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矛盾”“否定”观念与“存在”问题的辩证解决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阐明:传统形而上学在解决“存在”问题时所面临的种种困境,最为根本的症结就在于概念化的超感性的实体作为普遍性、一元性和凝固性的抽象存在,无法说明具体性、多样性、矛盾性和变动性的存在者之存在。如何解决这一困境,是解决“存在”问题的关键。

对于传统形而上学理论困境的根本症结,辩证法有着十分深刻的洞察。在它看来,传统形而上学“存在观”的困境是与其理解和把握“存在”问题的理论逻辑内在相关的。这种理论逻辑概括起来说,就是“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思维;他们的说法是:‘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以外,都是鬼话’”[1]。因此,要克服传统形而上学在存在论问题上的困境,首要的便是超越与这种存在观相对应的知性逻辑,而代之以一种新型的理论逻辑(即辩证逻辑),从而实现对“本体”问题的“辩证”地而非“实体化”地解决。

而要做到这一点,一个极为紧要的关节点就在于建立“矛盾”的观念,以及与矛盾观念紧密相关的“否定”观念。

如前所述,传统形而上学的实体本体论所理解的本体是“实体化的本体”,它在解决“存在”问题时,总想从一元、绝对、凝固的超感性的实体出发,来寻求关于世界的统一性原理,以获得关于存在者之为存在的存在论理解。这使得它在面对实体的一元性与世界的多样性、实体的单极性与世界的多重性、实体的绝对性与世界的相对性、实体的凝固性与世界的变动发展性之间的矛盾关系时,只能以前者为中心,独断性地在二元对立关系中去寻求一种绝对的、单极的统一性,把多样性的、相互矛盾的存在归结为单一性和绝对化的本质,而不可能容忍两重化、对立性和矛盾关系的存在。它以这种方式来对待矛盾,与其说是解决了矛盾,不如说是以一种独断的态度回避和消解了矛盾。

对于传统形而上学实体本体论的这种独断性,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曾作过十分深刻的批判,并通过批判,把“矛盾”作为一个重大的观念凸显出来。他指出,传统理性形而上学企图超越经验,去把握超感性的本体,这必然导致“先验幻相”和“二律背反”。因而传统形而上学是不可能成立的。在他看来,用概念的方式去把握超感性的本体世界,必然导致“矛盾”,“矛盾”是理性的本性而不是某种偶然现象或某些概念的本性。

为了按照自己的思路把对传统形而上学的僭妄和独断的批判贯彻到底,康德最后对“矛盾”采取了一种消极的态度。但是,他通过自己的批判工作充分地凸显出:要解决存在问题,“矛盾”观念是十分关键的不可绕过的一环。

那么,究竟如何才能真正建立“矛盾”观念,以及与此相关的“否定”观念,并因此实现“本体”问题的辩证解决呢?

要做到这一点,至关重要的就是改变思维的“路数”,或者说改变思维的“逻辑”。在传统形而上学那里,知性逻辑被视为通向超感性实体的根本途径和方法。正如恩格斯所说的:“旧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同一律是旧世界观的基本定律。”[2]“同一律”(以及由同一律派生的“排中律”和“不矛盾律”)构成了知性逻辑和概念所遵循的基本规律。按照“同一律”,概念不能与自身相矛盾,矛盾被认为是无意义的荒谬。因此,遵循知性逻辑,传统形而上学的知性思维在本质上必然是一种“同一性思维”,它所理解的本体必然是一个知性化的本体。它在理解“同”时,必然把它理解成绝对一元性的、脱离差别性和对立性的单纯共同性。在此,“在异中的不同规定的自身同一和这个与异相对立的同一性本身,便转化为一种抽象的同一性;而在异中的对立性、异与同的对立性,便转化为一种抽象矛盾律;同时,两个对立规定中非此即彼的抽象肯定性,则转化为一种排中律。——同一性、矛盾律和排中律,在这里变成了一些相互孤立隔绝的思维规定性”[3],“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非此即彼”——这,就构成了其最为基本的逻辑公式。

很显然,遵循这种思维逻辑,传统形而上学所理解的本体必然是“实体”化的本体。而所谓“实体”,即为“自因自足”“无须外求”“绝对同一”“永恒在场”之意。非常清楚,这种实体化的本体是根本不可能容纳矛盾性与否定性的。正是由于传统哲学按照知性逻辑来理解“本体”,把本体“实体化”,人们才在与辩证法相对立的意义上,称它所遵循的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

与此不同,辩证法要在根本上改变“本体”是“同一性”和“实体性”的观念,而确立“本体”是“矛盾性”和“否定性”的观念。与传统形而上学所认为的“存在”或“本体”是绝对的“同一性”实体有着根本不同,辩证法认为,是“矛盾性”而非“同一性”构成了“存在”或“本体”的本性。矛盾性不仅不是“存在”或“本体”的“污点”,反而恰恰是其固有属性。按此逻辑,“存在”和“本体”再也不是一个同一性的、凝固的实体,而是一个在“自我矛盾”中不断“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的变易和活动过程。在此,本体或存在作为“一”,不再是一个僵死凝固的“现成”或“共相就是共相”的实体同一性,而是在“同一性”中包容万物、显现万物的区别性和多样性。作为“肯定性”,不再是一种单极的、绝对的、一元化的、排他的抽象肯定性,而是一个自己与自己相矛盾、自己否定自己、自己超越自己、自己打破自己规定和界限的“否定性”中的“肯定性”。作为“本质”,它不能在抽象的自身中作为存在,而是本体或存在作为本质,与存在过程中的一切事物作为现象的对立统一。因此,把握本体或存在的现实性,不能用单极性的一个方面如本质、无限性等,来说明其真理性,而只能用矛盾的、对立方面的不同范畴的对立统一如本质与现象、无限与有限、内在与外在的对立统一等,来说明其真理性。因此,辩证法就是关于存在或本体在“矛盾”和“否定”中存在和发展的真理逻辑。这种新型的理论逻辑,使得那些传统形而上学所陷入独断和困境的矛盾关系获得一种合理的解决。

