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社会情况是事实的产物,有时候也是法律的产物,但是更多的是两者联合的产物。可是,一旦社会情况确立下来,它就会成为规制国民行为的大部分法律、习惯和思想的首要因素,只要不是它所产生的,它都会加以改变。

所以,要了解一个民族的立法和民情,就必须从它的社会情况来着手研究。

本质上的民主就是英裔美国人社会情况的突出特点新英格兰的初期移民——他们之间的平等——一些南方推行的贵族法律——革命时期——继承法的改革——这项改革造成的后果——西部新成立的各州将平等推行到极限——在学识上的平等对英裔美国人的社会情况有几种重要的看法,其中有一种居于其他所有之上。

美国人的社会情况是非常民主的。从各殖民地建立时起就具备这个特点,而在今天表现得尤为突出。

在上一章我曾提过,定居在新英格兰海岸的移民,彼此之间都是非常平等的。即使是贵族制度的萌芽,也从未被引进合众国的这一地区。在这里,只有学识可能产生影响。人们习惯于尊敬某几个姓氏,把它们奉为知识和德行的榜样。那些由于自己的威望而取得权力的公民,如果其后真的由儿子来继承这些权力,那么也可以将其称之为贵族权力。

这些是赫德森河以东的情形;而在河的西南,一直到佛罗里达,却并非如此。

在赫德森河西南的大部分州中,有从英国来的大地主定居。他们带来了贵族制度的原则以及英国的继承法。我在前面已经解释过美国没能建立贵族政体的一些原因。

虽然这些原因在赫德森河西南一直在起作用,但是在该河以东却没有多大作用。在南部地区,一个人利用奴隶可以耕种大片土地。因此,在新大陆的这一部分,存在富有的大地主。但是,他们的影响与欧洲贵族地主产生的影响却截然不同,由于他们没有任何的特权,奴隶为他们种地并没有让他们成为封建性的收租地主,因而他们并不对奴隶负任何保护责任。可是,赫德森河以南的大地主却形成了一个优越的阶级,他们有着自己的观点和风尚,并且在当地的政治活动中,一般也都成为了核心人物。虽然

①我所讲的继承法,是指以在财产所有人死后决定其财产的归属为主要目的的一切法律。

也包括限嗣继承法。虽然,限嗣继承法不仅限制财产所有人自行处理其财产,而且还让财产所有人在世时负担为继承人完整保存财产的义务。但不否认,限嗣继承法的主要目的,仍是决定财产所有人死后财产的归属。其他的规定只能是实施办法。

称他们为贵族,其实他们与人民群众只有微小的差别。他们容易将群众的感情和利益考虑在内,从而不会激起人们的爱或憎;但总的来说,这个阶级仍是虚弱和生命力不强的。但恰巧是南部的这个阶级领导了起义,在美国革命中涌现出了一些伟大人物。

在这个时候,整个社会还处在大动荡之中: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的斗争,将人民组织成一股强大的力量,让他们产生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的愿望;民主的力量自发地活跃起来;人们努力摆脱宗主国的束缚,极欲以各种方式争取独立,以至于个人的影响逐渐失去了作用;法律和习惯开始向共同的目标大步前进。

就在这时,继承法却使平等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令我大吃一惊的是,古代和现代的法学家们,竟没让继承法①发挥出其对人间事物的发展所产生的巨大作用。没错,它只是民法法规,但也是主要的政治举措,因为它能够对国家的社会情况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而政治方面的法律无非是社会情况的外化形式。而且,继承法对社会发生的作用也是确定无疑和始终如一的,甚至可以说它也会对尚未出生的世世代代造成影响。凭借继承法,人可以拥有一种近乎神赐的、左右人类未来的权力。立法者一旦制定出公民的继承法,他就可以彻底地放松休假了,因为实施此项法律之后,他将无事可做。

