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角度考察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刘润堂

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演变

国家和社会是两种不同的人类组织形式。国家本质上是一个政治范畴,其基本特性是政治性,它借助公共权力的形式管理和统治着社会。社会是自主组织的、有着内在规律的“独立经济体系”,它是一个先于政治、外在于政治的独立领域。

自从社会与国家产生以后,二者的关系一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由于对国家和社会的概念界定的差异、不同国家的发展历程的不同、社会发展的程度不同以及人们对社会集体生活方式的不同理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由此形成不同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要分析当前我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而考察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传承和演变进行脉络式的梳理是很有必要的。

(一)国家与社会关系在西方的演变

虽然国家与社会这两个概念可以溯及中世纪以前的政治学,但作为一个具有内在联系而又具有张力的分析架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无疑是西方学者对西方国家工业革命前后社会政治变革的思考的结果。以国家对社会的控制程度和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程度,西方近代以来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可分为三种模式,即强社会模式(社会外于国家并高于国家),强国家模式(国家高于社会并控制社会),法团主义模式(国家与社会相互合作)。

1、强社会模式

这一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市民社会理论,代表人物是洛克。这种模式强调社会外于国家且高于国家,认为国家不过是一种维护个人利益的工具。洛克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非常完美的自由状态,社会中的个人具有天赋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三大权利。但由于个人之间会出现伤害他人利益的现象,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个人愿意让渡一部分权力给国家,国家通过社会委托于其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一方面对公益负责,保护市民社会中的个人财产,另一方面还需要对各大利益集团加以平衡和协调。正如洛克所说:“政府除了保护财产之外,没有其他目的。”如果国家侵犯市民社会的权利,后者可以收回曾让渡的权利,并且可以推翻国家。这样一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模式,实质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是市民社会对国家享有最高裁判权。

2、强国家模式

强国家模式强调国家高于社会且决定社会,其代表人是黑格尔。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欲望驱动的非理性力量所致的状态,是盲目的不自足的。把国家抛在一边谈市民社会,它就只能在伦理层面上表现为一种无政府状态。他认为国家体现而且只有它才能体现伦理的价值准则。因此,他认为国家不是维系和完善自然状态的工具,而是对市民社会的保护和超越。黑格尔所谓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模式明显与洛克的“市民社会外于国家”模式完全相反,这种模式肯定国家对社会的塑造,但它在原则上承认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渗透,从而在道德层面上确定市民社会的低下地位。无疑,这种模式为国家全面统治市民社会形成国家集权统治提供了借口,正如萨拜因所说:“对国家加以理想化,以及对市民社会给与道德上的低评价,这两者结合在一起都不可避免地要导致政治上的独裁主义。”这种模式所产生的误导在二十世纪盛行的法西斯主义和“大国家主义”中得到了印证。

3、法团主义模式

法团主义是指“一种特殊的政治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数量有限的、代表种种职能利益的垄断组织与国家机构就公共政策的产生进行讨价还价。为换取有利的政策,利益组织和领导人应允通过提供其成员的合作来实施政策。”在法团主义的代表人物斯密特看来,法团主义就是合作主义,“这个利益代表系统由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构成,他们被组合进一个有明确责任的、数量有限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结构安排之中。它得到国家的认可(如果不是由国家建立的话),并被授权给予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它们在需求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受到国家的控制。”从上面关于法团主义的定义可以看出,法团主义模式它并不是强调一方对另一方的干涉和统合,而是主张国家和社会通过中介组织进行合作,建立某种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这样就可以避免团体之间的互相强制。

(二)国家与社会关系在中国的演变

国家与社会关系在中国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即封建专制下的国家与社会胶合状态,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的国家与社会同构状态,以及改革开放后国家与社会逐步走向良性互动状态。

1、国家与社会的胶和状态

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宗法制度一直是封建统治者维护国家统治的基点。在这种制度下,皇帝是一家之长,又是一国之君,皇权至高无上,政治权力不受任何的社会约束和监督。由于受嫡长子继承制和世袭罔替观念的影响,在政治组织中的各个角色的地位是先天决定的,个人对组织的贡献和作用并不重要。在这种组织结构中,以皇帝为代表的国家具有绝对的权力,国家高于社会,社会服从国家。与此同时,基层社会的各种组织拥有和国家一样的治理规则,因此宗法制度更多的造就了民众对政治权力的认同,形成了国家与社会之间互为补充的超稳定结构。结果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融为一体,国家不断侵吞社会权利,致使人人只知有皇帝而不知有社会。因此,我们把这样一种国家与社会浑然一体的状况称之为胶和状态。

