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讨论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生存论意蕴,还有一个不能不予以讨论的重要内容,那就是学习、掌握和运用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理论,对于学习、掌握和运用它的人来说,这提出了十分特殊的生命境界和人格品位上的要求。也就是说,要真正掌握和运用辩证法理论,对于掌握和运用者提出了特殊的“资格”上的要求。这一点,是生存本体论意义的辩证法的内在要求。

在生存论本体论的理论视域里,马克思哲学辩证法与知性的具体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理论)有着重大不同。学习、掌握和运用具体科学,主要限于理智水平上的要求,但辩证法作为一种与人的生存活动内在相关的本体论意义上的“生命之学”,如果掌握和运用者只凭知性和理智把辩证法当作一种现成的知识体系来接受,而不能在生命境界和人格品位上进入辩证法所昭显的生存论本体论之维,那么,辩证法就有可能或者成为一堆没有生命和灵魂的概念枯骨,或者成为诡辩论者玩弄概念,甚至施展阴谋的游戏场,甚至可能成为有些人满足私欲的理论工具。正如一位诗人所言,要真正理解但丁的《神曲》,就必须具备但丁的眼界和识见。同样,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生存论意义和所彰显的生命境界也只有具备与之相应的生命境界和人格品位的人才能切实领会和掌握。

在我们看来,要真正掌握和运用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如下几个方面的人格要求是十分重要的:(1)自由、民主和宽容的心灵品性;(2)面向未来、勇于变革的生命活力;(3)坚持真理、献身人类幸福和解放的人道情怀。

首先,要真正掌握和运用辩证法理论,内在地要求人们具有自由、民主和宽容的心灵品性。

所谓自由、民主和宽容的心灵品性,是指这样一种人格境界,它能够自觉地拒斥“永恒真理”“终极实体”“绝对价值”“神圣原则”“抽象同一性”等一切“思想法权”的独断和虚妄,切实地领会和接受知识和真理的“或然性”“相对性”和“开放性”,生存价值的“矛盾性”“多样性”和“历史性”,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具体性”“差异性”和“多向性”。它真诚地相信,世界上没有任何前定的先验原则掌握和操纵着人的生活命运,没有任何现成的终极原则规定和支配着人的未来,没有任何绝对的力量束缚着人们去自由地追求和创造自己的生命价值。它对一切压制和束缚人的自由的力量采取不妥协的抗争态度,并且能够在生活中以一种自由、民主和宽容的胸襟来理解世界,处理与他人的关系,解决生活的矛盾和冲突,切实把上述意识和信念贯彻落实为一种自觉的生活习性和生存方式。

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已经论述过,马克思哲学辩证法作为关于人的生命存在和生命活动的自我理解学说,是作为独断、教条和僵化的传统知性形而上学的对立面而出现的。传统实体论知性形而上学表现出浓厚的专制色彩,与此相对,“自由”和“宽容”精神构成了马克思哲学辩证法重要的理论特性。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所坚持的矛盾原理、发展原则、超越创造意识等使得它具有一种区别于传统知性形而上学的现代哲学的理论品格。这种品格的核心就是“自由”“宽容”和“民主”。很显然,这样一种理论,必然内在地要求掌握者和运用者具有相应的现代品性。我们很难相信,一个专断、狭隘和热衷于排除异己的独断专行之人能够真正掌握并运用好辩证法理论,并能切实理解辩证法的理论境界。我们可以预见的是,专断、狭隘和热衷于排除异己的独断专行之人在生存方式和生活习性上与专断、狭隘的传统知性形而上学具有一种内在的亲和力,而与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在本性上必然是天性相异和互斥的。

