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在民主政体中具有天然的力量——美国大部分州均在宪法中人为地加强了这种力量——加强的方式——强制性委托——多数的精神影响——多数无错论——对多数的权利给以尊重——在美国推广这种尊重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绝对统治,这种统治之所以是绝对的,是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反抗不了多数。

在美国大部分州的宪法中,多数的这种天然力量①还被人为地加强了。

在所有的政权机构中,立法机构是最受多数意志左右一个。美国人规定人民直接任命立法机构的成员,并将他们的任期定得很短。这就使得立法机构的成员不仅要服从选民的长远观点,还要服从选民的临时动议。

美国的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议员是被人民从同样的一些阶级中选出,并用同样的方法任命的。因此,由两院构成的立法机构,与单一的立法机构一样,作决定十分迅速,且不可轻易违背。

被立法者以这种方式建立的立法机构,便几乎把政府的所有权力控制在自己的手中。

立法者一方面会增加本来就很强的权力当局的力量,另一方面又逐步缩小本来就很弱的权力当局的力量。立法者并未赋予行政权的代表们以稳定性和独立性。而且,在使行政权的代表们完全屈从于立法机构的任性行为的同时,立法者也拿走了民主政府所容许的行政权代表们可以行使的少许权力。

在某些州,立法者把司法权的赋予也变成多数表决;而在所有的州,立法者甚至使司法人员的平常生活都依存于立法机构,因为立法机构的代表具有规定法官每年薪金的权限。

①在考察联邦宪法时,我们已经看到联邦的立法者曾反对过这种力量。联邦政府在工作中比州政府有更大的独立性,这直接取决于立法者的努力。但联邦政府只主管对外事务,各州的政府才是在实际上管理美国社会的。多数的力量在习惯法中的体现比成文法更多。

在美国,有一种习惯日益风行,那就是一定要把代议制政府的种种保证推翻才肯善罢甘休。比如,常有这样的事情发生:选民们在选举一位议员时,除了要为他拟订行动计划,还会为他定出一定数量的不可以在短期内放弃的硬性义务。这样的多数表决,就好像小贩在市场上一边叫卖,一边还和顾客在讨价还价。

在美国,仍然发生作用的一些特殊的环境条件不仅促使多数的力量居于压倒性的地位,而且促使它成为不可抗拒的力量。

所谓多数的道义影响,一部分就来源于这样的一种思想:许多人联合起来的才智总比一个人的大,所以立法的人数比选举还重要。这是在人的智能上应用平等理论。

这个理论反对个人自命不凡,坚持多数具有更大作用,因此一开始不容易为少数所接受,但久而久之少数就会习以为常。因此,多数的权利与其他权利一样,也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显出它的合法性,也许它比任何权利更需要时间证明。在开始建立的时候,多数的权力通过强制手段使人们服从。因为只有在它的法制下长期生活以后,人们才会开始对它表示尊重。

美国最初的移民持有一种观念,即认为多数有权管理社会。而这个只凭本身的力量就足以创造一个自由国家的观念,如今已经风行全社会,深入日常生活的一切细节中。

在君主政体统治时期,法国人坚定不移地认为国王是不可少的;而当国王给他们带来了灾难时,他们却认为应当由国王的顾问们承担责任。这种想法大大方便了君主的统治,因为它使人民只抱怨法律,而继续爱戴和尊重立法的人。美国人对多数也持有相同的看法。

多数的道义影响,还来源于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多数人的利益应当优先于少数人的利益。因此不难理解,对大多数人的利益表示尊重的程度,是随政党的数量情况而变化的。当一个国家存在数个不可调和的利益集团相互对峙时,多数的特权往往得不到重视,因为人们很难忍受必须服从这种特权。

如果美国存在一个处于少数地位的特权阶级,而立法者试图剥夺他们长期拥有的某些特权,将他们并入大众的行列,不再具有高高在上的地位。那么,这个少数大概不会轻易服从立法者的立法。

但实际上,美国是由一些完全平等的人建立的,因此不同居民之间在利益上还没有出现自然形成的长期对立。

有些国家的社会体制,使少数派永远不想成为多数,因为他们要想这样做,就必须放弃与多数进行斗争的目的。比如,在贵族体制下,就不能既保留贵族特权,又使贵族变成多数,而如果叫贵族让出特权,它也就不再是贵族体制了。

在美国,政治问题不能以这样一般而且绝对的方式提出,所以各党派都情愿承认多数的权力,因为它们都希望有朝一日通过控制多数的权力来为自己谋利。

因此在美国,多数不但拥有强大的管理国家的实权,而且拥有几乎同样强大的影响舆论的实力。多数一旦提出一项动议,几乎不会遇到任何障碍。其中不只包括阻止通过动议的障碍,还包括推迟表决动议的障碍,以及在表决的过程中留出时间倾听反对者呼声的障碍。