2、国家与社会的同构状态

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的几十年时间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处于一种同构状态。这种同构状态表现为我国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高度集中或相对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导致社会缺乏自主性,各种社会经济实体都必须无条件服从中央政府的统一计划,只是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被动接受者,既没有经营自主权,也不需要对自己的企业行为负责。更为严重的是,“政府一旦担起筹划整个经济生活的任务,不同的个人和集团都要得到应有的地位这一问题,事实上就一定不可避免成为政治的中心问题。由于只有国家的强制力可以决定‘谁应得到什么’,所以唯一值得掌握的权力,就是参与行使这种管理权。一切的经济或社会问题将都要变成政治问题,因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只取决于谁行使强制之权,谁的意见在一切场合里都占优势。”这种国家与社会的同构状态的直接后果是抑制了社会的自主性和消解了社会应有的活力,导致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长期发育缓慢或者发育畸形,而且影响国家和政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导致集权的产生。

3、国家与社会趋于良性互动的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市场经济逐步确立和完善,这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了可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中迈出的最伟大的一步,这导致多元利益格局形成,社会阶层不断分化、重组,形成多阶层并存的复杂而富有弹性的社会阶层结构,这样社会的自主性迅速确立,从而对国家权力的界限做出了划分。同时,随着国家对经济领域的放权,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推进,政府职开始转变。国家的主要功能变为制订普遍性的行为规则,提供法律保障,并当社会出现自身无法解决的矛盾和冲突时以公共权力的角色进行仲裁,而不再插手干预社会内部的事务。随着社会自主性的增强,国家权力的收缩,二者的关系逐渐走向良性互动状态。应该说,目前我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仅仅是在逐步趋于良性互动的

合理状态,但还远未达到一种理想状态。国家在某些领域具有绝对的控制权,由于缺乏制度和法律的保障,国家由于具有强大的力量还可能随时控制社会各个领域,社会自主性还没有强大到足够和国家强权对抗的程度。因此,要达到国家与社会之间理想的良性互动状态,还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

二、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决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要性

政治文明是指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包括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国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角度来看,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使国家与社会关系逐渐趋于良性互动的需要。因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仅能够增强社会的自主性,也能够增强国家的权威性,而这正是保证国家与社会关系趋于良性互动的两个重要因素。

(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利于社会自主性的确立

“社会自主性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社会成员在经济活动中的正当权利的不可侵犯以及对国家权力行使监督和制约的能力。”社会自主性意味着社会成员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状态,有权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他们的正当权利要受到国家保护,并且能对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进行监督,能制止国家或者个人滥用权力。这些正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使个人从以前计划经济的僵化体制下解放出来,个人拥有自己的经济利益,拥有国家赋予的正当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社会的自主性,但如何确保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不受国家的侵犯和他人的侵犯,如何保证社会成员有权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应当解决的问题,也是从根本上保证和加强社会自主性的决定性因素。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制度建设,而制度建设是保证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的基本条件。只有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各种政治制度,使国家行政权力在制度的规范下运行,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才能使社会成员不受国家权力的干预和控制。更为重要的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能够保证社会成员具有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的能力,保证其能够抵抗国家、个人、组织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

此外,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放宽,社会出现了多种经济利益主体,社会经济生活出现多元化的格局,各种中介组织层出不穷。随着这些经济利益主体的不断壮大,他们在政治上要求积极参与国家的公共事务,如何处理和应对这一情况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应当解决的问题。只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积极稳妥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才能保证各种经济利益主体在政治上的愿望和要求,这样社会自主性才能得以保证。

(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利于增强国家的权威性

权威与权力关系密切,但二者区别也很大。如果没有权威,权力的实行就会变得软弱无力或者是强制性的。权威不诉诸武力、强制手段,而是靠呼吁、影响。权威是建立在人们对权力的认可基础之上,是人们对权力的一种尊敬。权威包含着合法性、正当性和有效性。在乔·萨托利看来,政治的过程不仅仅是一个权力过程,同时也应该是一个权威过程,民主的目标就在于把权力转变为权威。

