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正如我们所见到的那样,关于正当与否的观念是通常人们认为伦理学涉及最多的观念。这种过于狭隘的看法是由对“善”这个词的使用而来的,善不仅用于那种正当的行为,而且也用于由于自身内在价值的缘故应当存在的那种事物。“善”一词的这两种用法是非常含混的,而且倾向于极力地遮掩目的和手段的差别。因而我要说的是正当的行为,而不是善的行为,把“善”这个词限定在第二部分所解释的意义上。
“正当”一词是很模棱两可的,在一般用语中,人们很难区分它所具有的各种含义。由于这些含义的多样性,倘若坚持一种,那么当我们在应强调它那另一种含义的场合下使用它时,就必然陷入明显的悖论。这是语言精确性的通常的结果,但只要这种矛盾仅仅是词语上的,它们带来的也仅仅是词语上的异议。
在行为判断中,我们一开始就会发现有两种大相径庭的方法,其一是由一些道德学家提倡的,另一种是由其他人倡导的,而这两种都由那些不具备伦理理论的人们实践着。在这些方法中,功利主义主张的一种方法是联系行为结果的善恶来判断行为的正当性。另一种由直觉主义坚持的方法,通过道德感或良心的赞成与否来判断正当。我认为有必要把两种理论结合起来,以便得到对正当与否的一个完整的说明。我认为有一种意义,在这种意义上,当一个人做或许将带来最好结果的事情时,他的行为是正当的,而在另一种意义上,当一个人遵循自己的良心命令行事时,不管行为的结果如何,他的行为也是正当的(我们可以给出“正当”一词的许多其他的含义,但这两种似乎是最重要的)。让我们从考虑第二种含义开始。
10.我们必须自问的问题是:我们所指的道德感的命令是什么?如果这些命令将提供一个正当行为的定义,我们就不能说它们在于判断如此这般的行为是正当的,因这将使我们的定义陷入循环。我们将不得不说,道德感在于对某一行为持有的赞成的情感。当行为者对他决定去完成的行为当即感到这种赞成的情感时,这一行为就被称作正当的。的确在一种意义上,一个人应当完成他所赞成的任何行为,避免他不赞成的任何行为;而且似乎也不能否定的是,存在着可以被称为赞成或不赞成的两种情感。因此,不管这一理论是否充分,人们都必须承认它包含了部分真理。
然而,十分明显的是,正当的行为也有其他的含义,尽管有一种赞成的情感,也有一种赞成的判断。它或者可能或者不可能是正确的。因为我们的确认为,一个履行自己良心赞成的行为的人可能是错误的,在某种意义上,他的良心不应当赞成他的行为。但是,如果除了一种情感之外,并不包括其他的东西,这种说法就是不可能的。说它是错误的意味着一个判断;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存在着赞成的判断一类的东西。如果情况并非如此的话,我们就不能就什么是正当的与人评理。对一个人来说,做他所赞成的事情也势必是正当的,而且无法有反对他的赞成的论证。事实上,我们认为当一个人赞成某种行为,而另一个人不赞成这种行为时,他们当中有一个人是错误的,这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情感问题。如果一个人喜欢牡蛎,而另一个人不喜欢,我们不能说他们当中谁是错误的。因此,存在着一个赞成的判断[2],而且这必须由在一种新的意义上,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判断来构成。赞成的判断并不仅仅是我们感到赞成情感的判断,因为如果这样,另一个不赞成的人将没有必要认为坚持我们的赞成判断是错误的。因此,为了说明赞成判断的含义,有必要承认一种正当的意义,而不是赞成的意义。在这种意义上,当我们赞成一种自我判断为正当的行为时,我们可能在作出如此判断的过程中是错误的。这种新的意义是客观的;它并不依赖于行为者的意见和情感。因此,服从自己良心的命令并不总是履行客观意义上的正当的行为。当一个人做自己良心赞成的事情时,他正在做自己相信是客观正当的事情,但未必是客观正当的事情。因此,我们需要某种除了道德感之外的其他原则,以便判断什么是客观正当的。
