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出境党员管理

391.党员因私出境,其组织关系如何处理?

党员因私事(探亲、治病、求学、就业和其他非公务活动)出境,除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申请,并递交有关出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党支部审查同意后,报上级党委审批。党员领导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党员因私出境,本人提出退党申请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392.党员因私出境,保留组织关系的期限怎样确定?

党员因私出境,保留组织关系的期限应视不同情况而定:出境求学的,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出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去国外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1年);去港、澳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去台湾探亲的,一般3至6个月;其他非公务活动出境保留组织关系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党员因私出境保留组织关系的期限应从出境之日起算。

393.党员因私出境后,需要延续怎么办?

党员因私出境,一般应按期返回。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续的,应由本人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延长保留党员组织关系期限的申请。经党组织批准,方可延长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期限。

394.党员因私出境后,逾期未归怎么处理?

中央组织部1978年《关于党员因私事出国超假未归的党籍问题的答复》明确提出:“党员因私事请假出国或去港澳,已超过假期半年以上未归的,不论本人与原工作单位有无联系,其党籍暂不要急于处理。”这是因为,在境外所处的环境与国内不同,逾期未归和未能保持与党组织联系的原因可能比较复杂,应视为特殊情况。因此,在没有弄清楚原因前,对其党籍暂不处理为妥。其原所在党组织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这样做,对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吸引海外各类人才回国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重要意义。

395.出境定居的党员,其党籍如何处理?

出境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境后即停止党籍。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出境定居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预备党员出境定居,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396.公派出国工作、学习和劳务人员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怎么处理?

公派出国工作、学习和劳务人员中的党员,他们的组织关系一律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原单位党委可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派出主管部门(单位)转交外交部党委,然后由外交部党委将出国的党员名单通知驻外使(领)馆党委,由驻外使(领)馆党委负责对这些党员进行管理。出国劳务人员中的党员,凡在国外已建立劳务公司党委的,可将党员证明信直接交给驻外劳务公司党委,不再通过外交部党委转。

397.怎样办理停止党籍的手续?

出境定居的党员,应在出境前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要求停止党籍的申请,并递交出境定居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党支部审查同意后,报上级党委审批,并由上级党委报再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党员领导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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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要坚持什么条件?

做好留学(含公派和自费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要坚持党员条件,按规定程序办事,严格把好政治关。主要看党员在国外期间有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有无不良行为记录,还要看党员回国后的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

399.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并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人员党员,回国后怎样恢复组织生活?

出国时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在国外期间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含公派和自费留学)人员党员,本人回国后及时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党组织经过了解和讨论,认定其在国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可以直接恢复组织生活。

400.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未能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人员党员,回国后怎样恢复组织生活?

出国时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在国外期间未能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含公派和自费留学)人员党员,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人向党组织提交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回原所在单位工作或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向组织关系原所在党组织提交申请;到新单位工作的,应向现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交申请,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与其组织关系原所在党组织取得联系,帮助将证明其党员身份的有关材料转至现工作单位党组织。现工作单位如无党组织,申请人可向工作单位所在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党组织提交申请。

(2)申请人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本人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两名了解其在国外情况的证明人。有关党组织请证明人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证明人一般应是与申请人有在国外共同学习或工作经历且没有近亲属关系的回国人员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或者是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中资机构(企业)工作人员中与其没有近亲属关系的中共正式党员。

有关党组织认为确有必要,可报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函请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或者通过外交部党委国外工作局转请我驻外使(领)馆帮助了解申请人在国外期间的表现情况。有关机构和单位党组织应予积极配合。

(3)党组织审核有关情况和材料,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恢复申请人组织生活。有关党组织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核实有关情况,并派人同申请人谈话。根据申请人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表现情况,认为符合党员条件,可以恢复组织生活的,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即可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对不能提供两名证明人书面证明的,或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我驻外使(领)馆等无法提供申请人在国外期间表现情况的,自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须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考察期满,认为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即可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4)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手续,应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见附表五),按管理权限审批。

401.取得外国长期

居住权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能否恢复党籍?

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但未加入外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含公派和自费留学)回国人员,本人要求恢复党籍和恢复组织生活的,按照出国期间未能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工作程序,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报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恢复党籍和恢复组织生活。

402.加入外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能否恢复党籍?

加入过外国国籍、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含公派和自费留学)回国人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如有特殊理由,认为可以恢复其党籍者,要由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批准。

403.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加入民主党派的,能否恢复其组织生活?

留学(含公派和自费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在尚未恢复组织生活期间加入民主党派的,一般不宜恢复其组织生活,应劝说他们在民主党派内发挥作用。个别工作需要的,按管理权限,由同级党委审议,征得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同意后,可以恢复其组织生活,其工作程序与其他留学回国人员党员相同。

404.出国留学人员中的预备党员回国后怎样办理转正手续?

出国留学(含公派和自费留学)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恢复预备期的工作程序与恢复组织生活的程序相同。

405.留学回国人员党员组织关系及有关材料散失,能否恢复其组织生活?

对部分留学(含公派和自费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因出国时间较长或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生变化等原因,组织关系及有关材料散失,本人要求恢复组织生活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与其原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帮助核实党员身份。若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已不存在的,应与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取得联系。若其原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能够出具证明,并经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认定其党员身份的,可根据本人在国外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情况,按相关程序确定是否恢复其组织生活。拟对其作出恢复组织生活决定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身份的意见,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连同其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证明,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406.经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怎样补交党费?

经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留学(含公派和自费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党费。恢复组织生活前有工作或固定收入的党费补交标准,按同期国内在职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无工作或固定收入的党费补交标准,按现行国内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

407.除留学人员党员外,其他出国(境)党员回国后怎样办理恢复组织生活工作事宜?

除公派和自费留学人员党员外,其他出国(境)党员回国后办理恢复组织生活工作事宜,可参照公派和自费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有关规定精神办理。

(本章完)