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缺席审判是指被告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审判。[1]在现代刑事司法中,缺席审判显然与被告人审判时的在场权这一基本权利之间存在着冲突,理应被严格禁止。然而,无论是采行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的国家还是采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调查式诉讼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地认可刑事司法中缺席审判的合法存在。甚至是审判最严重的国际犯罪的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也均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缺席审判这种司法方式予以认可。缺席审判究竟是否违背正当程序原则和法治原则?其存在对于审判国际犯罪究竟有何独特的价值和意义?在被告人在场权这一国际人权法明确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下,缺席审判能否被正当化,如何才能实现其正当化?这一系列问题是包括国际刑事法院在内的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在制定各自的程序规则时,在各成员国中引起激烈争论的内容之一。时至今日,各刑事审判机构的程序规则纷纷出笼,但这种争议并没有就此停止。对缺席审判及其争议的考察,对于深入理解国际刑事司法程序的混合性和复杂性,具有非常典型的样本意义。
[1] Blacks Law Dictionary,9th Edition,Bryan A.Garner,editor in chi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