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教师的道德因其所担当的特殊的社会角色而具有了相对于其他职业更为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社会影响力。反言之,这就意味着教师的师德失范所具有的社会风险和代价更为高昂,很多情况下对于受教育者和教育的发展所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因此,师德建设不能只依靠教师个人的修养和自律,为了最大限度地抑制因为个人道德失范而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必须完善外在的、具有强制性的制度约束机制。也就是说,需要在加强教师德性伦理的同时重视制度伦理的建设。这一要求也是整个社会在经历转型过程中,由德性伦理向制度伦理转变的趋势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的显现。因为,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世界日益分化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这种社会转变所引致的深刻的社会整合与控制方式——主导性规范形态的变化:由以道德规范为社会的主导性规范向以法律为社会的主导性规范的转变。”[1]同时,主导性规范形态的变化使现代社会成为一个“制度世界”,社会伦理道德的实现日益需要外在的制度化规约,同时制度本身的伦理价值也受到很大的关注。也就是说,制度伦理成为现代社会极为重要的道德建设方式和伦理形态。

制度伦理一般有两种含义,一是制度化的伦理,亦称伦理制度,即社会的道德要求和价值目标制度化的规则、规章、法规的总称;二是制度的伦理,即制度本身内蕴着的某种伦理原则、道德追求和价值判断,同时包含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两种含义的落脚点都是伦理,也就是说,制度本质上是基于道德价值并为道德价值的实现而采用的一种相对于个人道德而言外指型的、更为明确、更具强制力的手段和方式。师德制度建设是制度伦理在师德建设中的运用和实现。本部分对师德制度建设的思考和研究也是基于制度伦理的两种基本含义,从师德建设的制度层面和师德制度的伦理层面对师德制度建设进行审视和反思,并针对其中的问题提出可能的实践路径。

[1] 施惠玲著:《制度伦理研究论纲》,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