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情势调查阶段的被害人参与在国际刑事法院不同法庭之间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那么对于审前确认指控程序中的被害人参与,争论则小得多。从国际刑事法院的判例来看,审前确认指控程序属于《罗马规约》第68条第3款规定的诉讼程序并无争议,只要申请人具有《程序和证据规则》第85条规定的被害人身份,同时符合《罗马规约》第68条第3款规定的“个人利益受到影响”,一般都被允许参加到确认指控程序之中。但是,《罗马规约》并没有对被害人参与诉讼的具体权利内容加以规定。这仍需要法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加以解决。2008年5月13日,在民主刚果情势的检察官诉卡坦加和崔一案中,第一预审分庭就被害人在审前程序中的诉讼权利作出了裁决[1],这份裁决详细对被害人在审前程序中的诉讼权利进行了分析和明确,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关诉讼各方对被害人参与审前程序的意见

在本案中,被害人的法律代理人主张被害人应当享有如下诸项权利:(1)被告知全部案件记录,至少是全部索引;(2)参加全部关于确认身份的会商,无论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3)参加整个确认指控程序,包括不公开进行的部分;(4)在确认指控程序的开始和结尾陈述意见;(5)在确认指控阶段,在影响被害人利益的事项上请求介入;(6)根据《程序和证据规则》第93条第3款的规定盘问证人。

检察官则认为不应当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视为是他的诉讼地位的一部分,作为“非当事人的诉讼参加人”,被害人在欲从事某一程序行为之时,都应当表明与其利益相关,因此(1)应当根据个案的而具体情况,判断案内的保密材料(包括其索引)是否与被害人的利益相关,才能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允许被害人接触这些材料;(2)只有在与被害人利益有关的程序中,才能允许被害人在场和参与;(3)只有在涉及被害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允许被害人在确认指控程序中发表意见,而这必须由法庭基于被害人申请逐事项加以判断;(4)只有在与被害人利益有关的情况下才能允许被害人询问证人,并且不能涉及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对于这一点也需要法庭逐个证人进行审查判断;(5)只有与被害人利益有关的情况下,才能允许被害人对当事人的要求、申请和观察予以回应,这应由法庭逐案加以审查判断。

检察官的上述观点得到辩护方的附议,辩护人特别提出被害人不能提出任何有关犯罪构成、责任模式或者证据可采性的法律文件,也不应被允许在确认指控程序中提出证据和材料,因为这是在复制和篡夺控方的角色。另外如果被害人接触了控方的证据或者与其他被害人协同行动,此后不能作为控方证人作证。

(二)第一预审分庭对诉讼各方观点的回应

对于上述三方在被害人诉讼权利上的争议,预审分庭认为被害人既有获得真相的权利也有获得正义的权利,因此有罪无罪问题不仅与被害人利益相关,而且还会影响被害人的核心利益。审前程序的结果与被害人利益息息相关,因为这一关键阶段解决的是是否有足够证据使人相信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对受到指控的罪行承担责任。因此,法庭认为:(1)《罗马规约》第68条第3款所规定的被害人利益受影响应当逐诉讼阶段进行审查,而不是逐每一个诉讼阶段内的某个诉讼行为或者证据。(2)审前阶段就是第68条第3款所规定的利益相关性审查的一个阶段。(3)审前阶段就是被害人利益受到影响的阶段,因此该阶段:①是所有案件的被害人参与程序的适当阶段;②没必要在出现新的案件时再对这一问题进行审查;③任何案件的被害人在审前阶段都具有这种诉讼地位。(4)第68条第3款没有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进行规定,而是把这一裁量权留给了法庭。(5)在决定审前程序中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相关的诉讼权利时,法庭没有必要对被害人的利益进行再一次审查,但必须确认这些权利不能损及被告人的权利以及审判的公正无私。(6)一旦法庭对审前程序中拥有诉讼地位的被告人赋予相关的诉讼权利,这些权利属于所有在审前程序中被赋予被害人身份的自然人和法人。

(三)被害人在审前程序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

在指出被害人受到限制的几项权利,比如没有独立的调查权利、没有接触控方情势和案件卷宗的权利、不能介入证据和信息披露程序等之后,预审分庭对被害人在审前程序中的特定权利进行了明确,这些权利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在确认指控前后接触书记官处的案件材料的权利。这一权利包括了接触记录中所有的文件和裁决,不论是公开的资料还是保密的资料,包括所有的决定、申请、动议、回应及其他程序性文件以及所有公开或者不公开进行的听讯笔录,但是仅对一方当事人的、单方资料除外。这一权利也包括了与控辩双方同等的被告知法庭所有程序的权利,包括公开或者不公开举行的程序及其任何的延期以及作出裁决的提起。这一权利还包括了接触记录内控辩双方的证据,但仅限于格式化的材料。仅仅与案件有关的非公开的情势提交文件和裁决,由于只涉及检察官情势调查的其他方面,不在此类权利的范围之内。

第二类权利包括了:(1)针对确认指控程序中控辩双方所依赖的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价值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2)在确认指控程序中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第三类权利是对证人进行盘问的权利。被害人对证人的盘问可以在控方盘问证人之后在法庭许可的时间内进行。已经获得被害人诉讼地位的人,和控辩双方一样,无须事先向法庭提交询问证人的提纲。控方、辩方和被害人,在对方向证人提出问题但证人尚未回答之前,均有权向法庭提出动议,要求法庭禁止提出这样的问题或者要求质证方以其他方式重新向证人提问。当然被害人盘问证人必须在获得法庭许可之后进行。

