文书”“烽燧勤务”类的“举书”。认为:举书是关于烽火信号传递的记录,举烽火信号及传递信号称“举”,所举的信号有表、烟、火、积薪四种,举书就是收发这类信号的记录文书,由候官汇总为“举书燧别名”文书。这种看法,涉及文书的性质与分类标准问题,似还可商榷。
按“举”字有升举、推举、检举等多义。永田氏所谓“举书燧别名”,即“鸿嘉元年七月乙丑举书燧别名”(462·2)一简,乃是检举不法之书的检署,并非烽火记录。塞上行政、戍务诸事,经常有监察官吏加以督促、检校,一旦发现有不符合要求者,即加以检举。举书即检举之书,可以检举的事也是多方面的。旧出居延简:“右举”(18·16和562·8)、“地节四年三月卒兵举”(126·26)、“吏去署举”(145·5)、“四月君行塞举”(168·6)、“尉史报行塞举”(285·4),以及新简:“五月以来太守君行塞举及部报书”(FPT52·284)等,其举字皆作检举、列举解。又“河平元年九月戊戍朔丙辰,不侵候长猛敢言之。将军行塞举:‘驷望燧长杜未央所带剑刃生,狗少一’。未央贫急、软弱,毋以塞举,请斥免,谒言敢言之”(FPT53·3、4),举字之义甚明,均非升举之举。前引之“卒兵举”,乃是对戍卒兵器装备缺损的检举;“吏去署举”,则是检举官吏擅离职守;“行塞举”,可能是非常时期长吏巡行塞防时,按战时要求对不法之事的检举,或者在军事会试演习中的举劾,盖此时的疏忽错误,其性质、情节显得十分严重,制裁极重,或会招致刑狱处罚,故上简的候长请求“毋以塞举”,而以罢免从轻发落。本类诸例的(31)、(43)及(37)的后半段是对烽火失误事的举书。看来举书的特点是:一般都由上级提出,书中仅列出问题所在,并要求继续追究责任。以上诸例即列举出某烽火违章之状,最后饬令推辟案验详情。
举书经上级批转至肇事部门,据以追究、案讯当事人的罪状、罪名,然后上报,称“推辟案”,是一种司法定案材料,也就是对“举书”的“报书”。(29)、(30)、(33)~(42)都属于推辟书,(38)是推辟案的典型书例。(29)、(30)的“举书”云云,乃引述举书内容作为推辟书的事由。前引将军行塞举燧长杜未央一例,也是对举书的报书,经候长案验,杜未央的兵器锈蚀,缺少警犬,是因为他太穷和软弱,故罚以免职。由此可知,推辟书在司法程序上较举书更进一步。落实罪状,追究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是推辟书的主要内容。
举书、推辟书往往附有犯者的罪状牒簿。“候史广德坐罪檄”[见甘肃居延考古队简册整理小组:《候史广德坐罪行罚檄》(《文物》1979年1期)](EPT57·108),是对都尉府都吏检举候史广德一事的处理,包括验证落实广德所犯诸罪,简背所列,即经验证的都吏检举广德的罪状牒。还包括处罚意见:“督五十”。居延简中常见的列举某些戍务、装备不符要求方面的简,约大多是举书、推辟书的附件。
关于“劾状”,目前所知如(44)等,都是自名为“劾状”的。这种文书由同一机关起诉、案验并提出处罚意见,兼有举书、推辟书二者的职能,是另有一套格式的,拟另文探讨,此不赘述。
所以,举书、推辟书、劾状的性质纯属司法文书,而所举、所劾与所推辟之事可以多种多样。我们前面列举的,仅限于烽火问题,所谓“举书燧别名”,实际上,是某部被举之事汇集簿的簿检。凭此一简,无法断定所检举的内容,更不是烽火记录。
四、烽火律令章程类
——“烽火品约”等
此类文书,新出“塞上烽火品约”册(EPF16·1-17)最有代表性,已发表的释文、次第略有出入[见甘肃居延考古队简册整理小组:《塞上烽火品约释文》(《考古》1979年4期,p360,图版八一十一)。
],今重为校补、调整如下:
(45)·匈人奴昼入殄北塞,举二烽、□□烽一,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离合苣火,毋绝至明。甲渠、三十井塞上和如品 (EPF16·1)
(46)·匈人奴昼〔入〕甲渠河北塞,举二烽,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二苣火,毋绝至明。殄北、三十井塞和如品 (EPF16·2)
(47)·匈奴人昼入甲渠河南道上塞,举二烽、坞上大表一,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二苣火,毋绝至明。殄北、三十井塞上和如品 (EPF16·3)
(48)·匈奴人昼入三十井降虏隧以东,举一烽,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二苣火,毋绝至明。甲渠、殄北塞上和如品 (EPF16·4)
(49)·匈奴人昼入三十井侯远隧以东,举一烽,燔一积薪,堠上烟一。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一苣火,毋绝至明。甲渠、殄北塞上和如品 (EPF16·5)
