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尚未被**分子所渗透,可视为一片净土。今后应积极加以建设,使之成为一模范省,则俄、共虽狡诈百出,必欲亡我国家而甘心者,其将无如我何乎!余此次巡视台湾,在政治上对台湾民众之心理影响必大也。

台湾省,简称台。在中国东南部。东海和南海之间。西隔台湾海峡和福建省相望,东临太平洋。包括台湾岛、澎湖列岛、龟山岛、兰屿、彭佳屿、钓鱼岛等岛屿。自古以來为中国领土。远古时代,台湾与大陆相连,后因地壳运动分隔成岛。台湾古人类渊源于祖国大陆。秦汉以后有关台湾记载很具体。古称夷洲,隋称琉求。明天启四年(1624年)和六年,荷兰和西班牙殖民者分别侵入台湾。明末,郑成功驱逐侵略者,收复台湾。清置台湾府,属福建省。1885年(光绪十一年)改行省。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为日本侵占,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归还中国。是中国第一大岛。气候热湿,年降水量丰富,水利资源丰富。盛产樟木、红桧、扁柏等。矿产以煤、石油、天然气、铜、金、银、锰为主。有纺织、制糖、制胶等工业。特产天然樟脑和香茅油。农产以稻、甘蔗、茶叶、水果(香蕉、菠萝等)为主。沿海有渔、盐之利……

当时的台湾已是富庶之乡了。

蒋介石偕夫人宋美龄首次视察台湾,正是国共山西大同激战的当日,时间是10月21日至28日。

国民大会开幕,此次为革命史上最艰难之创举,与划时代之新页也……国民大会今已开会,**一年來联合其他党派以孤立本党、围攻政府之阴谋,已被我完全击破。

“国民大会”代表是1936年5月5日的《五五宪章》制定后,随即“选出”的国大代表。原决定于当年11月12日召开国民代表大会。后经五届三中会议议决,又改在1937年11月12日召开。不久因抗战爆发,暂停制宪,后六中全会又议决于1940年11月12日召开国民大会。后又推至战后召开。

《五五宪章》是继1912年《临时约法》、1913年《天坛宪章》、1914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24年《中华民国宪法》、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之后的第六部宪法。1944年,蒋曾数次谈到召开“国大”日期。1945年元旦,蒋又一次宣布抗战胜利后,即行召开“国民大会”。3月1日,蒋又宣布于1945年11月12日召开。**和全国人民均一致反对蒋氏单独召开“国民大会”。国共“双十协定”中,**提出应延期召开国民大会和修改国民大会选举法和《五五宪章》等三项主张。但蒋介石不同意,坚持不予修改。

1946年1月,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国民大会案和宪法案。决定本年5月5日重开国民大会,修正《五五宪章》。但鉴于条件不成熟和蒋拒绝修改宪章,**不同意过早召开“国民大会”。经过蒋之一系列军事进攻的暂时胜利,蒋介石便于11月8日宣布于11月12日国民党单方面召开“国民大会”,并制定宪法。

12月25日“国大”闭幕。原规定本次大会代表为2050名,而实到1485人。本宪法规定每县、市和同等地区各选代表一名;人口至五十万者,每增五十万人,增选代表一名。县、市同等区域则以法律定之。

在这个大会上,蒋介石于11月28日发表了宪章演说。他的中心意思是,五权宪法是要蒋來行使,他说:“我相信,假如我自己來行使五权宪法,我一定能以国父之心为心,……但是……我个人本來沒有统治的**和兴趣,……所以必须将国家的责任交托于全国同胞。”但“目前大多数同胞还沒有这种能力和习惯”,故仍须“以治权保护政权,培育政权,养成人民行使政权的能力和习惯”。说來说去,宪法虽然产生,但因民智低下,仍不能实行宪政。当然仍要实行“训政”和“治政”。

对此,**《解放日报》发表社论驳斥蒋介石演说,指出其目的仍是继续训政。新华社记者说“国大的召集完全由国民党一党所包办。”《评蒋介石“宪章”演说》一文则指出“民主不能由独裁者制造”。

周恩來于11月16日发表书面谈话,指出这个伪国大是把独裁“合法”化,把内战“合法”化,把分裂“合法”化,把出卖国家与人民利益“合法”化,最后说:“我们中国**愿同中国人民及一切真正为和平民主而努力的党派,为真和平真民主奋斗到底!”蒋介石以下停战令为烟雾,一方面召开伪国大,一方面向解放区发动了大规模(凡九次之多)进攻。

国民大会圆满完成制宪任务,国内外对本党之信誉为之大增,此为30年來奋斗之结果。

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并定于1947年12月25日实施。

该宪法仍然是以西方民主国家的宪法为蓝本,但不是三权分立。国民大会可以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国民大会和总统任期六年。总统可以连任一次。

总统权限:总统由国民大会全体代表选举产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统率全国海陆空军。总统公布法律、命令,需经行政院长副署。总统根据法院议决行使缔结条约、宣战和媾和之权,宣布戒严,并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和复决权。总统依法任免文、武官员、授予荣典。特殊情况时,总统可以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发布紧急命令,法令,做必要之处置。但一个月后,需经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法令、命令,立即失效。

总统就职时,要向全国人民宣誓,表示:“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

总统之特权是:(一)提名行政院长人选,经立法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二)行政院向立法院负责,但当立法院对重要决策不同意时,得以议决请行政院改变之,但行政院对立法院之决议,“得经总统之查可”,才可以由立法院复议,否则,立法院便无可奈何。(三)“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并命令之权。”“司法院设**官若干人”掌握宪法和法律、命令之解释,亦“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四)“考试院设院长,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五)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由监委互选。但监院之审计长,得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由总统任命之。审计长,负责审计行政院之决算。

从以上之规定不难看出总统掌握了宪法、法律、命令的解释权,三院提名权,否决立法院复议权。几乎完全不受宪法约束。这实质上是总**裁制的宪法。因为总统既可以解释法律、宪法,则立法院、国民大会、监察院,均形同虚设,无实质性作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