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送交政治审判的罪行有:联邦宪法第2条第4项、印第安纳州宪法(1816年宪法)第3条第23项和第24项、纽约州宪法(1812年宪法)第5条和特拉华州宪法第5条规定的叛国罪、贿赂罪和其他重罪或轻罪;马萨诸塞州宪法第1章第2条、北卡罗来纳州宪法(1776年宪法)第23条和弗吉尼亚州宪法第252页(?)规定的渎职罪和玩忽职守罪;新罕布什尔州宪法第105页?规定的贿赂罪、医疗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第38条);佛蒙特州宪法第2章第24(54)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南卡罗来纳州宪法(1790年宪法)第5条、肯塔基州宪法第5条、田纳西州宪法(1796年宪法)第4条、俄亥俄州宪法第1条第23项和第24项、路易斯安那州宪法第5条、密西西比州宪法(1817年宪法)第5条、亚拉巴马州宪法第6条和宾夕法尼亚州宪法(参看1790年宪法)第4条规定的渎职罪。

伊利诺伊州、佐治亚州、缅因州和康涅狄格州的宪法没有列举罪名。

(O)第118页不错,欧洲列强可以对美国进行大规模的海战;但是与对付陆战相比,美国对付海战要容易得多,而且危险也比较小。海战只需要一种武力。在商业国家,只要人民同意给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就能够永远拥有强大的舰队。而且与让人民在生命和人力上牺牲相比,让他们在金钱上牺牲要容易得多。此外,海战的败绩也很少损害战败国的生存和独立。

至于陆战,欧洲国家明显不能给美国造成危险。

即便是一个拥有将近200万人口的国家,向美国运去25000名士兵并在那里供养他们也很困难。如果这样的一个欧洲大国同美国交战,就等于一个拥有1200万人口的国家同一个拥有200万人口的国家打仗。而且,美国人拥有各种物资,欧洲人离他们有1500里约,何况美国的广阔疆土是在征服它时将要遇到的最不可克服的障碍。

第二部分(A)第130页1704年4月,美国的第一份报纸于波士顿出版。见《马萨诸塞历史学汇集刊》第6卷第66页,波士顿,1880年。

如果认为历来在美国出版期刊是完全自由的,那就错了。在那里,曾经也设立过预先检查和提交保证金之类的制度。

马萨诸塞州1722年1月14日法令就有这类规定。

州下院(立法机关)委派的检查新闻工作的“新英格兰报刊委员会”,鉴于“被告的报纸有嘲弄宗教和令人轻视宗教的倾向,允许一些著名作者在上面发表亵渎宗教和对神不敬的文章,诬蔑传播福音的教士所进行的行为,辱骂国王陛下的政府,扰乱本地的和平和安宁,兹建议:禁止该报出版人兼发行人詹姆斯·富兰克林继续出版和发行该报,或令其把要发表的所有文章送交本地行政长官处审核;责成萨福克县治安法官令富兰克林先生交纳保证金并保证自己今后一年以内将会循规蹈矩。”

委员会的建议被采纳并作为法律实施,但没有产生任何效果。报纸在边栏把发行人詹姆斯·富兰克林的姓名改为本杰明·富兰克林,就逃避了禁令,而舆论也觉得这样做是合法的。(B)第190页改革法案在1832年通过之前,郡的选举人(地产的代表)必须拥有可以获得40先令纯收入以维持生计的自有地产或租用地产。原法案是在亨利四世时期于1450年前后制定的。亨利四世时期的40先令,就相当于现在的30英镑。但是,15世纪定下的这个法案一直到1832年始终没有变。这就表明英国的宪法逐渐走向民主了,即经过了那么久的时间,还没有变动为选举人规定的财产资格。参考:德洛姆著作第1卷第4章;布莱克斯通著作第1卷第4章。

英国由郡长推选陪审员(德洛姆著作第1卷第13章)。郡长一般都是本郡的知名人士,主要管司法和行政工作;他在本郡代表国王,每年由国王任命(布莱克斯通著作第1卷第9章)。郡长的地位容易被人怀疑收受诉讼当事人的钱财,当他被怀疑有不法行为时,人民可以不让由他任命的陪审团进行审理,改由另一名官员负责推选新的陪审员。参考布莱克斯通著作第3卷第23章。

