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谈判纷繁复杂、头绪很多,国外不少学者曾经作过尝试,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国际谈判进行了不同的分类。根据国际交往活动的内容和性质,我们可以把国际谈判大体划分为两种,即国际商务谈判和国际政务谈判。
国际商务谈判主要是企业的行为和活动,它具有微观性、业务性、实利性、跨国性等特点。国际政务谈判主要是国家外事行政机关的行为和活动,通常涉及双边或多边的国家关系,它通常不以实利为中心,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利益和尊严,不同于单纯的为买卖成交而进行的讨价还价。同时,由于没有一个世界政府,国际政务谈判只能以国家间的协议为准绳,而对于协议的执行并无强制力来保证,这往往使国际政务谈判成为一个旷日持久的过程,有时简直是马拉松,需要有关各方拿出诚意和耐心,才能取得进展。如美日关于贸易摩擦的谈判,日俄关于北方领土问题的谈判等。
国际谈判的原则也是值得我们重视的一个问题。美国哈佛大学的学者曾经提出一种原则谈判法,如要将人和问题分开,谈判重点应放在利益而非立场上,构思互有收获的解决方案和坚持客观性标准等,由此可见原则的重要性。美国谈判学家温科勒也曾给谈判者开列了十条原则:即如果不是迫不得已,就不要讨价还价;要做好准备;要后发制人;要对他人以礼相待;要让你的对手相互竞争;要给自己留有余地;要言而有信;要多听、少讲;要与公众的期望值保持联系;要使对方习惯于你的狮子大开口。
在长期的国际谈判实践中,我国也形成了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谈判原则。
第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即客观性原则。这个原则要求人们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事物的客观情况,正确地对待和处理问题。在具体的对外谈判中,则需要以客观事实作为依据,坚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
第二,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国际谈判中,平等互利的原则,主要是讲在政治上要平等,要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在经济上要互利互惠,以谋求共同的发展。平等互利是我国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主要的对外经贸政策之一。我国一贯主张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对大国、强国和小国、弱国坚持平等相待,同时,在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中,坚持互利互惠原则,既要维护我国的根本利益,也要充分考虑对方的利益,实现共同繁荣。
第三,求同存异的原则。在国际谈判中,要坚持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寻找双方的共同利益,发展互利合作的关系。
第四,尊重与守信的原则。在国际谈判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各方应尊重他人的权利,信守自己的义务。言必信,行必果,说话要算数,做不到的事绝不说,说过的话一定要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