这项法律会像一部机器一样,自行开动,按部就班地朝着预定的方向前进。这种法律依照一定的方式制定出来后,随即就把财产,不久之后又将权力积累和集中起来,置于某一个人的名下。可以说,贵族就这么从地上冒出来了。按另一种原则制定,并按另一种方法发展时,它所产生作用的速度还会更快,但此时它就表现为分裂、分化和分割财产与权力。有时,它的进展快得出奇,当人们感到无法阻止它的时候,只能想方设法地设置种种障碍。人们妄图用种种反措施来抵消它的作用,结果却往往无功而返!它不是使前进途中遇到的一切障碍化为齑粉,就是把它们打得粉身碎骨。它迅速升空,随即又会马上落到地上,激起的是一阵阵承载着民主的飘荡风尘。

当继承法指定或理由充足地判决由子女均分财产时,就会产生两种后果。虽然这两种后果的目标是相同的,但也需要把它们进行严格的区分。

由于继承法的实施,每个财产所有人的死亡都会带来财产上的一场革命:可以说,这不仅要更换财产的主人,而且还要改变财产的性质。如此,财产被不断地进行分割,并且越分越小。

这是继承法带来的直接效果,即它的有形效果。所以,那些由法律规定遗产平分的国家,私有财产,特别是地产,必然会有不断缩小的趋势。但是,这种法律如果可以顺其自然地发展,那么立法效果要到很久以后才能显现出来,因为一个家庭若子女不超过2个(比如法国这样的国家,平均每家的子女人数不会超过3个),即使子女平分了父母的遗产,在独立生活之后也不会显得比父母穷。

值得一提的是,平分遗产的法律不仅会影响财产的归属,而且还会影响到财产所有者的精神,激发他们支持此种法律的热情。这些问题的存在正在迅速地破坏着大的财产,特别是大的地产。

在那些以长子继承权为继承法基础的国家,地产总是代代相传而不加以分割。结果,土地几乎完全成为家族的声望的代表。家族代表土地,土地代表家族。家族的姓氏、起源、权势、荣誉和德行,都依靠土地而永久延续下去。土地既是体现家族历史的不朽证据,也是保障其未来存在的坚实后盾。

而一旦继承法确定以平分原则为基础时,就会把这种家族威望与土地完整之间的密切联系破坏。土地不再代表家族,因为历经一代或两代之后,土地必然被分割,而且必将会越分越小,直到没有可分的为止。即使大地主的子嗣人数不多,或者由于上天眷顾有幸让自己的财富未逊于父辈,那也不是因为完全拥有父亲的财产,而是他们除了继承了来自父亲的财产外,还得有其他财产。

但是,假如大地主不能因为拥有土地而在感情、荣誉、回忆和野心上获得巨大的利益,那么毫无疑问,他们迟早会卖掉土地,因为起码卖掉土地会让他们得到一笔巨额的金钱收益,流动资本显然比其他资本更能获得好处,而且更容易使他们现实的得到满足。

大地产一经分割,就不可能重新聚集,因为小地主的土地收益率①要大于大地主,致使小地主的土地售价也远远高于大地主。所以,富人在低价出售大片地产之后,决不会仅仅为恢复大地产而按高价收购回大块土地。

常说的家族声誉,往往是建立在满足个人的自私心的向往之上的。可以说,人人都渴望流芳百世,永远被子孙怀念。一旦家族声望在一地不再生效,人们的私欲便会取而代之。当家族不再代表声望,而变成一种模糊不清、含混不明的存在时,人们就会只求眼前的安逸,只想搞好自己这一代,而不顾其他了。

这样一来,人人都不想让家族永垂不朽,或者至少不想用地产而是用其他办法让家族流芳百世了。

如此一来,它不仅会给家族完整保全财产带来困难,而且也剥夺了家族想要这样做的愿望,甚至可以说是强迫家族与它合作从而来消灭自己。

通常以两种方式来执行这种平分遗产的法律:一种是由人及物,另一种由物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