有权当选陪审员的人,一定要拥有可以获得不少于10先令收入的地产(布莱克斯通著作第3卷第23章)。应该指出,这个条款是在威廉和玛丽统治时期,也就是在1700年前后规定的,当时的币值比现在要高得多。大家知道,英国的陪审制度,也像该国的其他所有政治制度一样,是根据人的地产而不是根据人的能力来建立的。

最后,佃户也可以充任陪审员,但是他必须是长期为善的人,并且交了地租以后,他的纯收入必须要达到20先令(布莱克斯通著作第3卷第23章)。

(C)第190页按照联邦宪法的规定,联邦系统的法院也像各州在本州系统的法院实行陪审制度那样采用陪审制度。但是,联邦宪法对如何推选陪审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联邦系统的法院从每个州按照该州规定的办法选定的常任陪审员中抽调出一些陪审员。所以,要说明美国的陪审制度的原理就要依据各州的法律来进行。参阅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第3卷第38章第654659页;萨金特:《美国宪法》第165页;以及1789年、1800年和1802年联邦有关这个问题颁布的法令。

为了详细了解美国陪审制度的原则,我查阅了几个相距很远的州的法律。下面就是我从查阅中获得的总印象。

在美国,只要是有选举权的公民都可以充任陪审员。但是在纽约那样的大州,陪审员的法定资格与推选人的法定资格略有不同,而且这种不同跟法国法律的规定正好相反,即纽约州的推选人的法定资格比陪审员的法定资格规定得高。在美国,总的说来,推选陪审员的权利,也同推选议员的权利一样,可以及于一切公民。但是,这项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在所有人之间没有明确规定的。

每年,乡镇或者选举区的行政当局请有权推选陪审员的人,为本地区推选一定人数的有权担任陪审员或者预计有这种能力的公民为陪审员。在新英格兰是请乡镇的行政委员,在纽约州是请乡镇行政长官,在俄亥俄州是请遗孤财产保管人,在路易斯安那州是请县长。如果这些官员本人当选为陪审员,也不会遭到他人的反对。他们有非常广泛的权力,而且这种权力具有强制性质,一般同州的行政官员没有什么区别,尤其在新英格兰,他们往往有权罢免没有能力的陪审员或是不称职的陪审员。

将这样选出的陪审员的名单选交给县法院,然后用抽签的方法从中选出有权参与各种案件审理的陪审团成员。

除此之外,美国人还通过一切办法使陪审团接近人民,并尽一切可能给陪审团减轻负担。陪审员的人数很多,每人最多可以连任三年。法院在每个县的县城开庭审理案件。美国的县(county)大致相当于法国的区(arrondissement)。所以,法院离陪审团很近,而不像法国那样在法院开庭时才去召集陪审团。最后,陪审员是有报酬的,但是因为案件不同,有的由诉讼当事人支付,有的由州支付。除去旅费外,一般来说每人每天可收入1美元(相当于5法郎42生丁)。在美国,人们把当陪审员看做是一项必须承担的义务,但是这项义务并不难完成。

参阅布雷瓦德:《南卡罗来纳州法令汇编》第2卷第338页,第1卷第454和第456页,第2卷第218页。(共5卷,查勒顿,1814年)参阅立法机构编辑和出版的《马萨诸塞普通法》第2卷第331页和第187页。

参阅《增订纽约州法令集》第2卷(阿尔巴尼,1829年)第720页、第411页、第717页和第643页。

参阅《田纳西州法令集》第1卷(诺克斯维尔,1831年)第209页。

参阅《俄亥俄州法令集》第95和210页。

参阅《路易斯安那州立法汇编》第2卷第55页。(共2卷,新奥尔良,1828年)(D)第192页在仔细研究英国的民事陪审制度时,我们很容易发现陪审员没有办法摆脱法官的控制。

当然,陪审团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所作出的裁决,在其扼要的讲述中也包括事实和权利。比如,有一所住宅,彼得说这所住宅是属于他的,因为是他花钱购买的,这就是事实问题;但是,他的反对者却说,出售人没有行为能力,这就是权利问题。

