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论据(2)所考虑的是,如果我们认为行为是纯粹偶然——定量机械论中的那种偶然——的结果,那该怎么办?我们将对比它和那种相容于决定论的普通偶然,也就是两个因果链的突发作用(见亚里士多德,《物理学》196b~197b)。一个人骑车去买报纸,被落下的树枝砸伤了头。没有任何法律或普遍化的看法会把骑车买报纸和落下的树枝砸伤了头联系对应起来。另一方面,在堪培拉的春天,澳大利亚鹊飞扑向行人是再经常不过的事:如果一个人骑车靠近一只筑巢的鹊,他就极有可能被鹊啄到脑袋。这不是偶然的,因为人们关于筑巢时的鹊的行为已有共识。在此,偶然或意外与非偶然的对比是符合决定论的。分论据(2)提到的是纯粹的偶然,不是刚刚提到的这两个例子中弱化了的或澳大利亚式的偶然。
根据这个分论据,如果我们的选择不是被决定的,而是由纯粹的偶然所引发的,它们就不是自由的选择。分论据(1)和分论据(2)合并起来的结论是,无论我们的行为是被决定的,还是由纯粹偶然所引发的,我们都不自由。C.A.坎贝尔(Campbell)对捍卫非决定论(或自由论)观点有一种特殊的兴趣。他指出,“决定论”和“偶然论”的选择都不是非此即彼。他相信,决定论的另一个选择是依“反因果的自由”而行动。他认为,这种自由是非决定论的,但不是偶然的。
可是,即使反因果的自由是非决定论的,问题仍然存在:人类行为有许多可预见性,正如休谟在《人类理解新论》第二卷第三部分第一章和《道德原理探究》第八章第一部分中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我们不能在大多数情况下合理地预见别人的行为,社会生活将不可能。历史学家的推测,其情形亦如此。坎贝尔对上述问题作了回答。较之于普通人不假思索地想用就用,或一个决定论者如霍巴特经过反思后的使用,坎贝尔将“自由”概念的使用限制在极窄的意义上,他认为只有在下述情形中反因果的自由才出现,在此情形中,我们出于责任感——它战胜了最强烈的欲望——而行动(在这里他复兴了康德的思想)。意志力的这种威力不是经常能发挥出来的,因为我们的欲望和责任在大多数时候并无冲突。因此,坎贝尔的理论就包含并解释了人类行为的普遍可预见性。
当然,对一个头脑简单的人来说,把责任感作为另类同其他欲望区分开来,这是件令人困惑的事。我们想要尽责任已被现成地解释为社会环境熏陶的结果,这其中没有任何与决定论相背的东西。为什么我们说欲望A比欲望B强烈,因为是A而非B在主宰行动。如果责任感使我们做A,尽管我们最想做的是B,则做B的欲望不可能是最强烈的欲望。
显然,在坎贝尔看来,出于反因果的自由的行为和出于欲望的行为并不是一码事。但是,他需要向我们解释一下“反因果的自由”这一用语。他这么做了:他请我们回头反思那些压制了最强烈欲望的行为。他认为,当我们这样回顾时,我们看到了“真正开放的可能性”。现在毫无疑问我们可以对自己说:“我能做这个”,“我能做那个”。可能性的观念与背景假设有关。假设我正在爬山,弄动了一块石头,它滚落下去,差点砸着一个同伴的脑袋。我暗暗庆幸:“亏得没有砸着他”,我的意思是(根据“可能世界”把事情稍稍往偏处想)如果当初的情况有一点点不同,也就是在一个与事实世界极为相似并拥有同样的自然律的“可能世界”中,那么可能世界中的石头在事实世界中的对应物就会砸着可能世界中我的同伴在事实世界中的对应物。这儿,环境的考虑暗示了什么样的条件是稳定不变的,当然,自然律是不变的。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想知道在一个有不同的自然律的宇宙内会发生什么,那么保持不变的(或接近于不变)就是事物而非自然律。有时,环境也会暗示,如果我们说某事将发生,我们只不过是在说:宣称某事发生的句子符合逻辑律。而且,如果我有一张有效的火车票,我就可以上车旅行,我这么做,并没有违反铁路规章。在一个可能的世界中——我的对应物在火车的对应物上——没有任何规章被违反。有各种各样的环境,因而有各种各样的可能性。
假设我作出某种行为,却说我本来可以做另一种行为。我的意思是做另一行为并不违背自然律,也与我大脑的状态——它处于特定可能状态的范围中——没有矛盾。说滚落的石头会砸着我的同伴,也就是说如果当初的情况(我介入它的方式和时间)有一点点不同,石头就会砸着我的同伴。如果瓷盘掉在地上而没有碎,我会说它本来可能要碎的——如果最初的情况稍有不同,它就会碎。如果一个铝盘掉在地上,我会说,“它不仅没碎,而且不可能碎,虽然我把它扔到地上,它还是不会碎。”
不过,坎贝尔却试图既保持自然律不变,又保持最初情况不变。如果这是环境预设,则我和石头都别无选择。这难不住决定论者,因为他或她会说,当我们在实际重要的情形中使用“本来会做别的”这一表达时,这种预设不是与之相关的预设。如果最初情形中已包括了被发觉的危险和可能,盗窃狂仍然要偷,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这个盗窃狂不可能去做偷窃以外的事。与此相对,一般的小偷如果被发现的危险和可能性大,他们就不会去偷。而且,有时我们会说,“我本来会做别的”意味着“如果我想做我就会做别的。”在此,重要的变化了的最初情况中包含着我的欲望。
于是,决定论者会说,环境预设使他们使用“本来会做别的”变得极其合理。他们还会认为,自由主义的观点中有一处不明晰。他们将同意,如果一个行为是纯粹偶然发生的,那么原初条件和自然律将是同一的,而行动却可能不同。(如果行为不是纯粹偶然的,而是由“反因果的自由”引发的,情形亦然,如自由主义者所言。)
坎贝尔以为,我们可以通过回顾发现“反因果的自由”的意义,我们回顾一种责任感与最强烈的欲望相冲突的情形。他认为,我们由此可以认识到(毫无疑问)我们能做这件事,也能做那件事。但是,我不清楚这是什么意思,在决定论所允许的范围之外。坎贝尔认为,不是“纯粹偶然”决定着一个人应该做这个或做那个。一个人可以回想起自己对自己说“我能做这个,我也能做那个”,但这并没有使我们进一步理解自由主义对说话内容的解释。
我将讨论,从生物学的观点看,自由主义的自由意志理论难以令人置信。自由主义的自由意志如何通过自然选择和变异而产生?也令人费解。我们可以在原理上明了DNA分子的变化如何导致大脑内在结构的变化,但是,它怎么会产生自由主义的(反因果的)自由意志这样一个非物质实体?这个问题值得展开讨论,但不是在这本以形而上学和伦理学为主题的书中。还有一个问题,坎贝尔对“纯粹偶然”的解释看来依赖于一种模糊的甚至不真实的语言哲学。因为维特根斯坦告诉我们,意义不是回顾的客体,我不明白回顾如何能帮助我们理解“反因果的自由”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