国家权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能够有效地在全社会贯彻和实施自己的意志,既包括作为国家意志直接表现的国家政策能够有效发挥作用,也包括国家能够超越于各种利益集团,实现国家利益的能力;二是国家的政治形象良好,政治制度和执政党能够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肯定和自觉拥护。目前,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还有待加强。国家制定的政策并没有准确无误地在全社会得以贯彻落实,地方政府在执行国家决策经常变通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腐败现象仍然较为严重,这对国家的权威性构成严重的挑战。

要增强国家的权威性,就必须解决好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对国家权威构成挑战的问题,只有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包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高效廉洁的政府机构,培育民众的参政意识,尽可能为个人、团体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创造条件,完善各种政治制度,依靠社会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等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质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因此,政治上的一切制度设计、安排和完善都以这一根本目的为出发点。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公民对政治体系的共识和政治认同感,才能不断增强执政党的合法性,才能提升国家良好的政治形象,才能使国家的政策能在全社会得到彻底的贯彻和执行。

三、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决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容

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趋于良性互动状态的角度来看,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应从三个方面来着手,即政治制度文明、政治行为文明和政治意识文明。

(一)政治制度文明

政治制度是“指政治主体之间的稳定的关系模式,如政党制度、代议制度、政府制度、司法制度、舆论制度等,它主要规定不同政治主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功能和产生方式。”无疑,政治制度文明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因为,没有政治制度来规范国家权力的范围和运作方式,则政治稳定性不能保证,国家权力的运作可以随心所欲的越界,公民的正当权利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政治制度建设不仅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国家与社会关系趋于良性互动和平衡的保证。

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社会生活领域比较而言总是脆弱的,因此国家不仅不能干涉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还要保护个人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由于国家具有强大的力量和权力,因此国家又是个人权利最可能和最危险的侵害者。要保证个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和制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就必须加强政治制度建设。因此,必须完善和改进具体的政治制度,这种完善和改进应该按照有利于人民参与政治,反映利益要求,实现政治权利,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人民监督等原则设立和改进政治机构和设施。

我国目前的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主集中制度,一国两制制度,依法行政制度,司法公正独立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基层民主制度等等。这些制度设计和安排不仅是要规范国家权力运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国家强权不会干涉并保护个人的正当权利,而且赋予了公民监督国家权力运作过程、制约国家和个人权力滥用的权利。只有不断坚持和完善这些政治制度,并随着政治体制的改革创造出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国家与社会的行为必须在制度的框架下进行,才能保证二者的关系趋于合理。

(二)政治行为文明

政治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并不一定意味着政治文明的水平提高了,关键还在于政治主体是否按照政治制度的规定去行使政治权利,这是政治行为问题。“政治行为主要是指人们(公民、公务员、政治家)实践政治制度和法制的状态和水平。”政治行为是否合理、是否积极、是否务实就成为政治制度能否得以执行的关键,是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能否得到保护的根本,也决定了国家与社会关系能否达致良性互动状态。

政治行为的合理性不仅受到政治制度的制约,还受到宪法

和其他法律的约束。此外,还需要一整套完备而具体的规范和程序来保证政治行为的合理性。这些规范和程序包括选举和表决的规范和程序、投票的规范和程序、决策的规范和程序、监督的规范和程序以及权利运作的规范和程序,等等。如果没有相应的规范和程序,制度就不可能真正贯彻,权利运作就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公民的正当权利就得不到保证。政治行为必须合理不仅是对国家权力运作的要求,也是对公民个人的要求。公民政治行为的合理性要求公民在制度的规范下参与政治活动,在制度的框架和程序规范下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

政治行为文明水平的高低反映了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贯彻执行程度,体现了公民自觉依法行政、理性参与政治活动的情况。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状态不仅需要完备的政治制度来规范二者的行为,而且需要权力运作过程和公民的政治参与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三)政治意识文明

要维持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状态关系,不仅需要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政治权力运行过程的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还需要不断培养个人的政治意识。

所谓政治意识是指“社会政治生活的观念形态”。政治意识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意识形态、政治心理、政治思想和政治道德”。从价值取向来看,政治意识应包括公平、公正、正义、理性、权利、义务、责任、自由、自主、平等、博爱、民主、法制等一系列政治理念。在我看来,政治意识则是一种政治上的自觉行为,对于政府机构的管理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施行者来说,政治意识就是他们能够自觉依法行使权力,自觉维护清正廉洁的形象,自觉做到公正、公平、平等、民主;对于社会成员来说,要有自觉参与政治的意识,要有自觉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意识,要有自觉保护自身权利不受国家侵害的意识。

