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国家的内忧越大,那么它的外患也就越大,而这个时候的危机对国家而言更有危险。欧洲的国家每当产生新首脑的时候,总是在为被人征服和陷入无政府状态而担忧。

在美国,社会已经被组织得不需要帮助就可以自立。美国从来没有遇到过外患。

美国的总统选举是件鼓舞人心的大事,而并不是导致毁灭的举动。

选举方式美国的立法者在选择选举方式时所表现的才能——建立一种特别的选举团——这些特别的选举团分别投票——众议院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被召去选举总统——自现行宪法生效以来12次选举的概要除了固有的危险以外,还有很多来自选举方式,但这些是经过立法者留意就可以预防的危险。

当全国人民带着武装到公共场所去选举他们的首脑时,除了会有选举制度本身存在的危险以外,还有可能会特别地有这种选举方式产生的内战的危险。

当波兰的法律允许国王的选举被一个独夫否决时,就等于这项法律在唆使人们去杀掉这个独夫,或是预先规定了无政府状态。

随着深入研究美国的制度和仔细考察它的政治与经济状况,我们发现,人们在那里的发迹跟他们的能力是非常类同的。美国是一个新兴的国家,但是它的人民却在很早以前就已经习惯于自由:这是美国内部秩序得以维持的两个重要原因。而且,美国肯定不担心会有人来征服它。美国的立法者们得益于这些有利条件,因此很容易创立一种软弱而有依附性的行政权,使他们在创立行政权时既可以采用选举制度,又可以不带来什么危险。

剩下的需要他们做的,就只是从不一样的选举制度中选择出危险性最小的制度,并且使它在这方面规定的准则正好符合本国的自然条件和政治制度所提供的保障。

这期间,最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找到一种可以充分表达人民的真正意志,并且不至于激发人民的情感,能够让他们尽量减少政权空位感的选举方式。起先,他们采用简单的多数通过法律的办法。但是这是一件并不容易的事情,因为人们为了获取这个多数,对拖延时间就并不担心,而拖延时间也恰恰是立法者们想要避免的。

事实上,当选举在一个大国中进行时,很少有人能够在第一轮投票的过程中就获得多数。在由地方势力比较强大、发达的数州联合而成的共和国中,这种困难就显得更大。

为了排除第二种阻碍而提出的办法,就是将全国人民的选举权都委托给一个能够代表全国人民的机构。

这样的选举方式,就为多数的形成增加了机会,因为选举的人越少,意见就越容易趋于一致。这种办法也有利于人们作出良好的选择。

然而,是应该把选举权委托给本身就代表了全国人民的立法机构呢,还是要再建立一个以选举总统为唯一目的的选举团呢?

美国人就选择了后一种办法。他们觉得,要让那些被推选去制定普通法律的人再负责选举全国的首席行政官,就不能全面地代表民意;另外,他们当选为议员早就已经超过了一年,而他们代表的选民此时极有可能已经改变了主意。美国人断定,如果委托立法机构来选举行政权的首脑,议员们便会在选举前很长一段时间内受贿和参加各类阴谋活动;而这些特别选举人也会像大陪审团的成员一般,在群众之中默默无闻,并不为人所知,甚至他们在应该行动的时候才正式出面,只用上短短几分钟时间投投票而已。

所以,决定每州提出一定名额的选举人①,然后委托他们去选举总统。但是,就

①同一个州的选举人聚集在一起投票,把被选举人的得票名单送往中央政府所在地,而不在当地报道获得多数票的结果。如我前面所述,实施选举制的国家的这种负责选举政府首脑的团体,要成为争吵和阴谋的中心。有时它会篡夺不属于它自己的权力;而它的议而不决与随之而来的争吵不休,有时又会把国家拖到破产的边缘。所以美国人便决定,在同一天让选举人投票,而不必非要把他们召集在一起开会①。

这种两阶段的选举方式就有助于产生多数,但也不能保证就一定会产生多数,因为正像这些选举人的委托人可能会有观点的分歧一样,这些选举人也可能会有观点的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就要从下列三种办法中任选其一:重新指定选举人,由原来的选举人再行协商,或者交给另一个权力当局去选举。