陪审团只要说这所住宅归彼得所有,这就等于认定了事实和权利。陪审团对刑事案件的裁决只要有利于被告,英国人就同意陪审团的裁决没有错误;但是在民事方面运用陪审制度时,英国人就不会保留这种想法。

如果法官觉得陪审团的裁决在法律的应用方面存在错误,他可以拒绝接受,并且驳回给陪审员重新进行审理。

法官如果把陪审团的裁决搁置起来,不予复审,就意味着诉讼还完全没有结束,因为他有办法抵制陪审团的裁决。其中主要的方法就是,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并成立新的陪审团。事实上,这样的要求很少得到满足,而且以后他也再没有别的办法。这样的事情我亲眼看到过。参考布莱克斯通著作第3卷第24章和第25章。

下卷

序言有赖于美国的某些法制和美国人关心政治的民情,他们才具有民主的社会情况。

在这样的社会情况下,他们产生了许多欧洲的旧贵族社会所不知悉的思想和观点。这些思想和观点的存在使得昔日的各种关系得以改变或纯粹被破坏了,并且建立起了新的关系。市民社会面目的改变,丝毫不亚于政界面貌的改变。

在5年前,我出版了本书的上卷,在其中,我研究了美国民主的主要问题。在本卷中,我将讨论它的次要问题。这样,上下两卷相辅相成,就合成为一部完整的著作。

我在此敬告读者,请不要产生那些有可能严重歪曲我的原意的错误。

因为我把那么多不同的结果都认为是平等所带来的,所以读者就有可能认为我把平等当做现在发生的所有事情的唯一原因。这种看法其实就是认为我的观点太过偏颇了。

在现在,人们的很多观点、情感和本性,并非是完全来自平等,或者完全与平等相悖的。因此,以美国为例,我能够非常容易地证明它的国家性质、其居民的起源、早期定居者所信仰的宗教,以及他们已有的知识和习惯,过去曾经和现在仍然在对这个国家的人民的思想和感情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而这一切都和民主没有任何关系。

在欧洲发生的诸多事情有着各种不同原因,而这些原因对于在美国发生的大部分事情也是适用的,但都与平等没有关系。

所有这些不同原因的存在和产生的作用,我全部都知道,但这些并不是我想要研究的对象。我并没有想要探讨我们的所有倾向和所有思想产生的原因,而只想着在某些章节中谈论一下平等对所有倾向和思想的改变所发生的作用。

对此,人们可能感到比较奇怪:既然你坚决认定我们目睹的民主革命是无法抗拒的,并且知道抗拒是毫无希望而且有失明智的,那么,你在本书中又为什么会对这个经由革命所创造的民主社会这样时时加以严厉指责呢?对此,我的回答非常简单:正因为我不反对民主,因而我才想认真对待民主。

人们必然无法从敌人那里得到真理,而他们的朋友也很少提供给他们真理。这就是我要这样做的原因。

我相信,有不少人都愿意抛头露面,报道平等许诺给人们的新的益处:而极少有人敢指出平等可能会给人们带来坏处。所以,我的注意力就集中在这些坏处上,而且在清楚地了解它们后,敢于把它们揭露出来。

我希望读者在本书的下卷能够发现我的立论是不偏不倚的,而这一点在上卷中,他们应该亦有所发觉。面对那些将我们的国家分成诸多派别的彼此对立的意见,我努力将我对其中的任何一项意见所抱有的同情或反感的情绪暂时地隐藏于内心之中。如果读者发现本书中有任何内容是在讨好曾经将我们的国家搞得天翻地覆的那些大党中的一个,或者是在讨好现在正扰乱国家和削弱国家实力的小派系中的一个,那就请他们大声谴责我吧。

我所要探讨的问题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当今世界的新形势下所产生的观念和思想,大多都包含其中。在这个范围内,有一些问题已经超过了我的能力,虽然我对它们也做了一些研究,但是我并不满意。

但是,即使我未能达成预定目的,读者最起码也会承认我为了抛砖引玉才计划和着手写作这部书的出发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