在历史上,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人十分重视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甚至把它的重要性上升到了指导社会前进、历史发展的至高无上的位置。但是,现在回头看去,在这些人手里,辩证法完全成了一种用来打击异己、封闭言路并为自己极为狭隘的私利谋取“话语霸权”的利器。历史上,一些人热衷于把辩证法化实体化、知性化地理解为“一般规律的科学”,之所以如此,其背后隐秘的意图无非在于,当辩证法被理解为关于……的一般“规律”的“科学”之时,他们就可以十分便当地使辩证法成为一种“话语的权力”和“思想的霸权”:其一,如果说接受“辩证法”,就等于接受“科学”和“规律”,就等于接受“大道”和“天理”,那么,对于“科学”“规律”“天理”和“大道”,任何人除了绝对服膺是绝不应该有说“不”的空间的,任何异议都是对“科学规律”的违背因而理所应当遭到窒息,于是,一切说“不”的自由被取缔,一切“选择”的空间遭挤压,其立刻获得“天经地义”的“合法性”;其二,把辩证法规定为“规律”和“科学”,将为一些人以科学和真理的化身自居提供思想基础——既然辩证法的规律被视为在人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那么,有谁能够超越“主观性”,来把握这些在人之外的、与人无关的存在呢?很显然,普通人受制于“主观偏见”,难以做到这一点,只有少数超凡脱俗之人才能跳出主观性,站在一个超主观、超历史的“客观中立”的立场上来达到对“辩证规律”的把握。芸芸众生除了服从这些“客观规律”的“合伙人”,别无选择。服从他们就是服从“规律”和“科学”,违背他们就是违背“规律”和“科学”。十分清楚,这种思想逻辑的必然后果就是为少数人独占“真理”、制造“话语霸权”提供思想支持,从而使压制自由和人性变得“合法”。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充分理解,为什么历史上学习“辩证法”最为火热之时,恰恰也是专断和迷信最为泛滥(对此人们常用“形而上学猖獗”来予以描述)之时;为什么那些提供“辩证法”最为有力之人,也恰恰正是一些私欲膨胀、专横狭隘之徒。这些人提倡辩证法,其真实动机与其说在于掌握和运用辩证法理论,不如说在于掌握“话语权力”,行使“理论暴力”和“语言暴力”。

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才强调,要真正掌握和运用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理论,一种自由、民主和宽容的心灵品性是何等重要:一种本来充满自由、民主和宽容之光辉的理论经过一颗专断、狭隘和僵化的心灵的过滤,结果变成自由、民主和宽容精神最可怕的敌人。只有自由、民主和宽容的人格境界才能切实领会到马克思哲学辩证法自由、民主和宽容的思想精髓,并在现实生活中自觉地体现为一种人生态度和生活方式。

其次,要真正掌握和运用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理论,还必须具备“勇于变革”“面向未来”的襟怀和勇气。

所谓“勇于变革”“面向未来”的襟怀和勇气,是指不臣服于任何现存的权威和偶像,坚持以一种批判和变革的眼光来理解人们的生活和世界,就是敢于超越和否定一切阻碍人的生命发展的羁绊的信念,敢于质疑和批判一切与人的生存发展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对一切束缚人的自由和解放的非人道力量进行坚决的拒斥和抗争,并把自己的观念和行为自觉地与一个相对更加美好的未来联系在一起,并愿意为此付出自己创造性的努力。

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述过的,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对现存事物肯定性的理解中包含着对现存事物否定性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必然灭亡的理解,它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批判性和否定性是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思想本性和理论灵魂,而批判和否定的根本旨趣在于解除一切束缚人发展的非人力量,促进社会的变革和人的发展。可见,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是一种没有丝毫“奴颜”和“媚骨”的理论,它既与一切维护既有利益的、抱残守缺的、畏惧变革的理论有着根本不同,也与一切“讨巧卖乖”“求荣献媚”和“歌功颂德”的乡愿之学有着本质的区别。十分清楚,对于具有这样一种理论品格的理论,同样只有不墨守成规,力求开拓进取,富有批判否定意识,具备创新品格的人才会有真切的理解和接受。一个安身立命于旧制度、旧体制的人是绝不会喜欢辩证法,也绝不会掌握辩证法的:面对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冲破一切陈腐势力、质疑一切不合理事物的批判锋芒,一个寄生于旧制度和旧体制的人必然充满惊恐并本能地对之采取拒斥态度,因为批判、否定和变革即意味着他自身的灭亡,他的唯一选择只能是千方百计地以一种专制的“形而上学”的方式,来窒息辩证法毫无顾忌的革命和批判精神,从而“保守”自己的既得利益。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中对代表资产阶级制度的“国民经济学”和其他资产阶级学说所做的批判,十分充分地表明了这一点。

