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的产生

40.党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下一届委员会能否由上级党组织任命?

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含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这一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不能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如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具备换届选举条件,可延期换届选举(延期换届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如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既不具备换届选举条件,又必须进行调整,也只能对书记、副书记和常委进行调整。

41.党的委员会委员出缺能否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党章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里所指的党组织的负责人,主要是指党的委员会(含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常委。至于基层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出缺,中央组织部明确规定:“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得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但上级党组织在调动和任免基层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时,可以同时任免其委员职务。

42.党员调动工作单位后,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能否担任新的工作单位党内领导职务?

党员调动工作单位后,必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内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

表决权,当然也就不能担任新的工作单位由选举产生的党内领导职务。

43.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能否担任临时党组织的领导职务?

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临时党组织内,可以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可以担任临时党组织的领导职务,但必须是正式党员。

44.能否用招标的方式选拔党支部书记?

招标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行为。是指在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交易中,由发包方公布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通过竞争及签订合同的形式选择承包人。

选拔党支部书记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进行。根据党章规定,党支部书记应由选举产生,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很显然,用招标的方式选拔党支部书记,明显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

45.党支部书记调动工作单位,能否自然成为调入单位的党支部书记?

党支部书记调动工作单位后,如果没有调入单位的上级党组织的任命,又没有经过党内选举,不能自然成为调入单位的党支部书记。

46.党支部书记调动工作单位后,不久又调回原单位,能否自然恢复其党支部

书记职务?

党支部书记调动工作单位,并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后,他在原单位的党内职务即自然免除。不久又调回原单位,他原任的党支部书记职务不能自然恢复。如需要他继续担任党支部书记职务,必须按党章规定进行选举,或由上级党组织重新任命。

47.一个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能否兼任另一个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根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后,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他就在这个组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调动工作单位后,如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内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担任党内职务。

根据上述规定,一个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不能兼任另一个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但可按隶属关系兼任下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48.党组织合并后,原党组织领导成员是否仍有效?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两个或两个以上党组织合并后,原党组织领导成员(包括书记、副书记、委员)即自然免职。合并后新成立的党组织,其领导成员应通过选举产生。如选举条件不成熟,其领导成员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任命)。

49.单位隶属关系提升后,党组织领导成员是否要重新任命?

由于单位职权或工作范围等情况的变化,单位隶属关系提升后,党组织领导成员一般不要重新任命。如上级党组织认为该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需要加强,可对书记、副书记、常委进行调整和充实,委员不能重新任命。需要充实委员的,应按规定进行选举。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