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大国是关键:以经贸为中心发展与发达国家关系

在我国外交战略中,大国占据不可忽视的重要位置,加强和发展同各大国的关系是我国外交战略的关键,外部环境往往成为促进或制约自己国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在国际关系中,大国的影响往往决定着这种外部环境的变化,“因为大国对国际政治所发生的变故影响最大。所有的国家——不管是大国还是次大国——其命运从根本上取决于那些最具实力国家的决策和行为。”可见,大国外交在国家外交战略中的重要性。冷战结束后,两极格局解体,世界呈现多极化发展的态势,中国外交不仅经受住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而且开创了以经贸为中心发展与大国外交的新局面,不仅为国内经济建设营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也在国际社会树立了有影响力的国家形象,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全方位外交的内容。

第一,以经贸为中心发展与发达国家关系的背景。

我国发展以经贸为中心的大国外交战略是有其深刻的背景的。首先,国家的政治行为与经济行为总是密不可分的,从国家的政治行为找到其背后的经济目的,或是从国家的经济行为找到其背后的政治目的并不困难。我国是在外有美苏争霸进入**,美中苏大三角出现,内有10年浩劫的严重后果没有彻底消除的情况下,选择了“经贸外交”。这是我国施行经贸为中心的大国外交方针的最主要动因。其次,我国自建国以来就一直是一个在政治上举足轻重的大国,然而由于新中国刚刚成立,经济上百废待兴,加上建国初期政治决策上的一些失误,使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长期以来与我国在世界上的大国地位不相匹配,如何在经济上迎头赶上,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成为20世纪80年代我国外交方针上的重要任务,这是我国实行以经贸为中心的大国外交方针的主观因素。最后,从现实情况看,冷战结束后,经济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与冷战时期相比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在国际关系领域出现了由政治优先向经济优先转移的趋势。当前,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使大国合作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21世纪初的经济发展状况表明,国际范围内资源配置的广度、深度和合理性、优化性都在加强,各国的经济对别国的依存性也在加强,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使每个国家都不敢轻易地以损害其他的国家作为自己发展的基础,这是我国施行以经贸为中心的大国外交方针的客观因素。

第二,前景光明的中欧经贸关系。

中国与欧盟已建立全面伙伴关系和领导人年度会晤机制。1998 年,欧盟通过对华政策新文件,决定把对华关系提高到与美国、日本、俄罗斯关系的同等水平。中国与欧盟高层交往频繁,双方互利合作不断扩大。欧盟是当今世界上重要的一极,进一步加强中欧之间的对话与合作,符合双方共同利益,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陆续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建立了以经贸为中心的外交关系,其中中国和欧盟在经贸方面的合作备受瞩目。中欧经贸往来历史悠久, 1978年中国和欧共体签署了第一个贸易协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同时成立了中欧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自1985年中欧双方签署《贸易与经济合作协定》以来,中欧在经贸领域进行了广泛的合作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而2004年被称为中国外交的“欧洲年”,从中国对欧盟经济外交角度而言,取得了务实、有效的丰硕成果,这一年无论是中国与欧盟双边领域,还是中国与欧盟各新老成员国之间的双边关系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自2003年开始,中国成为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2004年5月欧盟扩大至25国后就跃升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与欧盟建立了全面的战略伙伴关系。2004年下半年随同希拉克、施罗德等访华的欧洲企业家满载而归,2005年中国已成为欧盟第一大贸易伙伴,2006年欧盟成为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出口市场,据报道,2007年双边贸易额3561.5亿美元,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6.4%。这些年,中欧双方不仅签署了一系列合作文件,而且政治互信大大加深,这一切证明中欧双方在彼此对外贸易中的重要地位,在更广泛领域纵深发展中欧贸易关系是双方不容置疑的重大经济任务。