前两种办法除了不够可靠外,还会拖延时间,带来无休止的可怕争吵。

所以,第三种办法就被他们采用了,他们规定要将选票密封送交参议院议长,并且指定一个特定的日子,当着参议员和众议员的面开封计票。如果开封计票后,发现没有一个候选人获得多数票,那么就由众议院直接选举总统,但是也为众议院规定了权力范围。众议院只能从原来得票最多的三个候选人当中选出一个人当总统。

就像大家已经看到的,只是在极少数和不容易预见的情况下,才会将选举总统的工作交给众议员去实行,而且他们也只能从已经作为特别选举人的强有力多数指定的人当中选出一人当总统。这是一种较好的权宜办法,它把人民的意志应该要受到尊敬,与迅速进行选举和国家利益不受到破坏这三者结合起来了。此外,让众议员分享权力去解决问题,也不一定能够解决所有难题,因为在众议院能不能获得多数仍存在疑问,而且宪法对此也并没有提供补救方法。不过,由于规定了必备的候选人资格,把候选人只限定为三人,再让一个摆脱偏见的立法机构从中去选定,这种方法就基本排除了它本来只有某种可能克服的所有障碍②。至于其他一些障碍,就是选举制度本身所固有的了。

自联邦宪法生效的44年以来,美国已经选过12次总统。

有10次是由每个州的特别选举人在本州投票后选出的。

众议院只执行过两次它能够分享的这种特殊权力:第一次是1801年选举杰斐逊先生,第二次是1825年选举昆西·亚当斯先生。

选举是紧急时期可以把选举总统的时期看成全国的紧急时期——为什么——人民的激情——总统的忧虑——选举热潮以后的平静

①这个时候,实际上总统不是根据众议院的多数票,而是根据每个州的多数票当选的。所以,纽约州对投票选定总统的影响就不如罗得岛州。可见,最初是将全联邦的公民视为一个整体,才从全国范围进行投票的,而当公民们的观点不一致后,又把权力分给每个州,由每个州的代表去分别投票。

这也是联邦宪法中存在的一个奇怪现象,它只能用互相对立的利益的冲突来进行说明。

②但是,杰斐逊在1801年还是经过36次投票才当选的。

我已经讲过有哪些有利的环境会促使美国采用选举首脑的制度,而且也指出立法机构为消除这种制度的危机而采取的预防措施。美国人已经习惯于进行各种各样的选举。

经验让他们学会允许热潮发展到什么程度或者在什么地步应该阻止热潮的发展。美国幅员辽阔和居民分散的特点,使得政党之间的冲突不像在其他国家那样明显和具有破坏性。即使是在全国选举时形成的政治环境,至今也没有引起过任何真正的危险。

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把美国选举总统的时期看成是全国的紧急时期。

总统对选举进度的影响,毫无疑问是微小和间接的,但是这个影响却可以扩及全国。总统的选举对每一个公民来说可能无关紧要,但是对全体公民却很重要。要知道,一项利益不管再怎么微不足道,当它一旦成为普遍利益时,就会有巨大的重要性。

跟欧洲的一位国王相比,毫无疑问,美国的总统根本没有多少方法来培植私党。

但是,由他任免的职位,却多得足以让成千上万的选民直接或间接地关心总统的成功和失败。

此外,在美国,政党也像在其他国家一样,感到大家需要团结在一个人的周围,以便更加容易地为群众所理解。所以,它们一般都以总统候选人的名字作为象征对象来为自己服务,让这个人作为代表去具体实现本党的理论。促使选举对自己有利是它们的重大利益,但不是依靠当选总统来让自己的学说获得胜利,而是通过总统的当选证明自己的学说获得了多数。

在特定的选举日到来之前的很长一段时期之内,选举是最重要的而且可以说是全国唯一一件所有人都在关心的大事。所以,每个党派又积极活动起来,在这个时候,只要是能够想象出来的党派激情,便在这个幸福安静的国家里荡漾起来。

而在任的总统,则是专心于自卫。他不再为了国家的利益去处理任何政务,而只是为了再次当选忙碌着。他为了获得多数而去讨好选民,他不但不按照他职责所要求的那样去控制自己的激情,反而经常随意发作。

随着选举的临近,各种阴谋活动也日益积极起来,而选举的热潮也更加上涨和扩大。公民们分成几个对立的阵营,每个阵营都高举着自己候选人的旗帜。这个时候,全国都气氛热烈,选举也就成了报纸的头条新闻、私人交谈的重要的话题,所有行动的目的,所有思想的中心和当前人们的唯一兴趣。

不错,选举的结果一旦公布,这种热情随即就会消失,所有的一切又恢复了平静,之前看起来好像即将决堤的河水,又悄悄地流在原来的河道里,但是,看到这场本来可以刮大的风暴,又怎么会不让人感到惊奇呢?

