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多数不能团结得像一个人似的行动,在观点上和利益上反对行动一致的少数,那又叫什么多数呢?但是,如果你承认一个拥有无限权威的人可以滥用权力去反对对手,那你必须得承认多数也可以这样做。试问,许多人团结在一起的时候,就会改变他们个人的性格吗?在面对艰难险阻的时候,他们的耐力会因其整体力量的强大而变强大吗?①我可不相信这一点。我反对任何一位同胞有权决定一切,我也决不授予这种权力给某几个同胞。

我并不认为,为了维护自由,在同一政府之中就可以混合几个不同的原则。因为这种混合会使这些原则彼此直接对立。

我一直认为,建立所谓的混合政府是异想天开。实际上,从来就没有存在过混合政府(仅从这个词的本义来理解),因为在任何社会,最终只能保留一个基本行动原则,由它支配着其他一切行动原则。

最常被人引证作为所谓混合政府的例子的是18世纪的英国,但我认为,尽管其中有若干重要的民主因素,但它实质上是一个贵族国家,因为它的法制和习惯的建立一向是按照贵族的要求的,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法制和习惯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按照自己的意志去指导公共事务。

这种引证之所以错误,是因为引证人在观察贵族利益与人民利益的斗争的过程中,只看到了斗争本身,而没有注意斗争的结果,但那才是问题的关键。如果一个社会真正建立混合政府,也就是说,它平等地对待相互对立的原则时,这个社会就等于在酝酿一场革命,或是行将瓦解。

因此,我认为必然有一个社会权力高于其他一切权力;但我又相信,当这个权力的面前没有任何可以阻止它前进和使它延迟的障碍时,自由就要遭到破坏。

我认为,无限权威是坏而危险的,任何人都无力行使无限权威。我只承认上帝可以拥有无限权威,因为上帝的智慧和公正始终是与它的权力相等的,所以上帝的无限权威不会造成任何危险。我并不承认,只因其本身值得尊重或因其拥有的权利不可侵犯,某个权威就可以任意行动而不受监督,随便发号施令而无人抵制。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予决定一切的权力和能力时,不管这个权威被称做人民还是国王,或是被称做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无论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埋下了种子,而且我将设法离开那里,到别的法制下生活。

我最挑剔美国所建立的民主政府的缺点,并不在于它软弱无力(像大多数欧洲人所指责的那样),而是恰恰相反,在于它拥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我最为美国担心的事情,并不在于它推行极端的民主,而在于它反对暴政的措施太少。

当一个人或一个党派在美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你认为他或它能向谁去诉苦呢?诉诸舆论吗?但舆论是多数制造的。诉诸立法机构吗?但立法机构代表多数,并盲目服从多数。诉诸行政当局吗?但行政首长是由多数选任的,对多数百依百顺。诉诸公安机关吗?但警察也是多数掌握的军队。诉诸陪审团吗?但陪审团就是拥有宣判

①任何人都不会主张一个民族可以滥用它的武力去反对另一个民族。然而,一个大国中的政党,却可变成一国中的小国。

如果承认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实行暴政,那怎么能不承认一个政党也可以对付另一个政党呢?权的多数,而且在某些州,甚至连法官都是由多数选派的。因此,不管你要告发的事情如何不正义,如何荒唐,你还得照样容忍①。

相反,假如把立法机构组织得既能代表多数又一定不会受多数所摆布,使行政权拥有自主的权利,使司法当局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外,那就可以建立起一个民主的政府,并使暴政无法出现。

我并不是说,在今天的美国,人们经常使用暴政手段,而是说,它缺乏防范暴政的措施。而要揭示美国政府能够宽容待人的原因,与其到法律中去寻找,不如到它的地理位置和民情中去寻找。

多数的无限权威对美国公务人员的专断权的影响美国法律给予公务人员的自由,在法律上划定了范围——公务人员的权限我们必须把专断权与暴政分开,两者并不是一回事。暴政可凭借法律本身来实施,所以它与专断权不同。而专断权有时可以维护被统治者的利益,所以它也决不是暴政。

暴政一般也会利用专断权,但在必要时可以不依靠专断权。

在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在帮助立法者实行合法的同时,也帮助了行政官员拥有专断权。多数是立法权和监督司法权的绝对主人,既控制着统治者,又控制着被统治者,所以它把公务人员视为唯唯诺诺的下属,安心托付他们去执行自己的计划。

因此,多数决不过问公务人员职责的细节,也不具体地规定他们的权利。它对待他

①在1812年战争时期,巴尔的摩发生了一个多数引起的暴力事件。在这个时期,巴尔的摩人非常支持这场战争。当地的一家报纸对居民热烈支持战争的行为采取了截然相反的态度。人民因此自动集合起来,捣毁了报社,袭击报社人员的住宅。有人还想召集民兵,但没有成功。最后,官员为了保护生命受到愤怒的公众威胁的无辜者,只能把他们当做罪犯投入监狱。这项预防措施并未生效。人民在夜里又集合起来,当地的行政官员去召集民兵来驱散人群,也没有成功。监狱大门被砸开,一名记者当场被杀,人民还要处死报社的其他人员,但经陪审团审理后,这些人被判无罪。

有一天,我对宾夕法尼亚的一位居民说:“请您告诉我,为什么在一个由教友会教徒建立的因宽宏大量而出名的州里,已经获得解放的黑人依然不能享有公民权呢?他们照章纳税,让他们同样参加选举岂不是很公正吗?”

