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医学技术的发展为那些器官功能受损或坏死的患者重新获得有正常功能的器官、提高其生命质量与价值提供了技术保障,但在科学研究与临床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伦理道德问题,如器官来源的有限性与器官移植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器官分配的公平、公正与公开性问题,器官移植费用的合理分担问题等等,分析并合理解决这些伦理问题是进行器官移植的基础与前提。
一、器官移植概述
(一)器官移植的含义
器官移植也叫脏器移植,是指通过手术用健康的器官置换已经处于终末期的衰竭器官,以挽救病人生命的一项高新医学技术。
(二)器官移植的类型
按照移植物来源,器官移植可以分为自然器官移植与人工器官移植两大类,自然器官移植又可分为同种器官移植和异种器官移植;按照器官供者与受者是否为同一个人,器官移植可以分为自体移植与异体移植。
目前,自体器官移植仅限于自身皮肤的移植和脚趾对手指的移植;同种异体自然器官移植主要有肾脏、心脏、肝脏、脾脏,以及角膜、骨髓等器官和组织的移植。
(三)器官移植的发展历程
器官移植的想法古已有之,但从设想、实验到临床应用并取得巨大成就,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经历了四个阶段。
1.幻想阶段
移植器官和组织的思想自古就有。古埃及金字塔前的人面狮身像就反映了古埃及人把异种器官连接起来的思想;公元前500年至公元1世纪之间成书的印度外科著作《妙闻集》中则记述了古印度人的皮肤移植术①。在我国战国时期的《列子》一书中,有扁鹊为两人互换心脏以治病的故事。扁鹊见到扈、赵两人有疾,给喝毒酒后使之失去知觉三日,施行剖胸互相换心,两人均愈。在古代的欧洲也有类似的记载,如意大利的奴隶为主人献出自己的鼻子,文艺复兴时期有想象移植肢体的油画,16世纪则有牙齿移植的记载②。清代著名文言文短篇小说集《聊斋志异》中也多处提及对全面部移植及全脑移植的想象。
2.实验研究阶段
18世纪,开始有学者做组织或器官移植的动物实验。1906年朱伯雷在一位慢性肾功能衰竭女性患者的身上异种异位移植了羊和猪的肾,由于排斥反应而未能发挥功能,遭遇失败。其他医师也尝试了类似的异种器官移植,但由于免疫排斥反应,均告失败。
3.临床早期阶段
1954年,麦雷尔在波士顿于一对同卵双生子之间进行的肾移植获得了成功,移植后的肾脏立即发挥了作用,患者的状况得到了改善。这成为人体器官移植划时代的标志。
①周俊、何兆雄主编:《外国医德史》,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页。
②张树峰、刘云章主编:《当代医学伦理学》,河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7页。
1955年,休姆在肾移植中使用了类固醇激素,使同种器官移植成为可能。1956年,世界第一例骨髓移植获得成功;1963年,斯塔茨尔进行了第一例常位肝移植;同年,哈迪进行了临床肺移植;1967年,南非医师巴纳德又进行了震惊世界的第一例心脏移植手术。这几例手术的成功,标志着现代器官移植时期的实际开始,人类长期向往的器官移植疗法终于实现。
4.临床发展阶段
20世纪60年代,陆续开展了人类各种同种器官移植,包括肝、肺、胰脏、心脏、小肠、胰岛等移植。1978年,新一代免疫抑制剂环孢素问世,使临床同种移植的疗效获得迅速提高。
20世纪90年代以后,移植学出现突破性进展,存活率、移植数量、开展器官移植的单位数量大幅增长,使器官移植日益成为常规手术。
(四)器官移植的现状
近几年,欧洲也尝试进行了全面部的移植,到目前为止,除中枢神经器官以外的人体绝大部分组织、器官都可供移植,如:2个角膜;内耳、锤骨、砧骨和镫骨各2个;1个颌骨(用于整容);1个心脏;1个心包(用于手术后包裹大脑);4个独立的心脏瓣膜;2个肺;1个肝;2个肾;1个胰脏(移植该器官可以治疗糖尿病);1个胃(至今仍然不是很成功);206块骨骼,包括四肢骨(用于四肢修复)和肋骨(用于整容);2个髋骨;大约27块韧带和软骨(用于修复膝及肘关节等);大约20平方英尺的皮肤(用于覆盖烧伤处);超过6万英里长的血管(主要是静脉,能用于血管搭桥手术);大约90盎司的骨髓①。
器官移植技术在临床实践中,无论是手术成功率还是术后长期存活率都获得了巨大的成就。
(五)中国器官移植概况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始于20世纪60年代,经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和科研工作者们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年均器官移植数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国,移植患者的一年生存率和五年生存率等指标已居国际领先水平。目前我国开展的器官移植主要有:临床大器官移植,如肾移植、肝移植、心移植;临床带血管胚胎器官移植;细胞与组织移植,如骨髓移植、胰岛移植、脾细胞移植、胚胎组织胸腺移植等。