中国与欧盟之间之所以能够大力发展经贸往来,是有着其有利的因素和条件的。首先,中国和欧盟对彼此发展经贸关系都有清醒的认识。欧盟认为,“要想立足亚洲,首先要立足中国,因为中国正在成为亚洲经济的发动机”,而中国认为,欧盟已是世界多极化发展中不断上升的重要力量。其次,较之美、日等大国,中国与欧盟之间没有对抗性的战略卷入,也没有必须加以克服的敌视与政治摩擦,在未来的国际格局中,欧盟可以成为与中国平等相处的合作伙伴,这些因素都为中国和欧盟双边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最后,得益于双方经济上的互补性,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但在新形势下也面临新的挑战,既需要从先进的发达国家那里借鉴经验,也需要发达国家在技术管理、资金投入等各方面予以支持,欧盟正可担当此任。欧盟是世界上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组织,但欧盟经济增长过度依赖出口,如果出口受挫则意味着其经济发展速度受阻, 2003年上半年美伊战争爆发,使外部市场需求持续疲软,导致以德国为首的欧盟国家出口受到限制,加上持续上升的欧元汇率等因素,结果欧盟2003年全年出口下跌2.3%,而中国经济的强劲发展,能为欧洲产品提供广阔的市场,欧盟有优势的一些传统产业如机械、汽车、电子等,都十分适合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化进程的需要,这就是中欧经济结构上的互补性。总的来看,中欧具有共同的战略利益,对世界安全和国际政治也有许多相同和相近的看法,在反恐、防核扩散、大力推动多边合作、反对单边主义等方面都建立了广泛共

识,另外,中国与欧盟经贸关系发展水平还比较低,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虽然欧盟对华投资的增长较快,但所占比重还不到其在欧盟区外投资总额的3%,这表明双方间的经贸合作仍有很大潜力可挖。

随着中国改革日益深化和欧盟一体化不断发展,中欧经贸深入发展面临巨大机遇。虽然当前中欧关系的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坎坷和障碍,例如贸易摩擦日益增多,进出口结构有待大幅度调整,中国从欧盟的技术引进总量小且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等等,但在这些有分歧的事务上,中欧双方领导人已经表明了原则立场,并都希望从双边关系的战略高度审视和解决问题,这为双边关系今后继续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展望未来,中国将继续开展对欧经贸外交,巩固、扩大和深化与欧盟各个层面的经贸关系,进一步提升欧盟在我国市场多元化战略中的地位,全面提升中欧双边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的质量与水平,使双方向更为成熟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稳步迈进。中国与欧盟经贸关系的发展使两国关系发展势头强劲,中欧关系在经济、政治等各个领域强劲发展,双方之间的信任与了解不断加深,在世界事务上的观点互为补充,并且拥有共同的经济利益,未来的发展前景十分光明。

第三,摩擦不断的中澳经贸关系。

以经贸为中心发展与发达国家的关系,虽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近些年,中国和澳大利亚之间的经贸关系出现的问题,是我们在发展经贸外交过程中很值得思考的。中国与澳大利亚经贸关系始于20世纪中期,初步发展于1972年12月——两国建立外交关系,而快速发展于21世纪初。中澳建交30多年来,两国关系经历了时间和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不断向前发展,而在此基础上,两国的经贸关系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截至2009年10月,中国已经超越美国和日本成为澳大利亚第一大贸易伙伴。在两国经贸关系的稳步发展下,两国的自由贸易区谈判也提上了议事日程, 2014年11月17日,在两国领导人见证下,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和澳大利亚贸易与投资部长安德鲁-罗布,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署了实质性结束中澳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意向声明。中澳自贸区谈判虽然经历了许多波折但有惊无险,最终取得了让人欣慰的实质性成效,根据谈判结果,在开放水平方面,澳大利亚对中国所有产品关税最终均降为零,中国对澳大利亚绝大多数产品关税最终降为零。这标志着中澳经贸关系必将达到一个崭新的阶段。