但这并不意味着那些并没真正掌握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人不会去利用辩证法理论,相反,他们常常需要通过鼓吹“辩证法”来掩盖其守旧立场,并为自己装扮成一副变革的形象提供理论依据。从本质上讲,辩证法在他们那里是为了掩饰自己的保守立场,为了从内部去瓦解辩证法,作为他们的策略手段来使用的。这个策略手段就是:通过革新、变革、发展的口号,按照形而上学的方式把它推向极端。在此意义上,他们对“辩证法”的鼓吹,目的不是批判和否定,不是变革和发展,而是更好地守旧,更有力地防范和阻止变革。

于是,我们对此就能很好地理解,为什么在我们的历史上那些极力主张辩证法的人实质正是一些最腐朽、最落后的力量的代表。这一点,就像马克思当年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批判青年黑格尔派时所说的:他们“满口讲的都是‘震撼世界’的词句,而实际上他们是最大的保守分子”。[31]一个陈腐、保守、害怕批判、抗拒变革的人除了歪曲和以一种实用主义的方式利用辩证法之外,是不可能以一种诚实的态度真正掌握和运用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理论的。

最后,要真正掌握和运用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理论,还必须具备一种坚持真理、献身人类幸福和解放的人道情怀。

所谓坚持真理、献身人类幸福和解放的人道情怀,是指这样一种精神:能够不臣服于任何外在的强制性权威,真正把每个人的生命价值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予以切实的尊重,把“人的发展和解放”作为自己判断一切事物合理与否的最为根本的坐标系,把破除一切阻碍人自由解放的异化力量和促进人们的福祉和解放视为社会发展最为重大的使命。

正如我们在前面论证的,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是一种以人的生命本性和生命活动为“本体”的特殊意识形式,其重大使命在于通过对人特殊的生命存在方式的自觉反思,提升人关于自身生命的主体意识,促进人的自我发展和自我解放。这就是说,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在根本上代表着一种批判的旨趣,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关于“人的解放”的理论。十分清楚,对于这样一种理论,只有一个对人的幸福和解放抱有深切眷注之心的人,才能对其思想精髓产生真切的认同并能在思想和行动中予以切实地掌握和运用。马克思本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马克思之所以能够创立并彻底运用和贯彻辩证法理论,是与他毕生坚持真理、献身人类幸福和解放的生命情怀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与此相反,那种充满着狭隘的私欲、狂热的偏见和膨胀的野心的人,是不可能真正领会和掌握辩证法的。这些人也可能,甚至会十分热心于打着“辩证法”的旗号,但此时辩证法已完全成为其随意使唤的方便工具,成为其玩弄诡辩、呼风唤雨的伎俩。

我们在前面指出过,马克思哲学辩证法与传统实体论形而上学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基于对人生命本性和生命活动的自觉领悟,超越了概念的凝固性和僵化性,以把握人的生命不断自我创造和自我否定的活动本性。也就是说,辩证法对概念灵活性的强调,是与人的生命活动的“灵活性”相适应的。这种“灵活性”并非随心所欲的主观任意性,而是内在地受人的生命活动这一深层的“本体”所限制和规定的。“灵活性”不能脱离“原则性”和其“内在的尺度”(即“人的生存”这一内在“本体”),脱离“原则性”和“内在尺度”的“灵活性”不是辩证法,而只能是诡辩论,是否承诺并体现这种“原则性”和“内在尺度”是区别辩证法与诡辩论的本质性标志。