(50)·匈奴人渡三十井县索关门外道上隧天田失亡,举一烽、坞上大表一,燔二积薪。不失亡,毋燔薪,它如约 (EPF16·6)
(51)·匈奴人入三十井诚敖力北燧、县索关以内,举烽燔薪如故。三十井县索关、诚敖力隧以南,举烽如故,毋燔薪 (EPF16·7)
(52)·匈奴人入殄北塞,举三烽;后复入甲渠部,累举旁□烽;后复入三十井以内部,累举堠上直上烽 (EPF16·8)
(53)·塞上亭隧见匈奴人在塞外,各举部烽如品,毋燔薪。其误,亟下烽灭火,候、尉吏以檄驰言府 (EPF16·10)
(54)·夜即闻匈奴人及马声,若日且入时见匈奴人在塞外,各举部烽,次亭晦不和。夜入,举一苣火毋绝,昼□、夜灭火 (EPF16·11)
(55)·匈奴人即入塞千骑以上,举烽,燔二积薪。其攻亭障坞壁田舍,举烽,燔三积薪。和如品 (EPF16·14)
(56)·匈奴人入塞,承(乘)塞中亭隧,举烽燔薪□□□□烽火品约,官□□□举□□烽,毋燔薪 (EPF16·13)
(57)·匈奴人入塞,候、尉吏亟以檄言匈奴人入,烽火传都尉府,毋绝如品 (EPF16·12)
(58)·匈奴人入塞,守亭障不得下燔薪者,旁亭为举烽薪燔,以次和如品 (EPF16·9)
(59)·匈奴人入塞,天大风,风及降雨不具烽火者,亟传檄,告人走马驰以急疾为〔故〕 (EPF16·16)
(60)·县田官吏:令、长、丞、尉见烽火起,亟令吏民□□□□诚敖力北隧部界中,民田畜牧者□□……为令 (EPF16·15)
(61)·右塞上烽火品约 (EPF16·17)
此外,新旧居延简中重要的还有:
(62)·匈奴人攻亭不得下,煁茹矢射积薪 (EPT50·8)
(63)·虏犯入塞随河□行,□夜,举火□通 (EPF22·392)
(64) 灭火,吏亟以檄言府 (EPF22·712)
(65) 驰行以急疾为故 (EPF22·713)
(66) 累举二烽,昼举二烟,夜举二苣火 (EJT24·743)
(67) 见虏塞外,举亭上烽,夜一苣火,虏走趣下
虏入塞□金关以北,塞外亭隧见虏,□积薪□ (EJT29·59)
(68)葆部界中,民田官畜牧者见赤幡,各便走进所亭障坞辟□
马驰以急疾为故 (EJF3·80)
(69)烽火品,田官民坞辟举烽和,毋燔薪
坞辟田官举烽,燔三积薪,各如其部烽火品 (EJF3·81)
(70)胡虏入张掖郡界仓石伏虏隧以东,燔举烽火通北部界上,北
(EJT9·101)
(71) 燧以西,和以烽,毋燔 (EJ·163)
(72)·虏守亭鄣,不得燔积薪,昼举亭上烽、烟一,夜举离合苣火,次亭燔积薪如品约 (14·11,甲117)
(73)匈奴人入塞及金关以北,塞外亭隧见匈奴人,举烽、燔积薪;五百人以上,昼举二烽 (288·7,甲2409)
在敦煌简中有一枚烽火品约文书简十分重要,兹引出以资比较:
(74)望见虏一人以上入塞,燔一积薪,举二烽;夜二苣火。见十人以上在塞外,燔举如一人,须扬。望见虏五百人以上,若攻亭鄣,燔一积薪,举三烽;夜三苣火。不满二千人以上,燔举如五百人同品。虏守亭障,燔举:昼举亭上烽,夜举离合火,次亭遂和,燔举如品[转引劳干:《居延汉简研究》考释之部(1943年四川南溪石印本,1960年台北版)卷二,参照徐苹芳《居延、敦煌发现的塞上烽火品约》(《考古》1979年5期)略有更改。]
以上诸简,形制分:扎、两行、版等数种,书式以分条书写为主,每条之前加“·”,每简书写一条。只有个别的不加“·”号,每简并列写两条内容。从时代上看,(52)~(73)大致属于西汉中晚期到王莽;(45)~(61)册为东汉建武初;(74)写在宽的木版上,与众不同,又内容简单,所容纳的敌情信息,远没有西汉至东汉初年的烽火品约那么全面。在运用烽号及组合烽号上,与前者也有较大的差异。这些都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正如有的同志所判断,它可能属于东汉中叶[徐苹芳:《居延、敦煌发现的塞上烽火品约》(《考古》1979年5期)。],甚至还会晚一些。
按,“品约”由“品”和“约”两种成分组成。古代律令制度的款目体系,以事类辑之者,称“科”;而科下按轻重缓急等不同情况,设不同的级次、条款曰“品”。《后汉书·安帝纪》元初五年诏曰:“旧有律令,各有科、品”;同上《陈宏传》:“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同上《梁统传》有“首匿之科”,《陈忠传》有“亡逃之科”,新简有“·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科、别”(EPF22·333)。品,又见《后汉书·黄建传》田令“差为三品”,及《盐铁论·复古》所谓“盐铁令、品”。由此可知,品与条、别的地位相近,都是律令、科章的细目。约,乃书面或口头的约束、承诺,如《汉书·高帝纪》:高祖“与父老约”;怀王“与诸将约”,具有法律、条约的性质。约与品的不同,在于它不能做出细腻、准确的品级区分,只是概要的规定。本类文书有的称烽火品约,有的单称烽火品,(45)之册大多条目称“如品”、“和如品”,例(50)独曰“它如约”,(56)又合称“品约”,足见品、约有别,并非一事,是各有所指的。