① [美]安德鲁·金柏利: 《克隆———人的设计与销售》,新新闻编译中心译,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自2007年5月国务院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来,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人体器官捐献及其伦理问题
随着外科技术的发展、器官保存技术的改进、新的免疫抑制药物问世,器官移植成为标准的外科疗法,并挽救了成千上万人的生命,素有21世纪“医学巅峰”之美称。但遗憾的是,器官移植在其发展道路上面临着种种困难,其中供体器官奇缺是阻碍器官移植发展的最大障碍。因此解决供体器官来源问题就成了发展器官移植技术的首要问题。
从医学角度看,同种器官是最佳的供体器官来源,而同种的器官供体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活体器官、尸体器官。从伦理学角度看,获得供体器官的最佳方式应该是无偿自愿捐献。这一器官来源途径强调器官供者的自愿和知情同意是收集器官的基本道德准则。自愿捐献器官的行为对于供者以外的他人和社会没有任何利益损害,同时,由于供者是知情同意的,即供者知晓自己的行为对自己意味着什么,因而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这一器官来源是最没有道德争议,最为理想的。
2010年5月世界卫生组织通过了《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其中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人体及其各个部分均不应成为商业交易的对象,包括登广告求取、提供器官,及支付、收取钱财的行为等都应予以禁止,同时也禁止任何参与器官移植程序的个人或机构收取适当的服务费用之外的报酬。2007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我国人体器官移植遵循八大原则,包括自愿、知情同意、公平公正、技术准入、非商业化、自主决定等。而且明确规定,在器官摘取、保存、运输等项目上可以收费,但器官本身绝对不能用做买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条例》明确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一)活体器官利用的道德问题
活体器官移植成活率高,也有利于受体的生存利益,所以活体器官移植备受移植界关注,但是移植活体器官必然会对供者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所以活体器官捐献也面临着许多道德风险。
如不可再生的单一器官心、肺、脾等,在任何时候出于任何理由在健康活体身上摘取无论是在伦理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难以接受的;而人体的重要成对器官如肾脏以及可再生器官如肝脏的移植,在不危害供者生命安全的前提下,自愿捐献自己的一部分器官去挽救另一个人的生命本身是一种高尚的利他行为,但是供者必须是自愿的,而且应该是与经济等其他原因无关的。为此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二)尸体器官利用的道德问题
鉴于活体器官移植的局限性,目前临**最主要的器官来源仍为尸体器官。但是尸体器官的摘取又涉及到一系列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
首先,死亡标准问题。何时判定死亡直接关系到尸体器官的摘取时机。以传统心肺死亡标准判定死亡后,器官由于长时间缺血移植后较难存活;而在心跳呼吸都有的时候摘取器官又涉及到公众对脑死亡标准的认可度问题。其次,正规的捐献渠道。以前因为没有正规的捐献渠道,导致一些潜在的供者无法找到可以接受自己或亲属尸体器官的机构,也导致他们捐献器官救人的良好愿望落空。第三,传统观念束缚。尸体器官捐献虽然是在供体身故之后才摘取器官,但是器官的摘取可能会涉及到中国人的一些传统观念,例如“死者为大”、“死要完尸”、“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等思想的影响,加之,亲人刚刚离世,亲属情感上难以接受,因此导致了临**尸体器官的利用成为一个难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供体来源,2010年,卫生部联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启动了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截至2013年8 月9 日,共实现捐献1006例,捐献大器官2742个。