在中澳经贸稳步发展的同时,前些年出现的双方在铁矿石定价权方面的争斗,确实体现了大国之间发展经贸关系的复杂性。2009年中铝投资力拓失败,并由此引发双方一系列政治事件,这正是我国在发展同发达国家经贸关系中所存在问题的一个缩影。由于中国近几年发展迅速,经济增长一直保持一个高速的发展态势,因此近年来,国内对钢铁的需求非常旺盛,对于生产钢铁的原材料——铁矿石的需求量也必然大幅攀升,而我国国内的铁矿石含量不仅总量少,而且品质低,无法满足国内钢铁企业的生产需要,这就必然导致我国铁矿石严重依赖进口。据统计,2008年中国共进口4.4366亿吨铁矿石,占全球海运铁矿石进口比重约为52%,是世界铁矿石第一进口大国,然而与我国作为铁矿石全球第一大买主地位极不相称的是,我国并没有掌握铁矿石的定价权,相反经常不得不吞下铁矿石大幅涨价的苦果。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铁矿石市场卖方垄断已经形成,目前,世界70% 的铁矿石出口贸易掌握在澳大利亚力拓公司、必和必拓公司和巴西淡水河谷公司三大矿业巨头手中,因此他们得以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垄断竞争的局面。目前垄断竞争带来的后果是卖方联合提高价格,赚取高额利润,而买方成为价格的接受者,利益受到很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资上游的铁矿石企业以减少损失的做法成为一种必然,然而中铝投资力拓所引发的中澳之间的政治角力侧面反映出了发达国家所固有的对华的不信任以及对中国的偏见。在中铝并购案中,深受“中国威胁论”影响、不愿丧失经济主动权的澳方不惜以经济和政治信誉为代价毁约,同时,澳大利亚公司继续在以横向国际联合和对中国相关产业分化瓦解的方式破坏中方争取合理定价权的努力。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内,以中铝并购案为导火索的双边冲突迅速升级,澳政府不顾中方劝阻,执意给热比娅签发入境签证,并安排其纪录片在墨尔本国际电影节上播放。中铝收购力拓这一单纯的经贸争端迅速演变为政治、经济和安全领域的全面较量,这反映了澳大利亚国内长期以来的对华复杂心态和典型的一种西方式的失落情绪,然而我们不应忽视的是,中国从长期的落后者变为当前的崛起者,将在今后几十年内长期面对西方发达国家的不信任和偏见,如何审慎的应对这一局面,将是考验我国外交水平的关键因素。令人欣慰的是,自力拓案爆发以来,中国政府有理、有力、有节的外交斗争手法,已经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据报道,2009年8月18日,澳大利亚埃克森美孚公司与中石油签订价值高达500亿澳元(约合412.9亿美元)的天然气销售协议,这是中澳两国建交以来最大的一笔贸易交易,而作为此次贸易争端的关联方力拓公司也正在就蒙古OyuTolgoi铜金矿项目“审慎”地谋求与中铝再次合作的机会。

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与原有发达国家之间发展经贸外交,虽然在短期内仍然会受到一些不公正的待遇,但也应看到这只不过是一个后起的国家不得不面临的暂时困境,只要我们把眼光放得长远一些,沉着应对,必然会迎来经贸外交光辉而灿烂的前景。

第四,主权争议下的中日能源合作:中日东海合作开发。

2008年6月18日达成的中日东海合作共识,是中国在以经贸为中心发展大国关系中一个比较特殊的事例。说它特殊,

是由于东海合作共识,不仅牵扯到了经济问题,同时还牵扯到主权存在争议这一敏感的政治问题。

中日东海之争由来已久,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伍兹霍尔海洋学院教授埃默里提出一份报告,将东海列为最具有石油开采前景的近海地区之一,这一报告使平静的东海进入了觊觎石油资源的日本的视线,也为中日东海之争拉开了帷幕。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沿海国至少可以拥有从测算其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的大陆架。这样,如果两个海岸相向的国家,海岸距离不足400海里,就必然会出现大陆架重叠的区域,造成专属经济区划界的争议。中日两国隔东海相望,两国之间大陆架最宽处为325海里,最窄处为167海里,因此客观上造成了导致争议的局面。中方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及公平原则认为中日之间的东海分界线应该位于冲绳海槽。而日方声称中日两国为共大陆架,因此提出了所谓的“中间线”原则。两相比较,中方的依据更符合国际法准则,尤为重要的是,日方支持的中间线还将钓鱼岛作为日方领土加以划界,实际是一条更向西的“中间线”,这种强盗逻辑中国是绝不能答应的。