据此,我们对(45)~(61)即“塞上烽品约”册重加编次,分为品、约二部分。前十二条为“品”,即(45)~(56),都是燔举烽火的具体规定,包括敌情的各种地点、时间、人数、形式,和相应的不同烽号、数量、组合共三十余种(详见后文附表)。后四条,是不便设置品级的一般性规定,或属特殊情况,适用于各塞,是为“约”。据此,还可以识别:(63)、(66)、(67)、(69)、(70)、(71)、(73)、(74)为品,(62)、(64)、(65)、(68)为约。但(72)、(75)较为特殊。(72)与(58)的情况相同,前者定有品级,后者却为约,(75)同之,因知品、约之间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品约中,可有不同的安排。
品约的名称,表明了本类文书的律令性质。它是高级指挥机关,按敌情与防务要求,参照有关的烽号条例规定,制定的关于举烽报警的统一信号条例。称之为“联防公约”似不妥[笔者过去曾主此说。实际上,边塞候望系统的塞、部、燧的主要任务是侦察敌情、示警、传递情报。逢敌入侵时,仅各自坚守岗位,不存在“联防”,更无互相驰援的问题。今正于此。]。它只规定出现某种敌情时,应怎样报警传信,而不像第二类文书专记录做了什么。因此, 烽品中不涉及具体燧别、人事和付受关系,其时间则大分为昼夜两类,地点均指某个区域,或以某地为准的方位。
这里还要附带谈点我们对(45)至(61)册的认识。此册为迄今所见同类文书中唯一完整的标准文本,对研究汉代烽火,整理居延烽火文书,是一份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献。关于它的内容,不少同志已着重就烽号类别及条文做了论述、考释[见薛英群:《新获居延简所见窦融》(甘肃《社会科学》1979年1期);同前《居延塞上烽火品约册》(《考古》1979年4期);徐苹芳:《居延、敦煌发现的塞上烽火品约》(《考古》1979年5期);傅振伦:《东汉建武塞上烽火品约考释》(《考古与文物》1980年2期)等。],但把它作为有代表性的完整的一项制度,尤其从法令的角度,探讨其中带有原则性的规律和特点,似乎还嫌不够。就拿烽号类别来说,品约既然规定了:烽、表、烟、火、积薪五类,那么实际情况也就只能如此,而不可能多于或者少于这个数目,这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从品约具有“法”的意义上说的。基于同样的原因,对烽号、组合及赋予的信息含义加以规范,例如:烽号有主次之别与职能上的分工,烽号组合的不重复性,塞防各部位各设立烽火标志,举升烽火的次序,烽号昼、夜的转换等,在这部文书中均有充分的反映,揭示出汉代烽火技艺的许多前所不知的奥秘。此外,制定品约还必须考虑敌人侵扰的方式、特点,边塞对敌作战的方针,以及己方的军事势力、地理位置等因素,这些在册中也遗留下明显的痕迹。譬如各个塞燧地点在册中的出现及不同的对待,实际上就是它们在军事防务上的不同地位。再如册文第三条即(47)首次提供甲渠塞在伊肯河东岸还有另一道塞防,就是过去五十年来一直弄不清的一个谜。这些,对于恢复居延边塞的组织系统与军事布局,指导考古调查、发掘,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关于此册的种种价值,本文限于篇幅,只考述了其中的有关部分,详后文。其他方面的问题,亦容另文讨论。
汉代边塞基本的战斗集团是都尉,可制定烽火品约的最低级别也应属都尉。(45)之册即居延都尉烽品,适用于其下属的殄北、甲渠、三十井三塞和居延地区的民政、农官系统,而它们无权制定。边郡都尉数目不等,郡太守必然有高一级的烽品加以统调,而全国亦当有统一的条例、规定。各区域之内的烽品,因时代、地域的不同,可能有一定的差异。但各烽品之间必须基本划一,具备“共同语言”。否则,烽火就不可能迅速无误地传远,并互相交流信息。