这样处理问题的方式,对国家的未来是有害的,也是危险的。

多数的无限权威在美国是怎样增加民主所固有的立法与行政的不稳定性的美国人是如何通过每年改选立法者和授予立法者以几乎无限的权力来增加民主所固有的立法的不稳定性的——在行政方面发生同样的现象——在美国,人们要求社会改革的力量比欧洲强大很多,但不如欧洲持久我已讲过民主政府所固有的缺点,这些缺点都会随着多数的权力增加而扩大。

现在,我先讲其中最明显的缺点。

立法的不稳定性,是民主政府必然存在的一个弊端。因为民主制度要求不断改换新人执政。这种本性必然导致不稳定性的存在。而随着授予立法者的权限和行动手段的增减,这种弊端的影响也会随之增减。

在美国,立法机关享有最高的权力。它可以迅速地且不受阻挡地提出动议,而且内部每年都有新议员补缺。这就是说,立法机构具备一切能助长民主的不稳定性并迫使民主政府接受议员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反复无常的意见的手段。

这样,美国就成了如今世界上法律寿命最短的国家。30多年以来,美国各州的宪法几乎全都被修改过。在此期间,美国所有的州都修改过它的立法原则。至于法律本身,只要一瞥美国各州的档案,你就会确信美国的立法者从来没有停止过立法活动,他们不断颁布或修改法律。这并不是说美国的民主本性上不如其他国家稳定,而是说美国人民使其民主拥有可以将不稳定性带进立法工作的手段,而不稳定性恰恰是民主天然爱好的①。

多数具有无限权威,并且可以快速坚定地表达意志。这种性质在美国不仅使法律趋于不稳定,并且对法律的执行和国家的行政造成了同样的影响。

因为多数是人们唯一要巴结的权威,所以人们都竞相加入多数提议的工作;而当多数的注意力转移时,人们也就不再努力进行原来的工作了。而在欧洲的一些自由国家,由于行政权有独立性和受保护的优势,所以当立法机构把注意力转到另一项事业时,行政机构仍可继续立法机构原来的工作。

在美国,人们对一些改革事业要比其他国家热心、积极得多。

在欧洲,人们用在这种事业上的力量虽然不够多,却能更持久。

①只是马萨诸塞州从1780年至今公布的立法文件,就已装订成三大卷。还应当指出,我说的这部文件汇编是在1823年经过修订而辑成的,其中已剔除大量旧的或已经失效的法令。要知道,居民不如法国一个省多的马萨诸塞州,在全美国还算是法律最稳定的州,但它也为立法工作不断地投入大量的人力。一些宗教人士多年来致力于改善监狱的状况。公众被他们的宣传所感动,因而帮助犯人新生的工作也成了流行的事业。

于是,一批新的监狱逐渐建立起来。人们破天荒地第一次对罪犯产生进行改造的观点,而之前都强调对罪犯进行惩罚。

但是,这场势不可挡的可喜改革,虽然有公众的热心参加和公民的一致努力,却未能一蹴而就。

因此当新的感化院开始筹建,而多数也急于促成这项事业的时候,旧的监狱却依然存在,并关押着大批的罪犯。随着新感化院日臻完善和健全,这些旧的监狱使人感到更加有害健康,更加。这种事半功倍的工作更容易吸引注意力,以至于多数锐意建立新的改造设施,竟然把早已存在的旧监狱忘掉了。于是,人人都把注意力转向老眼光不曾注意的新的事物上,而停止了对旧监狱的监督。一系列有益的管教制度,先是自行松弛,随后便遭到破坏。因此,在一些监狱中,虽然表面上是足以表现当代的艺术和文明的宏伟建筑物,再一看就使人想起的中世纪的野蛮苦牢。

多数的暴政应当如何理解人民主权原则——试图建立一个混合政府是不可能的——最高主权必然有其所在——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以制约最高主权的行动——美国未曾采取这种预防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我认为“在管理国家方面,人民的多数有权决定一切”是一句渎神的令人讨厌的格言,但我却又相信,一切权力的根源存在于多数的意志之中。这是不是自相矛盾呢?

在一个国家,一项通行的法律要由人民的多数来制定并决定是否采纳;而在全世界,则要由全人类的多数来做这件事。这样的法律才是公道的法律。

因此,公道就划定了每个国家的权力界限。

一个国家就像一个大陪审团,人民授权国家代表整个社会,并主持公道,而公道就是国家的法律。但是,代表社会的这个大陪审团的权力,是不是应当大于社会本身的权力呢?

当我反对一项不公道的法律时,我并不是否认多数的发号施令权,而是凭借人类的主权来拒绝,并非以往的依靠人民的主权。

曾经有人大胆声称,在只与其本身有关的问题上,人民绝对不该越过公道和理性的界限,而且也不必害怕授予多数以全部权力。然而,这实际上是奴隶的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