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新时期加强共产党员道德修养的重要性

一、道德的含义与特点

“道”与“德”这两个字,在中国很早就有了。“道”字在古汉语象形文字中表示人人可走、四通八达的路径。后来,在先秦典籍中把它引申为一种能指导一切的最高原则。“道”成了表示事物运动变化发展规则和规律的概念。“德”字在古汉语中同“得”字相通,是指实行原则有所得。“道”之内得于己,外施于人,谓之“德”。所谓“内得于己”,是说人们能够认识和把握“道”这种最高原则和道理,使“道”根植在内心之中,身心互得其益。所谓“外施于人”,是把得到的道理施与别人,让众人得其益。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荀子等思想家把“道”和“德”合起来使用,形成“道德”的完整概念。荀子在《劝学篇》中说:“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他认为,只有懂得道理,遵循礼仪等行为规范,才是道德的表现。苟子在《正论篇》中又说:“道德纯备,智慧甚明。”意思是说,只有那种道德纯洁高尚的人,才能发挥其聪明才智。在这里,苟子不仅将道德两字合用,而且对道德的内容作了具体的阐述。他指明了道德是人们处理各种伦常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崇高境界、高尚品质以及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行为规范。

在西方,“道德”一词源于拉丁语的“摩里斯”(morais),译成汉语是“习俗”、“风尚”的意思,同时又有“特点”、“内在本性”、“规律”、“规定”、“性格”、“品质”等多种含义,同我国古代的道德概念大致相近,指的是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规范和内心的信念,是一种高尚的社会意识。

虽然自古以来中外许多哲人对道德作出过诸多概括,但由于阶级和历史条件的局限,他们都未能对道德作出科学的、全面的定义。只有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对道德作出了全面的、科学的解释。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它以善恶、荣辱等观念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们的行为,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这一定义从道德的产生基础、表现形式、影响方式和作用四方面来揭示道德,是人们全面认识道德的最基本的理论概念。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一样,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形成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就将产生什么性质的道德。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变化,经济关系也不断发生变化,与此相适应,社会的道德也表现为不同的历史类型。包括科学技术在内的社会生产力,是形成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物质前提,它最终决定着道德发展的水平。一般情况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并不完全处于相适应状态,故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并不直接决定道德的水平;另一方面,作为观念形态的道德,与意识形态领域的其他范畴一样,对经济基础具有相对独立性,对上层建筑具有一定的反作用。道德的这一特性,为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总体水平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

道德提供了理论基础。

道德的存在形式,主要是以反映一定经济关系的原则、规范表现出来。而经济关系对观念意识的影响,主要又是通过利益表现出来。正如恩格斯所说:“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7页)因此,道德中常用的善、恶、荣、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良心、幸福等观念总是反映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人们可以通过这些观念、原则、规范、范畴,去评价一个人的道德水平,将反映一定经济利益关系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内化成人们内心的信念,并转化为人们的行为习惯。因此,利益关系也就成为道德理论要研究的基本问题,处理好利益关系是每一个人加强道德修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道德作为一种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反映着社会和人类发展的要求,反映着特定阶级的利益。道德的内容、特征、发展和演变都是受经济关系制约的,具有人类精神的一般特征。但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又不能仅仅停留在精神领域,它必须借助于社会舆论、宣传教育以及相应的实施机构等,将它们包容在自身之中,成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道德既具有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又受制于现实社会的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从而表现出与其他社会现象不同的特征。

道德的特点。道德作为一种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具有阶级性、历史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在阶级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由于人们在生产中所处的地位不同,阶级利益也不同,造成了人们生活实践的差别和对立,从而形成不同的甚至对立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任何道德都具有历史性,一定的道德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时代特征的前提下形成,并随着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时代特征的变化而变化口永恒不变的、适用于一切时代的道德是没有的。马克思主义强调道德的阶级性,但并不否定道德的社会共同性。由于同一社会的各个阶级、各个阶层都处于同一社会共同体之中,生活在同一经济发展阶段的人们,有着共同的历史背景,从而形成了人们必须普遍遵守的共同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这就是道德的社会性。列宁说:人们应该“逐渐习惯于遵守数百年来人们就知道的数千年来在一切处世格言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列宁选集》第3卷,第24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一)鲜明的阶级性

在阶级社会,阶级是最大的利益集团。在同一经济关系中的人们,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的阶级。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阶级利益和生活方式,从而形成各个阶级不同的基本对立的道德观念。恩格斯指出:“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是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的未来利益。”(《马

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4页)。

(二)广泛的社会性

道德具有极为广泛的社会性。从时间上看,它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中,与人类社会共存亡。只要有人类社会,就会有道德。从空间上说,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只要有人际关系存在,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就都在不同程度上受道德规范的约束和调节。即使在阶级社会中,人类也存在着非阶级属性的道德,比如社会公德,父母抚养子女和子女孝敬父母的义务等。

(三)特殊的规范性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相对于其他常见的社会行为规范,如法律、政治、宗教等,在作用形式上有着明显的特殊性。法律、政治主要通过国家机器、社会团体公开颁布强制执行的条文、纪律来实行,对不执行者给予严厉的制裁,包括限制违规者的某些政治、经济、人身权利。道德则主要通过思想教育、社会舆论的压力、“良心”的谴责、行为习惯的养成来实现,有时也采用必要的行政等强制措施,但相对于法律、政治来说,其强制性要小得多。因此,在实施道德教育时,要依靠法律、政治的威慑力。宗教主要通过主观臆造的“神”、“上帝”对信奉者实施心理约束,对人们具有欺骗性、腐蚀性。相对于宗教的这种“软”约束,道德主要是建立在客观现实基础上,是一种实在的约束。

(四)独特的多层次性

由于道德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所以,一方面,在现实社会中,不同层次、性质的经济关系将产生相应层次、性质的道德。我国现阶段,仍处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存在以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为主导的多层次道德体系。另一方面,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道德存在形式也是多样的,这反映了不同社会成员和不同场合人们的道德要求。如对于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及其他社会先进分子,就应用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的无产阶级道德来规范其言行。而对于一般社会成员,则主要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伦理道德来规范其基本行为,以保证社会的有序发展。同时,在全社会大力倡导以集体主义为导向的社会主义高尚道德,以提高全社会的社会主义道德水准。

(五)更大的稳定性

相对于经济基础来说,上层建筑有相对的独立性(或称稳定性)。因此,旧的社会制度、经济基础发生变化以后,原来的上层建筑总是落后于这种变化,会定保留一段时间,这是包括物化的上层建筑和观念上层建筑各因素的普遍现象。但是,由于道德这个上层建筑与法律、政治上层建筑相比较而言,在反映经济关系上没有那么直接、强烈,因此,比起别的观念上层建筑来,它变化的速度更慢,表现出了更大的稳定性。如我们通过暴力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就可随之摧毁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建立起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虽然原法律、政治制度还有一定的影响,但远没有像道德意识那样沉留在人们的观念、行为习惯上那么深。如几千年的封建道德至今仍在人们的言行中不时表露,在道德建设中我们必须充分注意这一点。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