烽品是烽燧系统必备的机密文件。或许因为保密,严格控制了发放数量和范围,故出土数量极少。掌握烽品条文可能主要是官吏的事,一般燧卒则靠官吏教习,或背诵记忆。燧卒们大都文化程度低,诵记“约”文尚可,熟记“品”的条文就比较困难。居延简屡见戍卒“不知烽火品”(46·9)、“品不知半”(EPT52·238)的内容,但多属案考吏绩的簿册,未见因此而惩罚戍卒的。相反,官吏如果无知和违章,则处罚极严。例(44)候长某燔举烽火“不如品约”,被遣送县狱;又新简“万岁候长居延沙清里上造郭期,不知椟(读)烽火品,弩不檠用……斥免,如爰书”(EPT59·163),被罢官。按唐代烽火制度,《武经总要》引兵部《烽式》曰:“凡烽号隐密不令人解者,惟烽帅、副自执,烽字亦不得知委”。此制可能因袭前代。(45)之册出土于破城子的十六号房屋,是甲渠侯的住所。又前引(3)、(4)、(20)、(21)、(38)、(44)等,烽火的候望、燔举由候长、燧长、助吏等亲自参加。可见这些烽品文书大多是官吏们使用的。
汉代烽燧制度,原必有一套详尽的律令章程,可惜已**然无存。今日所能见到的,仅只《晋书·刑法志》引《魏律序略》 :“兴律:烽燧及科令”的一个条目而已。烽火品约,只是当时众多制度中的一种。其他制度,可望今后定能陆续发现。下例之简,或为烽燧与烽火设施的建筑规程:
(75)堠上烟窦,突出埤堄二尺,腰中央三尺,□明上积三尺,□除八寸,规矩进一 (EPS4T2·45)
这是关于修建升举烟号的装置即烟筒的程式规定,应当属于本类文书。
至于烽号、烽具的形制特征,升举方法,各燧、各塞间的应和付受,传递运行的方向、次第、速度,以及超越防区传向它部等,均应有章可循,或者以吏为师,转相习授,故烽品中不作规定。
以上,我们依事类和文书性质,试把居延简关于烽火的文书分成四个类别,再据书名、书式、文牍程式,拟定:督烽(诏书、檄文)、报烽书、烽火出入时、出入界课、烽火举书、劾状、推辟书、烽火品约、烽火设施程式等几种文书,并概括著书的形成、特征、作用和对研究工作的意义。这四个类别,大致上是烽火一事下述的几个重要环节,即订立规章制度,领导与组织,具体的执行,采用司法行政手段奖惩功过等几个方面的原始文档,因而反映出塞上烽火的基本面貌。这样归纳、综合,也适用于其他问题和文书的整理研究。当然,实际情况或不尽如此,其中难免疏误、遗漏,有些问题还有待探索。但经过梳理、类析,便于总览全过程,窥视烽火诸事、诸书间的因果关系,发现问题,促使研究工作深入一步。
汉代的烽火信号
一、烽火信号概说
汉代烽火的信号标志,据新旧居延汉简所载,大分之应有:烽、表、烟、苣火、积薪五类;细分之,每类又包括若干不同品种。
此五类烽号,烽是草编或木框架上蒙覆布帛的笼形物;表是布帛旗帜;烟是烟灶高囱所升烟柱。以上三种主昼。苣火,乃举燃苇束火把,主夜。积薪为巨大草垛,昼燃视其浓烟,夜则熊熊大火,日夜兼用。故各具特点,绝不混淆。即是同类的各品种,也因种种差异而易于识别。
关于汉代烽号,自汉末至今,一直存在争议,分歧主要在:(一)烽号究竟有多少种?(二)烽是否为燃火之号,烽、表区别究竟何在?
《汉书·司马相如传》 :“闻烽举、燧燔”,注引孟康曰:“烽如覆米薁,县著契皋头,有寇则举之。燧,积薪,有寇则燔燃之”;《史记》同传集解引《汉书音义》全同此,均以烽象倒悬的淘米竹筐,见敌即举。另一说法,见《汉书·贾谊传》“斥候望烽、燧不得卧”,注引文颖曰:“边方备胡寇,作高土橹,橹上作桔槔,桔槔头〔悬〕兜零,以薪草置其中,常低之,有寇即火燃举之以相告曰烽。又多积薪,寇至则燃之以望其烟曰燧”;注又引张晏曰:“昼举烽,夜燔燧”;师古注曰:“张说误也。昼则燔燧,夜则举烽”。除张晏以外,皆以烽燃火而燧为烟。此外,张揖、司马贞主张晏之说,李贤则全同颜师古[ 《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索隐司马贞曰:“烽,见敌则举;燧,有难则燔”。《后汉书·光武帝纪》李贤注,同《汉书·贾谊传》师古注引文颖说。]。而《史记·周本纪》“为烽、燧、大鼓”,张守节集解曰:“昼日燃烽以望火烟,夜举燧以望火光。……燧,苣火也”,其说折衷,与以上二家略不同。
近代学者,如王国维在研究流沙坠简时,最先发现史籍、汉简之烽皆言“举”而不言“燔”,又《说文》:“烽,隧侯表也,边有警则举火”,因而以为烽有燃与不燃的两种,夜燃而举之为烽,昼不燃而举之为表,说烽、表是同一种信号[王国维:《流沙坠简》烽燧类考证。]。后来,劳干据居延简力辟以烽为夜火的说法,认为烽是白日不燃之号。但又认为烽就是表,故烽号实有表、烟、苣火、积薪四种[劳干:《居延汉简研究》(石印本),释文一,八页;考证二,二七页。]。陈梦家则认为在白昼不燃的烽、表以外,另有燃烟的烽,如再加烟、苣火、积薪,实有六种[陈梦家:《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汉代烽燧制度》一七四页。]。
新简“品约”册等的发现,引起对烽号的再研究。据此册,烽、表纯属不同的两种信号,皆白日升举,此以得到公认。但烽号种类及烽的性质,依然众说不一。例如傅振伦以为烽是不燃之号,薛英群认为烽是举笼燃薪以望其烟,二家对烟均持保留态度,说烽号只有烽、表、苣火、积薪四种[参见薛英群:《新获居延简所见窦融》(甘肃《社会科学》1979年1期);傅振伦:《东汉建武塞上烽火品约考释》(《考古与文物》1980年2期)。]。徐苹芳认为在“品约”册的五种以外,还有一种鼓号[徐苹芳:《居延、敦煌发现的塞上烽火品约》(《考古》1979年5期)。]。
