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伦理—实存的商谈中,理性与意志是互为规定的。这样一来意志便被编织在已被谈论到的生活历史的关联之中。参与者在自我理解的过程中,是不可以从他们所实际存在于其中的生活历史或生活形式里逃脱出来的。而道德—实践的商谈则要求与所有已成习俗的具体德行的自我理解性实行决裂,要求与自己的同一性密不可分地交织于其中的那些生活关联保持距离。只有在一种普遍扩大了的商谈的交往前提下——这商谈是为所有可能的当事人所参与,并且在商谈中他们能够基于一种设定的立场通过论证对规范及行为方式的总是可以引起质疑的有效性之要求表达态度,才能建构起每个人的视角与所有人的视角重叠在一起的那样一种较高层次的主体间性。这种不偏不倚的基点超越了每个参与者自身视角的主观性,而又并没失去与参与者表述行为之立场的联系。一种所谓理想的观察者的客观性,或许会封闭导向有关生活世界的直觉性知识的通道。道德—实践的商谈意味着我们的交往集体在内在视角上的一种理想化的拓展。在这样一种论坛上,只有那些使所有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得以表达的关于规范的建议,才能赢得经过论证的赞同。就此而言,在商谈中得到论证的规范能使下述两者同时都发挥效力:对往往是存在于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之中的那种事物的洞察,和对将所有人的意志不加压抑地收纳于自身的那种普遍意志的洞察。就此意义而言,由道德的理由所规定的意志并非外在于论辩性的理性,这一自主的意志已完全内在于理性之中了。
因此,康德相信实践理性只有作为这样一种对规范进行检验的主管者才能完全得以复苏,并与道德性恰好相合。我们对绝对命令给予的商谈理论意义上的阐释,却揭示了那种仅仅专注于论证之问题的理论的片面性。只要道德论证是建立在一种普遍化之原则的基础上——而这一原则迫使商谈的参与者在不考虑具体的情境以及现有的动机或机制的前提下对有争议的规范进行审查,看它们能否获得所有当事人深思熟虑的赞同,则按此方式得以论证的规范究竟如何能够得到应用的问题便尖锐了起来。有效的规范之抽象的普遍性归功于下述情况:它们只有以非关联化之形态才能经得住普遍化的检验。然而在以抽象的形态的条件下,规范只能是在那样一种标准的情况中才能不顾具体环境地得到应用,这种标准情况的特征从一开始便通过规则的如果—成分作为应用之条件得到考虑了。而现在每一规范的论证都必须是在一种有限的,也就是说,处于历史之中的并且相对于未来而言是目光狭窄的精神之正常的局限性之内进行的。因此它无法肯定明确地将可以使事先无法看到的个别情况在未来得以标识的所有特征均考虑进来。基于这一理由,规范的应用便要求有一种对自身权利的论辩意义上的阐释。这样一来,判断的不偏不倚性便无法再一次通过一条普遍化的原理得到保障;在有着关联之敏感性的应用问题上,更应依靠实践理性本着一种适宜性之原则来发挥效力。即在这里必须指出被认定是有效规范中的哪一种规范,在所有重大的尽最大可能完整地把握到的情状特征均明了的情况下,对于某一给定的事例而言是合宜的。
应用方面的商谈自然与论证方面的商谈一样只是一种纯粹认识论意义上的活动,因而并不能为道德判断同行为动机的分离提供一种补偿。道德命令之有效性,与该命令的接受者是否也竭尽力量去做被认为是正确的事情这一点无关。他的意志的自决权无疑含有对他能否根据道德洞察来行动的考量,然而道德洞察还不能引发自主的行为。被我们用规范性词句联系在一起的有效性之要求具有某种承担义务的力量。义务,借用康德的用语,是意志的一种出于道德命令之有效性要求的善意。使这样一种有效性之要求得以支撑的理由并非全然无效这一点,表现在一种内疚上,这种内疚在我们违心地做事之时便折磨我们。内疚之感对于违背义务之行为而言,是一种清晰的指示器。但这种感受只有在我们知道我们没有什么好的理由去选择其他行为之时,才会出现。内疚之感显示了意志的一种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