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内刑事司法制度相比,国际刑事司法在追究和惩罚国际犯罪,彰显报应正义的同时,在重现历史事件的真相、保护人权遭到严重践踏的被害人、维护世界和平等恢复正义方面,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使命。这要求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在保障被告人获得一系列诉讼权利的前提下,通过公开审判这种看得见的方式来追究国际犯罪主体的个人刑事责任。对于国际社会而言,公开审判承载着更多的宣示效应和警示作用。然而,建立在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合作基础上的协商性司法,通过省略或简化公开审判程序,在很大程度上遮蔽了国际刑事司法上述价值的实现。尽管如此,无论是成立于1993年的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包括1994年的卢旺达国际法庭),还是成立于2002年的国际刑事法院,都在不同程度上认可了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存在。但是同样作为审判国际犯罪的刑事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采取了不同的协商性司法模式:来自英美法系的有罪答辩制度以及混合两大法系的被告人认罪程序。这种不同的选择,绝非一种偶然现象。对其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国际刑事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