“存在”或“本体”不再是一个抽象的、凝固的、绝对同一性的实体,而是被理解成一个不断超越自身界线和规定的自我矛盾、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的过程。“存在”或“本体”不再是一个僵化的、孤立的、以不变应万变的“点”,而是被理解为一条流动的、在历史中自我生成的“河流”,这就是辩证法对“存在”或“本体”的一种全新阐释。从这种阐释出发,“矛盾”和“否定”的观念得以建立起来——“存在”的本性就是自我“矛盾”和自我“否定”,“否定”和“矛盾”是“存在”命题中的固有之义。

“矛盾”和“否定”观念的建立,使得辩证逻辑成了一种与传统形而上学的知性逻辑有着根本不同的逻辑。它冲破了传统形而上学“一个实体一统天下”的僵化统治,使人们对“存在”的理解获得了一个新的理论境域。从它出发,一种新的“存在观”宣告诞生。

从这种新的“存在观”出发,“存在”成了一个不断打破自身界限、不断超越和否定自身的发展过程,而不再是自我绝对同一、吞噬一切的黑洞般的孤立实体。柏拉图曾这样提问,“我们首先必须作出下面的分别:什么东西是永远存在而不变化的,什么东西是变化而不真实的呢?”[4]这一提问把“永远存在而不变化”和“变化而不真实”二者完全对立起来,认为如果坚持“存在”的永恒性质,就不能把运动、变化和发展看作“存在”,而只能视其为“非存在”。这一提问所表明的正是传统形而上学知性逻辑的特性。在它看来,“存在”就必然意味着不是“非存在”,“有”就必然意味着不是“无”,二者间有一种截然分隔的壁垒。与此不同,辩证法把“存在”视为能够不断打破自身界限、不断超越和否定自身的发展过程,破除了“存在”与“非存在”、“有”与“无”的知性对立,超越了“存在”与“非存在”、“有”与“无”的彼此隔绝,认为“存在”与“非存在”、“有”与“无”乃是“对立统一”,相互渗透的。在“存在”和“有”之中,存在着一种凭借“非存在”和“无”而形成一种自我否定、自我“虚无化”的力量,辩证法通过这种力量来能动地打破界限,融化“存在”从而使原本僵硬的实体化“本体”得以“流动”起来。这表明,“存在”内在就包含着“非存在”,“有”内在就包含着“无”,“非存在”或“无”构成了“存在”或“有”的固有内容。在这里,“非存在”或“无”所意味着的不是“存在”或“有”的缺少,而是“存在”或“有”的一种“否定性”意向和冲动(甚至可以说,所谓“非存在”和“无”即是“否定”,而“否定”即是“变化”和“发展”),意味着“存在”或“有”不断超出自身的能动活动性。正是在“存在”与“非存在”、“有”与“无”的对立统一的相互渗透中,“存在”才呈现出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

可见,与传统形而上学把“存在”理解为铁板一块的抽象的、绝对同一性的实体相比,这种理解逻辑所代表的完全是一种新的“存在观”,即“辩证”的“存在观”。“存在观”的超越内在地要求着理论逻辑的跃迁,新型“理解逻辑”所带来的是新型“存在观”。从两者的这种关系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辩证法与本体论乃是一体两面,两者相辅相成,须臾不可分离,脱离本体论的辩证法,必然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辩证法以超越传统形而上学的本体观,确立一种新的辩证的本体观为理论目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辩证法从产生之日起就达到了这一点。从历史的角度看,辩证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化过程,经历了一个从不自觉、不成熟走向自觉和成熟的过程。与此同时,对“存在”问题的辩证理解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克服自身理论缺陷、不断进行自我批判,从而不断趋向成熟和深化的演进过程。我们可以顺着其发展演化的轨迹,依次把辩证法概括为三种基本理论形态:直观性的素朴辩证法、反思性的概念辩证法(或思维辩证法)、自觉的生存论辩证法。在这三者之中,直观的素朴辩证法是在古代哲学反思水平较低的条件下产生的经验性、现象性的辩证法,反思性的概念辩证法是在近代哲学的氛围中形成的辩证法。它一方面大大超越了古代辩证法的素朴性和直观性,另一方面,仍然笼罩在传统形而上学的浓厚阴影下,与传统形而上学仍然纠缠在一起,因此其辩证法思想具有重大的不彻底性。由于这些原因,这两种辩证法对“存在”的理解,虽然表现出突破传统形而上学的十分重要的思想锋芒,但也包含着巨大的思想矛盾。“生存论辩证法”是以马克思为创始人的现代哲学所创立的辩证法的现代形态,它立足于现代哲学视域,克服以往辩证法理论的不彻底性,对“存在”问题作出了全新的解决,使辩证法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辩证法的这三种形态的依次演进过程,是辩证法不断地对其所蕴含的理论前提进行自我批判,并通过这种自我批判推动对“存在”问题的辩证理解不断深化、不断趋向成熟的过程,同时也是辩证法不断自我否定,更换形态,实现自我跃迁的过程。

下面,我们将对辩证法的这三种形态分别进行考察。这种考察的目的不是“历史”性的,而是“问题”性的:我们的目的是通过这种考察,更深入地揭示辩证法与“存在”这一根本问题之间的深层勾连,从而为凸显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生存论根基提供充分的理论线索和理论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