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主张可以有两种解释。第一,它的意思可能是说,哲学家的任务完全只在准确地描述道德意义上的“善”(good)——或bon或gut或buono或aγdνóυ——这个词实际使用时的含义。这时关心的只是把已经是众所周知的意义弄个清楚,用别的词语对这个意义作严格的表述[假如这个意义不是众所周知的,人们就会连“善”(good)这个词是“bonum”的翻译都不知道了]。但这真是伦理学的目标吗?借助定义来陈述一些词语的意义(正如G.E.摩尔在他的《伦理学原理》一书中以类似的方式所强调的那样),这是语言科学的事情。我们真的要相信伦理学是语言学的一个分支吗?因为“善”的定义中隐含着许多我们在其他的语词中绝不会遇到的困难,(伦理学)就可能是一个业已从语言学中分化出来的分支吗?整门科学必须做的事只不过是寻找一个概念的定义,这可真是太奇怪了!在任何情况下人们都只是对定义感兴趣吗?定义终究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是真正的认识任务的开端。如果伦理学追求的竟只是一个定义,那它至多不过是一门科学的引言,哲学家就只是对在它之后的部分感兴趣了。不,真正的伦理学问题一定是完全不同的。即使伦理学的任务可以说成是陈述善“究竟是”什么,也不能把这种陈述理解为仅仅只是规定一个概念的意义(正如光学追问的不仅仅只是一个“光”的定义)。相反,伦理学的任务必须理解为进行解释,亦即对善作完全的认识——这种认识把善这个概念的意义作为已知的前提,然后使它与别的东西联系起来,在更加一般的联系中安排它的次序(正如光学研究光的情况一样,那也是指出光在包括光自身这一众所周知的现象在内的自然现象领域中的地位,十分详细地描述它的规律,承认这些规律和某些电现象的规律具有同一性,从而告诉我们光“究竟是”什么)。
第二,认为伦理学的目标就是正确地规定“善”的概念,这个观点也可以解释为伦理学不是要阐述善这个概念的内容,而是要赋予它某种内容。这正是我们一开始就认为完全没有意义的那个观点。这就意味着,善的概念是哲学家制造的,或者说创造的,在还没有哲学家的时候,就只有“善”这个词而已。所以哲学家当然只好把善的概念完全任意地发明出来(但是,在表述他的定义的时候,哲学家并不能完全任意地进行,因为他要受制于一些规范,一些指导原则。所以善的概念该是早就由那些规范决定了,哲学家只是必须找到它的一种表述罢了。这是我们早先就考虑过了的情况)。但是,要求伦理学仅仅只是去任意地规定一个词语的意义,那是十分荒谬的。那绝不会得到什么成绩。即使是预言家,新道德的创造者,也绝不能建立起一个新的道德概念,而只能以这样一个概念为前提,并且断言只有不同于人们迄今一直信奉着的行为方式的其他行为方式才属于这个新的道德概念。用逻辑的术语来说就是,预言家认为,这个已经获得承认的概念的内容,具有不同于人们设想的辖域。只有一些可能是有意义的,那就是:预言家宣称:“你们一直当作‘善’的(东西),其实并不是‘善’,只有另一种才是‘善’!”
因此,我们认为,绝不应该把表述道德上的善的概念当作伦理学的最终任务,这个观点是站得住的。表述善的概念只能看作一种准备。
确实,不应该忽视这个准备,伦理学不应当取消这个规定其概念的意义的任务,虽然我们已经说过,“善”这个词在一种意义上说可能被假定为已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