政治意识的培养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内容,也是保证国家与社会关系良性互动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方面,培育个人良好的政治参与意识,社会成员就能通过各种政治参与渠道合理地、理性地进行政治参与,以此维护自己的利益,监督国家权力的运作,制止国家权力的滥用,这样社会的自主性就能得以确立并不断增强。另一方面,培育国家行政人员良好的依法行政意识,他们才不会滥用国家权力,才能保证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才能维护政府清正廉洁的政治形象,这样国家权力运作的合法化得以保证。而这两个方面保证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趋于良性互动。

四、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决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模式

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模式必须要走从政府推进到社会自主进行的道路,这是由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和现实状态决定了的。正因为目前我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没有达到理想状态,社会的自主性还不够强大,国家在很多方面还控制着社会,因此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必要的和可行的。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自主性的增强,国家权力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全面放权,社会将承担期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任。

(一)政府推进模式的必要性

正如虞崇胜所指出的那样:“政府推进之必要,既有历史的原因,更是现实的要求。在传统中国一直没有形成独立自主的社会实体,社会自主性极其低下,原因在于金字塔结构的封建官僚政治体制和束缚个人发展的宗法体制决定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僵化性、超稳定性和板结性,由此形成了社会成员对政府机构的依赖心理和冷漠心理以及社会受控于国家的局面。而这种局面反过来又进一步制约了社会自主性的增强,同时商品经济不发达,交通不便利,没有统一的市场,这些限制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大大消解了社会实体与政府对抗的可能性。这是政府推进的深刻历史原因。从现实来看,建国后我国经济落后,人民群众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普遍不高,而且面临着来自国内的反动势力和国外敌对势力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政权来推进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

然而,政府推进模式只是暂时的,是在目前社会自主性不强、人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不强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措施。随着社会自主性的增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模式逐渐显露出很多弊端。表现最为明显之处在于政府推进模式忽视社会群体和个人积极参政的可能性,也忽略了经济发展自身对政治建设的推动作用。而且,随着政府部门在各个领域的放权,政府也不可能独立承担起这项艰巨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推荐模式就必须要向社会自主模式转变。

(二)社会自主型模式的优越性

从国家与社会二者的关系来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模式从政府推进转变到社会自主是必然的。因为随着社会自主性不断增强,社会团体、个人的民主自主意识不断提高,社会中介组织不断增多,社会多元利益格局逐渐形成,国家在各个领域的权力逐渐撤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将达到较为理想的良性互动状态。在这种形势下,社会将在很大程度上取代政府成为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决定性因素。

由社会自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优越性体现在:首先,它适应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目前,我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正逐步趋向于良性互动,这体现在国家逐渐从各个领域放权,政府机构的职能逐渐转变,社会自主性逐渐增强,社会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能力也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参政意识不断增强,这些都表明以前国家控制社会、垄断一切资源的时代已经过去,社会主体正在逐渐收回本属于自己的权利。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一个调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过程,由社会自主进行也表明了政府的放权和社会的索权。

其次,它符合现代政治发展的一般逻辑。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核心内容在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而要进行这方面的建设,就必须依赖于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的增强,必须依赖于社会团体的高度自治。只有扎根于基层社会之上并建构在社会主体自主自觉基础之上的民主和法治,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成为社会政治进步的动力。正如罗伯特·达尔所指出的那样:“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东西,至少在大型的民主制中是如此……这种社会组织的出现,不仅仅是民族—国家 统治过程民主化的一个结果,也是为民主过程本身运作所必需的,其功能在于使政府的 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

最后,它符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人类历史上较高层次的政治文明,超越了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因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有权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以及社会事务,人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理智的选择。同时,社会主义政治应该是自主政治,因为社会主义使“人们第一次成为自然界的自觉的和真正的主人,因为他们已经成为与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因此,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应当由社会自主进行,由社会组织、团体、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不如此,就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也就无从反映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

总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断完善、逐步趋于合理的过程,也就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逐渐由政府推进向社会自主进行转变的过程。

(责任编辑:孙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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