中国对东海油气开发始于20世纪70年代,经过20多年的勘探,中国已经在东海开发出了春晓、平湖、断桥、残雪、宝云亭、孔雀亭、天外天和武云亭8个油气田。其中春晓油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东南188海里处,西离中国领海基点约150海里,东离中国要求的大陆架底及冲绳海槽的中心线约175海里,处于中国大陆架范围内。距离日本所要求的“中间线”还有5公里的距离。2005年10月建成,日处理天然气量910万立方米。本来中国在这一毫无争议的属于中国管辖范围的地区开发油田不应该引起日方的不满。然而,2004年5月28日,日本《东京新闻》一则报道称,“中国正在开采的‘春晓’天然油气田群距离日本要求的‘中间线’只有5公里,与1988年建成投产的‘平湖’油田相比,又向日方推进了65公里”,并惊呼所谓“中国的油气田会像吸管一样,把日本的油气资源吸走挖空”。一时间,《产经新闻》, 《朝日新闻》和《读卖新闻》等日本媒体都把关注点聚焦东海,且无一例外地指责中国“企图独占东海海底资源”,要求“采取‘断然’措施捍卫日本权益”。这些煽动性文字被日本各大网站反复转载,结果造成了不明真相的日本民众极大的不满情绪,日本的极右分子利用民众的这种不满情绪大肆鼓噪,向小泉政府施压,要求对中国采取断然措施。在2004年6月举行的中日外长会议上,时任日本外相的川口顺子向中国外长李肇星表示,日方希望中方提供油气开发区海底的地质结构数据,这个无理要求遭到了中方的断然拒绝。自此中日双方关于东海的争议正式推上前台。

争议产生之后,中方从维护中日关系的大局出发,多次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但日方在极右势力的推动下,态度强硬。在中方的强力坚持下,日方在共同开发的问题上终于有所松动。但在如何确定共同开发区的具体范围上双方仍存在很大争议。日方主张共同开发区应横跨其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两侧,而中方主张共同开发区应仅限于双方有争议的地区,而中间线以西的地区不应列入共同开发区的范围,同时中方建议将双方有争议的钓鱼岛周边地区列入共同开发的范围。

由于双方在共同开发区具体范围上各执一词,因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08年6月18日,双方在经过四年、十一轮的艰苦谈判之后,终于达成共同开发东海的《关于中日东海问题的原则共识》(以下简称《原则共识》)。《原则共识》具体内容大致如下:第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原则共识》指出,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之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第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原则共识》指出,双方本着互惠原则,经过联合勘探,在指定区块(面积约为2700平方公里)中双方取得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原则共识》同时指出,双方同意,为尽早开始对东海其他地区共同开发继续进行磋商。第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原则共识》规定,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主要指国务院1982年1月30日发布实施,2001年9月23日修订的《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原则共识》是中日双方为解开困扰双方关系中存在的东海问题“死结”而达成的一项双方互利共赢的协议。正如日本外相高村所说:“‘谅解’的达成,是双方无论在怎样困难的问题上都能通过对话加以解决的良好例证。也是两国战略互惠关系的重大成果,对两国关系的发展是可喜之事。”对中方而言也是如此,在协议达成之前,日方一再强调春晓油气田的“吸管效应”,强烈要求将春晓油气田列入共同开发的领域。事实上,协议的达成并没有满足日方的无理要求,春晓油气田被排除在共同开发的地区之外,取而代之的是日本法人有权依照中国法律参与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合作开发与共同开发虽然只有一词之差,但其法律意义却有天壤之别。虽然在《原则共识》中并没有明确宣示中方在春晓油气田的主权。但依照中国法律进行合作开发,事实上等于承认了中方在春晓油气田拥有的主权。因此,这个协议的达成,是中日双方在涉及国家主权争议这一敏感的政治问题时,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和务实性,这为今后双方在东海问题上的磋商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中日在东海问题上的合作,体现了中国外交在处理大国之间经贸关系时一直秉承的平等互利原则,也体现了中国外交在策略选择上的成熟和务实。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