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1946年政协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政协协议规定,改组国民党一党政府,成立政府委员会为最高国务机关,委员的一半由国民党以外的人士充任。改组后的政府作为结束国民党的“训政”到实施宪政的过渡时期的政府,负有召集国民大会以制定宪法的任务。会议通过的宪法草案规定,立法院为相当于议会的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并对立法院负责;立法院对行政院全体不信任时,行政院或辞职或提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中央政权的这种体制,相当于英国或法国的议会制和内阁制。这对于蒋介石的独裁政体是一种限制。宪法草案又规定,中央同地方分权,省为地方自治的最高单位,省长民选,省可以制定省宪等。这对于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存在也提供了一种可能的保障。

政协协议还规定,实行军党分立、军民分治的整军原则和以政治军的办法,决定由军事三人小组(由中共代表周恩来、国民党代表张治中、美国特使马歇尔组成)商定中共军队的整编办法进行整编,并按照国民党政府军令部的计划整编国民党军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