按以上诸说,证之以汉简,以《汉书音义》、孟康所言最确;颜师古夜烽、昼燧之说最误;而诸家所言烽号种类皆非是,当以“品约”所记五种为准。
我国烽火制度,有一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烽号、烽与烽字的概念,亦随之几经演变而古今殊异。先秦时期烽号,《史记·周本纪》言西周时只少有烽、燧两种,但详情不明。又有鼓,是否作传递信息亦不得而知。至战国末,《墨子·备城门》以下诸篇所载烽号,名称很不统一,约有烽、表、火蓝、帜、鼓等[除此以外,另有垂、麾、垂表等。由《墨子》杂守、号令二篇所载烽品比较,垂与烽或为一种信号。麾,乃作战时指挥官的信节。]。其中前三种真正用于传递信息,后三种,如蓝可能是一种“烟”[参见陈梦家:《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汉代烽燧制度》一七三页。],帜是长旗,在特殊情况下配合烽、火二号,一般用作城防号令。汉代烽号,烽、表二种乃继承先秦之烽、表,其他略有改进。如汉烟用灶、囱升放,代替先秦用蓝升烟;苣火、积薪于先秦皆城防旗帜,汉时改为烽号,其举火方法与先秦举蓝近似。唯鼓、帜二种专用于其他方面,不是烽号,详见下节。要之,先秦至汉时之烽,皆白昼升举,并与火无关。大约自汉中期以后,北方匈奴胡族的患祸基本解除,边塞屯戍与烽火警戒之事日渐衰驰,烽号制度由繁趋简。唐杜佑《通典》所引《守拒法》记古制城防烽号有表、火两种,记烽堠烽号有烟、火、柴笼(积薪),唯独无烽。此制为唐兵部《烽式》所不载,颇似汉制,疑是唐以前魏晋时期制度。《隋书·长孙晟传》曰:“城上燃烽”,“贼少举二烽”等,其烽可燃,实指烟、火。《资治通鉴考异》武德四年引太宗实录,其烟又可称为表。而《武经总要》引唐兵部官制《烽式》规定,全部烽号仅烟、火两种,皆用苣把于昼、夜分别施放,烽、表、积薪等号消失不见。由此可见,古烽号与烽、表之制,于汉末、魏晋时期已经发生演变,到隋唐时废止,烽、表虽名存而实亡,形制失传,鲜为人知。汉书诸家注释的分歧与混乱,当根源于此。隋唐时谓烽,凡烽火事、烽台、烽燧卒以及烽号的火与烟,皆可称“烽”,并以此解释古代烽号。后世每言及烽,总必联及火、烟,以为古近诸烽是一,往往与烽字古义专指烽号一种的“烽”大相径庭。
其实,古烽、燧之见于史书者,汉末以前并无异说。《墨子·号令篇》曰:“士(按当为‘出’字)侯无过十里,居高便所树表,表三人守之,北(按为“比”字)至城者三表,与城上烽、燧相望。昼则举烽,夜则举火”,是城上烽、燧亦即昼烽与夜火。同篇载烽品云昼举垂(烽的别名)、夜举火。《杂守篇》云昼举烽、蓝而夜代以火,“烽、火以举,辄五鼓传”。又《旗帜篇》云,昼举帜、击鼓,夜代以同数之火,等等,皆以烽、火为昼、夜相对之号。烽的特征,诸篇未明言。唯《杂守篇》曰“……射妻,举三烽、一蓝;郭会,举四烽、二蓝;城会,举五烽、三蓝。夜以火如此数”,知烽、蓝并举于昼。陈梦家考证此蓝当即《说文》之蓝,乃是举燃篝笼中薪草以望火烟的信号[参见陈梦家:《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汉代烽燧制度》一七三页。]。由此可证,与蓝并举的烽,不当是燃火烟的,否则,烽、蓝二号就混淆莫辨了。史汉之司马相如、贾谊诸传,言烽必称举,言燧必曰燔,兼证烽之为号,本无需燔燃。王国维有见于此,故怀疑烽中尚有不燃的一种。又先秦及秦汉有“爟火”、“权火”制度,《周礼·夏官》曰:“司爟,掌行火之政令”。《吕氏春秋·本味篇》:“祓之于庙,爝以爟火”,注:“火者,所以祓出其不祥,置火于桔槔,烛以照之”。《说文》:“爟,举火也”;“爝,苣火祓也”,段注:“苣,束苇烧也;祓,除恶之祭也”。以上皆指以桔槔举烧苣火的祓除仪式。《汉书·郊祀志》:“秦以十月为岁首,故常以十月上宿郊见,通权火”,注引张晏曰:“权火,烽火也,状若挈槔,其法类称,故谓之权火,欲令光明远照,通于祀所。汉祀五畤于雍,五十(衍一“十”字)里一烽火”;如淳曰:“权,举也”;师古曰:“宜知早晚,故以火为之节度也”。据本文及注,此爟火(权火)仅采用烽火信号举苣火的方式而已,不等于是全部烽号,更不能理解成烽便是权火。至于燧,却为火属,凡发火之物,发火方法、发火处皆可曰燧,如燧石、阳燧、火燧、燧人氏等。《左传》定四年:“王使执燧象以奔吴师,”注:“烧火燧、系象尾”,可以《史记·田单列传》“牛尾炬火”作解。《墨子·号令篇》“城上烽、燧”之燧,实指候楼与邮亭上燃放火号之所谓“聋灶”,亦即夜举之所而不是烟。因此,史汉之烽、燧,犹汉简之烽、火,烽举、燧燔犹如汉简的举烽、燔薪,乃以日间之烽与夜间之火概括烽火之事,或所指为具体的烽号。所以,《汉书音义》孟康言烽不称燔,言燧以火解之;张晏以为昼举烽、夜燔燧;张守节以燧为夜燃苣火,所释均大致不误,确系汉代或古时制度。而颜师古不知汉时之烽并非唐时称烽之苣火,正把古烽、燧的性质、位置给完全颠倒了。