11.在定义客观正当的过程中,与行为结果关联了起来。一些道德学家确实反对依赖结果;但我认为,这将被归结为与主观感觉的混淆。当人们争辩如此这般的一个行为是否正当时,他们总是以这种行为具有的或者可能希望具有的结果来证明。一个必须确定什么是正当政策的政治家,或者一个必须确定什么是正当教育的教师,将被希望去考虑什么政策或什么行为可能具有最好的结果。无论何时,当一个问题十分复杂的时候,就不能以下列某种简单的准则来证明,如“你不应当偷盗”或“你不应当作伪证”。因而显而易见的是,除非是借助于行为结果的考虑,否则就无法作出决定。
但是,即便是能够以简单的戒律作出决定,诸如不说谎或不偷盗,这种戒律的正当性证明也只能通过考虑结果得到。人们必须承认,一个诸如十诫之类的行为规范很难是正确的,除非以结果的善恶来确定行为的正当与否。因为在一个如此复杂的世界里,服从十诫不可能总是带来比不服从它更好的结果。然而,令人怀疑的是,违犯人们仍旧作为一种责任来服从的十诫中的部分戒律,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会有邪恶的结果,而且在它们的结果完全肯定是善的情况下,人们也不把它们看作不当的。后一个事实被以强词夺理地寻求富有道德意味的词汇掩饰起来。因此,如“你不应谋杀”,若像托尔斯泰解释的那样,意味着“你不应伤害人命”的话,这就是一条重要的戒律。但是,这并非是如此解释的,相反,某种伤害人命被称作“合乎情理地杀人”。因此,谋杀就成了“不合乎情理地杀人”,而且说“你不应当不合乎情理地杀人”是一个纯粹的同义反复。西奈山宣布的这条戒律同哈姆莱特的鬼魂报告一样毫无结果。“从不存在着一个在整个丹麦周游的恶棍,但他是一个十足的恶棍。”事实上,人们把杀人作了确定的分类,确定了某些种类是合理的,另一些种类是不合理的。但也有许多令人怀疑的情况:诛戮暴君,极刑,战场上的屠杀,自杀,自卫时的杀人都属此类情况。如果寻求作出一个决定,人们通常通过考虑属于这类行为的结果在总体上是否是善的来寻求。因此,诸如十诫一类的戒律的意义在于,它们提供了简单的准则,几乎在所有情况下服从它们要比不服从有更好的结果,而且这些准则的正确性并非全部与结果无关。
12.在日常语言中,接受道德准则中的规范通常是有前提的,当一个行为触犯了这样一种准则时,这个行为就仅仅被称作“不道德的”。不管做什么事情,只要不触犯这些准则就被看作可以允许的。因而,在生活中的大多数场合,并没有一种行为方式仅仅以正当标明出来。如果一个人采取了并不相悖于已接受的规范的行为方式,尽管这将有恶的后果,他也被称作不明智的,而不是不道德的。因此,根据我们已经作出的关于客观正当和主观正当的区分,一个人在不做主观不当之事,即他的良心不赞成之事的情况下,也可能按照客观不当的方式来行动。当一个人的良心不赞成一个行为时,这个行为就是不道德的(我大体上将回到现在的观点上),当他的良心赞成这个行为时,它就被判断为仅仅是不明智的或有害的,尽管我们判断它或许会有邪恶的后果。因此,在日常语言中,这个普通的道德规范被认为是可以由每个人的良心接受下来的,因而当一个人触犯它时,他的行为就不仅仅是有害的,而且是不道德的;相反,当这种规范保持沉默时,我们就把一个不幸的行为视为客观不当的,而不是主观不当的,即是有害的,但不是不道德的。接受一个道德规范有很大的益处——只要它的准则是客观正当的,它就倾向于把客观正当和主观正当协调起来。因此,它试图包括所有通常的情况,仅仅把不太常见的情况留给了行为者的个人判断。因此,当各种新的道德情况普遍化时,道德规范很快就会转而对付它们;因而,每一行业都有针对本行业一般情况的规范,尽管行业之外并不适用。但这种道德规范本身绝不是目的,它基于对可能的结果的强调,而且实质上是一种导致人们的判断去赞成客观正当而不赞成客观不当的方法。一旦人们接受了一个十分公正的规范,那么承认这一规范的例外情况就变得比其他情况要少得多,因为承认例外的一个结果是削弱了这一规范,而这一结果通常恶得足以盖过由承认这种例外而来的善的结果。然而,反过来说,这一论证也适用大体上并不正确的规范。人们将观察到,许多传统的道德规范体现了某种程度的无根据的自私,个人,行业,或者国家,因此在一些方面是令人憎恶的。
