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治: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基本途径

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同志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我们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在现代社会,法治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我们要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中依靠法治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

一、法治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

化解社会矛盾,主要是要协调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化解其利益矛盾。社会关系、利益矛盾有多种多样。不同时代、不同情况下的社会矛盾的性质有很大的区别,处理这些矛盾的途径和手段也多种多样,具体到实践中就有不同的思路和做法。有的强调用道德规范来化解矛盾,有的想用宗教信仰来化解矛盾,有的侧重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矛盾,强调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纠纷,有的主张采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事实上,从近年来解决纠纷的实践看,道德说理虽然能起一定的作用,但涉及经济利益时,它往往作用有限,而过度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会影响行政功能的发挥,更可能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最终会损害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因此,有效解决纠纷应该回到法治的轨道上。

人类自从产生后,为了调节社群内部的矛盾,就

开始建立相应的规范和制度。其中,有些是生产关系的制度形式,有些是政治上层建筑的制度规范,也有些是思想上层建筑的规范,给人们感受最贴近的还是风俗习惯等社会规范。这些规范在处理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特别是利益关系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若没有这些规范,人与人之间几乎就难以交往,社会也就难以进步。在这些规范或制度当中,法律思想、理论、规范和制度—政治上层建筑的核心要件之一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利益关系的联系极为紧密、直接。法律在上层建筑中的这种特殊地位,使其更有利于处理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有不少法学家就认为,法律的背后就是利益,权利义务是以利益为核心的,法律是利益的化身,处理利益关系、化解利益矛盾,这正是法律的“强项”。

制定法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从实际出发,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规则和根据的过程;实施法律的过程,就是把这种一般规范在具体个案中落实,进而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

与宗教调节相比,法治更加贴近社会现实,更能直接反映生产关系并影响生产关系。这也就更利于相关者对“公正”的参与和认知。宗教产生于自然压迫和社会压迫,其核心机理是一种敬畏的情绪。当人不理解、不信任时,误会与绝望就可能来临。用宗教化解矛盾是可能的,但不能成为现代社会冲突解决的根本途径。

与道德教化相比,法治更关注社会矛盾的细节,更利于从行为调

控的角度达成冲突的化解。与法律规则的行为调控不同,道德教化更关注“难测的人心”,而非“可见的人行”。人们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实质上指的是人的行为是否合乎既定的规诫。道德规诫来源于生活的方方面面。道德教化对人心的要求虽然严格,却不具体,也不统一,每个人、每个阶级的道德都不一样,难以成为普遍适用的制度体系。受习俗、舆论、历史传统影响至深的道德教化,可以成为法治社会的支持力量,但难以成为独立的支撑架构。对于引发社会矛盾的行为裁制,道德训诫多数力不从心;而对于预防社会矛盾的规范完善,道德训诫经常“过于自信”。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矛盾化解难以通过传统的道德控制实现,因为道德不具有强制性,“良知”力量的发挥有赖于精密的制度设计和宽容的文化氛围。事实上,法治能更容易做到这一点,它是基于这一逻辑而建立的一种制度规范化的体系,它能以相对公平的程序机制有效包涵道德共识,规范道德行为。

与公权治理相比,法治的社会性更强调社会矛盾的均衡,更利于实现社会的整体稳定和长治久安。公权对处理社会矛盾无疑具有重大作用,但其实现必须遵循法治的路径,不然就可能回到人治的老路上。公权虽然有强制性,但一旦缺少规范,缺乏程序,社会矛盾被暴力或权威压服,人们的怨气就依然存在。只有将公权的行使纳入法治的轨道上,才不会造成更多的矛盾,才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