烽号之制,必须以相互区别明显,本身容易识别,应用简便宜行为为原则。烽号昼夜之别,昼当以形状、色泽、位置为主要表征,夜则非火光不辨。如果烽为燃火之号,汉简何以绝无夜烽的记载!?简中所见烽名如“草烽”、“胡笼”、“放娄(篓)”,外表或敷色泽,并务求鲜明,与《汉书音义》,孟康所谓“米薁”等形制近似;又有“布烽”,用有色布帛制作,均与燃火无涉。依理度测,白昼于数里以外候视一笼之火,除了细细一缕,定别无所见。又二烽、三烽如何举法?怎样分辨数目?是否安全?均属疑问。倘假设烽是燃薪以望其烟,则汉代烽台另有烟灶、烟囱升烟,同堠并举烽、烟,二者势必混淆不清。故知以烽为火、烟的说法极不合乎当时实际,实难凭信。烽、表之别,表用色布置成旗形,加上其他差异,详下节,与笼形的烽不难区别。汉简的烽、表经常并列于同一守御器簿,或者同时并举示警。如属一物,岂不是自相混乱?《说文》释烽,是以表义训烽,所谓之“燧侯表”,或泛指表记、标志之表,不等于说烽就是表、火。其他烽号如烟,因其独特的柱状与高度见著。夜间虽一苣之火,亦能明示远近。积薪的浓烟、大火不仅昼夜自异,也不宜与烟、苣火混同。所以,就汉代烽号的实际情况与自身规律而言,烽绝不可能是火、烟。
烽燃火与否之争,起于《汉书音义》及孟康、文颖等注。对他们的解释,还应做具体分析。文颖为汉末魏初时人,张晏、孟康较之稍迟。文、孟之烽形如兜零、米薁,据前人考证,形状甚近似,唯独孟康不言燃火,与《汉书音义》全同。然而,孟康说烽亦自相矛盾。《汉书·五行志》曰:许章“坐走马上林下烽驰逐,免官”,颜师古注引孟康曰:“夜于上林苑下举火驰射”,师古曰:“孟说是”。按,汉时遇有非常,举烽示警之后,塞上即坚壁清野,军中肃静,道路禁行,实行戒严,此可参见前举例(2)等。敌去,则需即刻消除警号,解除紧急状态。汉简之“亟下烽、灭火”,乃烽品或督烽文书消除警号的术语,指极速降下烽、表,除灭烟火等号,其烽、火之间无必然联系,并非降灭烽中之火。上引之许章正因擅降烽号于苑林中走马驰逐而获罪,依前文分析,当发生于白昼。孟康曲解作夜间举火驰射,可见他也是以烽为火的。其所谓“烽如覆米奥”云云,实袭之于前人音义,恐怕不是他自己的认识[王先谦《汉书补注》卷一,以为孟康亦有汉书音义。]。颜师古《汉书叙例》曰,自汉季至晋,为班书作音义注释者有服虔、应劭等多家;陈直以为东汉延笃亦为汉书音义,属注家最早者[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序言。],其中多保存东汉注家较正确的解释。由此可知,孟康所从,以及《史记》集解裴骃所引《汉书音义》之说,较文颖的说法早且可信。
其次,文颖未明言烽、燧各于昼夜何时举燔。其所定烽号名称虽有误,所言举烽之事却有之,故劳干以为兜零燃火或系夜间之苣火而误记为烽[劳干:《居延汉简研究》(石印本),释文一,八页;考证二。]。文颖时代的烽火、烽号制度,目前所知甚为了了,所言或为汉末新出制度亦未可知。又《太平御览》卷三三五引甘氏《天文占》曰:“边地警备,烽侯相望,虏至则举烽火十丈,如今之井桔槔,大锤其头。若警,急燃火放之,权重本低则末仰,人见烽火”。甘、石星占之书较晚出,为《汉书·艺文志》不载,其中或有后人所窜入者。其烽火当指烽、火二号;所谓燃火放之,当专指火号。又绝不言表、烟、积薪等号,可能是较晚的制度,如以之代表先秦、秦汉制度则不妥。
二、汉代烽号分类考述
汉代各类烽号的具体形制、品种及使用方法等,当时的文献史籍绝少记载,已见前节所述,而简中属于制度性的规定也寥寥无几。以下,主要根据居延汉简关于守御装备、戍务考课的簿籍,参照烽火文书及考古遗迹、遗物,间亦藉助后世烽号制度,作一些初步的考定。
(一)烽类
烽的原型的命名,最初或如逐风旋转的蓬草,象征烽火信息的迅速传递,故汉简烽字写作逢火、蓬等。所谓兜零、米薁,约如今之半球状笆斗、篮笼之类。今日海港、内河的船舶、信号台上,发布信息时犹使用一种竹编笼球或箄块,外敷鲜明醒目的色彩,有时也用蒙敷色布的竹木框圈代替,一次可连缀数枚,升悬至竿顶,这无疑是古烽制的孑遗了。
居延汉简的烽,质地有草、布两种,颜色有赤、白等色,并附属一些器件,见以下诸简:
草烽一 布表一 布烽三 (EJT37·1537---1538,节录,简称莫当燧簿)[这次考古发现的概况,参见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文物》1978年1期,又本书476页),图四一、四二。]