总统的连选连任行政权容许首脑连选连任,说明政府本身在变质,或者有人搞阴谋,甚至是腐化——美国总统的整个思想被连选连任的愿望统治着——在美国,连选连任有其特别害处——民主的自然弊端在于使所有权力逐渐屈服于多数的微小愿望——总统的连选连任就更为助长了这种弊端当初美国的立法者容许总统连选连任,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

猛一看来,不准行政权首脑连选连任,好像是不合理的。谁都知道一个人的才能和品格会给整个国家的命运带来影响,特别是当国家处在危难环境和紧要关头的时候!根据某些法律,公民被禁止连选连任首席行政官,这就使得公民失去了帮助国家繁荣和拯救国家的最好措施。而且可能还会产生一种异常的结果,即当一个人证明其有很好的管理才能时,却被政府排除在外。

毫无疑问,这些论点都是很有力量的。但是,难道我们不能举出更有力的论点去反驳它们吗?

民选政府的自然弊端就是搞阴谋和腐化。当国家首脑可以连选连任时,这种自然弊端将会无限制地扩大,并危及国家本身的生存。一个普通候选人如果想要依靠阴谋达到目的,就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施展他的诡计。而国家首脑出现于候选人的名单上,却可以借助政府的力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在前一种情况下,那个候选人拥有的只是薄弱无力的手段;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却是国家本身用其强大的手段去搞阴谋和自行腐化。

利用应受到谴责的诡计去获得权力的一般公民,只能间接地损害国家的繁荣;而行政权的代表本人参与角逐,就会让政府将其主要注意力转移到次要工作上去,而把选举当做当前的主要工作。它已经不再关心对外的谈判和法律,选举就成了他一心在想的事情。此时,政府官员照样可以得到报酬,但是他们已经不再为国家服务,而是在为其上司服务了。同时,政府的活动即使不是一直在违反国家的利益,至少也是不再为国家效劳。但事实上,政府的活动却只应该是为国家效劳。

支配着总统思想的是连选连任的渴望,他的所有施政方略都指向这一点,他的一举一动也都指向这个目标,尤其是接近选举的紧要关头时,他就想利用自己的私人利益代替全国的普遍利益。看不到这一切,就不能真正认识到美国总统处理国务的常规。

连选连任的原则,使得民选政府腐化的影响格外广泛和危险。并且它同时在败坏人民的政治道德,以纵横捭阖冒充爱国行为。

这项原则在美国还直接打击着国家生存的基础。

每个政府本身都有一种好像与其生存原则相关联的自然弊端,而立法者的天才就应当去认清这一弊端。一个国家可能因为废除了许多不良法律而存在下去,但是不良法律的恶劣影响也往往会被人夸大其词。一切可能会产生破坏性危险的法律,尽管它的危害作用不会马上被人发现,他们也不能长期不让危险发生。

君主国破灭的原因,主要在于王权的无限和不合理的扩张。所以,即使采取措施,将宪法中使王权加重的砝码拿走,当这些措施长期不发生作用时,也是极其有害的。

同样,在民主开始占据统治地位、人民逐渐将一切事情都主管起来的国家里,那些使人民的活动日益活跃和不可抗拒的法律,也会给政府的生存带来直接的打击。

美国立法者的最大功绩就在于他们清楚地认识到这个真理,并有勇气付诸行动。

他们觉得,除了人民的权力以外,还需要当局的执行权力,这些当局虽不是完全独立于人民的,但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还是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的,因此他们既要被迫服从人民中的多数的一致决定,又要抵制这些多数人的无理取闹,并拒绝其危险的要求。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美国的立法者便让一个人掌握着全国的行政权。于是总统拥有了广泛的特权,并利用这些特权把自己武装起来,以便抵抗立法机构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