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命令、目的与价值
在本节中,伦理学开始从事它真正的任务——价值学说(价值学),从内容上来看,价值学构成了伦理学的基础。奋斗和行为的目的、道德诉求及其“应然”的特征,以及命令和标准——所有这些都具备价值基础——也就是一种在“存在”类型和模式中的独特结构。显然,人们绝不会把任何自己并不认为是“有价值的”东西当作目的来追求,也永远不会接受它——无论把它作为律令还是要求,也无论作为命令还是应然的东西。不管怎样,人们必须认为一个东西是有价值的,当且仅当人们是这么认为的,这个东西才能够在道德生活中成为一种决定性的力量。
起初,对于我们正在寻找的东西,我们都会借此赋予它一个新的名称,而这个名称是不是比其他名称更好,一时还无法看清楚。价值的一般本质——正好与目的或命令的一般本质一样——确实是统一的。但是,我们在此并不需要关心这种本质的统一性,而是需要寻找内容的统一性。然而,从内容的角度来看,价值领域表现出与命令或目的领域十分相似的令人困惑的多样性——甚至可以说,前者的多样性更加宽泛,原因是:显然有一些价值从来就没有作为针对意愿的律令(或作为奋斗的目的)出现——无论是因为它们已经被实现,还是因为根据其内容来看它们并不适于成为人们努力的对象。因此,在价值领域中,我们总会面临同样的问题:秩序、系统、统一性依然有待于发现。
但是,单单就统一性问题而言,这种具体多样性范围被拓宽的事实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如果人们只知道多样性中个别的、离散的要素,那么,正如不充分的观点所表现出来的情形那样,想找到它们的内在协调关系,希望就十分渺茫。观念的立足点越高,能够察觉到的元素的范围越大,那么就会有更大的可能获得对全部内容的整体观察。在所有研究领域中,情况都是如此,价值领域当然也不例外。诚然,某一价值总是且必须有一个(无论如何都会有一个)命令或目的与之相对应,但是某一命令或目的并不与每种价值一一对应。在此,随之会产生这样的问题:我们应当做什么?而另一个基本问题[1]也会出现:生活中什么是有价值的?我们可以与之发生关联的东西是什么?——这个问题是前两个问题的深化,通过它,对价值领域的观察视野被扩大了。
在这个基本问题背后还存在着一系列自身不断发生剧烈变化的问题——这些问题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协调、相互并列的关系,即:什么是善和恶?什么是美德?什么是“诸美德”?什么是幸福?什么是生活的善、心灵的善、人类社会的善?在这种扩大了的多样性中,我们将会发现秩序和原则,不过,这必须以多样性自身的倾向性为条件。在对每一个察觉到的价值进行探究和并作出更贴切的定义之前,任何对统一性的追求都是不成熟的。因此,立刻摆在我们眼前的问题是:了解各个分离的内容,并赋予它们以清晰的理解。在“对所要求的统一性进行思考”——我们的第二部分探究内容将致力解决这个问题——之前,以及在这种思考之外,伦理学必须首先承诺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