布烽三 一不具 布表一 (506·1,甲1991,节录,简称大湾簿)
布烽六 (227·18)
烽不可上下,色不鲜明 (127·24)
八月甲子买赤白缯烽一完 (284·24)
八月余赤烽一 (517·11)
烽布索皆小 胡笼一破……
烽皆白 (311·31)
烽皆白 (214·82)
放娄不鲜明,转垆毋柅 (217·11)
烽承六,小各一寸 (3·27)
烽承索八 (49·3)
第卅五燧烽索长三丈一完,元延二年造 (393·9)
·具木烽一完 (563·4)
居延烽巩土卑一尺,户更西乡。兰入表巩土单小。亡人赤表巩土单,垣不齐桓 (EJT23·765,节录)
草烽(胡笼、放篓):
汉简之草烽,仅莫当燧簿一例,时代为新始建国二年,出土地点金关。顾名思义,当用草茎、枝条编制,形如笼篓或箄状,但无确证。大湾簿时代与莫当簿相当,独不记草烽,其原因不明。又居延都尉范围之简亦无草烽,但有胡笼、放娄(篓)。此二物,分别与烽、烽布索、鹿栌等烽号、烽具同列一簿,要求其颜色“鲜明”,与对烽的要求相同,故知二者必属烽号,且必定作烽使用。因夜间信号只需火光,有无颜色,无关紧要。胡笼形制,1931年罗布淖儿古墓曾出土数枚[参见黄文弼:《罗布淖儿考古记》(1948年哈佛燕京学社版),文一六九页,图版二六。],半卵形,草编,上设系,为古时楼兰人生活用品。放篓,放字谓纵、发、送,唐兵部《烽式》燃举烽火皆曰放烽、放烟。盖胡笼、放篓(或兜零)或为俗称及代用品,草烽是正式名称,其装备数量不多,仅一枚已足。
布烽(缯烽、具木烽):
简例最多,最常使用。烽如果需燃火,绝不至用布帛制作,仅此一点,即可证烽是不燃的。布烽由烽巩土、烽布、烽布索等组成。巩土,同巩字。《说文》:“巩,袌也”;“袌,褱也”;又“巩,以围束也”。袌褱与怀抱乃古今字。烽巩土当指布烽的木框架,周围如怀抱形,再用索绳将烽布缚于巩土上。简文“巩土卑一尺,户更西乡(向)”,为某燧装备考课簿,出金关,时代当西汉晚期。巩土框低矮一尺便受到考稽责难,知烽号制作等必有程式规定,不得任意而为。户,似指巩土框如门户状,盖布烽约呈方形。肩水都尉地段之烽燧多南北排列。巩土户向西,不合要求,想是南北方向上无法分辨东西方向的烽,那么,布烽十之八九是个扁平的方架,升举时,需将最大面积朝向应和之燧。当然,也可能是立方体形。而草烽如为笼状,则无需定向。
汉简举烽数,每次最多三枚,莫当、大湾二簿皆记布烽三枚,与“品约”册等举烽极数吻合,是居延、肩水都尉平时所举之烽皆布烽,三枚为每燧的标准装备额;但个别也有六枚的,多一倍,见简227·18。
缯烽,汉简仅一见,是偶尔以缯帛代布,应属布烽,无特殊含义。具木烽,亦一见,具字解作具备,或具木即烽巩土木,也是布烽,非全以木制者。
烽的颜色:
简例曰赤、白者,为布烽,草烽不明。草、布烽在大小、色泽、作用上当有区别。不然,莫当簿无需分列为两项。赤、白色于晴空旷野中颇为明显、醒目,如边塞亭燧坞壁全以白垩涂墙。烽皆白,乃指缺少赤色之烽,赤色或代表更紧急重要的含义。前引赤白缯烽一例,过去多以为一烽同具二色,或谓表是赤、白色相间,实非是。汉时谓色调常以多色及色调程度形容之,如《说文》谓:绛是大赤,絑是纯赤,紫是青赤,绿是青黄,红是赤白……。赤白为浅淡之赤,即红。实际上。多色相间,于远方视之未必能一目了然。
举烽之法及堠(土焦)上烽(亭上烽):
用烽竿、索、承、承索及鹿栌等。
烽竿直立于烽台即堠顶。新简EPT44·33“坞燔烧燧中内堠(土焦)上烽烽干”可证。据沙畹《斯坦因所获汉简考释》694,烽竿高三丈。《汉书·尹赏传》如淳注:“旧亭,传于四角面百步,筑土四方,上有屋,屋上有柱出高丈余,有大板贯柱四出,名曰桓表”。此为县寺门亭、邮亭之制,柱高出屋丈余,边塞烽堠亦当如是。汉简堠字,或释为土焦字,裘锡圭以为即樵楼。[裘锡圭:《汉简拾零》(《文史》第十二辑)二五页。]今敦煌境内汉烽台皆方形,上顶约3米见方,四周女墙,上建屋顶;或在女墙内筑半边小屋,即汉简候望之所的“候楼”。新简EPT52·27“堠高四丈,上堞高五尺,为四陬埤堄堞,埤堄丈”,则堠、堞、埤堄(即女墙或楼之墙)合高五丈五尺余。而敦煌简“削亭东面,广丈四尺,高五丈二尺”(《流沙》戍役29),知堠,及楼屋合高五丈五尺左右,约今12.5米,台高约今9~10米。后一数字与今敦煌汉烽台之最高9米,及居延烽台最大边长8米相近。台上烽竿又伸出屋顶丈余约3米,其另一半三米余隐于屋内。竿顶横贯一木,悬烽号、烽索等。如此,汉烽台及举烽之大概情形略可复原。
升降烽之烽索长三丈,或“下索长四长三尺”(354·4),等于或略长于烽竿,因此操作时及鹿栌等皆在堠顶屋内。简文屡见“转垆”,“转垆毋柅”,疑属鹿栌类,上有柅柄,可转动收放烽索,一旦有警,迅速升烽于竿顶横木。以一竿升三烽记,竿出屋上不逾两丈,每烽大小不得过五尺。汉唐诸家以为烽用桔槔升举。陈梦家以为三烽当设三架升烽装置,以鹿栌为滑轮。但汉简均不记桔槔。台顶狭小,又筑墙、屋等,三丈长之桔槔,甚难施展,更不容有三架之多。而桔槔之制似无需使用滑轮。1931年罗布淖土艮的西汉烽燧遗址发现五枚烽竿,上端各凿一长方孔,[参见黄文弼:《罗布淖儿考古记》(1948年哈佛燕京学社版),文一零六页。]准如淳所注,为贯插横木处,固定不动,不是两端可上下浮动的桔槔。