公民去世后捐献的器官,占到器官来源总量的比例已由3年前的几乎为零,提高到目前的23%左右(其中肝脏来源已占到25.5%),取得了巨大的医学和社会效应。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针对公民身故后捐献的尸体器官又颁布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对尸体器官获取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让尸体器官捐献工作有法可依、有专门机构负责。
例如:规定了捐献器官的获取工作必须由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简称OPO)按照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实施。
OPO应当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潜在捐献人进行相关医学评估;依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与捐献人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下简称近亲属)签订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人体器官捐献合法性文件;并将潜在捐献人、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的临床数据和合法性文件录入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器官分配系统,网址:www.cot.org.cn),并使用器官分配系统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获取、保存、运送捐献器官,并按照器官分配系统的分配结果与获得该器官的人体器官移植等待者(以下简称等待者)所在的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以下简称移植医院)进行捐献器官的交接确认。此外,OPO还应对捐献人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并参与缅怀和慰问工作;保护捐献人、接受人和等待者的个人信息,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组织其服务范围内医疗机构的相关医务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协助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人体器官捐献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等。
(三)异种器官利用的道德问题
在人类器官不能满足移植需求的情况下,人们很容易想到利用其他物种的器官。理论上,异种器官移植是解决人体器官来源不足问题的一条途径。使用动物器官进行移植涉及到的问题包括技术与伦理两方面。
首先技术方面,一定要尽力克服人体对动物器官强烈的免疫排斥难题。与人类有亲缘关系的灵长类动物,如猴子、狒狒、猩猩等都曾作为异种器官移植的供体来源,但实验结果均不甚理想。于是科学家把眼光放在了猪的身上,因为,无论从体积、形态大小、血流量以及功能上看,猪的器官都与人很相似。比如人的平均体重为60公斤,小型猪的体重为40~80公斤,人的心率为60~100次/分钟,猪的心率为55~60次/分钟等。最有意义的是猪的肾脏结构、肾小球滤过率、肾血流量及尿液浓缩功能与人相同,脏器大小也与人相近。而且猪有易于进行遗传工程改造、饲养容易、繁殖快、可大量获取等诸多优点。因此,1996年英国从事生物伦理学咨询的机构批准了给人移植猪器官,我国“863”计划委员会给湖北省农科院畜牧兽医研究所正式函文,批准了该所所申请的转基因猪作为器官移植供者的研究项目。
但是,异种移植中的伦理问题又成为人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一是受者及社会公众能否从观念到行为上接受人体内移植动物器官? 受者会不会遭受歧视? 另外,移植后人体会不会产生变化? 动物属性或习性会不会传染给人? 二是异种移植后,一些原本只在动物群体内播散的疾病是否会因此在人群中传播,并因此给人群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三是一些动物权利保护者反对移植动物器官,他们认为人没有移植动物器官的权利。而且,由于异种器官移植会使一个动物失去生命,那么也会有下面的疑问:当牺牲一个动物而又没有把握救活一个人时,这种手术是否应该进行?
