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之所以如此,一部分原因在于有多个同样好的答案,另一部分原因则在于任何一个好的答案在一些重要方面又都含混不清。在某种程度上说,任何答案都与法律和政治相关。宽容提醒人们,对于那些我所提到的,与我们不同并且有“错误”的人,我们不应该为此而剥夺他们的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例如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以及从公共物品中受益的权利,如教育,公共安全,受法律制度的保护,卫生保健,有权使用公共设施。除此以外,它要求国家在基本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分配中不应该厚此薄彼。

在我看来,这一部分的答案有多种版本。例如,在美国,每一宗教团体对国家提供的保护和利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一要求被解释为:国家不从财经或者其他方面支持任何宗教组织。一个主要的且颇具意义的例外是任何宗教组织都享有免税资格。所以,即使我们的“非政府确立”的理念代表了一种混合的策略:某些形式的支持任何宗教都不能享有;而另一些形式的支持则为任何宗教所享有——假如这些支持适合于任何宗教的话。我更愿意把这种混合策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妥协,而不是为宗教宽容的观念所要求的独特的解决方法。一个社会如果对公民担任公职有宗教限制的话,那么它不可能是一个宽容的社会或者正义的社会。但我不会说任何形式的对宗教实践的国家支持都是一样的。例如在英国,就有国家确立的教会,国家既支持宗派学校,也支持非宗派学校。依我所见,这些学校的范围太过狭窄而不能反映当代英国宗教的多样性,但我的确不明白为何人们错误地认为这种体制缺乏宽容。即使给予某一宗教以某种特殊的支持是不宽容的,也还有许多不同的可以接受的混合形式,它们不是所有宗教的混合而是适合于所有宗教的混合形式。在美国,现在被接受的那种特殊的混合形式并非唯一正义的解决方法。

这种不确定性甚至延伸到了言论自由领域,在以下的论证中,这一点将会显得特别重要。任何正义而宽容的社会必须保护言论自由。这不仅仅意味着审查制度要被取消,也要求个人和团体以有效的方式让公众了解他们的意见。然而还有许多其他的方式可以做到这一点。[2]例如,有许多定义和规范“公共论坛”的方式,它们并非都是特别重要的。可允许的言论与受到保护的言论模式不必处处相同。

现在让我从宽容之明显具有制度化特性的方面转向其较少制度化的方面,从而从不确定性转向模糊性。我已经说过,宽容包含着“平等接受”那些与我们不同的人。到目前为止,我说的意思是,这种平等意味着平等拥有基本的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但是宽容所包含的平等理想远远超过这些特殊的权利。它可以这样来表述:在考虑我们的社会界定时,所有社会成员都给予平等考虑的资格,所有成员都有平等参与决定我们社会之未来的资格。这一观点难以避免其模糊性且难以为人们所接受。之所以难以接受是因为它要运用到那些与我们不同或与我们有分歧的人中去,那些人可能想使我们的社会成为另外一个不同的社会;其所以模糊是因为要确切地弄清“平等资格”包含着什么是很困难的。通过正式的选举政治、公职竞选,尽力为我们所拥护的法律和制度募集选票的方式参与社会活动当然是种参与方式。但我现在要强调的是另外一个方面,即宽容的要求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式的政治领域,而进入了社会生活的非正式的政治领域。

宗教团体之间的互竞是这种非正式的政治的一个明显例子,但它仅仅是一个例子。其他的团体和个体也始终参与了相同的政治斗争:我们树立榜样并追随着他们,寻求在文化生活和通俗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得到人们的承认,或者让我们的领袖人物得到承认。我想说,一个宽容的社会乃是在非正式的政治生活方面民主的社会。这种民主确实是一个法律和制度的问题(如言论自由规则),但更重要的它也是态度的问题。这种宽容难以为人们轻易接受,因为它危险且令人恐惧;也难以轻易实现,甚至在人们的态度上实现宽容都很难,更不用说在整个社会实现宽容了。

解释一下我的想法,从考察人们颇为熟悉的言论自由和“道德强制”的争论开始乃是最容易的方式。阻止那些持不同政见者影响我们社会的欲望,一直是限制言论自由的主要动机,例如,限制宗教信仰的自由,限制销售有关性的出版物,即使其他人是被迫看这些出版物,也不得售卖和使用。这种动机不仅支持审查制度,也支持那种引起“道德强制”问题的私人行为规则。成年人在私人卧室中发生彼此默契的性关系不是“自由表现”,但是把规导这种行为表现和控制表达看作是紧密相关的也没有什么错误。在这两个案例中,强制者都想阻止某种行为和态度模式的扩散,其使用的方法一种是吓阻,另一种至少同样重要的方式是,通过使用刑法来树立社会反对的权威声明。

自由回应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否认任何“使社会免予”某种改变的兴趣的合法性。(与之类似的是,宣称宗教纯粹是个人的私事。)在我看来,这种反应是错误的。[3]我们都对如何促进风俗和实践的进化怀有浓厚兴趣。当然,我自己也有这种兴趣,而且我并不认为这是不合法的。就我个人而言,我并不在意别人是否裸泳,但我不希望我们的社会成为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游泳成为一项规范,不穿衣服也丝毫不觉得尴尬,甚至只是为了引人注目才穿衣服。我并不想窥测其他个人、夫妇和团体私底下的行为,但是,我很希望生活在一个不论是什么样的性方面的事情和性吸引力,都不会受到今天这般重视的社会中。我并不在意别人读什么、听什么,但我的确希望生活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在这个社会里,至少有很大一部分人了解和赞美同我的爱好相同的音乐和文化,以至于这种音乐能够普遍流行,他人能同我一起分享其价值。

这样看来,宗教宽容对我来说具有比我在本文之初所认为的大得多的危险性:假如他人让我自得其乐,我会满足于让他们自己去选择他们的宗教实践。但是,如果这很快又导致了社会成为一个几乎人人都极为宗教化的社会,不论是用什么方式,甚至宗教在所有公共话语中都担当中心角色,我又会很不开心。而且,我会感受到这种不开心,即使我会继续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坚定保护。我恐惧的不仅是法律对宗教的强制,还有它对社会的宰制。

因此,我没有看出某些关切有什么错误或者不合法,这些关切激励着人们去倡导合法的道德强制,或者为了阻止社会的堕落而试图限制言论。本质上我不同意他们的观点,但是我不会说,这种关切是任何人都应该有或能够避免有的关切。人们对“合法的道德强制”的反驳是,它试图限制个体的个人生活,以此作为控制风俗进化的方式。例如,法律道德主义用刑法来阻止同性恋者参与非正式的社会政治就是不宽容的例子。

我并不想就如何规导这种非正式的政治发表意见。相反,我的目的始终是:想通过非正式的政治,指出它对我们大家都很重要,并提示大家,由于以上原因,宽容对我们所有的人都是一个很危险的问题,是一个带有高风险的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