烽承、烽承索,疑是升烽时作承连、固定烽号用。
以上堠顶之烽,汉简称堠上烽,见例(44)等,乃举烽主要所在和烽的主要品种。又有亭上烽,见(67)、(72)、(74)疑即堠上烽,亭即烽堠。但有时亭与燧同义,亭上烽或可能包括堠上烽之外的其他烽,需具体分析。
位置、举法和含义较特殊的烽有以下几种——
坞上旁烽(地烽):
第卅四隧地烽鹿栌不调 (136·7)
地烽干顷 (214·82)
隧地烽索八 (EPT52·568)
旁烽,已见前例(6)等。旁,对堠上而言,似指堠旁坞中之烽,烽竿约立于地面,亦使用鹿栌,举法同堠上烽。简中凡记旁烽则不记地烽,反之亦然,因疑地烽即旁烽。果如此,则每燧中至少应设烽竿二枚,与莫当簿所记“烽干二”吻合。旁、地烽与堠烽的位置关系,似以垂直烽燧线为最宜。金关烽台遗址东北和东南,发现不同时期筑移的烽竿柱穴[参见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文物》1978年1期,又本书476页),文一三页,图一三。],从南北向此了望,均能判明堠烽与旁烽。土艮烽竿南北排列,正与东西大道垂直。该处未发现烽台,其五枚烽竿或兼有多种用途,与居延方面不同。
直上烽、累举烽:
见例(52)等,用于敌情紧急而特殊时。又:
累举烽鹿栌二二二 (227·31)
直上烽干柱□一解随,负三算 (EPT59·6)
据(52),直上烽在堠顶用直上烽竿升举。堠顶似不容立二竿,疑与堠上烽共用一竿。直上,概指升举高度、速度,而一般堠上烽较之为低。上例之烽竿“柱木匝”,不识为何物,或指直上烽竿接于一般烽竿之上。累举,简文作纍,《说文》 :“纍,缀得理也”,义若连续不断。《墨子·杂守篇》云举烽遇“事急者,引而上下之”,是累举烽乃规律地升降烽号不止(或至一定次数),其方法承袭于先秦。例227·31简为装备簿,其每燧储备累举烽鹿栌二枚,堠烽、地烽竿约各一枚。桔槔最易于累举,此处却用鹿栌,此为不用桔槔又一佐证,但不知与一般鹿栌有何区别?
居延烽:
见例(5)、本节前引简EJT23·765及下一例:
居延地烽一会 (116·41)
目前所知记居延烽的简,皆出土于肩水都尉辖区,居延都尉辖区尚未见。推测此种烽为肩水烽燧传递居延所发警讯而专设之烽,见之即知北方发生非常变故。据EJT23·765及上例,其形制属布烽。用地烽竿升举,不在堠顶,故又称居延地烽,每次仅举一枚。其他不明。
汉边塞烽的概况略如上述,但不完全。如例(45)之“□□烽”,视残存墨迹,当另是一种。又烽的形状、颜色、位置、举法之间有何关系,各时期、地域有何特点?尚待研究。可是,无论以何种烽,与燃火、薪草、桔槔均一无牵涉,这乃是我们怀疑“以烽为火”说的出发点。
(二)表类
《墨子·旗帜篇》曰:“帜,竿长二丈五,帛长丈五,广半幅”;《备城门篇》:“城上千(按,或为“七十”)步一表,长丈”;《号令篇》:“迹者……各立其表,城上应之。……遮(斥)坐郭门之内、外,立其表”;《杂守篇》:“斥坐郭内外,立旗帜”。是先秦之帜、表同类,表可称为帜,帜大于表,皆长方形帛旗。但表又分城上表、斥候表,前大而后小。汉简每见有“缇绀胡”,长可达四丈[新简EJT26·66“缇绀胡一,缇长四丈五尺”。],疑为官吏驻节标识。又有“靳干、幡”,为戍卒迹候所持赤色信号旗,见例(68)。此二物与帜和斥候之表相当,而汉表当由先秦城上表发展而来。
表的形制,大表、小表、坞上表、地表:
坞上大表一古恶 (264·32甲1383)
地表币 地表染埃 (68·109)
长七尺,广七尺,□毋□□,亭叩头不宣,靳干贳入即治 (214·28)
表全以布帛制作,见于守御器簿者皆曰布表。例(9)、(47)、(50)及上第一例等,有小表、大表。后者皆称坞上大表,用于敌警,尺寸较大。此外,简中往往只说“坞上表”而不称大小,也属敌警,不知是否为另外一种?劳干据上第三例及“具木烽”,以为表(烽)长五尺、广五尺,上设具木[劳干:《居延汉简研究》(石印本),释文一,八页;考证二,二七页。]。今细审之,所言似靳干幡的尺寸,表应比幡大,大表尤更长大些,比烽大的多。表布上也有巩土,见简EJT23·765。巩土木短小,表布或歪斜不展,设想其上下约各贯一巩土木,可使表展垂,亦便于悬系升降。表的颜色,目前仅知“亡人赤表”为红色,是紧急信号。金关遗址1973年曾出土一种红、蓝二色拼缀的绢旗牙边残片,但无法判断是帜、表、幡、缇绀胡中的哪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