第四类权利是出席所有公开的与不公开的导致确认指控的听讯程序以及确认指控阶段所有公开与不公开的听讯程序的权利。但是单方的,仅针对控方、辩方、书记官处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程序除外。

第五类权利是通过提出口头动议、回应和建议的方式参加听讯的权利,这些听讯包括:(1)所有被赋予被害人程序地位的听讯;(2)针对所有事项,除非《罗马规约》和《程序和证据规则》排除被害人介入的事项,比如控辩双方之间的证据披露程序或者任何有关旨在修改检察官指控的事实基础的证据事项。

第六类权利是针对有权介入的所有问题提交书面的动议、回应和回复的权利。第五类和第六类权利还包括:就确认指控中所讨论的证据和法律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在确认指控程序中进行开场陈词和终结陈述、在确认指控前就涉及诉讼行为的适当性问题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发表看法。但是涉及特定的程序救济,比如质疑法院管辖权或者案件可受理性问题,只能由控辩双方进行。

上述六类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无限制的,预审分庭指出被害人接触案内的保密文件、参加不公开审理程序、在确认指控阶段参与对证据的讨论等权利可以因为保护国家安全、保护证人或被害人的权利以及维护检察官的调查权而受到限制。但是如果被害人没有获得批准匿名,禁止其接触保密材料应成为例外而非原则,如果因为案件材料需要保密而禁止被害人接触,那么他们就不能实质性地参与到确认指控程序中的证据讨论活动。

为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落到实处,预审分庭还专门针对被害人在审前程序中的地位进行了分析。预审分庭认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国际刑事法院的主要程序特征之一,在国际刑法中也是个新鲜事物。《罗马规约》第68条第3款和《程序和证据规则》第91、92条规定的目的绝不是为被害人提供有限的接触程序的机会,不是使被害人成为二等的诉讼参与人,只拥有“法庭上观察员”的地位。参加诉讼的被害人既不是控方的对手,也不是控方的盟友,而是在法庭面前有独立意义的角色,因而能对程序产生实质性影响。

根据以上的分析,预审分庭最终裁决本案的4名未申请身份保密的被害人享有上述全部六类诉讼权利,同时赋予控辩双方提出任何限制请求的权利;对于本案中获得匿名保护的1名被害人,但为防止匿名控诉,他不能追加提供任何事实要点或者证据,不能询问证人。但是匿名被害人仍享有以下诉讼权利:被告知与案件有关的案内所有公开的文件;参加公开举行的有关身份确认的听讯;在确认指控程序中发表开场陈词和终结陈述;要求介入任何有关身份确认或者确认指控的公开听讯程序。

(四)评论

保证被害人实质性参与到审前程序之中,是第一预审分庭在检察官诉卡坦加和崔案中就被害人诉讼权利问题作出裁决的核心思想。通过这一裁决,第一预审分庭全方位地支持了被害人及其法律代理人的主张,赋予了获得程序地位的被害人一系列极为重要的诉讼权利。有了这些权利做保障,被害人就不会只作为观察员形式性地出席在法庭之上,而是可以通过查阅案卷材料、盘问证人、发表意见和见解,真正影响到法庭裁决的形成。

值得提出的是,预审分庭并非仅仅从字面上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确认,而且在具体的确认指控程序中为被害人能够真正行使这些诉讼权利创造了条件。比如在2008年6月4日预审分庭下达的检察官诉卡坦加和崔案的确认指控听讯计划中,被害人代理人开场陈词、讨论控方证据、辩方证据以及总结陈词均属于法庭审理的必经环节,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活动与控辩双方的陈词、举证、质证活动交织进行,使法庭审理呈现出“三方并进”的格局。[2]而在正式举行的确认指控程序中,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积极参加到审理活动之中,对于“证人-被害人”双重身份等证据问题、被指控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其中很多观点被法庭所采纳,对法庭最终确认检察官针对卡坦加和崔的指控起到了重要作用。[3]而2007年1月29日第一预审分庭针对检察官诉卢班加·迪伊洛一案的确认指控裁决更能体现被害人的独立诉讼地位及其对审前程序的参与作用。[4]在本案中,检察官起初指控卢班加·迪伊洛在民主刚果情势中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所为,但是参加诉讼的被害人则认为发生在伊图里的武装冲突因为有乌干达和卢旺达的介入而应当界定为国际性武装冲突。法庭认为被害人的理由是合理的,并且修改了指控,确认卢班加·迪伊洛在国际武装冲突中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

被害人对审前程序,特别是对确认指控程序的实质性参与,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控辩双方对抗的诉讼格局,这有利于预审分庭在全面审查证据和听取各方观点的基础上对检察官的指控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但这种三方格局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各方利益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控方和辩方对被害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提出激烈的反对意见,尤其是在决定被告人命运的正式审判阶段。因此预审分庭对被害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确认并不代表审判分庭会继续这一立场,有关被害人在审判程序中的诉讼参与权仍有继续考察的必要。

[1] 13 May 2008 Pretrial Chamber I Decision(ICC-01/04-01/07-474).

[2] 6 June 2008 Pretrial Chamber I Decision(ICC-01/04-01/07-547).

[3] 30 September 2008 Pretrial Chamber I Decision On the Comfirmation Charges(ICC-01/04-01/07).

[4] 29 January 2007 Pretrial Chamber I Decision on the Confirmation of Charges(ICC-01/04-01/06-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