13.因而,客观正当在某一方面取决于结果。初步的最自然的推测是,客观正当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将带来最好结果的行为。我们将把这定义为“最幸运的”行为。因而,最幸运的行为是将带来善胜于恶的最大盈余的行为,或者是恶胜于善的最小盈余的行为(因为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每一可能的行为都将在总体上有恶的结果)。但是,我们不能坚持,最幸运的行为总是在一个聪明人将认为他应当完成的意义上说的客观正当的行为。因为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事实上将证明是最幸运的行为,按照我们掌握的所有证据,很可能是比某种其他行为更不幸运。在这种情况下,至少在一种意义上,与这种证据相悖的行为是客观不当的,尽管我们依此去做时,现实中会有善的结果。的确存在着一些人,他们做了太多伤天害理的事情,以至于若是他们的接生婆把他们扼杀在襁褓之中,对这个世界来说是幸运的。但是,如果他们的接生婆这样做了,她们的行为就不是客观正当的,因为或许这并不是最好的结果。因此,在判断客观正当的时候,我们似乎必须考虑到可能性;让我们来考虑一下我们是否能够说,客观正当的行为将可能是最幸运的行为。我将把这定义为最明智的行为。
因而,在考虑到所有可能得到的材料之后,最明智的行为是给我们以总体上最大善的期望的行为,或者总体上最小恶的期望的行为。当然,在关于什么将被看作可能得到的材料方面是有困难的;但在拥有一定知识的状况下,我们都能大体上区分能被预见的和不能预见的事情。我猜想被考虑的大致是现有的知识。实际上就是当人们进行法律和医疗咨询时所期待的那种考虑。毫无疑问,这将使我们比考虑现实中最幸运的行为时更接近于客观正当。例如,如果要作出一个实际决定,几乎总是必要的,不可避免地局限在并不遥远的结果上。在考虑遥远结果的过程中,错误的可能性如此之大,以至于它们对可能的善或恶的贡献是非常小的,尽管它们对现实善恶的贡献或许比更近期结果要大得多。似乎显而易见的是,在判断正当行为的过程中,完全不可能知道的东西无法考虑进来。如果本周内或许一场灾祸将毁灭这个星球的生命的话,许多否则就是有益的行为就将证明是徒劳的,如明年的天文年鉴的准备;但是,既然我们没有理由去期待这样一场灾祸,行为的正当与否显然就是在没有考虑到它的情况下被强调的。
14.这个限定自身马上就提出了一个明显的异议。很少有行为足以重要到得证明,为形成一个它们是否为最明智的观点所需的这种详尽而认真的考虑是正确的。事实上,最微不足道的决定常常是那些在纯粹理性基础上最难以作出的决定。一个终日争辩在两种锻炼方式中,采取哪一种可能证明是最有益的人被视为是荒谬的;这个问题既是困难的,又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不值得在上面浪费时间。然而,尽管微不足道的决定的确不应当过分地关注,但如果把这看作对我们关于客观正当定义的一种异议的话,也有混淆的危险。因为在上述情况下,一个客观不正当的行为是认真考虑的行为,而不是取决认真考虑结果的行为。这种认真考虑是为我们的定义所谴责的,因为有益的消磨时间的方式同辩论行为的细枝末节的存在一样是非常可能的。因此,尽管在彻底的审查之后,最明智的行为似乎可能是给予最幸运结果的行为,但是,需要表明它是最明智行为的彻底审查本身仅仅在非常重要的决定场合才是明智的。这仅仅是一个明智的人不会在细枝末节上浪费时间的一个详尽的说明。因此这种明显的异议是能够回答的。
15.对于客观正当行为的定义,需要进一步补充的一点是,它必须是可能的。在那些人们要考虑其后果的行为中,我们必须排除或者体力上不可能完成的,或者行为者不可能想到的那一类的行为。这后一个条件带来了与决定论(在第四部分要讨论的)相关的困难。无视这些困难,我们可以说,客观正当的行为是在所有可能的行为中,或许将带来最好结果的行为。