回顾历史,我们经常看到,辩证法在一些人手里完全变成了翻云覆雨的诡辩工具。用中国老百姓充满洞见的说法,就是辩证法成了“变戏法”。如果今天认为需要“斗争”了,于是,“发展就是对立面的‘斗争’”便得到了无比的重视;如果明天认为“团结”和“稳定”高于一切,于是,“发展是对立面的‘同一’”又受到了无上的推崇。所有这些都是以“辩证法”的旗号出现,都可以在“辩证法”里找到理由。这些“辩证法”的运用者们如同真理永远在手的“不倒翁”,无论什么时候总是“常对”“常有理”。今天我们已经看得十分清楚,这种从一个知性极端滑向另一个知性极端的对辩证法的诡辩式滥用,在深层次体现了“辩证法”玩弄者们共同的心态,那就是把“辩证法”完全当成了满足自己私欲和野心的工具,辩证法所内在要求的坚持真理、献身人类幸福和解放的人道主义情感,在此让位于处心积虑的实用主义谋划。几百年前,一位哲学家这样指责理性,“理性,你这娼妓”,现在到这些人手里,“辩证法”则成了他们随意使唤的“娼妓”。

可见,缺乏一种真实的发自内心的人道情怀,怀着一种狭隘的私欲和功利动机,是不可能真正掌握和运用辩证法理论的。黑格尔的这一论述是极为意味深长的:“辩证法切不可与单纯的诡辩相混淆。诡辩的本质在于孤立起来看事物,把本身片面的、抽象的规定,认为是可靠的,只要这样的规定能够带来个人当时特殊情形下的利益。”[32]一种境界高远的理论只有在充满人性的心灵中才能生根发芽,如果被狭隘的私心所用,所结出的必然是邪恶的果实。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要掌握和运用辩证法理论,对掌握和运用者有着很高的人格要求。自由、民主和宽容的心灵品性,勇于变革、面向未来的勇气,以及坚持真理、献身人类幸福和解放的人道情怀,既是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理论本性,同时也是真正掌握和运用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理论的人格要求。从这里,我们可以再一次深刻地体悟到:辩证法绝不是一种“知识性”的“现成”的“科学”,而是一种与人的生命存在息息相关的“生存论哲学”。

[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16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 俞吾金:《自由概念两题议》,载《开放时代》,2000(7)。

[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16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 [美]马尔库塞:《理性与革命》,1页,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

[5] [美]马尔库塞:《理性与革命》,2页,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

[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34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9] 徐开来:《古希腊辩证法新论》,载《四川大学学报》丛刊,第37辑。

[10] [德]伽达默尔:《伽达默尔论柏拉图》,135~136页,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2。

[11] [德]黑格尔:《小逻辑》,9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2] [德]黑格尔:《小逻辑》,9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3] [德]黑格尔:《小逻辑》,10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4] [德]黑格尔:《小逻辑》,17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5] [德]黑格尔:《小逻辑》,10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6] [德]黑格尔:《小逻辑》,10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7] 例如,黑格尔在《小逻辑》中写道:“我们却不可以为只限于在哲学意识内才有‘辩证法’或‘矛盾’进展的原则。”在此,“辩证法”与“矛盾”原则完全是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的。

[18] [德]黑格尔:《小逻辑》,17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9] [德]H-G.伽达默尔:《黑格尔与海德格尔》,载《哲学译丛》,1991(5)。

[2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1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1] [德]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3页,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

[2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3] [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序言,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4] 转引自许斗斗:《质疑与辩驳——马克思哲学的实践性与现实性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

[25] 杜小真编选:《福柯集》,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

[2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9] 贺来:《现实生活世界:乌托邦精神的真实根基》,1~35页,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8。

[30] [德]古茨塔夫·勒内·豪克:《绝望与信心》,21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3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32] [德]黑格尔:《小逻辑》,17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