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行动的外部决定因素之作用于我们,就如同刺激使我们作出反应一样。这类反应必须学习——就像条件反射那里的情形一样。学习参与到制度化的行为模式中去,是与某种独特的动机相联系的。我将把这种动机的作用过程称为规范压力。

不遵守法律、道德和其他的关于行为和良好举止的规则,很可能给当事人留下不愉快的后果。在法律规范那里,对这类后果的“管理”本身是制度化的,并且由针对当事人的各种各样的强制性措施所构成。在道德规范那里,这类后果则是不允许的、被排斥的、失去尊严和信任的——这些事情会使得一个人在社会中备感不安。

我认为,对于参与到制度化的行为模式中去这种观念来说,它应该被笼罩在规范压力的“气氛”中,这一点至关重要。这并不意味着,对于人们为什么要参与或遵守规则这一问题的回答,总是甚至通常都是目的论的。人们常常并不是为了逃避违背规则的不愉快后果而遵守规则的。但是,有时他们这样做——例如,当参与或者遵守规则与他们的个人利益相矛盾,或者与不舒适相联系,或者看来毫无意义时,于是,对“你为什么做x”这一问题的回答可能是:如果我没有做x,那么y就会落在我身上,而我又非常希望避免y。这里,决定我的行动的不是参与的**——而是由我想避免某件如果我不参与我认为就很可能发生在我身上的事情所构成的内在决定因素。

在教育人特别是教育孩子们参与实践和遵守规则时,奖励也起着独特的作用。当奖励在使人遵守规则方面仅仅只是某种惩罚的选择时,我将之称为外部的奖励。整体上看,在行为模式的制度化方面,外部的奖励似乎扮演着一个配角。哲学家们已经指出并且试图给出有关这一事实的解释。我认为,这个解释应该沿着以下的思路来寻找:

行为的制度化通常是为某个目的服务的。制度具有我们所谓社会功能。如果没有交通管制规则,公路上将是一片混乱。没有人希望如此。参与每一个人都关心的实践,因此就被假定是为了某种“公共利益”,即每一个体参与且会给其带来一定好处的利益。这种好处可以看作与实践,即拥有它的观念内在地相联系的“奖励”。因此,遵守规定模式的原因,在整体上就不是规范压力的影响,而仅仅是对于规则的接受,这就是与行为的制度化本质上相联系的一个进一步的特征。当规则以这种方式发生作用时,它们对所讨论的社会成员也被说成是内在化的。规范压力越经常地决定行为,社会感受到的强制性力量就越强,个体当事人在某种主观意义上就越少“自由”。但是,内在化也是一种自由的丧失。因为它意味着允许外部给予的刺激决定人们的行为。社会批评家指向的正是这两种形式的不自由。他们对内在化事实提出疑问,例如,唤起和使得人们对如下问题作出反应:各种各样的制度和实践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或者它们是否只是被用来把利益与比如说某个统治阶级的成员连在一起,而根本不是与“公众”连在一起。于是,他们的批评有助于增加社会所感受到的规范压力。社会变得越有强制力,它的制度也就变得越不管用,由此就为制度的变化准备好了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