16.我们现在必须回过头来考虑主观正当,以便把仅仅是错误的行为同不道德的或应受惩罚的行为区分开来。这里,我们需要应当的一种新的意义,它绝不是容易定义的。在客观的意义上,一个人应当做客观正当的事情。但在我们现在要审查的主观意义上,他有时应当做客观不当的事情。例如,我们看到,比起形成一个客观正当的真正判断来说,更少地考虑并不重要的行为问题常常是客观正当的。现在似乎明确的是,如果我们给予这样一个问题以客观正当的数量和种类的考虑,那么我们就因而去做对我们来说似乎是客观正当的事情,尽管我们的行为可能是客观不当的,但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主观正当的。我们的行为的确不能称作一种犯罪,而且甚至可能是品德高尚的,尽管它是客观不当的。我们现在必须考虑的正是这些有罪的和有道德的概念。
17.自然要提出来的第一个议题是,当行为者判断一个行为是客观正当的时候,这个行为是主观正当的;当行为者判断一个行为是客观不当的时候,它却是主观不当的。我们的意思并不是说,当行为者判断一个行为在所有可能的行为中,或许是将带来最好结果的行为时,它是主观正当的;因为行为者可能并不承认上述的对客观正当的说明。我的意思仅仅是,这是一个他具有赞成判断的行为。一个人在并未对一个行为的结果作出它或许是最好可能的判断的情况下,也可以判断这个行为是正当的。我只是极力地主张,当他真的判断出一个行为是正当的时候,这一行为的结果或许将是最好的可能。但是,他对客观正当的判断可能是错误的,不仅仅是由于对可能结果的错误强调,或者是由于没有考虑到一个他本可以考虑到的行为,而且也由于关于客观正当构成的一种错误的理论。换句话说,我给出的客观正当的定义并不意味着对这个词含义的分析,而是作为事实上标明所有客观正当的行为,而不是其他行为的一个标志。
接下来我们考虑的是这样一个议题:当行为者赞成一个行为时,这个行为就是道德的,当他不赞成它时,就是不道德的。这里使用的“道德的”指的是“主观正当”,而“不道德的”意味着“主观不当”。显然,这一议题若是没有许多修正的话是站不住脚的。首先,我们通常认为,赞成某些事物和不赞成另一些事物是不道德的,除非是在可以原谅这种赞成或不赞成的特殊情况下。其次,未经考虑的行为,在并未形成或是赞成,或是反对判断的情况下,常常也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由于这两方面的理由,人们必须把已提出的定义看作不充分的。
18.当行为者认为一个行为是正当的,这个行为就绝不是不道德的理论有这样一种缺陷(或者长处),即它原谅了几乎是所有普遍受到谴责的行为。很少有人蓄意去做他当时相信是不正当的事情;通常他们首先要自我争辩形成一个信念,即他们想做的事情是正当的。他们确定,教授如此这般的一堂课是自己的职责;他们的权利已经被如此粗暴地践踏,以致如果自己不去复仇,就将带来一种对侵权的鼓励,以及不适当地沉溺于快乐,性格就不能以最好的方式发展,等等。然而,我们并没有据此不去谴责这些行为。当然,人们可能说,一个由自我欺骗方式产生的信念并非真正的信念,因为为自己编造这类理由的人们也始终知道真理并不如此。这一点无疑是正确的,尽管我怀疑它是否是永远正确的。但是,也有其他的关于正当的错误判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判断的确是真实的,但我们仍旧谴责行为者。这就是一些缺乏考虑的情况,此时一个人记住的是对自己的结果,但是忘掉了对其他人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他可能依据自己所记忆的全部材料作出正确而诚实的判断,倘若他是一个更善良的人,他还将记住更多的材料。许多普遍被谴责为自私的行为或许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我们必须承认,一个行为可能是不道德的,即便是行为者十分真诚地判断它是正当的。
还有,缺乏考虑的行为在没有正当与否的判断的情况下,也常常被赞扬或谴责。例如,当慷慨的行为出自冲动时,要比它们出自思考时更受人尊敬。我并不是认为,当行为出自冲动时要比它出自审慎时受到更多的谴责;但是,许多冲动的行为的确要被谴责,如出自恶毒或者残忍的冲动的行为。