他回答说:“请不要这样侮辱我们,你去看一看我们的立法者制定的法令是多么公正和宽宏大量。”

“这样说来,在你们这里,黑人是享有选举权的了?”

“当然。”

“那么,今天早晨我在选民的会议上为什么没有见到一个黑人呢?”

这位美国人说:“这不是法律的错误。黑人确实有权参加选举,但他们总是故意不来出席。”

“他们也太谦虚了。”

“啊!不是他们拒绝出席,而是他们害怕到这里会受虐待。在我们这里,有时法律因为失去多数的支持而失效。要知道,多数对黑人最有偏见,各级行政官员也没办法,无力保证黑人行使立法者赋予他们的权利。”

“怎么!享有立法特权的多数也想享有不遵守法律的特权?”

们,犹如主人对待仆人。它能随时指导或修正他们的行动,因为他们始终是在它的监视下。

一般来说,法律在其划定的范围内,给予美国公务人员的自由要比法国公务人员享有的大。有时,多数甚至准许公务人员越过为他们规定的界限。舆论保护他们,他们又人多势众,所以他们敢做的事情,连看惯了专断权的欧洲人见了也会大吃一惊。

一些习惯就这样在自由中形成,但这些习惯终有一天会给自由带来致命的危害。

多数在美国对思想的影响在美国,多数一旦对一个问题作出不可更改的决定,便不再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为什么会这样——多数对思想的精神影响——民主的共和制度不凭借物质力量进行在我们考察美国是怎样进行思想统治时就会清楚地发现,多数对思想的影响,超过了我们熟知的欧洲一切权威的影响。

思想是一种看不见摸不到的力量,它敢于轻视一切暴政。在今天的欧洲,一些最的君主,也阻止不了某些敌视他们权威的思想在国内,甚至在宫内秘密流传。

美国就没有这种现象。在美国,只要多数没有形成最后的统一意见,就得继续讨论下去;但是,一旦多数作出了不可更改的决定,所有的人,不管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就都会合在一起拥护决定。理由很简单,那就是没有一个君主能像多数这样:既有权立法又有权执法,可以总揽一切社会权力以打败其反对者。

而且,国王只拥有一种物质力量,这种力量仅能影响人民的行动,而触及不了人民的灵魂。但是,多数却既拥有物质力量又拥有精神力量,这样一来它既能影响人民的行动,又能触及人民的灵魂;既能消除已经出现的动乱,又能防止预谋中的动乱。

我还不知道有哪一个国家,在思想的独立性和讨论的真正自由方面不如美国。

欧洲的立宪国家都允许自由宣传宗教和政治理论,而且准许向外国传播。因为没有一个欧洲国家曾被一个单独的权威统治从而使得敢说真话的人都得不到支持,进而达到无法维护自己独立成果的地步。如果敢说真话的人不幸生活在一个政府的统治之下,那人民一般都会站在他一边;如果他有幸生活在一个自由国家,那他必要时就可以用王权作挡箭牌;如果他生活在民主国家,则有社会的贵族阶层支持他;如果他生活在其他国家,则有民主的力量支持他。但是,在民主制度组织得如同美国一样的国家,却只有一个权威,即只有一个力量和成功的根源。

在美国,多数在思想的周围建造了一圈高墙,在这圈墙内,作家可以自由写作,但如果他敢于越过高墙,他就要倒霉了。这不是说他有被宗教裁判所烧死的危险,而是说他要成为众人讨厌的对象,天天受辱。他也不能进入政界,因为他冒犯了多数的权威,而这权威是进入政界的唯一通道。人们甚至连空头衔也不给他。在发表自己的观点之前,他本以为会有人支持,而在发觉无人支持时,就已经把自己全部暴露了。

于是,责骂他的人喊声震天,而与他想法相同的人,却因此失去勇气,躲避起来都不敢做声。他只好表示让步,最后完全屈服,从此保持沉默,好像后悔于说了真话。

镣铐和刽子手是昔日暴政使用的野蛮工具,而在今天,文明也使得到了改进。

昔日的君主只靠物质力量进行压制;而今天的民主共和国还能靠精神力量进行压制,连人们的意志都想征服。在独裁者统治的政府下,以暴力打击身体的办法来压制灵魂,但灵魂却能逃脱这种方法下的打压,从而变得更加高尚。而在民主共和国,暴政就不采用这种办法,它让身体自由,而直接压制灵魂。这时,国家的首脑不会再说“你想活着就得跟着我思考”,而是说“你是自由的,不必顺从我的思想,你的生活,你的财产,你的一切,仍然都属于你。但从今以后,你在我们当中将是一个外人。你可以保留在社会上的特权,但这些特权对你将没有用处,因为如果你想让同胞选举你,他们也不会投你的票;而如果你想让他们尊重你,他们只会假装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