对于异种器官移植,医师救治病人的动机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不可否认,在一项技术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医师还有救人以外的动机,比如研究的动机等。在技术不成熟的情况下,医师的动机应该受到严格审查。
(四)治疗性克隆———人工复制器官利用的道德问题如何既得到大量可供移植的器官,又能解决移植后的排异问题,人们从医学发育生物学出发,提出了治疗性克隆的方法。所谓“治疗性克隆”,即把病人的体细胞移植到去除遗传物质的卵母细胞内,经过一定的处理使其发育成囊胚,再利用囊胚建立胚胎干细胞,在体外进行诱导,分化成特定的组织或器官,如皮肤、软骨、心脏、肝脏、肾脏、**等,再将组织或器官移植到病人身上。
可以预测,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治疗性克隆技术将为广大病人造福,但同时会面临许多道德选择的难题:一是必须严格用于医学治疗的目的,因为治疗性克隆技术涉及人类体细胞核转移和人类胚胎干细胞的扩增,若有失误,将会给人类社会带来难以挽回的结果。例如,如果将人类体细胞核转移或将人类干细胞扩增到动物身上,则可能产生既非人又非动物的“怪物”。二是治疗性克隆的出现,标志着医学将走出传统器官移植的范畴,步入制造组织和器官的新时代。那么,将来医院会像一个人体配件工厂一样,为患者更换组织和器官。这在提高患者生命质量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如人们能否接受越来越多的人工复制器官,人毕竟不是机器,人工复制器官的大量出现和应用,会不会触及到人的尊严问题,更换了多个器官的个体是否还是原来的那个个体等等。
三、人体器官资源分配及其伦理问题由于移植器官供不应求,使医生面临受体选择的难题。用什么标准来分配器官? 对于等待做移植术的受体用什么标准来判定先后顺序呢? 为此,卫生部于2010年12月27日通过了《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2013年8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了《中国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这两个文件规定了捐献器官必须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分配。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对于未通过器官分配系统擅自分配捐献器官的,依法给予处罚,涉嫌买卖捐献器官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并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实施辖区内统一等待名单的器官分配。为此,医疗机构在采集加入等待名单患者的情况时更应严格掌握以下标准。
(一)医学标准
医学标准所重视的是尽量降低移植等待名单上患者的死亡率;提高移植受者的术后生存率;使珍贵的移植物最大限度地发挥功能,避免丢失。
1.对手术适应症的把握
在分配器官时一定要严格掌握手术适应症。包括一般情况、营养、体质和各系统的功能,尤其是心血管系统的功能。通常选择受者年龄在60岁以下、一般状况较好、无致命性并发症患者,且没有如全身性感染、活动性结核病、肝炎、消化道溃疡等影响移植成功的疾病。对于那些长期受慢性病变的损害、身体各系统器官的功能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的患者,必须考虑其能否耐受移植手术的打击,包括麻醉的打击等。因此,必须对患者进行综合评估和论证,做出科学决策。切忌由于适应症掌握不准导致受者最终未收到满意治疗效果,也造成了移植物的丢失。以肝移植为例,国际上早有公认,肝癌肿瘤过大、过多,或是门静脉已有癌栓的中晚期肝癌患者,应为手术禁忌,因为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的使用将为肿瘤的复发创造条件。但有些医疗机构并未充分认识到这一点,甚至在大肝癌患者身上多次换肝,最终导致移植物随着受者的死亡也一并丢失的结局。
此外,患者的一些个人行为方式直接关系到健康,如由酗酒成性造成的慢性酒精性肝硬化、嗜烟引起的肺功能损害及药瘾引起的肝损害等患者都不能列为移植对象。
2.对原发疾病紧急程度的选择
以原发病的角度考虑需接受器官移植的疾病分为致命性疾病和非致命性疾病。致命性疾病如慢性肾炎、肾衰竭、尿毒症(肾移植);先天性胆道闭锁、晚期肝硬化(肝移植);中末期心功能衰竭(心脏移植);晚期肺纤维化(肺移植)等。这些疾病用现行常规的治疗方法不能治愈,患者如不进行器官移植,很快就会死亡。非致命性疾病如重型血友病甲(脾移植);双侧睾丸损伤(睾丸移植);甲状旁腺被误切(甲状旁腺移植);细胞免疫低下(胚胎胸腺移植)等。这些疾病用常规治疗也可缓解,但生活质量不高,对这类患者进行移植,目的在于提高生活质量。
因此,以原发病紧急程度角度考虑应优先选择那些致命性疾病、紧急患者,以挽救他们的生命,其次才是那些非致命性疾病的患者。
3.免疫学的选择
主要指受者与供者的免疫学配合。常用的有ABO 血型、淋巴细胞毒交叉配合试验及HLA 的组织配型。总的原则要求是受者与供者的ABO血型相同或相容,淋巴细胞毒交叉配合试验为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