19.在所有这些缺乏考虑,也包括考虑不周的情况下,人们可能会说,恰当地说来,谴责的并不是这种行为本身,而是这种行为所具有的特性;或者说,如果针对某些行为,那也是针对那些先前审慎思考的行为,是它们导致了那种造成目前行为的特性。因而,自我欺骗将以自我欺骗者从不真正相信他希望相信的东西为由而消除。我们继而又回到我们最初的定义,即一个道德行为是行为者判断为正当的行为,而一个不道德的行为是行为者判断为不当的行为。但我们并不相信这将与大多数人的真正意图一致起来。我宁愿认为,一个道德行为应当被定义为行为者已经判断是正当的行为,如果他认真而适当地考虑过这个问题的话;也就是说,如果他已经审查过先于自己的材料,为的是发现什么是正当的行为,而不是去证明如此这般的方式是正当的。如果一个行为是无关紧要的,同时并不明显地比某一显而易见的选择缺乏正当性,我们就将认为它既不是道德的,又不是不道德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行为并不值得认真考虑。一个决定值得考虑的程度取决于它的意义和困难,例如,倘若一个政治家要倡导一种新政策,那么数年的深思熟虑有时是必不可少的,这可以使他免于渎职。但对于不那么重要的行为,作决定通常是正确的,甚至在进一步的考虑可能表明目前的决定是错误的情况下。因此,对各种行为都有适当程度的思考,同时,当一些正当的行为出自冲动(尽管这些是思考所赞成的行为)时,它们就是最善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当一个行为是行为者经过适当的、公正的考虑后判断为正当的行为时,它就是道德的,或者,在为形成一个初步意见所需的一定数量和种类的思考后,不假思索就是最善的行为本身也是道德的。当行为者经过适当的思考后判断一个行为是不当时,这一行为就是不道德的。当一个行为是无关紧要的,而且有限的思考不足以证明它是否是正当的时候,这个行为就既不是道德的,也不是不道德的。
20.现在我们可以总结我们对正当与否的讨论了。当一个人自问:“我应当做什么”时,他正在问的是,什么行为在客观意义上是“正当的”,他并不能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我所认为的一个人应当做的事情吗?”因为他对一个人应当做什么的看法是由他对“我应当做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来决定的。但是,一个认为这个人错误地回答了这个问题的旁观者可能仍旧认为,按照行为者的回答来行为,他在第二种意义上即主观意义上是行为正当的。第二种正当的行为,我们称作道德的行为。我们认为,当行为者经过适当的、公正的思考之后,或者是对发自冲动的最善的行为稍加思考后判断一个行为是正当的时候,这个行为就是道德的。思考的适当程度取决于决定的困难和意义。我们认为,在所有可能的行为中,当一个行为或许有最好的结果时,它就是正当的行为。正当也有许多其他的含义,但这些似乎都是为了回答这样的问题:“我应当做什么”和“什么行为是不道德的”所需要的含义。
注释
[1]参见《伦理学》第二部分第六条。
[2]赞成的判断并不总与赞成的情感相一致,例如,当一个人被他的理性驱使拒绝一个他先前坚持的道德规范时,那么通常出现的情况是(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他那赞成的情感总要追随先前的规范,尽管他的判断已经抛弃了它。因此,他可能像穆罕默德最早的门徒一样,被培养去相信以谋杀谋杀者或他们的亲属来向谋杀复仇是一种责任;而且当他对此不再有赞成的判断时,他可能仍旧感到对这种复仇的赞成。这种赞成的情感在随后的问题上将不再出现。
选译自[美]O.A.约翰逊编:《伦理学:从古典到现代的著作选集》,1984年英文版。万俊人译。
[1] 埃斯库罗斯(Acschylus,公元前528—前456),希腊悲剧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